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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不容非法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非依法定程序不容侵犯

了解权利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随着信息科技的进步,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与秘密,从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已经成为法律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保护权利

盗窃QQ号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吗?

曾某于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曾某通过购买QQ号在淘宝网上与杨某认识后,合谋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

2005年3月至7月间,由被告人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QQ号(主要为5、6位数的号码)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某。曾某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使用过但尚未注销的“ioioliu”账号的密码(该账号拥有查看QQ用户原始注册信息,包括证件号码、邮箱等信息的权限),利用该账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被告人杨某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被告人杨某,由被告人杨某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号码出售给他人,使原注册用户无法使用。二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其中,曾某分得39100元,杨某分得22550元。

2005年11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某、杨某犯盗窃罪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将QQ 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法院认为不构成盗窃罪。但是从腾讯QQ软件的功能来看,主要是对外联络和交流。本案中,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据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6个月。被告人杨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6个月。追缴被告人曾某的违法所得39100元、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22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涉及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所谓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有权运用各种通讯手段与外界进行正当交往,其他任何公民和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不得非法扣押、隐匿、截取或毁弃他人的信件,不得妨害和限制公民、法人使用这些通讯手段。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妨害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非法检查他人信件等行为,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而对于情节更加严重的行为,触犯《刑法》的,则要受到刑罚的制裁。上述案例中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即属于情节严重的,因此构成犯罪。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