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国际组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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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际组织的四种概念

一般性管理文书(例如《1975年国家代表权维也纳公约》和2011年关于国际责任的项目)包含与每一国际组织的特定规则相关的条款。“国际组织规则”(rule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于《1975年国家代表权维也纳公约》第1(34)条;该条将其界定为“特别地,是指相应组织的宪章性文书、有关决定和决议以及既有惯例”[29]。这一界定是在关于《1975年国家代表权维也纳公约》的会议谈判中形成的,并没有列入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条款草案之中。[30]委员会未就这些规则的属性形成一致意见;这些规则在某些方面属于国际法,而在其他方面则属于每一国际组织机构的内部法律。关于避免有争议问题的决定,将“国际组织规则”的界定引入了国际法委员会的词汇之中;不仅没有出现任何有争议的辩论,而且比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条约法的工作早了一些年。然而,这一宽泛的界定包括国际组织的每一份规范性文件;它既不是基于学术研究的成果,亦非基于实践中的做法。在1975年维也纳会议之前,学术界已经从劳动关系到内部行政规章识别了国际组织规则,但是没有一个全面性框架。[31]当代学者往往缺乏历史视角,并运用国际组织法的宽泛定义来分析那些只考虑到特定类别国际组织的学者的研究成果。[32]

《1975年国家代表权维也纳公约》在一项一般性条款和许多具体条款中使用了国际组织规则的定义。就一般性条款而言,第3条规定:“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不得与[国际]组织的任何有关规则或会议的任何有关议事规则相抵触。”[33]然后,就设立常驻代表团(第5条)和签发全权证书(第10条)而言,这些规则被每一国际组织用作制定特别法具有意义的根据。总之,“国际组织规则”被用作保留条款;据之,只有在没有适用于该情况的具体规则时,适用于每一国际组织的一般性管理框架才有意义。

特别法原则是国际法的一个业已确定的特征,体现在若干文书之中,如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际责任的项目。[34]然而,在国际组织的背景下,它不仅是由国际组织据之采取行动的制度所引发的。例如,在缔结一项总部协定之后,因为该协定包括减损《1975年国家代表权维也纳公约》的特别规则。构建国际组织本身的规则能够减损国际法,从而建立每一国际组织机构特有的规范体系。

因此,我认为,为了分析国际法中国际组织的概念,有必要从对国际组织机构规则所确立的特别法如何界定进行分类作为开始。特别是,国际法委员会识别了关于国际组织所制定法律的属性的四种理论。[35]一是它识别了这样一种主流化的路径,即认为基于条约的国际组织的规则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36]二是它承认受到那些认为国际组织的内部法律一经产生就不构成国际法的组成部分的那些学者的质疑;[37]三是它认同那些已经实现高度一体化的国际组织是一种特殊情况。[38]四是它考虑到根据规则的来源和主题进行区分的可能性,并将某些行政规章排除在国际法领域之外。[39]《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第10条的评注强调,只有当一个国际组织的某项规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时,违反该规则才会产生国际责任。

本书建立在这一假设之上,即关于规则属性的这四种理论反映了缺乏一个关于国际组织的公认概念,以及在文献和实践中这四种概念化的存在。第一,国际组织被认为是功能性实体。根据这一理论,成员(国)与某一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受该组织宪章性条约所确立的国际法的制约。[40]第二,国际组织被认为是宪章性实体,而且在这一实体中,成员(国)和相应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受基于宪章所制定内部法律的调整。[41]第三,不能仅在一个法律框架下对国际组织进行分析,这是因为国际组织制定的一部分法律受其内部法律制度的制约,而另一部分则受国际法的制约。[42]第四,不能仅在一个法律框架下对国际组织进行分析,虽然一些国际组织有其内部法律制度,但是其他国际组织仍然是功能性实体。[43]

在如何看待国际组织所制定法律的属性的基础上识别不同的概念化有数项好处,其中最重要的是直接的规范性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被明确地界定为一种将规则视为纯粹国际法的理论,而宪章主义(constitutionalism)则是以规则的纯粹内部属性作为基础。同样,缺乏一个可以对国际法律和内部法律进行区分的明确法律制度,而这种缺乏产生的根源是关注国际组织机构立法非正式性问题的那些理论。最后,每一国际组织所发展的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观念,导致了“特殊的”国际组织机构的发展,而这些特殊机构对于识别一个一般性框架的可能性提出了质疑。正如任何分类尝试一样,同一种类之中也存在差异,而这往往是由于使用相同的术语来指代宽泛的概念所致。然而,我的路径的规范性意义在于,它寻求减少同一种类之中的不协调,即使是在采用不同术语的时候。

本书的主要论点之一是,前面介绍的四种方案不过是错误的二分法。为了将国际组织界定为双重实体,下面将反驳那些具有局限性的视角。[44]“双重法律属性”这一概念描述了国际组织如何创建源自国际法的特殊法律制度。这种特殊的条件影响了它们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同时具有国际法和内部规章的属性。通过分析条约法、规则的法律效力以及国际责任,本书讨论双重属性的影响。[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