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身权——与夫妻人身紧密联系的民事权利
★夫妻一方不能限制另一方的自由
★禁止家庭暴力
★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
了解权利
夫妻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区别于夫妻财产权。具体是指夫妻之间人格地位平等,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远离家庭暴力,要求对方忠诚的权利。
保护权利
受到家庭暴力后,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家住南召县白土岗镇的余某,与妻子刘真结婚多年,随着女儿小鑫的降生,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打架,余某曾数次提出离婚,但刘真一直以自己有病为由予以拒绝,两人间的怨气越积越深。2005 年2月4日晚上,二人又因言语不和,引起厮打,余某一怒之下用木椅砸向刘真左肋,致使其第五、七、八3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余某在妻子住院期间不仅不到医院探望看护,而且独自外出打工,抛弃了刘真,对余某的薄情寡义,伤透心的刘真出院后,到法院状告余某打伤自己。
2008年11月,外出三年多不归的余某回到家中,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刘真不顾余某的哀求和众亲友的劝说,既不撤诉,也不离婚,还不断到办案单位要求对余某予以重判。在庭审中女儿小鑫作为证人出庭为母亲作证。
南召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为家庭琐事,故意持械将其妻子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
本案中涉及到家庭暴力,也涉及到夫妻人身权。
夫妻人身权的含义是十分广泛的。夫妻之间的权利分为夫妻人身权和夫妻财产权。财产权是解决“钱”的问题的权利。除此之外的权利应该都是人身权的范围,包括平等权,生育权,身体健康权。
具体到本案,余某一怒之下用木椅砸向刘真左肋,致使其第五、七、八3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权,并且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当代家庭生活中,家庭暴力是侵犯夫妻人身权的最大威胁。家庭暴力侵害了夫妻家庭生活的平等权,家庭暴力不仅可能会导致离婚,让孩子失去他们幸福的家庭。对此,我国《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不仅要宣传教育夫妻之间要相互尊重,同时受侵害的夫妻一方,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救济自己的权利。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