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争取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思想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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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共产党争取和维护国家利益思想及实践研究中几个概念的界说

对于国家利益问题,国内外学者从各自的立场和角度对其进行了不同的阐释和研究,为人们考量现实国家利益提供了有益的思考。这些研究成果的出现,一方面说明关注国家利益问题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展示了关于国家利益研究的争论性。长期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国家利益的论争主要集中于国家利益思想或者是国家利益观念而不是国家利益本身,但如果没有对国家利益的共性认识,而仅仅就国家利益思想或国家利益观念展开论争是毫无意义的。所以,为避免在讨论国家利益相关问题过程中出现歧义,人们有必要首先讨论如何认识国家以及如何认识利益等问题,目的是厘清国家利益的基本内涵。同时,也只有在讨论了“国家”、“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些基本概念,确定了对国家利益问题的基本共识,探讨国家利益的相关内容才具有现实价值。

(一)国家

国内学术界关于国家利益概念及其他相关内容的论争大都缘起于对“国家”的界定,这种论争并不是关于国家本质的讨论,而是关于在国家利益的概念中应如何确定“国家”含义的纷争。所以,讨论国家利益概念之前必须清楚国家利益的主体,即“国家”应该如何界定。目前,关于国家利益主体——“国家”的界定,国内学术界大概有四种观点,一是“民族国家”说。如阎学通在《中国国家利益分析》中开篇就讨论了国家利益主体问题,并认同了国内学术界关于国家利益概念采用西方学术界“Nation”的说法,即国家利益的主体是指“民族国家”,且明确指出:“国家利益是指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益,而现代民族国家是人类历史上较晚时期才形成的国家形态,所以国家利益不可能伴随早期国家形态出现。”[1]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利益的主体只能是“民族国家”,在“民族国家”形成以前不可能产生和形成国家利益。显而易见,这种观点将国家的某个具体形态泛指为普遍意义上的国家。客观而言,以这种观点界定“国家”所讨论的国家利益应该称为“民族国家利益”,而非“国家利益”。二是“主权国家”说。李少军在谈到国家利益的概念时虽然是以“利益”为讨论重点,但“利益”是围绕“主权国家”进行讨论的。如李少军认为:“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王朝利益’演变成‘国家利益’,从根本上来讲,应该是主权国家体系形成的产物,演变的是作为主体的政治实体而不是其他。”[2]此观点认为国家只有在拥有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的前提下,才可能拥有国家利益。所以,强调主权内容是该观点确定国家利益主体的主要指涉。但不可否认,近代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为追求国家利益曾经进行过艰苦的革命斗争,像中国的“辛亥革命”和朝鲜的“三一运动”等。三是“国家种属概念”说。刘跃进认为,在国家利益概念中“‘国家’是一个在外延上包括‘民族国家’与‘政治国家’、‘领土国家’以及历史上和现实中各种各样形式国家在内的属概念,而‘民族国家’与‘政治国家’、‘领土国家’以及历史上和现实中各种各样形式国家的概念,都是‘国家’的种概念”。[3]该观点认为国家利益的主体应该涵盖国家的所有类型与形态。实质上,这种观点的基本追求在于构建独立于西方学术界的国家利益主体概念。四是“社会需求主体”说。洪兵提出:“‘国家’是一种在相对固定的地域环境中维系各种社会集团的社会组织形式。它与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时期相联系,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具体说,它既指阶级社会的政权组织,同时也包括政治地理意义上的国度的含义。”“如果从讨论‘国家利益’的角度来看待‘国家’,它本身就是一个社会需求主体。”[4]这种观点尝试从社会主体角度解释国家的含义,相对准确地揭示了国家的内涵与外延。

西方学者对于国家利益中国家的概念分歧不大,当然也存在一定的争论,因为他们在不同场合分别使用了三个不同的词语,即State(政治国家)、Nation(民族国家)、Country(地理国家)。其中,在政治学意义上主要使用State(政治国家)和Nation(民族国家)两个概念。其合理之处在于清晰描述了国家不同领域的特性,使用State(政治国家)强调的是国家机器的运作方式和职能;使用Nation(民族国家)则是从国家的整体性和国家间交往的角度予以关注的。在谈到国家利益的问题时,西方学者大都使用Nation(民族国家)这个概念。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西方学者强调和使用Nation(民族国家)这个概念有其客观必然性,因为主要欧洲国家是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后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西方学者对于国家的相关问题研究均肇始于此,所以,他们便使用Nation(民族国家)这个概念作为国家利益的主体。

综上所述,当前国内外学术界谈到国家利益的主体时,多数学者倾向于使用“民族国家”的概念,其实质是用国家的某种具体历史形态取代了国家的本质以及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形态。这种情况反映了当代西方学者以欧洲为中心,长期垄断国际政治研究话语权的现实。由此形成了国际政治学领域的“欧洲中心说”,但必须澄清的问题是“欧洲中心说”并不能揭示国家利益主体的真正内涵。因为在“国家”概念的使用上,“欧洲中心说”存在较大的偏差,即“欧洲历史具有极大的特殊性,用欧洲历史比附其他国家历史必然出现违背常识的偏差。比如,把西方国家通用的主权国家、民族国家的概念搬到中国就是如此”。[5]

当然,要揭示国家的本质还必须了解国家产生的历史。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6]由此可以解读出以下内容:其一,国家不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其二,国家的本质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控制力量。英国学者赫德利·布尔的观点也印证了这一点。他认为:“国家则是拥有政府、对地球表面特定地区拥有主权以及具有一定数量的独立政治共同体(Communities)。”[7]可见,不管是将国家界定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还是界定为“政治共同体”,均是强调了国家的本质,同时也规定了具体领域中研究与国家相关问题时的基本着眼点。因此,从讨论国家利益的角度界定国家就不能截取国家具体形态下的外在特性来取代国家的本质。作为国家利益主体,“国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从内涵上看,国家是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居民并且设立了公共权力,具备进行政治经济控制的手段,能够解决国家面临的内部和外部矛盾,行使国家的对内和对外职能;在外延上,国家应该包含不同的历史形态,“既包括了中国古代的天子国家、诸侯国家、帝王国家,也包括了西方世界曾经出现过的城邦国、共和国、帝国、王国、公国等以及在近代西方开始出现的民族国家”。[8]

(二)利益

什么是利益?古今中外,不少人都对其作出了自己的解释。在中国古人的眼里,“利”和“益”本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它们都内含“好”的意思,故在其不断演绎的过程中,便逐渐形成了“利益”一词。中国古代典籍《正字通·刀部》记述:“利,害之反。”《墨子·经上》指出:“利,所得而喜也。”《易》曰:“利者,义之和也。益者,饶也。”《后汉书·循史传·卫飒》则云:“亦善其政,教民种植桑拓麻丝之属,劝令养蚕织屡,民得利益焉。”梳理自古以来人们对利益问题的认识,不难发现,它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朴素的利益观、浓重伦理色彩的利益观、功利主义的利益观和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春秋时期,管仲强调:“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9]从物质利益对精神生活具有决定意义的角度,表达了朴素的利益观。墨子提出:“兼相爱、交相利。”在墨子看来,“利”是人们日常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荀子认为,“人之性,生而好利”[10],强调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的本性。这些朴素的利益思想反映了人们对利益问题的早期探索。当然,朴素利益观关注的利益内容主要集中于物质利益,而对于利益内容中的其他方面则涉略不多。具有浓重伦理色彩的利益观几乎是与朴素利益观并生的,但在中国历史上却长期主导了整个社会对于利益问题的认知。伦理利益观的主要代表为儒家学说,作为儒家学说创始人的孔子很少谈到利益,孔子曾明确指出:“子罕言利与命与仁。”[11]利益的问题大都是与“义”相比较而出现的,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而孟子在利益问题上的认识则显得伦理色彩更加明显,“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12]。孟子见魏惠王时,魏惠王提出:“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回答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对“仁义”的重视显然要超过“利益”本身。当儒家学说发展到宋明理学阶段,朱熹从天理与人欲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发展了伦理利益观,提出了著名命题:“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记其功。”然而,这种具有禁欲主义色彩的伦理利益观,在历史上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功利主义利益观的批判,如宋朝人叶适反驳道:“仁人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此话粗看极好,细看全疏阔。”[13]当然,功利主义的这种驳斥声音在儒家学说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背景下略显微弱,但作为利益思想的一种进步却是不可忽视的。明清以降,利益思想鲜有发展,直至马克思主义利益思想出现。

在英文中,与汉语“利益”相对应的词为“Interest”,它是由“Inter-”和“-est”两部分所组成,前者的意思是“在……之间,在……之中;互相,彼此,共同”等,而后者的意思则是“属于,关于,发源于”等。从总体上来看,“这个词在词源和语义上都是指来自外界对象、属于主体,又处于对象和主体之间这样的意义”。梳理西方社会关于利益的认识,可以发现,西方社会的利益思想也大致经历了从伦理利益观、宗教利益观,再到功利主义利益观的演进。古希腊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正义是为强者的利益服务的,而不正义对一个人自己有好处,有利益。”后来,在欧洲黑暗的中世纪,禁欲主义主导了一切,也包括对利益问题的认识。近代以来,功利主义利益观在西方成为主流,学者们从不同的方面强调了追求物质利益的正当性。英国经济学家斯密说:“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的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4]爱尔维修认为:河水不能倒流,人不能逆着利益的浪头走。而马克斯·韦伯则强调了创造物质财富与追求金钱利益正是资本主义精神的体现。马克斯·韦伯认为:“只要他们注意外表上正确得体,只要他们的道德行为没有污点,只要财产的使用不致遭到非议,他们就尽可以随心所欲地听从自己金钱利益的支配,同时还感到自己这么做是在尽一种责任。”[15]应该说,与伦理利益观及宗教利益观相比,功利主义利益思想已经部分触及了利益本质的内容。

尽管古今中外关于利益思想的争论还不足于展示利益的基本内涵,但不同阶段的观点仍然包含了一些关于利益思想的合理成分,给人们科学认知利益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考。为了进一步深入认识利益问题,人们必须回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去汲取养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利益”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一直十分重视。早在1841年,青年马克思在针对当时的德国书报检查制度的一篇论文《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中写道:“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关于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马克思提出了“群众对这样或那样的目的究竟‘关怀’到什么程度,这些目的‘唤起了’群众多少‘热情’。‘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6]和“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17]的重要命题。对于利益的实现问题,马克思认为:“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18]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可以认为,“利益”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人的需求到人的社会实践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过程。其中构成“利益”的要素包括:需要、社会实践、生产关系以及满足人们需要的对象等。其一,需要的主体构成了利益的元因素,没有需要的主体则不可能有利益的产生。当然,需要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含群体。其中,群体包括氏族、阶级、民族、国家等。其二,需要构成了“利益”的原点,无需要则无“利益”。需要是“利益”形成的第一原动力,“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19]。由于满足人们需要的对象具有稀缺性,因此需要无疑成为“利益”的原点。其三,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满足人们需要的对象都必须通过生产劳动获得,即社会实践是创造满足需要对象的现实基础。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其四,人们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满足需要的对象的过程,必然是在一定社会关系基础上进行的,即“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但由于从他们彼此不需要发生任何联系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不是唯一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21]由此可见,创造满足需要的对象活动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基础上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任何脱离一定生产关系的社会实践活动都是不存在的。其五,由于人们的需要包括了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所以,满足人们需要的对象应该包括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生活资料双重内容。由此可以认为:“利益”首先就是对人们需要的满足;其次也是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就须臾不可离开的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一种内在力量。它用之于个人就会成为个人取之不尽与用之不竭的动力源泉,用之于国家就会成为国家之间实力竞争或者实力对抗中的主要筹码要件之一。[22]

利益与任何事物一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当然对于利益而言,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参照标准是内容和主体。其中,按照内容,利益可以划分为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而物质利益从其产生以及重要程度来看,无疑是精神利益的基础与前提,但精神利益对于物质利益来讲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按照利益主体划分,利益包括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而群体利益具体包含了氏族利益、阶级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等。当然,不同群体的利益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也各不相同。

(三)国家利益

国内外学者对于国家利益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国内有不少学者对国家利益的概念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国家利益“是指一个国家的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23]“凡是满足国家生存与发展需要的,都叫国家利益”。[24]有的学者指出:“国家利益是指民族国家追求的主要好处、权利或受益点,反映这个国家全体国民及各种利益集团的需求与兴趣”,[25]是“一切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物质与精神需要的东西。在物质上,国家需要安全与发展;在精神上,国家需要国际社会尊重与承认”。[26]也有学者认为:“对于主权国家来说,在任何情况下它的基本职责或义务都是尽可能多地得到‘好处’。这是它们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做的事情。获得这样的好处,体现了国家的某种需求和欲求。这种需求和欲求,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东西,实际上就是‘国家利益’。”[27]还有学者认为,国家利益是国家需求认定的各种客观对象的总和。[28]“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维护和创造本国大多数居民共同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诸因素的综合,是主权国家在国际环境中生存与发展需求的综合体。”[29]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国家利益的关注尽管在本体(即国家)层面存在较大的分歧,但对于国家利益的内涵探讨还是具有共性的,即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研究国家利益关注的应该是国家的安全、生存以及发展层面所必需和拥有的“好处”与“需求”,抑或是各种条件的总和。

国外学者在国家利益的界定方面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如斯坦利·霍夫曼认为,国家利益的概念包含了两个因素:一是逻辑意义上的需求,即起码的需求;二是由环境所决定的可变的需求。[30]莫顿·A.卡普兰(Morton A.Kaplan)认为:“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行为体在满足国家行为系统的需要时所具有的利益。这些需要的一部分来自国家系统内部,而其余的来自于环境因素中。”[31]唐纳德·纽切特雷恩将“国家利益”定义为“一个主权国家针对组成自己外部环境的其他主权国家所认知的需要和愿望”。[32]而阿姆斯特茨(Mark R.Amstutz)则指出:“国家利益的概念通常指国家相对其他国家而言的基本的需求(need)和欲求(want)。”[33]尽管国外学者在界定国家利益的切入点和方法上存在不同点,但对于国家利益是“国家的需要(需求)和愿望(欲求)”存在基本的共同认知。另外,国外学者界定国家利益时也存在不同的声音。作为建构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的玛莎·费丽莫认为:“国家利益是根据国际上公认的规范(norm)和理解(understanding)——什么是善的和合适的——来定义的。……规范的语境也随时间变化,当国际上公认的规范和价值变化时,它们就引起体系层面上的国家利益和行为的相应转变。”[34]当然,玛莎·费丽莫对国家利益的这种认识主要是侧重于对国际组织的认识和解析,并不能给予国家利益概念一个全景式的描述。

有鉴于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所谓国家利益就是指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能够满足本国民族和人民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所有物质方面与精神方面因素的总和。从总体内涵上来说,它主要包括一切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从具体内容上来说,它主要包括安全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等方面的各种要素。[35]

关于国家利益的内容,国内外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国内学者张琏瑰认为,国家利益包括国家生存利益、国家发展利益和国家价值利益。[36]俞新天认为:“国家利益的内容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利益,而且包括无形的文化利益。在处理本国国家利益与他国国家利益的关系时,不仅要考虑物质利益的交换和互利,而且要关注更深层次的文化利益趋向。”[37]阎学通强调国家利益包括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38]美国学者唐纳德·纽切特雷恩认为,国家利益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国防利益(防止外国进行攻击)、经济利益(保障国家的经济福利)、世界秩序利益(为本国建立一个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和意识形态利益(保持本国的核心价值观)。[39]尽管学者们从不同角度阐发了其对国家利益内容的认识,但不可否认的是,对国家利益的界定离不开国家的需要,因为需要决定了国家利益的内容。事实上,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既包含了物质方面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那么国家利益的内容也就必然包含了物质和精神方面(即有形和无形)的利益。因此,本书认为国家利益的内容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两方面,其中物质利益是由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组成;精神利益主要表现为文化利益。同时,就国家利益的内容而言,也可以从质和量、消极和积极层面进行区分。由于凡是满足国家生存与发展需要的内容均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而所谓质或消极的国家利益,是指对于国家的生存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基础性利益;所谓量或积极的国家利益,则是指满足国家基本生存需要以外的、促进国家发展的利益。这种划分方法有助于人们对国家利益内容进行全面考量。

任何事物都在不断发展变化,随着时代发展,国家利益的侧重点也会有所变化。国家利益内容本身具有客观性,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主要矛盾的变化,国家利益的内容也呈现出一个渐次演进的过程,即国家利益的侧重点也随之变化。当然,这种变化反映了国家面临不同主要矛盾时“需要”层次的迁移。“传统国家利益的核心是疆土完整,有‘寸土必争’、‘不容侵犯’的意义。”[40]这种情况反映了长期以来安全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基本内容,而现代国家利益的重点则表现为经济和文化利益。例如,新中国成立后的抗美援朝战争就是由国家生存与安全的“需要”决定的,而当安全利益得到基本保证以后,国内政治制度的稳定与取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需要”则跃升为国家利益的重点;随着国内主要矛盾的转换和国际环境的变化,维护经济利益成为改革开放40年中中国国家利益的重点;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长,通过“软实力”建设对内保持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认同以及对外增强中国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会逐渐成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国家利益的重点内容。

(四)国家利益思想

国家利益思想是客观存在的国家利益的主观反映,系统地进行国家利益思想的研究,有必要梳理历史上人们关于国家利益思想的认知思路。总体而言,人们关于国家利益思想的认知沿着两种不同的思路展开,包括实践的认知思路和学理的认知思路。就实践的认知思路而言,主要表现为在制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或提供政策咨询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的过程中形成的国家利益思想;而学理的认知思路则主要是学者们围绕国家利益问题而展开的系统逻辑推演。前者的主要贡献者集中在国家领导人、决策参与者以及政党和利益集团等范围;后者的参与者主要是从事政策研究或者国际政治领域研究的学者。当然,这两种认知思路在现实中并非截然分开的,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实践的认知思路为学理的认知思路规定了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另一方面学理的认知思路为实践的认知思路提供了宽广的视阈以及丰富的理论支撑。

从实践的认知思路考察国家利益思想,人们发现在管理国家事务以及与其他国家交往过程中产生了认知国家利益的现实需求,能够相对合理地认知国家利益的相关内容成为确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与发展战略的基础。当然,“以‘好处’或‘需求与欲求’作为基本含义的国家利益观,实际上并不是现代思想,在古代,这种观念就已经形成了”[41]。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魏惠王曾质问孟子:“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利于吾国乎?”[42]近代的林则徐曾就个人与国家关系明确指出:“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无独有偶,在古希腊时期,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也曾表述过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每一个人在整个国家顺利前进的时候所得到的利益,比个人利益得到满足而整个国家走下坡的时候所得到的利益要多些”。[43]当然,任何一种思想的形成都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所以古人对国家利益的认识还处于朴素的阶段。当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以后,人们对国家利益的内容以及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性的认知逐渐清晰。19世纪,英国主持国务和外交30多年的帕麦斯顿勋爵曾讲过:“国家之间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这些利益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追求。”[44]可以说,正是对国家利益的这种认识,奠定了英国“大陆均势”和“光荣孤立”政策的基础。而美国自独立以来,不管是首任总统华盛顿的政治遗言(“如果我们卷进欧洲事务,与他们的政治兴衰人为地联系在一起,或与他们友好而结成同盟,或与他们敌对而发生冲突,都是不明智的”),还是后来制定与放弃“中立政策”,无不是着眼于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真正的和平》一书中说道:“所有国家的领导人,不单单是共产党国家的领导人,都把他们的国家利益置于他们的好恶之上。”而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则认为,“只有用捍卫国家利益这样的理由,才能说服美国人去牺牲自己的生命”。[45]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以后,尽管维护国家利益的倾向相对明显,且长期使用民族利益的概念指涉国家利益的内容,但共产党及其领导人关于国家利益的思想却依然清晰可辨。如列宁曾指出:“我国的对内和对外政策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地位决定的。”[46]虽然毛泽东很少使用国家利益的概念,但却相对完整地表达了关于国家利益的思想。如他在思考国内的各种问题时,落脚点常常放在“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的基点上,认为“打仗,是为人民求解放;和平解放,团结改造,也是为了人民的利益”。[47]他在分析一些国际问题时,也常常使用利益的分析方法,指出问题的要害所在。如在解释一些国家为什么老是跟着美国的指挥棒走的原因时,他认为:“像英国、法国、澳大利亚这些国家,为什么要跟着美国走,而印度、印尼、缅甸和北欧的一些国家却不一定跟着美国走呢?我看这是因为英国、法国、澳大利亚这些国家把它们的利益套在美国车子上,美国火车头下一个命令,它们不得不服从。印度、印尼、缅甸和北欧的一些国家没有把它们的利益套在美国车子上,或者套得不紧,因此没有必要跟着美国走。”[48]这说明在国家利益思想的实践认知思路演进过程中,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执政者一定程度上对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国家利益在国家战略和政策制定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国家利益的内容等得出了初步结论。由于实践认知思路本身存在的自发性特征,因此注定其难以形成对国家利益思想的完整概括,对国家利益思想进行抽象概括的任务还需由学理认知思路进行并及时跟进。

尽管国内外学者的学术背景以及对国家利益问题进行探讨的切入点存在差异,但缘于国家利益本身的客观性,学者们对于国家利益的相关问题依然形成了较为合理的认识,取得了一些共识。同时学理认知思路还呈现出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的特点。客观而言,虽然学者们仍未能明确界定国家利益思想的概念,但这种认知思路却展示了对国家利益思想基本内涵的关注。在国外学术界,国际政治理论领域学者成为国家利益思想研究的主要贡献者。其中较早关注国家利益问题的当属经典现实主义学派,其代表人物汉斯·摩根索不仅强调了国家利益的重要性,认为“只要世界在政治上还是由国家所构成的,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最后的语言就只能是国家利益”,[49]并指出“国家利益是国际政治的实质内容之一,是衡量一个国家对外政策的最高标准,无论对于哪个国家,其内涵都有两个共同性(great generalities):一是在逻辑上所必需的利益;二是由环境决定与变化的利益。前者是指相对永久存在的利益,如领土完整、政治制度的延续、文化的认同等等,是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核心利益;后者则依环境变化而不断更新自己的内容的利益,可称为次要利益、可变利益等”。[50]经典现实主义之后,西方国际政治理论中关于国家利益思想研究出现两个明显理论视角,具体表现为经济学(理性主义)和社会学(建构主义)的视角。关于国家利益思想的深入研究是伴随着三次争论展开的,即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争论、行为主义和传统主义的争论以及国际政治理论的多元拓展。三次争论的内容是围绕以下问题进行的,其一是国家利益的内涵,新现实主义以国家安全为基础强调国家利益的物质性(利益是军事安全和财富);新自由制度学派在不否认新现实主义的前提下引进了制度的因素;而建构主义认为观念建构了国家身份,国家身份决定了国家利益。其二是国家利益的形成与演变,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学派在国家利益生成问题上强调国家利益是先验的,外生于国际体系;而建构主义则认为国家利益是内生于国际体系的,正是国际体系中的互构关系建构了国家身份和利益。当然,这种研究范式之间的争论并非一种非此即彼的替代关系,“建构主义与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是互补的,而不是竞争性的”。[51]国内学术界关于国家利益思想的研究尚处于对国外相关理论的引进和吸收阶段,并未能形成对国家利益思想的理论概括。因此,关于如何界定国家利益思想,首先必须明确何谓思想?所谓思想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其次,国家利益思想必然是围绕国家利益这个客观存在展开的一系列思维活动而形成的产物。截至目前,无论是国家利益思想的实践认知思路还是学理认知思路,均以不同方式关注了国家利益的重要性与作用、国家利益的内容以及影响国家利益的现实因素等,这些探讨无疑对于人们正确理解国家利益思想是至关重要的。当然,也有学者使用国家利益观的概念,如国家利益观“即人们对于客观存在的国家利益的认识、理解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的有机结合体”。[52]这种概括实际上也是对国家利益思想的一种解释。由此,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国家利益思想是人们对于客观存在的国家利益所形成的主观反映,其内容涵盖了国家利益的概念与内容、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及作用以及影响国家利益实现的具体因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