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中国共产党争取和维护国家利益思想及实践研究中需要理清的几个关系
由于利益具有自我实现要求和社会实现途径之间的内在矛盾,因此人们在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必须结成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53]由此,在人们追求利益自我实现的过程中便形成了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包括个人、集体、阶级、民族、社会、国家以及国际社会等。同时,各种不同主体的利益与它们的共同利益之间既存在利益冲突与矛盾的一面,也存在利益的一致性。所以,在关注中国共产党争取和维护国家利益命题的同时,简要勾勒与国家利益相关的不同层次的利益关系,特别是民族利益、人民利益、公共利益、政党利益以及国际利益等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
在古代中国,“民”一般是指“百姓”,而“族”则是指一个群体。《说文解字》中对于“族”字给出了如下解释:“族,矢锋也,束之族族也。从族,从矢。”现代语境中民族一词作为学术用语大都认为是梁启超最早使用了“民族”概念。新中国成立后,学术界长期以来奉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为圭臬,即“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54]但学术界对此定义的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有学者明确指出了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存在缺陷的原因。在20世纪初的俄国,布尔什维克面临“民族文化自治”和以民族划分来分裂无产阶级政党的民族主义思潮,斯大林提出的“民族”定义是当时政治形势的需要。[55]长期以来,尽管不同学者在如何修正斯大林的民族定义问题上各执己见,但必须修改的共识却已经达成。在对“民族”概念的讨论中,有学者提出:民族是人们在一定历史阶段上形成的以共同地域为基础、以共同经济生活为条件、以共同语言为纽带、以共同心理素质为内在要素,并以具有共同历史、共同文化、共同习俗、共同族称和共同族体意识以及共同血统因素为特征和特点的既稳定又逐渐发生变动的人们共同体。[56]有的学者在充分肯定斯大林在界定民族概念贡献的基础上,建议将民族定义修改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有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语言和文化、共同族体性格和族属意识的稳定的社会共同体。”[57]也有学者指出,民族是在特定历史的人文和地理条件下形成,以共同的血统意识和先祖意识为基础,以共同的语言、风俗或其他精神和物质要素组成系统特征的人们共同体。[58]鉴于定义民族概念的重要性,2005年中共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对民族概念进行了相对清晰的阐释——“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59]
关于民族利益的认识,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民族利益“正当说”,即民族利益是指“正当的、合法的,民族应有的和应得的利益”。[60]这种观点对民族利益的正当性做出了定位,但缺少具体内容分析。一种观点是民族利益“需要说”。这种观点认为:“民族利益是当代人们共同体物质与精神利益综合表现的主要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保障民族的自治与自由、发展民族的经济、文化与社会是民族生存的客观需要。”[61]这种观点将民族利益界定为民族的需要等。当然,利益必然表现为某种需要,但需要的内容还不能完全归结为利益,这些需要只有在具备了可能性的前提下才能成为利益。还有一种观点是民族利益“需要满足说”,即“民族利益也就是所有与民族生存和发展有关的需要获得满足”。[62]这种观点大体反映了民族利益的基本内容。对于如何界定民族利益,首先必须把民族作为利益群体中的重要主体看待,而生活于民族共同体中的人们由于具备了共同的地域、语言、文化以及经济生活,必然具有某些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就是民族利益,所以民族利益就是满足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和精神条件的总和。
民族利益由于具体指向不同,在现实生活中对其理解大概有两种。“一种是国别意义上的或国与国关系意义上的民族利益,表现为国际关系或国家交往中不分民族、种族的一国整体利益,如中华民族的利益;另一种是指多民族国家内部不同民族之间,特别是少数民族在与国家或主体民族的交往中表现出来的利益,如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这两种民族利益具有密切的关联,但是就处理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关系而言,二者是应当而且可以区别开来进行分析研究的。”[63]关于第一种理解,其真正指涉是国家利益。无论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还是在学术研究领域中,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都习惯于使用民族利益的概念来表达国家利益的内容。胡耀邦在中共十二大报告中指出:“我们是爱国主义者,决不容忍中国的民族尊严和民族利益受到任何侵犯。”[64]而日本学者菊井礼次在谈到社会主义国家关系时指出:“社会主义世界体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意识形态与民族利益之间的矛盾,产生于各个成员国各自不同的政治、经济和历史的各种复杂原因。”[65]在以上几种语境下所使用的“民族利益”实质上是指国家利益。在本书研究中,使用民族利益时是以第二种理解为主要立论基础的,是“指多民族国家内部不同民族之间,特别是少数民族在与国家或主体民族的交往中表现出来的利益”。[66]
对于民族利益,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根据利益实现的时间可以分为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按照利益涉及的范围可以分为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按照利益的内容可以划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这里主要是根据民族利益的不同内容进行相关分析,以明确民族利益的具体方面。其中,民族经济利益是指满足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关系、经济活动(包含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以及经济收益等物质条件,既包含了国家范围内的宏观经济政策,也涵盖了现实物质成果等。民族政治利益是指满足民族生存与发展而为各民族所享有的政治权力和权利,主要表现为各民族能够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且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等。民族文化利益是指为满足民族生存与发展而维持民族核心价值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各民族传统文化得到尊重和保障,从而能够解决本民族文化认同的问题。
民族利益关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实现好或维护好民族利益,特别是在多民族国家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由于民族利益是民族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切实维护民族利益是解决多民族国家中民族问题的基础或前提。另一方面,民族利益能否实现好、维护好关系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安全。当代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中,一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借口或者刻意渲染非主体民族的民族利益受到不公正对待,加上利用宗教手段推波助澜,使得一些多民族国家的国家统一受到威胁。典型例子如苏联、前南斯拉夫受民族分裂主义冲击导致国家分裂的前车之鉴。而长期以来,生活在伊拉克、伊朗和土耳其边界的库尔德人要求建立独立国家的理由之一也正是民族利益问题。所以,在多民族国家中对于任何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总体考量都会影响到该国的安全。再者,能否实现好、维护好民族利益也是一些后发国家能否顺利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历史进程中,非主体民族的民族利益大都受到过主体民族中剥削阶级的不公正对待,造成的结果便是这些非主体民族发展水平大都落后于主体民族的发展,而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必须是国内所有民族的现代化,单纯主体民族的长足发展不会也不可能推动后发国家的总体发展水平的持续提高。
综上所述,民族利益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忽视的内容,因为该问题对国家利益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影响。就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的关系而言,国家利益包含了民族利益,民族利益体现和彰显了国家利益。
第一,国家利益相对于民族利益具有至上性。虽然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是不可否认的,即民族利益以及其他局部利益必须服从于国家的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代表了主权范围内所有利益主体的利益,当然也涵盖了多民族国家中所有民族利益的共性内容,因此,任何一个民族的特殊利益都不能超越或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追求民族利益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我们必须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同时不能损害民族利益。任何一个民族都必须生存在一个具体的国家里,国家是一个民族存在的必要条件。只有国家的强大,才有民族的兴盛和个人的幸福。”[67]所以,人们在尊重民族利益的前提下,必须反对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倾向。正如列宁在“关于自觉问题的争论总结”中指出的,任何民族“就不应当专为本民族着想,而应当把一切民族的利益、一切民族的普遍自由和平等置于本民族之上”[68]。换言之,“在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是国家利益至上”。[69]
第二,民族利益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的国家利益具体指向虽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基本点却是相同的,那就是任何国家利益都是由其代表的本国各民族的利益组成的。因为“国家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中,是由一个或数个民族组成的具有特殊权力形式的社会政治集团,是一种以民族为主体但又超越民族关系的社会政治组织形式”。[70]所以,国家利益不是一个虚无空洞的概念,它是由组成这个社会政治体系的具体民族利益组成的,而民族利益的实现正是国家利益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对此,毛泽东在接见西藏代表团时曾指出:“帮助各少数民族,让各少数民族得到发展和进步,是整个国家的利益。”[71]
第三,国家利益绝不是民族利益的简单相加。国家利益不是由民族利益简单相加的结果,从民族利益上升到国家利益经过了一个有机整合的过程。民族利益虽然是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国家利益的组成并非是国家所代表的不同民族的民族利益之和。因为,一方面,“民族利益并非在任何条件和任何情景下都具有正当性。由于利益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而多元化主体的需要与有限社会资源之间常呈现难以满足的矛盾状态。由此,在一定条件下,民族利益也可能演变成一种狭隘的利益。所谓狭隘的利益,就是不顾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共同利益,不顾其他民族的正当利益,片面强调本民族的利益,将民族利益无限放大,走向极端”。[72]另一方面,多民族国家中不同民族的利益虽具有共性内容,但在满足各个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物质与精神诸条件中仍具有各自的特点和内容,因此,国家利益所涵盖的民族利益只能是各个民族之间相似的、互补的和平行的利益,而对于那些容易引发民族矛盾导致民族冲突的利益决不能体现在代表整体的国家利益中。
(二)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
关于人民利益,有观点认为,“人民利益是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的利益”。[73]也有观点认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所享有的人身自由、劳动、生存与发展等各项权益,以及广泛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民主权利的总和”。[74]当然,还有观点认为,无须把人民利益概念作为一个问题进行讨论。对于人民利益的认知之所以出现不同声音,主要原因在于大家对人民利益的主体存在不同认识。对于人民的解释大概有以下几种,其一,指人类,《神异经·西南荒经》:“知天下鸟兽言语,土地上人民所道,知百谷可食,草木咸苦,名曰‘圣’。”鲁迅在《朝花夕拾·无常》中曰:“人民之于鬼物,惟独与他(活无常)最为稔熟,也最为亲密。”其二,指百姓与平民(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如《诗·大雅·抑》中说:“质尔人民,谨尔侯度,用戒不虞。”其三,指社会历史的创造者与推动者。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对于“人民”这个利益主体而言,人们更多是把它当做一个政治概念——历史进步的推动者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当然,“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75]现阶段,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同时,为进一步清晰认识“人民”的含义,还必须分清人民与公民二者的区别。人民与公民的范畴不同,人民是政治概念,区别于敌人;公民是法律概念,区别于外国人。人民与公民的范围不同,很显然公民的范围要远大于人民。人民与公民享有权利不同,公民中属于人民的部分可以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人民与公民二者的概念属性不同,人民是群体概念,而公民则是个体概念。
在明确人民利益主体的概念之后,人民利益的含义便逐渐清晰化。所谓人民利益就是指满足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就人民利益构成而言,人民利益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以及不同群体利益的有机整合。就人民利益的作用而言,人民利益的实现促进了社会的不断进步。由于对利益的追求是推动人类社会历史进步的动力,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人民追求自身利益不断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就人民利益的类别而言,人民利益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而区分为不同的内容。根据利益的内容不同,人民利益包括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其中,物质利益是指满足人民物质生活需要的条件,这部分利益具有基础性作用;政治利益是指保证人民享有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具有政治表达的资格与条件;精神利益是指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条件。根据利益实现程度的不同,人民利益可以分为“虚幻”的人民利益和现实的人民利益。在生产资料私人制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人民利益是以“虚幻”的形式出现的,这种“虚幻”的人民利益实质强调个人利益至上,即人人都追求自身利益,个人的一切活动都以是否满足个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人民利益是以现实的形式出现的,它强调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和绝对至上,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应以人民共同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另外,根据利益实现时序的不同,人民利益可以分为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根据利益覆盖范围的不同,人民利益可以分为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根据利益涉及层次的不同,人民利益可以分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当然,在不同历史时期,人民利益的重点因具体国内外环境而有所不同。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生存成为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现,即通过参加革命斗争实现民族独立与解放,进而为人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利益奠定基础;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生存与发展同时成为人民利益的重点,通过实现社会改造为人民利益的实现建立制度保证;改革开放时期,发展则成为人民利益的集中诉求,在基本实现小康的基础上,全面、充分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和权力以及社会发展的物质和精神文化成果则是人民利益的具体体现。
就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而言,国家利益不能全面涵盖人民利益,“国家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但这不等于个人的所有利益都是国家利益中的一部分”。[76]同时,国家利益又必须能够体现和代表人民利益,“国家利益集中体现广大人民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处于各种利益类别的最高层次”,“大河没水小河干,国家利益保不住或受损害,其它利益也会丧失或不能保全”。[77]因此,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之间存在现实的差异性。国家利益是满足整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各种条件的总和,而人民利益则因区域、城乡、不同职业和阶层等差异强调自身的利益内容。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差异,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因国家性质的不同表现出不同的激烈程度。在剥削阶级类型的国家中,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冲突较为严重,原因在于国家利益集中反映了少数生产资料占有者的利益诉求;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具有对生产资料共同拥有的物质基础,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冲突相对缓和。所以,国家利益能够更多地反映和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冲突仅仅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人民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差异,但这种冲突又是客观存在的。另一方面,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之间又存在统一性。一般而言,国家利益总是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并最终服从于人民利益。国家利益虽然不同于人民利益,但由于国家在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其基本成员需求而建立的社会共同体,所以,人民利益就必然应该成为国家利益的主要内容。当国家利益与其所代表的人民利益出现矛盾与冲突时,国家利益必须服从于人民利益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否则以满足人民利益为基本动因的社会运动将会动摇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当然,国家利益代表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整体利益,即人民个体利益的重合部分,也称为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可能人民每个个体的利益都能准确体现在国家利益中,因此,会有部分个体对国家利益存在失落感。另外,国家利益体现和代表人民利益必须通过一定的利益整合机制。这种利益整合机制在不同性质的国家类型中也不同。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中,人民利益整合为国家利益往往通过利益相互对立或者冲突的中介进行。比如前资本主义国家主要依靠家族或者教派组织,而资本主义国家则主要依靠资产阶级政党和不同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整合机制发生作用的过程,由于缺乏共同利益基础往往导致利益交换和利益剥夺的结果。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利益整合为国家利益则是通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无产阶级政党来实现的,由于无产阶级政党不存在任何私利,因此,在这种利益整合机制作用下,能够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集中体现在国家利益中。
(三)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涵盖了不同主体利益内容的交叉部分,自国家出现以来始终与国家利益相互比较而存在、相互促进而发展,因此备受人们的关注。讨论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首要的问题是要弄清楚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的认识,在学术界历来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论题。因为,一方面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政治价值判断,很早以前就已经受到人们的重视,讨论公共利益的内涵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另一方面,当前不同领域的学者在研究公共利益问题时从各自的角度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在历史上,学者们首先是从政治哲学角度来认知公共利益问题的。他们将公共利益视作“最高的善”或者“个人利益的总和”。如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共利益是“最高的善”,因此“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78]卢梭则以“公意”来指涉公共利益,“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是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79]功利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80]当代西方学者在对前人的观点进行扬弃的基础上,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方面对公共利益进行了探究。如阿尔弗莱德·弗德罗斯认为,“公共利益既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的利益的总和,也不是人类整体的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合作而产生出来的实物价值的总和;这种合作极为必要,其目的就在于使人们通过努力和劳动而能够构建他们自己的生活,进而使人与人之个性的尊严相一致”。[81]亚里士多德和卢梭从政治价值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定性,反映了对公共利益的价值期待和认知起点;而边沁则着眼于公共利益的产生或形成,反映了人们对公共利益探索的深化。应该说弗德罗斯是在认识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本质差异基础上,力求给予公共利益一个相对准确的界定,但其将“个人合作”认定为公共利益产生的条件则与事实存在较大出入。哈耶克认为:“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决不可定义为所要达至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作为一个整体,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的具体目标,而仅仅提供最佳渠道,使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82]毋庸讳言,哈耶克关于共同利益的认识已经出现了从价值描述向程序选择的转移,但在公共利益具体内容的解释方面仍略显不足。国内许多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如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与公众有关的,为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而对个体利益的综合和整体性抽象。公共利益为社会上公民或公众所享用,更多的是一种整体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利益”。[83]有的学者指出:“公共利益实质上就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不特定多数人普遍享有的,不具有排他性、竞争性和营利性的共同利益。”[84]也有学者指出:“公共利益是一定的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并能为他们中不确定多数人所认可和享有的内容广泛的价值体。”[85]还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可以界定为符合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需要,体现他们的共同意志,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利益。”[86]综上所述,学者们从政治学、行政管理学以及法学领域,用不同的视角对公共利益给予了不同解释,这种情况反映了国内外学者对公共利益在现实社会中重要性的理论关注。虽然这些描述还无法揭示公共利益的真正含义,但不可否认,其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包含了对公共利益认知的真理因子。由此可以认为:所谓公共利益是指满足不特定多数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需要的物质和精神条件的总和。
关于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利益就是公共利益。有学者指出:“国家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是统一的,国家利益就是社会公共利益。”[87]还有学者指出:“国家利益不仅在形式上表现为公共利益,而且也确实包含着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88]由于国家是提供公共利益的唯一主体,因此人们难以理清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但如果将公共利益简单等同于国家利益,或者将国家利益直接替代公共利益,其结果不仅在理论上难以有较强解释力,而且在实践中会使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二者都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所以,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二者既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又存在严格的区别。就二者的联系来看,第一,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定位存在共同之处。就像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的那样,美国的国家利益就是“一种与所有或绝大多数美国人相关的公共利益”(a public good of concern to all or most Americans)。[89]由于国家利益是以整个国家为着眼点的,而公共利益则是涉及不特定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两者的出发点必然存在共同之处。第二,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内容存在重合之处。如唐纳德·纽切特雷恩指出:“内部的国家利益应该被称为‘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指的是美国人民和企业在美国境内的福祉。”显然,唐纳德·纽切特雷恩认为公共利益是内部国家利益的集中表现。第三,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具有共同的维护主体。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国家;而公共利益的唯一提供和维护主体同样也是国家,任何个人与社会主体都不能充任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当然,就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本身而言,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国家利益虽然在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上表达或代表着一国之内全体国人的公共利益,但国家利益既不等于全体国民的个人利益,也不等于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最多只能说在一定意义上(即‘体现’或‘代表’的意义上)国家利益就是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等同的意义上直接说国家利益就是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90]学者阎学通曾明确指出:“全民利益中的公共利益一般不被视为国家利益,因为公共利益是指人民在一国境内的全体利益,如社会福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91]具体表现为:其一,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利益主体不同。前者的利益主体是国家,该利益主体作为一个暴力机器能够行使统治与管理职能,并且拥有特定区域内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强调的是组织性整体;而后者的利益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社会成员,强调的是单个的个体。其二,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利益内容指涉上存在不同。从法学视角来看,国家利益就其内容而言既包含了满足利益主体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权力,又包含了相应的权利;而公共利益则更多地强调满足不特定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权利。另外,虽然由于国家执行公共管理职能、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具有许多共同利益内容以及国家必须考虑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等原因,国家利益表现出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但具体而言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仍然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利益范畴。
(四)国家利益与政党利益
长期以来,对于政党的定义,东西方观点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西方观点侧重于从政党的外在特征和功能来解释,如《美国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政党是由个人或团体为了在某种政治制度内,通过控制政府或影响政府政策以期行使政治权力而建立起来的组织。”《大英百科全书》认为:“政党是在某个政治制度内,通过民主选举或革命手段,以取得和行使政治权力为目的而建立的组织。”[92]与西方观点不同,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对于政党的界定侧重于其内在本质,认为“政党本质上是特定阶级利益的代表者,是特定阶级政治力量中的领导力量,是由各阶级的政治中坚分子为了夺取或巩固国家政治权力而组成的政治组织”。[93]对于政党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是否存在自身利益问题,回答是肯定的。恩格斯早年在观察和研究英国政党的时候就已经明确指出政党斗争的目的是围绕利益而展开的。恩格斯指出:“在英国,至少在正在争统治权的政党中间,在辉格党和托利党中间,是从来没有过原则斗争的;他们中间只有物质利益的冲突。”[94]由此可见,在现代政党诞生之初,其所进行的政治活动就是围绕一定的利益而展开的。同时,从理论层面而言,政党作为一种政治组织也存在自身的利益。一方面,“从组织学的角度讲,无论是自然形成的群体,还是自觉组成的各类政治经济社会组织,都有着某种特定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取向,说到底,都建立在一定的共同利益基础之上”;[95]另一方面,政党作为一种政治组织与国家以及政治社团共同构成了政治体系的主要内容。“社会一切政治组织及其制度都是围绕着特定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同时也是为建立其的社会成员的利益服务的。”[96]政党利益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不仅是政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政党进行一系列政治活动的目标或根本目的所在。
关于政党利益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政党利益是政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各种物质和精神的条件的总和”。[97]也有学者认为,“党的利益就是以党为主体的利益,是党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98]另外,认识政党利益还必须分清楚政党利益和政党所代表的利益,这是不同性质的两个问题,但又非常容易混淆。政党作为一种现代政治组织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特定阶级为维护自身的利益由本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建立的政治组织,所以政党的首要功能就是要体现其所代表的利益,不仅能够有效凝聚本阶级或阶层的利益,还可以通过政治活动争取与维护本阶级或阶层的利益。在社会政治活动中,人们常常关注政党所代表的利益,因为脱离了政党所代表主体的利益内容,政党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是人们讨论的政党利益不是也不应该是政党所代表的利益,而是满足政党自身作为高度组织化的利益主体需要的内容。因为“利益主体可以分为个人、家庭、集体、集团、国家和社会六个层次,政党作为利益主体的一种,属于集团范畴,它是一个比集体更高一个层次,又比国家低一个层次的利益群体,但作为组织,政党也有自身的需要”。[99]对于政党利益的内容,一种观点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横向解读政党利益,认为政党利益包含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100]另一种观点从组织学角度纵向解读政党利益,认为政党利益包括政治利益、作为组织的合法权益、党员的个人利益。其中,政治利益是党的本质规定,党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为社会服务得到的回报。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后者是前者的结果。至于党员的个人利益,则是他们作为社会一分子在社会财富中分得的份额。[10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党利益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作为组织的利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作为政党的利益——执政;作为党员个人的利益——党员生存和发展的条件。[102]一般而言,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和社会利益无疑是政党所代表的利益内容,但如果将这些利益作为维护和满足政党生存与发展的条件,则不能体现政党与国家、民族以及阶级等政治组织之间的区别。所以,界定政党利益的内容应当按照政党作为政治组织的原则来进行,即政党利益包含政治利益、组织利益以及政党成员的个人利益。“政治利益是政党的第一位的追求,即通过执掌国家政权来实现党的政治纲领”,并通过控制政治资源实现其所代表的利益。组织利益是政党利益的主要内容,体现为保证政党运行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包括完善的中央与地方组织体系、明确的纲领和奋斗目标。当然,组织利益还“包括取得财政拨款及必需的活动场所等,这是维持党的运作、发挥党的作用必需的物质资源”。[103]党员个人利益是政党利益的基础,党员是其所代表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同时党员仍然不能脱离其社会关系和物质利益。因此,一方面必须保证党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应该满足党员个人与家庭生存和发展的物质需要。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那样:“共产党人不是清教徒,也有正常的家庭生活,也有正常的社会交往,党员和干部要开展工作,也需要赋予一定的职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党员和干部的物质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也应该逐步得到改善。这些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是正当的。”[104]
就政党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来说,二者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国家利益高于政党利益;另一方面政党利益能够体现或者整合国家利益,即通过政党利益具体实现或者落实国家利益。
第一,国家利益高于政党利益。国家利益对于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以及所产生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内部所有政治组织系统,包括个人、家庭、集体、集团和社会等子系统利益的有机整合。国家利益代表了系统的整体利益,在系统结构中处于统摄的地位;而政党利益作为一种子系统利益必须服从或者服务于国家利益,以体现国家利益为最高宗旨。从政党形成和发展的现实来看,政党仅仅是各阶级中代表本阶级利益的先进分子组成的政治组织,而政党利益是满足政党生存和发展的诸条件的总和。因此,在当前民族国家仍然作为最主要国际行为体的前提下,政党利益如果超越或者背离了国家利益,那么政党就丧失了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政党利益也就难以实现了。所以,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或者在野党,其政党利益均不能高于国家利益,特别是执政党更“需要遵纪守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来实现党的利益”。[105]
第二,政党利益能够体现或者整合国家利益。其一,通过政治利益的实现有效维护国家利益。政党利益中最重要的是政治利益,即追求参与政治并执掌国家政权。这种政治利益的实现,一方面可以实现政党所代表的阶级利益,而更为重要的一点则是能够体现国家利益。任何政党只有通过体现国家利益的政治活动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支持,取得政治合法性;否则,即便实现了其政治利益,也会被社会公众抛弃。像英国老牌政党自由党的沦落和苏共失去政权的历史便是生动的例证。具体而言,政党通过其政治利益的实现,不但使国家利益的性质和内容更加明确,而且在国家利益的维护过程中能够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的关系。其二,通过组织利益的落实,对国家利益实现有效整合。国家利益作为全社会利益的有机整合,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利益不断分化的前提下,如何有效整合不同阶层、区域的利益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政党组织利益的落实,通过建立完善的中央与地方组织体系不仅为国家利益的整合提供了组织基础,而且政党依靠其明确的纲领和奋斗目标,能够为国家利益的整合提供精神推动力和凝聚力。其三,通过党员个人利益的实现为社会成员维护国家利益作出表率。政党成员是其所代表阶级和阶层的先进分子,因而,在实现党员个人利益的时候政党成员能够体现以国家利益为重,率先做到尊重和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作为党员不仅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个人利益的最大边界,而且在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够牺牲必要的个人利益。当然,“综观各种政党,无论实际情况如何,都要声明它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掌权”。[106]但实际上,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政党在处理政党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时,仍然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资产阶级类型的政党由于本阶级或阶层与社会其他阶级和阶层之间利益存在较大的冲突性,面对国家利益时更多考虑其政党利益。而无产阶级类型政党由于其代表的广泛性与本身的先进性,在处理政党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时,则表现为主要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
(五)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
在经济全球化日渐演进的进程中,随着国家之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国与国之间既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利益,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大量的共同利益,这种作为国家利益拓展的共同利益常常被认为是国际利益。何谓国际利益,有的学者认为:“对国际利益有两种理解。狭义的国际利益是指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或人类的共同利益,也可以谓之世界利益或全球性国际利益。广义的国际利益是指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可以谓之集体国际利益。”[107]也有学者认为:“国际利益是(国际社会成员,相对于主权国家社会成员而言,在遵守国际法前提下,跨越主权国家自然地理空间的限制)满足国际社会成员社会生活的物质(自然地理空间资源)和精神文化传统多样性的延续(Plural Integration)、社会心理认识水平的互涉(Inter-involve)、意识形态的交汇(Interchange)需要交互整合的要素综合体。”[108]还有学者认为:“国际利益是国家在对外追求利益时的共同利益之所在,既包括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也包括部分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是各国利益的互补和交叉,其主体一定是两个国家以上,有时可以囊括全球所有国家在内。”[109]应该说,上述学者关于国际利益的认知都包含着相对合理的成分,但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不足。界定国际利益必须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国际利益作为国家利益的拓展,其利益主体无疑是国家或其他主要国际行为体;二是国际利益的产生缘于主要国际行为体之间的交互活动。由此得出结论:所谓国际利益是指满足组成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体(国家)共同生存与发展所需要诸要素(包含物质和精神等因素)的总和,在范围上涵盖了全球性国际利益和集体性国际利益。
由于国际利益以整个国际社会所有成员为着眼点,所以国际利益并非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只有当国家间交往日益频繁且出现彼此之间共同利益需要维护时,国际利益才会出现。在民族国家产生以前,由于“丛林法则”主导了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弱肉强食”成为常态,结果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理论上,国际利益均没有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需求。随着民族国家的产生,特别是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常态化,国际利益日渐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有学者曾经指出,随着“国际社会中行为体的多元化及相互依赖加深、全球性问题的凸现、全人类共同体意识的强化、价值分配机制的转换”[110]等诸多国际因素的日益复杂化,某些共同要素(包含物质与精神)成为满足国际社会主要行为体(即国家)的需要,从而产生了国际利益。这是因为,其一,科技革命的发展成为催生国际利益的前提条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特别是交通运输和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原料产地和商品销售市场渐渐超越了国境的限制,人员、信息、资金以及商品跨国境流动,世界市场开始形成,由此导致国家利益的国际拓展。其二,行为主体的多元化与国际协调机制的出现是国际利益产生的物质基础。国家是最主要的国际行为体,跨国公司以及各种国际组织的出现使国际交往的频度和层次不断深化,共同利益日益呈现复杂化和常态化。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共同利益,各种国际组织或国际制度成为中介,使共同利益的协调解决成为可能。其三,各种全球性问题的出现成为国际利益产生的现实需要。日益增多的全球性问题,如环境问题、气候问题、武器控制以及恐怖主义等问题的解决已经远远超出了一国的能力范围,成为现实生活中各国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其四,全球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出现与传播成为维护国际利益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正如约瑟夫·奈曾经指出的:“国家利益的重新定义实际上是由国际通用的规范和价值决定的。这些规范和价值构成国际生活并赋予其意义。简言之,国际体系的制度化和普遍化给国家带来新的利益层面。”[111]
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二者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相互依存的内容。从主体方面看,国家利益和国际利益都是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的;从内容方面看,国际利益包含在现实的国家利益之中,而国际利益同时又是国家利益的拓展和延伸;从现实方面看,国际利益必须以国家利益的实现作为基本前提,而国际利益的实现则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另一方面,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从产生与形成方面看,国家利益是以国家的出现为前提,国家产生之前以及国家消失以后均不存在国家利益;而国际利益则是以国际社会的形成特别是以国际合作机制的出现为基础。从内容和范围方面看,国家利益的主要内容是一切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总和,而国际利益则是各国国家利益中相互交叉部分即满足国际行为体生存和发展诸要素中的共同内容。从自身特点和实现方式方面看,国家利益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在实现国家利益时的主要着眼点是本国的生存与发展;而国际利益则不同于国家利益,具有各国利益的共容性特征,在实现国际利益的方式上具有妥协性。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随着国与国之间所面对的共同问题的不断增多,一个国家越来越多的经济、政治、安全和文化内容成为国际社会必须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的关系已经成为各国不容回避的课题。其一,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中最主要的行为体,因此满足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依然是当前处理国与国关系的最主要的立足点。其二,大量全球性问题的出现(如环境保护、气候变暖、恐怖主义以及应对经济危机等)已经远远超出了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应对的能力范围,成为各国的共同利益内容,所以重视国际利益的实现,寻求和改善维护国际利益的手段与方式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应有之义。其三,由于国际利益的实现是一个不断妥协与整合的过程,特别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机制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在双边和多边合作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国家利益是后发国家必须注意的内容。其四,从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和维护国际利益角度出发,融入当前国际体系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是一个并行不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