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公民的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公民的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不受非法侵犯
★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了解权利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简单地说就是公民的私人生活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保护权利
披露某人的“不道德隐私”,也是侵犯了名誉权吗?
2007年底,31岁女子姜某因为丈夫王某有了第三者从24楼跳下自杀。
王某(男)与姜某(女)于2006年结婚。后王某与其单位的某女有了婚外情,姜某非常痛苦,其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姜某自杀前两个月,姜某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案外某女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2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某第二次跳楼自杀死亡后,姜某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某的姐姐,其姐姐将姜某的博客打开,这就是王某的婚外情在网络上曝光的开始。
姜某死后,其大学同学张某于2008 年1月11日注册了与姜某同名的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姜某的博客日记一时间被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和评论。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王某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王某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王某辞退。2008年3月18日,王某不堪重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的婚外情违背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使姜某遭受极大痛苦,王某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但是王某的隐私应该受到尊重。张某明知在网站上披露王某婚外情的事实会引发一定的危害后果而故意为之,有侵犯隐私权的主观过错。同时张某在披露王某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了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导致网民对王某追踪谩骂,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不仅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某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据此,法院认定张某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停止对原告王某的侵害行为,向王某赔礼道歉,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本案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
公民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作为一名自由人,其隐私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专门的规定,司法实践一直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即如果任意宣扬他人隐私,对公民名誉造成毁损的,认定其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正式纳入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当中。
在实践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有非法泄漏他人住址、电话号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安装摄像头偷拍他人私生活,非法跟踪他人,偷看他人信件,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及其他非法刺探并泄漏他人私生活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虽然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其妻子自杀身亡,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但是王某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隐私权不应该被非法侵犯,张某披露王某隐私并导致“人肉搜索”的行为,属于侵犯王某隐私权的行为。对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侵权人除了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如果造成公民精神伤害的,还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