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成年前后分别实施了犯罪,应如何处理?
案例背景
小勇自从认识了一帮不良青年后,便染上了小偷小摸的坏习惯,无论父母对他怎么教育甚至打骂,都改变不了,对此小勇父母感到非常头疼。最严重的是小勇16岁上高三那年,小勇妈妈在收拾屋子时意外发现小勇的书里夹着3500元,她立即问小勇钱是哪儿来的,小勇一口咬定是同学托他保管的。后来,小勇高中毕业后没有再继续读书,而是去了一家钢厂上班,但没过多久警察就以小勇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带走。于是,小勇承认了自己在钢厂偷东西的事实,并供述了高三那年偷同学父母3500元的事情,而此时的小勇已年满18周岁。
学法有疑
那么,对于18周岁前后分别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小勇,在量刑时应如何处理呢?
法律讲堂
小勇在偷3500元时,已年满16周岁,应当对该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小勇年满18周岁后又涉嫌盗窃,因此两次盗窃均应负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对小勇两次犯罪量刑时,应考虑具体情况,对第一次盗窃适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句话说法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但定罪量刑仍应遵循刑法基本原则。对18周岁以前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和不同种犯罪行为,司法解释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和待遇。对于不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同种犯罪行为,则应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需要注意,18周岁前后分别犯罪,不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