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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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优先方式

★留置权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而产生

★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对留置物依法进行处置

★同一物上同时设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留置权优先

了解权利

留置权,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是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是留置物。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保护权利

拿不到加工承揽费的,如何行使留置权?

2008年4月,某外贸公司委托某个体户秦某加工一批连衣裙。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秦某为外贸公司加工女士连衣裙,服装面料由外贸公司提供,外贸公司付给秦某加工费用总计6万元。合同还约定,自外贸公司提供的面料到货后开始加工,分两批交货,5月底交一次,6月底交一次。双方还约定,每次连衣裙做好后,由秦某通知外贸公司,外贸公司来取货,取货同时付款。

4月20日,秦某接到外贸公司提供的面料后开始雇人组织生产连衣裙。5月25日,秦某按照约定完成了第一批女士连衣裙,并通知外贸公司来取货。外贸公司按期提走这批货物,但是并没有交钱,并告诉秦某于下次交货时一并给付加工费。秦某觉得这么大的外贸公司不会赖自己的账,对此就没有提出异议。

6月30日,秦某完成了第二批连衣裙,并通知外贸公司提货。外贸公司提货时,仅付给了秦某3万元的现金,并声称这3万元是付上一批欠款的。对于第二次的加工款,待这批裙子卖出去之后再付。秦某听了之后,很是生气,认为外贸公司不讲信用。于是将这批裙子给扣下了,并将外贸公司开来的一辆货车也给扣下了,声称外贸公司何时付款,自己何时交货、还车。后双方协商未果,外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交货并归还非法扣押的货车。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认为外贸公司与秦某构成加工承揽的关系,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秦某可以留置外贸公司的连衣裙。但是对于秦某留置的货车,法院认为是非法扣押,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货车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标的,因此秦某无权留置货车,因此判决秦某返还货车。

本案涉及到留置权的问题。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对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行使留置权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是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则债权人不得留置,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规定不得留置财产的,或者留置财产有损公共利益的,债权人则不得留置。比如合同标的物是抗震救灾的衣物,则债权人不得留置该衣物。留置权必须是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当事人不得留置该债权债务之外的财产,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如果留置发生在企业之间,债权人企业可以留置该债权债务之外的财产,如上述案例若是两个企业之间的合同,则秦某所代表的企业有权留置货车。

债权人留置了动产之后通常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义务的宽限期,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还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就留置的动产拍卖后优先受偿,不给宽限期就拍卖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中,秦某加工连衣裙,外贸公司却不付款,因此秦某有权留置该批连衣裙,如果到期外贸公司仍不付款,秦某可以将该批连衣裙拍卖优先受偿。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