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
★合同债权是由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
★债权人可依据合同而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了解权利
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而享有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权利。合同债权是基于合同关系成立的。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性,因此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在债务人财产被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债务人的总财产数额,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但租赁权因其物权化而有优先性,期房债权因其登记备案而具有优先性。
保护权利
乘客买票坐车后财产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运输方承担责任吗?
2000年10月2日,原告王某乘坐被告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的专线公共汽车,上车购票3元,目的地是黄江镇。上车后,原告坐在车后第二排。途中,有两名小偷用刀片划破原告的裤袋欲偷窃,原告发觉后即与小偷抗争,而车内其他人均对此无动于衷。当车行至黄江镇江海城路段时,原告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两名小偷从车后冲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要多事,而司机及乘务员在此情况下也没有制止或采取报警等积极措施。公共汽车行车至黄江车站后,两名小偷自行下车离去,该车司机将乘客运至谢岗站,当日下午2时许折返到黄江派出所报案。
事件发生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并于同年10月8日向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委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法达成协议,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1.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费及误工费共1218元;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万元。
本案涉及合同债权问题。
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约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带来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权人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的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销。
具体到本案,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王某上车买票实际上相当于签订了一份客运合同。基于车票合同产生的债权就称为合同债权,法律予以保护。另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公交公司负有安全运输乘车人到目的地的义务。
关于运输途中承运人的义务,《合同法》分则部分也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结合本案,在运输途中,在王某遭到小偷的偷窃及殴打时,司机和乘务员负有尽力救助的义务,而不能无动于衷,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司机和乘务员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要对王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