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性社会组织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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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支持性社会组织概念

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戴维·布朗(L.D.Brown)和坦顿(R.Tandon)于1990年首次提出支持性组织[1]概念,他们认为“支持性组织是以价值为基础的组织,它们围绕社会价值观和使命建立,有自己的世界观和理想社会,共享那些指引志愿组织发展的哲学和思想基础”(L.D.Brown & R.Tandon,1994)。戴维·布朗(L.D.Brown)和阿查那·卡乐高卡(Archana Kalegaonkar)补充认为,“支持性组织的主要任务是提供服务和资源以帮助公民社会组织完成任务,可提供培训和员工发展服务、研究和信息资源、网络和联盟、财政资源、政策分析以及宣传支持”(L.D.Brown & Archana Kalegaonkar,2002)。他们明确了支持性组织至少在价值观与服务宗旨方面是为社会组织服务的。

只是在中国承接此类职责的组织与国外存在一定差别。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先后经历改革开放后的复苏发展、20世纪90年代的曲折发展、2000~2012年的稳定发展以及2012年至今的增速发展(马庆钰、廖鸿,2015:6~7)。2002~2012年中共中央十一次提及社会组织发展问题,也正因此官方认可的这几类组织在近年得到较大数量增加,截至2016年底,全国社会组织已达近百万个[2]。社会组织的量级增加是令人欣慰的,但这种增加并没有与质的提升同步。数十年来社会组织发展掺杂了太多的官方动员色彩和违背社会规律的拔苗助长,政社不分现象明显、基层社会组织服务水平较低、相关社会组织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等问题弥漫。

为此,多年来我国都在探索一条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之路,科技类、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这四类社会组织成为国家重点发展的类型。同时,国家也鼓励发展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发展的组织。比如,枢纽型社会组织[3]概念首次出现在2008年9月北京市社会工作委员会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意见》中,其被界定为“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北京首次认定的枢纽型社会组织为市工会、市团委、市妇联、市科协、市工商联、市志愿者联合会、市律师协会、市对外友协、市民间组织国际交流协会等27家,此后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全国推广。这类枢纽型社会组织具有较强官方色彩,主要提供社会组织交流与发展平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枢纽型社会组织也存在较多问题,如它们可能沦为普通社会组织的新管家、官僚色彩的行政介入导致新的政社不分、部分资源配置类枢纽型组织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且在资源分配过程中更倾向于“自己经营的直系组织”等等(马庆钰、廖鸿,2015:11)。

在官方枢纽型社会组织面临转型挑战之时,社会上也出现了民间培育组织,这些组织不以直接提供一线服务为宗旨,而是承接政府培育服务,为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性支持性服务。国内有学者将包括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统称为支持性社会组织。黄江松(2015)和徐宇珊(2010)等认为支持性社会组织是专门为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与支持且致力于创建并推动社会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组织类型;葛亮和朱力(2012)认为它是制度上独立于政府和企业,致力于调动资源和信息,培养社会组织及成员的能力,促使其在社会中建立横向和纵向联盟的民间组织;周秀平和刘求实(2011)认为支持性社会组织是以提供活动经费、公益需求信息、能力培训、政策咨询等方式,服务于其他一些中小型、草根社会组织,且不直接服务于目标人群的组织类型;唐璐(2014)认为支持性社会组织有独立法人资格,致力于服务与支撑其他社会组织发展,搭建综合型的支持服务平台,为其他相关主体提供资金支持、信息资讯、能力建设等多方面协助。另外,社会上也有将“伞状组织”、组织联盟、枢纽组织等称为支持性社会组织,一种为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包括经费、能力建设、项目研发、组织孵化与培育、信息咨询等服务与支持的组织。

综上,支持性社会组织是专门为社会组织提供支持与服务的组织,它比一般社会组织的门槛高,通常分为如下情况:一是自身能力具有标杆式作用,且有时间与精力扶持同类组织的发展;二是自身虽然没有服务经验与标杆式产品,但是掌握有且能为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发展所必需的资源,如经费、项目、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