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成因与制度修补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序言

错案,是司法的伤口,绽开,愈合,又绽开。

错案,皆有其成因。把许多错案放在一起观察,可以发现那些原因早为人们熟知,它们在不同案件中只是排列组合不同而已。

进一步观察,还可以发现,错案往往集中暴露了司法制度的缺陷,只在追究个人责任上下功夫,或者止步于表层原因的检讨,不下决心弥补这些缺陷,未必取得满意的防错效果。如果仅把错案当作个别、偶发事件而不在制度层面作出检讨、有所革新,错案的真正价值就没有得到利用,发现错案,就只有一时的震动,时过境迁,冤错案件还会规律式一再发生。因此,有学者指出:“刑事司法制度应当积极、努力地直接解决事实准确性问题,特别是错误定罪的风险。刑事司法制度那些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公众对判决的接受、政府权威的维护和社会价值的表达——在不把错误判决风险降至最低可行性水平的情况下,不可能实实在在地实现。”[4]

制度供给不足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例如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不充分,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形成有效辩护,一些错案本来可以避免,事后发现当初案件处理过程中辩护一方已经提出过中肯意见,但这些意见根本不被采纳;暴力、胁迫、利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方式具有普遍性,但法律遏制这些非法取证行为的制度设计并不严密,办案人员多把这些手段看作查实案情和推进诉讼进程的终南捷径,进而造成错案发生。显然,没有制度上的周到设计,不足以防止办案人员滥行不轨;不在制度上下功夫,即使对具体司法责任人惩罚得再严厉,还是不能防止错案依同一模式再度发生。

许多制度上的原因为冤错案件埋下引信,例如制度不良会造成权力与责任的脱节,高度行政化的司法体制使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员没有独立处理分配给自己的司法事务的权力,在指令—服从体制下,只能听命于上级长官,其责任心乃至工作的自豪感都会流失,也不利于培养司法人员应有的健全人格,反而逐渐形成司法官僚状态。这种集体操作的司法模式,使得高素质与低素质的司法人员没有什么差别,都泯然于众,不能形成促进司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的内在动力,整体司法水平就难以提高。

显然,错案原因的回溯、个人责任的追究与修补制度的篱笆,须得并行方可。我国司法制度还存在不少改善的空间,错案一再提醒我们要检讨错案的成因,并对司法制度的缺陷加以改良,对于这样的提醒若不加以注意并付诸实现,错案就会像影片《异形》里的怪兽一样,一而再地孕育而成。

我国错案资源丰富;由于媒体的广泛报道,收集这些案例不过唾手之力。纸面上的案件都是静静的,这些由文字组成的事件梗概,难以承载冤错案件受害人经历过的煎熬和苦痛。这些案件中的被害人,大多有着同样的不幸,也大多有着相同的幸运——他们曾经是司法错误的牺牲品(个别的还存疑),但在嫌疑得到洗刷时,他们大都还活着,亲眼看见自己得到洗冤的一天。

冤错案件一经披露,在有的国家朝野震动,也许我们的民族遭遇的苦难太多了,人们不愿长时间面对流血的伤口,人们习惯于回避和遗忘。我们看到的是,为冤错案件的被害人平反,给予他们赔偿,对这个案件的关注很快就消弭了,恰如清风徐来、水波不兴,人们愿意用遗忘来拯救自己。

阿道斯·赫胥黎曾谓:“事实并不因为被人们忽略就不存在。”同样,司法错误不因我们不去注意就不存在,无辜者的冤屈不因我们不去正视就不存在,发生司法错误的原因不消除,造成无辜者冤屈的根源不消除,错误与罪恶还会一次又一次卷土重来。

错案发生后,我们应当追问:为什么无辜者被羁押、起诉和定罪,哪些原因造成了冤错案件?为什么中国式错案常有刑讯?为什么一些冤错案件屡经披露而刑讯仍在发生?谁应当为刑事误判负责,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应当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司法误判?如何重拾民众对司法的信心?

只要这样做了,人们就会从过去的错误中学到许多。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所言:“从错误中比从混乱中容易发现真理。”

面对冤错案件,法学者们应当做的,就是从司法错误中寻找可能的真理。他们不必自负地认为自己发现并垄断了这些真理,但他们可以宣称他们做的,正是发现真理的人类努力的一部分。

这种宣告,因面对冤狱被害人的巨大痛苦和难以抚平的创伤而变得谦卑。

基于上述原因,本书对冤错案件的成因和刑事司法的不足,进行一次全面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