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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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公民参政的主要途径

★凡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选举权

★公民要依法行使选举权,也不得妨害他人依法行使选举权

★公民的选举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剥夺

了解权利

选举权,是指我国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当家作主、参与政治的最主要方式。选举权也具有意志性,即公民有选择候选人的权利,有给谁投票或不给谁投票的权利。

保护权利

案例1:为使自己当选而购买选票是否违法?

2006年12月5日下午,孙某、丁某等人为了帮董某顺利选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纠集了几个人,以贿买方式进行拉票。董某交给丁某人民币70000元,并让丁某将钱和孙某等人送到路桥区峰江街道白枫岙村。在峰江街道白枫岙村,丁某将70000元钱分给孙某等人,并交代孙某等分别跟着提选票箱的人在峰江街道白枫岙村几个小队里以50元1张选票的方法向选民购买选票,让选民将选票投给董某。当天下午16时许,董某因用于贿买选票的钱不够,即打电话给丁某向丁某借30000元,丁某明知董某将钱用于购买选票仍将钱借给董某。

董某、丁某、孙某等人的行为造成此次路桥区峰江街道第一选区选举路桥区人大代表的秩序遭到破坏,致使该街道第一选区选举无效。后董某、丁某、孙某等人分别被人民检察院以破坏选举罪提起公诉,后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

案例2:选票被撕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8年4月的一天,某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李某的父亲是候选人之一。选举日前,村选委会依法确认了李某的选举资格。然而,在当日的选举中,村委会却“漏发”了她的选票。李某找到村委会要求补发选票,村选委会查明事实后,在集中唱票前为其补发了1张。当李某要投票时,站在一旁的镇党委书记伸手夺走了她的选票并撕毁,致使李某未能在此次选举中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后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选举权。

上述案例涉及到公民的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也是公民参政议政的体现。凡是具有选举权的公民都应该认真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同时也不得妨害他人正常行使选举权。对于妨害他人行使选举权、破坏选举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还要接受《刑法》的制裁。对此,我国法律也态度鲜明,如我国法律坚决制止以金钱或财物贿赂选民、阻碍选举的行为;禁止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妨害选举的行为;打击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行为;保护对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申诉的人,禁止对控告检举人打击报复。可见,公民的选举权不能被随意剥夺,被剥夺选举权的公民,有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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