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公民有依法保护和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公民身体的完整性得到法律的保护
★非法侵害公民的身体权的,应当予以赔偿
了解权利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但是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而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
保护权利
案例1:丈夫有权干涉妻子捐献
自己的身体器官吗?
张某(女)与梁某(男)系夫妻关系。张某的哥哥由于身患重病,需要做肾脏移植手术,由于张某是其唯一的亲人,张某就想将自己的肾脏捐给哥哥。但考虑到她患有高血压,胆囊也因病切除,张某的丈夫梁某根本不同意妻子捐肾。但是张某于2007年8月,瞒着丈夫梁某和女儿,在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做了肾脏移植手术,将一个肾捐给了哥哥。
梁某知道后很是生气,一方面担心妻子的身体健康,一方面又对西安交大附属医院偷偷摘了自己妻子的肾却没有告诉自己而感到愤怒。2008年3月,梁某与女儿以医院侵犯知情权为由,将西安交大附属医院起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人体器官捐献是不是本人说了算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医院方认为,医院在进行活体移植手术前,已充分征求捐献者意愿,也签署了能够证明张某是自愿捐肾的《捐献同意书》,这遵照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9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说医院已履行了作为医疗机构的义务。而在该《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捐献器官要征得家属同意。
梁某一方则认为,《条例》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而这个规范,就包括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及其家属,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2008年10月,雁塔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梁某父女俩的诉讼请求,医院方胜诉。
案例2:咬掉他人耳朵,是对身体权的侵犯吗?
张某和李某素来有矛盾,一次,张某因为一点小事和李某吵了起来,双方大打出手,由于李某矮小,所以李某处于下风。双方在厮打过程中,李某瞅着一个缝隙,抱住张某的脖子,咬住了张某的左耳朵,张某忽然被咬住耳朵,就挥拳打向李某,结果撕扯之中,李某将张某的耳朵咬掉一大块。张某共花费医药费5000元,并且张某的耳朵已经不可能复原了。
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医药费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查明事情真相后,认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身体权,故判决李某支付医药费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等共计6万多元。
上述两个案例涉及到的就是公民的身体权的问题。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简单地说,就是公民对自己的身体的支配权。身体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支配自己身体及各个器官的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比如在第1个案例中,公民张某就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有权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不受他人非法干涉;二是公民有保持身体组织完整,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如第二个案例中,李某咬掉张某耳朵,就侵犯了张某的身体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的身体发肤都是身体权的一部分,即使是偷剪公民头发的行为也是侵犯公民身体权的行为。当公民身体权遭到侵犯时,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赔偿,具体说来会获得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会获得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