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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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权——配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

★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

★同居权包括共处一室、性生活等权利

了解权利

同居权是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权利,指婚后男女任何一方都享有与对方或要求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或居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同居权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协助。

保护权利

妻子不愿与丈夫同居,丈夫可以起诉吗?

1995年,李某的丈夫遭遇车祸身亡。1998年10月中旬,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商人杨某。同年12月,不到30岁的李某与50多岁的杨某依法登记结为夫妻。但是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妻子李某就不愿再与杨某同房居住了。就在杨某为寻求“性”福被折磨得焦头烂额时,一天,他路过法院门口,猛然想到了法律,于是,他把索回自己婚姻“性权利”的希望寄托到了法律上。

法庭正式受理杨某诉李某要求同居案。在诉讼中,杨某恳求法庭依据新《婚姻法》,判决被告李某履行作为妻子与丈夫同房的义务。

法庭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条第2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等规定,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相互拥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内容是夫妻之间的同居权。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

1.原告杨某愿意充分体谅被告李某的感受,更多地从生活上和感情上体贴妻子;

2.被告李某表示愿意“冰释前嫌”,同意适时地与丈夫杨某同房。

本案涉及夫妻同居权的问题。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同居权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男女共同寝食、相互扶助,也包括夫妻间合理的性要求。它既有利于在实践中具体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客观标准,也可以解决婚内夫妻双方性权利的正当行使等伦理问题。如果夫妻一方侵犯了对方的权利,受害一方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李某和杨某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相互拥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内容是夫妻之间的同居权,杨某当然有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不过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同居请求权的救济,杨某也是实属无奈。《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可知,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还需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相互努力。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