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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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动物地位提升与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是所谓的绿色原则。它来自我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序编第9条: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其他动物之权利的原则。(20)摹本相较于蓝本,去掉了关于保护动物权利的内容。对比可见,我在设计绿色原则时,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当作绿色原则的重要一环,力图消除传统民法的人类中心主义不良因素,不幸的是,先是《民法总则》第9条,继而是《民法典》第9条,仍然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在1260条的法典中,没有一处提到动物,甚至在物权编中也没有!而新《波多黎各民法典》关于动物主体性的上述规定,是可以在绿色原则下得到涵摄的。

《绿色民法典草案》还有以下贯彻绿色原则的关于动物的规定:序编第33条[动物的法律地位]:(1)动物要么在畜养的食用动物的范畴之内,要么在这一范畴之外。(2)非畜养和食用的动物是处于人与物之间的生灵,享有一定的由动物保护机构代为行使的权利。(3)民事主体负有仁慈对待上述两类动物的义务。(21)此条尝试把非畜养和食用的动物(即野生动物)主体化,其权利由一定的环保机构或公益组织代为行使,并要求民事主体不要虐待它们。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定》立场一致。

继承编第164条[对动物所作的遗嘱处分]:1.遗留给动物确定的财产或确定数目的款项的遗嘱处分有效。2.为动物所作的遗嘱处分,视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负担,按照本分编第185条及以下数条关于附负担的遗嘱处分的规定处理。3.遗嘱人可为动物指定一名遗嘱执行人。(22)此条主要以家养动物为考虑对象,基于一些实际的案例(23)赋予它们消极的继承能力,落实了动物的主体资格。

令人遗憾的是,自2017年颁布《民法总则》后,学界发表了标题中包含“绿色原则”字样的论文55篇,(24)没有一篇以动物的地位提升作为绿色原则的内容。所以,《民法总则》排除继受《绿色民法典草案》中规定的绿色原则中的涉动物部分,没有受到学界的批判,所以,尽管新冠肺炎危机暴露了动物地位问题,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发布的《决定》后,危机过后,《民法典》的制定者没有举一反三,把动物主体化的问题补充到《民法典》版的《民法总则》中去,白白放过了一次改善我国民法国际生态形象的机会,仍然维持一种“人的事情我都管不过来,哪里还顾得上动物”的人类中心主义态度,(25)殊为可惜!

为何可惜?首先,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单行法或《民法典》赋予了动物一定的主体资格,(26)这些国家构成“动物民法观”问题上的主流,此等主流构成21世纪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我国不参与其中,就是自外于主流。我国学者经常宣称我们要制定的是一部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27)殊不知,如果做不到动物的至少部分主体化,我们可能不能完全达到自己的目标。其次,甘地所说的“衡量一个国家和其道德进步的程度可以从其如何对待动物中看出”哲言在西方社会影响很大,(28)我国由于食材过于广泛,在善待动物方面的记录有待改善。我本人两次在请客时被意大利客人宣称“我不吃奇怪的东西”。(29)在美国不多的关于病毒题材的电影中,至少有两部把病毒的来源归之于我国,(30)构成当下特朗普政府把新冠病毒的来源甩锅中国的先驱。这样做诚然不对,但我们自身也有需要改进之处。既然这次痛失了在《民法典》中有所为的机会,我建议将来制定单行的《动物法律地位及福利法》补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