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均 再创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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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現行貧窮線有何不妥

制定貧窮線是否有助了解貧窮問題?又能否解釋「貧者」為何貧困?本文將逐一闡釋為何這兩個問題的答案皆為「否」。

劃線取向 歐美各異

制定貧窮線有兩種方法。美國的方式性質複雜,香港不少人擔心會因爭論不休以致延誤訂線目標;另一種是歐洲的方式,香港社聯和樂施會倡議在香港實行的正是此法。

政府所以同意採取歐洲方式,大概因為據此計算,處於貧窮線以下的住戶為數不至過多,社會應有能力負擔減貧成本,但這卻是•錯估形勢,我將在下一章詳細解釋。

美國制定貧窮線的方法,於1963年及1964年由美國社會保障局(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經濟學者歐桑斯基( Mollie Orshansky)始創,重點在於為貧窮戶設定社會上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開支預算,並且因應生活水平及社會規範的轉變而作出調整。

歐桑斯基所採用的方法,一方面確認釐定貧窮線的概念難以付諸實行,另一方面卻制定出合乎常理的運作模式,能夠識別兩大要素:首先,要界定一定人數貧窮戶的食品消費組合,怎樣才算可以接受,相信較為可行。其次,貧窮戶在食品上開支比重通常變化不大;因此,可先確定食品消費的組合,然後將之乘以貧窮住戶總開支中食品所佔比重,例如20%,就能界定貧窮收入水平。

至於歐洲式方法,則按人數來劃分住戶類別,亦即一人住戶、二人住戶……餘此類推。首先確定每類住戶的入息中位數,再將中位數的50%界定為貧窮線。因此,有多少住戶類別,就有多少貧窮線,入息低於其所屬類別貧窮線的住戶,即屬貧窮戶。

貧窮既以住戶入息中位數來界定,等於無法通過協助貧者的社會政策來消除;即使這些中位數隨經濟增長而有所上升,也是無濟於事。貧窮於是成為社會入息分佈底端的不動部分,由此「貧窮階層」正式產生,「貧者」亦被定性為一類選民,政客及社會倡議組織則競相爭取其支持。

「貧者」成為扶貧公共政策的受惠者,經過制度化的洗禮,正式成為「貧窮階層」。制貧政策重新分配收入和利益於是永無止境,而「貧窮階層」亦難望終有一日消失。

歐洲的處理方式基本上將貧窮問題化為社會上一項永久的政治議題。經濟增長提升全民生活水平,卻無法根除扶貧政治帶來的無休止分歧。

美國的制貧方案原則上承諾終可滅貧,並有望令扶貧政治不致成為貧富階層之間的永遠「零和遊戲」(zero-sum game)。

人數年齡 準則有別

歐洲方式問題在於貧窮線(定義為住戶收入中位數50%以下)視乎住戶人數而定,住戶人數隨時轉變,而又受生命周期以及各種社會、經濟、政策因素影響。根據人口普查及調查的定義,住戶一般指同一住戶中的總人數,其中包括毫無親屬關係,而不構成任何家庭關係的個體。

因此,將貧窮線與住戶人數掛鈎,未免啟人疑竇,但政府所採用的貧窮線正是如此,並非制定貧窮線的可靠依據。若以此為據,則易受兩種不良因素所影響:一、在界定住戶是否貧窮的問題上引入盲目性(arbitrary)的元素;二、助長詐騙和玩弄遊戲規則,藉此騙取與貧窮線掛鈎的福利的歪風,例如增減住戶人數。

為免出現上述問題,應將貧窮線改與戶主年齡掛鈎,年齡是不易作假的獨立因數,可把同一年齡組別中,住戶收入中位數的50%水平界定為貧窮線。

年齡一般用作計算生命周期的代數,而住戶人數也往往與戶主年齡以及住戶收入高度相關。【圖6.1】及【圖6.2】分別標畫出住戶平均人數及住戶收入中位數與戶主年齡對比,圖中曲線同呈駝峰式。

住戶人數及住戶收入均繫於戶主生命周期,但非反之亦然。住戶人數及收入關乎婚姻、生育、工作、積蓄、退休的決定,從此等年齡相關的因素,可見如要比較住戶之間的收入不均現象,實應根據同一年齡組別,而非以住戶人數為準。

由於較年輕住戶的儲蓄比重往往較年長住戶為高,以不同年齡組別的住戶作比較,難免會出現收入不均的誤導情況。由於儲蓄習慣會隨人生階段演進而出現變化,同一年齡組別住戶之間的收入對比,才是收入不均現象的較佳指標。

將貧窮線與年齡掛鈎,確實能提供較為公平的衡量準則,以斷定誰屬於貧窮戶之列;不把處於生命周期不同階段住戶的收入加以比較,可避免得出盲目性的結果。

圖6.1 按戶主年齡計算住戶平均人數(2011)

資料來源:香港政府統計處:2011年《香港人口普查》(取樣佔香港及中國內地出生住戶總數的5%,其中不包括家庭傭工)。

圖6.2 按戶主年齡計算住戶每月收入中位數(2011)

資料來源:《 2011年香港人口普查》(取樣佔香港及中國內地出生(具有收入)住戶總數的5%,其中不包括家庭傭工)。

年齡為據 修正偏差

我利用2011年本地人口普查所得數據,以驗證以住戶人數或年齡制定貧窮線的差異,由此而制定出兩種本地貧窮線:政府所選用的貧窮線A,以及我推薦的較佳選擇貧窮線B。

貧窮線A的定義為:人數相同住戶(家庭傭工除外)的收入中位數的50%。按照如此定義,住戶總數中有22%處於貧窮線以下;隨着住戶人數增加,處於貧窮線以下的住戶比例則會有所下降,一人住戶佔32%、二人住戶佔26%、三人住戶佔19%、四人住戶佔17%、五人或以上住戶佔16%(【表6.1】)。人數較少的住戶處於貧窮線以下的比例相對較高。

表6.1 根據貧窮線A界定的貧窮戶數目與百分比

註:貧窮線A定為人數相等住戶收入中位數的50%。

資料來源:香港政府統計處:2011年《香港人口普查》(5%樣本數據庫)。

根據貧窮線A的定義,戶主未及25歲的住戶處於貧窮線以下的百分比為22%,戶主年齡在25-34歲佔9%,35-44歲佔15%,45-54歲佔15%,55-64歲佔20%、65-74歲佔40%、75歲或以上組別佔53%,可見年長住戶中處於貧窮線以下的比重極高。

貧窮線B的定義為:戶主屬同一年齡組別住戶(家庭傭工除外)的收入中位數的50%,按此計算,住戶中有24%處於貧窮線以下,比例較貧窮線A略高(【表6.2】)。

表6.2 根據貧窮線B界定的貧窮戶數目與百分比

註:貧窮線B定為屬同一年齡組別住戶收入中位數的50%。

資料來源:香港政府統計處:2011年《香港人口普查》(5%樣本數據庫)。

不出意料,各年齡組別之間處於貧窮線以下的住戶比例較為平均,只在年長住戶組別出現較高比例而已:戶主未及25歲的住戶為20%、25-34歲為22%、35-44歲為20%、45-54歲為21%、55-64歲為26%、65-74歲為30%、75歲以上則為33%。

這種較為平均的分佈較【表6.1】中的結果合理得多,因為其中顯示各年齡組別的貧困住戶比例相若,鑑於貧窮線訂在住戶收入中位數50%以下,在任何社會中的情況也大致如此。

我根據貧窮線B的定義,計算出處於貧窮線以下的住戶百分比為:一人住戶佔54%、二人住戶佔29%、三人住戶佔16%、四人住戶佔11%、五人或以上住戶佔8%。以貧窮線B為計算準則,人數少的住戶的貧窮比例就高得多,這種分佈情況頗為合理,而與貧窮現象的普遍認知亦相脗合。貧窮對獨居者打擊最大,但專為援助獨居者而設的公共政策卻極少。

貧窮線A與B顯示的不同狀況,實在值得探討。【表6.3】列舉根據兩線定義的貧窮戶分佈狀況,71.1%的住戶同時處於兩條貧窮線之上,而17.5%的住戶同時處於兩條貧窮線之下;不過6.6%的住戶處於貧窮線A之上,而在貧窮線B之下,其中以人數較少的住戶居多,4.7%的住戶界定為處於貧窮線B之上,反而處於貧窮線A之下,其中多為以長者為戶主且人數較多的住戶。

由此可見,訂立貧窮線的準則,對社會判斷住戶是否應得援助至關重要,同時更進一步突顯貧窮狀況的考慮因素眾多,根本不可簡化為一種片面的指標。如果只採用單一指標,則以住戶年齡為根據當比人數為佳。

按照歐洲的貧窮線準則,每一個年齡組別都會有一定比例貧窮戶,以為絕大多數長者貧窮的觀念,不過是量度欠準的人為現象,甚至毫不理解於住戶生命周期中某一時段錄得的收入,並不足以反映住戶是否貧窮的道理,【圖6.1】的描繪正好說明這一點。

表6.3 根據貧窮線A和貧窮線B界定的貧窮戶數目與百分比的分類對照

資料來源:香港政府統計處:2011年《香港人口普查》(5%樣本數據庫)。

老者多貧 不盡不實

【表6.4】列舉根據貧窮線A和B分類的貧窮戶數目差額及百分比差額,其重要性在於反映政府所採用的貧窮線A,大幅低估人數少住戶(尤其是一人住戶)中的貧窮戶數目和百分比,而又高估年長人口中的貧窮戶數目。

表中顯示,相對貧窮線A而言,貧窮線B界定的貧窮戶數目多出41,580(8%);一人住戶及二人住戶中的貧窮戶較多;三人或以上住戶中則較少貧窮戶;一人住戶中的貧窮戶更多出86,580(41%)。同樣地,25-64歲年齡組別的住戶中有較多貧窮戶,但65歲或以上組別的住戶中則較少貧窮戶,75歲或以上組別住戶中的貧窮戶數目更少了47,580(62%),相差幅度十分顯著。

表6.4 根據貧窮線B界定的貧窮戶數目及百分比差額(與貧窮線A相比)

資料來源:香港政府統計處:2011年《香港人口普查》(5%樣本數據庫)。

貧窮在長者之中並非特別普遍的現象,大部分長者曾經歷過香港經濟高速增長的時期,當年高齡津貼計劃毫不優厚,除非愚不可及或渾渾噩噩,否則或多或少也會積穀防饑,況且不少長者還有子女供養。社會上對大部分長者貧窮的觀感,來自對住戶目前收入的比較,卻忽略住戶收入隨生命周期變化的道理,這種分析難免流於粗疏。

一旦採用歐洲的貧窮線準則,則所有年齡組別都必會有相若的貧窮狀況,貧窮戶主要是教育水平低或際遇欠佳者,也有不少新移民,大都未能建立家庭,在缺乏人力資源下,未能減輕經濟逆境帶來的衝擊。這類住戶最需要社會給予援助,也理應經由貧窮線顯示出來,但貧窮線A未能在這方面發揮效用。

積穀效應 不宜忽略

貧窮線A與B之間的分別的確非同小可,同樣處於貧窮線A和B以下的住戶總共400,740戶,但只有150,800戶處於貧窮線B以下,更只有109,220戶處於貧窮線A以下。

假若貧窮線B獲採納為最終準則,那麼住戶人數效應是否就可以置之不理?人數多住戶收入較高,消費亦較高。既然如此,為比較住戶之間的收入差異,難道不應將相關的開支差額也一併計算在內?

對不少人而言,住戶收入不均最令人關注之處,在於其對住戶消費的影響。人數較多的住戶消費開支顯然較大,為維持貧窮戶消費水平而設的政策,應以收集住戶開支的調查為依據。但要作開支調查所費不菲,所以進行次數遠不及成本較低的住戶收入調查,為求方便,決策者寧可以住戶收入而非住戶開支作為參考指標,也因為估計收入與開支之間有極大關連。

採用住戶收入作為衡量不均的指標,關鍵之處在收入與開支在概念上差異極大。收入即住戶成員工作所得的報酬,扣除開支就是儲蓄部分,通常隨住戶年齡而有系統地出現變化。

同一年齡組合的住戶一般有類似的儲蓄習慣,因為他們既處於人生同一階段,對預期壽命看法一致,亦面對其年齡相關的經濟及社會環境,在住戶人數和組成方面也大同小異。換言之,比較同一年齡住戶的收入差異,應可反映出彼此的開支差別,因為儲蓄差額的變數較少。

因此,同一年齡組合住戶中,其餘的收入變數都足以反映住戶間生產力、人生階段計劃、在子女身上的投資和房屋投資,以及偶然因素的差異。不論哪種貧窮線,都難以捕捉所有變數,因為它只根據收入估計開支,而忽略錯綜複雜的儲蓄和投資決定。

年齡指標 遠勝人數

為深入探究住戶年齡和住戶人數對住戶收入差異有何影響,我從年齡、住戶人數,以及反映就業生產力的人力資本變數,就住戶收入展開幾項線性迴歸分析。

【表6.5】中顯示,若在住戶收入迴歸分析中分別以年齡變數或住戶人數變數解釋住戶收入的變化,則發現只有很少的方差。方程式(1)中所根據的年齡變數一項,可解釋住戶收入15.3%的方差(計算住戶收入方差所根據的R2,是迴歸分析方程式解釋功能中常用的計算準則)。至於方程式(2)中所根據的住戶人數變數,則僅能解釋13.6%的方差。

值得注意的是,若將人力資本變數包括在內,就更會大大增強迴歸分析方程式的解釋能力。在方程式(4)之中,年齡與人力資本兩個變數可解釋43.2%的住戶收入方差。在方程式(5)之中,住戶人數及人力資本兩個變數可解釋51.1%的方差。

更重要的是,即使加入所有人力資本變數作為解釋變數,在方程式(1)和方程式(4)中年齡變數對住戶收入的影響仍維持不變,可見年齡與人力資本兩方面變數的相關性不強;但在方程式(2)和方程式(5)中,住戶人數變數的影響卻顯著減少。這足以印證我們一向的主張:住戶人數受生命周期中住戶對於與人力資本變數相關的種種決定,而人力資本變數又足以決定住戶收入。因此,將貧窮線與住戶人數掛鈎,實在大有問題。

表6.5 住戶收入迴歸分析表(按年齡、人力資本、住戶人數的變數)

註:1.所有估計效果在99%水平均具實質統計價值。

2.人力資本變數包括學歷、戶主性別、婚姻狀況、出生地點、居港年數、職業、行業虛擬變數。

3.第7欄中所有獨立變數的估計迴歸系數均只限與第4欄相同。所有估計系數均與住戶人數及其平方變數相關。

資料來源:香港政府統計處:2011年《香港人口普查》(5%樣本數據庫)。

方程式(3)和(6)估算住戶人數對住戶收入變化的附加效應。方法是通過將年齡及人力資本變數的系數介定為分別等同方程式(1)和(4)的估值。加入住戶人數變數後,在方程式(3),當人力資本亦計算在內時,解釋功能由43.2%提升至49.1%,升幅僅為6%;而在方程式(6),當人力資本變數並不計算在內,單受住戶人數變數影響,解釋功能則由15.3%提升至24.3%升幅亦僅為9%。由此可見,在計算住戶收入變數時,剔除住戶人數變數所造成的資料流失甚微。

用住戶收入來衡量收入不均現象,並據之為貧窮下定義,當中漏洞甚多,但兩者比較起來,貧窮線B勝過貧窮線A的基本原因在於:以同齡組別中的個人和住戶加以比較實際得多,因為都屬同輩,既處於同一人生階段,又在同一年代中成長,在學時期也相同。一言以蔽之,制定貧窮線的較佳依據是年齡,而非住戶人數。

參考文獻

Gary S. Becker, “A Theory of the Allocation of Time”, The Economic Journal, Vol. 75, No. 299 (Sept. 1965), pp. 493-517.

Gary S. Becker, “Human Capital and the Personal Distribution of Income: An Analytical Approach”, Woytinsky Lecture no.1.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1967).

Gary S. Becker, A Treatise on the Fami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