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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术语
使用诸如功能主义、宪章主义、特殊主义(exceptionalism)和非正式主义(informalism)等术语,是相当困难的。其中一些术语在国际法中已经有其自己的内涵,而另一些则是在这里第一次使用,或者从来没有用于我所提出的使用目的。例如,费尔南多·卢萨·博尔丁(Fernando Lusa Bordin)最近的一本书采用了“条约概念”和“主体概念”这两个术语来指称我在这里所说的功能主义和宪章主义。[46]我使用这些术语的方式与安妮·彼得斯(Anne Peters)相似,[47]尽管我增加了基本的规范性声明;在这些声明下,不同的概念化影响国际组织所制定法律的属性。
没有明确的界定,会招致针对每一个分类的尝试都会有批评,特别是在国际组织法这一高度碎片化的领域;我对此非常理解。然而,我想初步指出的是,我前面勾勒的概念化将在后面的章节中得到阐释。本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说明如何能够就国际组织的统一概念化达成一致。总之,我将主要基于对国际组织所制定法律的属性的不同观点,强调各种概念化之间的规范性差异,这是为了特定的论证目的而采用的稻草人谬论。事实上,这四种概念化并不相互排斥。我将介绍几个事例;在这些事例中,它们共存以获得特定的结果。事实上,在某一特定制度下运行并在特定环境中的一个国际组织,可以同时被定性为宪章性的、功能性的、非正式的和特殊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