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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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性权利——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人权——公民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

★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生存权与发展权

★每一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不享有特权

★每一个公民都应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了解权利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体现,也是人类从事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

保护权利

非法侵害人身自由与身体健康的,是对人权的侵犯吗?

2006年6月的一天,在青海省某市某广场治安室内,两名张贴小广告的男青年杨某和叶某被广场管理人员殴打并非法拘禁了长达10个小时。

杨某和叶某是从外地来该市打工的,受雇于一家诊所并为其在外张贴广告。2006年6月10日,二人在张贴完了部分广告之后,就带着一桶糨糊和还没有张贴的广告在某广场休息。这时过来4名广场管理人员,上来就揪住杨某和叶某问话,由于他们没有穿任何制服也没有佩戴任何胸牌,因此杨某和叶某不知道这4个人的身份,出于恐惧不敢答话。这时这4名工作人员见二人随身带有广告和糨糊,就将二人带到了广场治安室。

到了治安室后,这4名管理人员命令杨某和叶某把上衣脱光,然后命令他们把广告贴到自己身上。他们还用裤带和塑料绳将杨某和叶某反绑吊在高低床的上床沿,逼二人反复背诵张贴的广告词,只要错一个字他们就打一下,直到一条皮带被打断。直到次日早晨近9时许,该4名工作人员又让杨某和叶某给他们打扫室内卫生,打扫完卫生后,治安室里的几个人带着杨某和叶某去找雇佣他们的老板。因为老板不在,他们几个人将二人再次带回了广场治安室,又用绳子把二人反绑在屋内床沿上,然后从外面把门锁上,遂自顾自地去吃早餐了。之后二人挣脱绳子从窗户跑了出去。

当天下午,二人到城区派出所报了案。从这4名广场管理人员拘禁二人到二人逃出,一共历时10多个小时。这4名管理人员对二人的殴打,造成二人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由于此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由某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来以非法拘禁罪对该4名国家工作人员提起了公诉。

本案涉及人权问题。人权是人人自由、平等生存、发展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刑法》也规定:对这种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应当定罪处罚,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4名国家工作人员,虽有维护广场秩序和清洁卫生的权利,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随意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却是违法的。因此,无论是普通人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是尊重人权的一种体现,也是每个人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人权得不到保障,其他一切权利都将成为一纸空文,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就无从谈起。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