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民调解是一项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党和政府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有关专家、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在西城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涉诉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尝试推动人民调解与法院立案审判的衔接互动,完善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工作的“双赢”,标志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成功实现了对接,为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迈出了创新步伐。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基础性、群众性、社会性、长效性、治本性等特点。人民调解具有覆盖社会各界的网络组织优势,在矛盾排查、预防、化解、控制方面有其独特功能。人民调解注重合情、合理、合法地消除纷争,不打破原有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在人民调解委员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容易得到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将萌芽状态的民间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可以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从而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治本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就能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从而有效降低法院的案件负担,减轻法院“讼累”压力,让法院集中精力解决法律上的疑难病症,提高裁判的质量。因此,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堪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但是,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发展进入了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和以往完全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传统的民间纠纷大量存在并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互为因果的状态;另一方面,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也大量出现;同时,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由动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面对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这些特点,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队伍素质、工作手段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人民法院是民间纠纷的汇集地,是解决和处理民间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在当前“大调解”格局的模式下,尝试在这两者之间——在人民调解实行的“非诉讼调解”与人民法院实行的“诉讼调解”之间寻求一种新的调解模式,探讨两者间的衔接机制,可谓是一种富有创新的设想。
本书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这一实践切入,详细梳理其基本做法、成功之处和探索成果,抛砖引玉,指出困惑,启发共鸣,与法律工作者共同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延伸机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