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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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公民的健康受法律保护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健康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保障

★公民的健康权不得被非法剥夺

了解权利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同时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保护权利

治愈希望不大而放弃治疗,是对患者健康权的剥夺吗?

2007年4月,一个年仅5周岁的小女孩“阿朱”(化名)被诊断患有一种罕见的儿童性疾病——恶性神经母细胞瘤。这种病恶性程度高,扩散快,只能在采取大剂量的化疗控制病情的情况下,选择时机进行干细胞移植才有救治的希望。

但是,做手术就意味着要花钱,小阿朱家境本来就不富裕,父亲收入微薄,母亲又下岗了,这笔高额的医疗费用无疑是雪上加霜。2007年9月,当地媒体报道了阿朱的情况,呼吁社会各界对这个渴望生命、爱唱歌的小女孩奉献爱心。随后,许多企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捐款,最后小阿朱收到社会各界捐助的善款共计30多万元。

2008年3月,小阿朱在接受了1次手术、11次化疗以后,医生根据她的情况分析认为目前是最好的干细胞移植时机,手术费用约10万元左右。这时小阿朱的爷爷、奶奶和父亲认为小阿朱已经救不活了,再做手术也是浪费钱财,于是决定放弃治疗,且不愿交出社会各界捐助款的余款。而小阿朱的母亲则认为作为父母有责任为孩子治病,并且由他们掌管的社会捐助款还没有用,只要孩子尚有希望就应该付出百倍的努力,小阿朱的爸爸、爷爷、奶奶应该将捐款拿出来给小阿朱治病,而不能拿着捐款拒不交出。为了捍卫生命的权利,小阿朱和母亲将父亲、爷爷和奶奶告上了法庭,并请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张律师帮助他们,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被非法剥夺。小阿朱虽然疾病缠身,但仍有治愈希望。且三被告占有社会捐助款,拒不拿出用于治疗,没有法律根据,其继续占有该款属不当得利。三被告应将社会捐助款用在原告的治病上,现原告继续治疗急需该笔款项,因此法院判决三被告及时将该款项交付给原告作为医疗费。

小阿朱讨回了治病款,案件结束了,但是庭审中小阿朱说给爷爷、奶奶和爸爸的话,却深深感动了每一个人:“爸爸、爷爷、奶奶,求求你们了!救救我吧!求你们给我钱帮我治病,等我长大了,我要报答你们,给爷爷、奶奶洗脚,好好地孝敬你们……”可见,渴望生命,渴望健康,是每一个人作为人的一种本能追求,对于公民的健康权,我们要给予最基本的尊重。

本案涉及的就是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因为一个人病入膏肓或者其他的任何原因而剥夺公民的生命健康,任何限制或者剥夺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他人的侵害的时候,公民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