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权——合法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
了解权利
收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使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层面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收养权基于合法的收养关系而产生,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剥夺。
保护权利
收养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吗?
张某今年30岁,夫妻二人在外企任职白领,收入不错。结婚6年还没有小孩,非常苦恼,到处求医问药一直未见成效。所以想领养一小孩,但是觉得领养手续太麻烦,就想去一个比较穷的离农村近的医院委托妇产科帮忙留意一下,到时候给些钱就可以要一个小孩,也不用办那么多的手续,而且从小孩生下来开始跟自己也比较有感情。
本案中涉及收养权的问题。
收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使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层面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我国《收养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收养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第15条规定了收养的程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产生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并且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不会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扶养、赡养、继承关系等。
综上所述可见,本案中张某的想法是错误的,到农村花钱购买并不符合法律上的收养程序,也不会完全实现自己的收养权利,不会产生法律认可的养子女权利,而只有经过合法的收养程序,才能产生法律上认可的养子女关系。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第一款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 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第二款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