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创新之处
本书契合最新立法,以发展通说为目的,采取了解释论的研究进路,采用法律评注的研究方法,不求宏大叙事、架梁立柱,但求小心求证、添砖加瓦,虽无四梁八柱之宏力,但愿能够打造一块有用的砖头,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本书虽然力求有所创新,但也只是谨慎地追求有限创新。
(一)研究视角新: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转向
本书的研究视角,是环境法学界较少采用的解释论视角。本书没有采用环境法学目前通常采用的立法论的研究视角,而是采用了解释论的视角,以服务法律适用、发展通说为目的。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是民法学和环境法学的交叉领域。民法学具有解释论的研究传统,在《民法典》制定之后,更是以解释论研究为重点。与民法学稍有不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环境法学主要以立法论为研究进路,以服务环境立法为目的,为建立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环境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50]但是在经过四十多年的立法论研究之后,环境法学也应当转变研究视角,从立法论研究为主转向解释论研究为主,并综合运用多种思维方法进行法律解释操作。[51]这一方面是因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宪法为核心的环境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立法论研究的迫切程度已经相对降低;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环境执法总体上落后于环境立法,推进环境法治,发展“环境法治学”乃至“环境法理学”都需要加强解释论研究,加强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实践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近年来,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表现出很强的司法能动性,不仅走在理论的前面,也走在实体法的前面。《民法典》有关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的规定,夯实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基础。“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解释论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推动形成通说。对于《民法典》第1235条提供的请求权基础,还需要加强解释论研究,推进形成学理通说和司法通说,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二)研究方法新:法律评注式研究方法的尝试
本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我国此前甚少采用的法律评注式研究方法。法律评注,既可以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学术作业方式,也可以作为一种文体,产出以法律适用为导向、兼具学理辨识的法学学术产品。[52]法律评注是德国近代法学从法学实证主义到制定法实证主义的转向的重要体现和成果。[53]无论是作为研究方法的法律评注还是作为研究成果的法律评注,都以德国民法的法律评注影响最大,并对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等其他大陆法系法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法律评注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在中国仍然具有探索性,民法学大家也承认目前在中国开展法律评注研究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边干边学”阶段。[54]《法学家》发表的法学评注论文,集中在合同法领域,其次是物权法领域,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特别是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尚无法律评注论文发表。因此本书的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
在开展法律评注式研究时,本书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最新要求,融合了类案分析思维,开展案例分析。比如,本书对“国家规定”等问题,检索了司法解释的适用、《民法典》其他含有“国家规定”的条款的适用、原《民法通则》第124条中的“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适用,探讨《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中的“国家规定”的规范含义和适用问题。
(三)研究对象新:对新法新规适用的探讨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立法文件规定的一项新的法律规则。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问题既面向庞杂的现实生活,也涉及理论、原则和规则的创新。在《民法典》之前,对于包括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经开展了大量的、富有真知灼见的理论探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等方式推进规则建构,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提起了很多具有代表性的、开拓性的诉讼,公益律师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创造性的法律服务,为《民法典》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救济社会公共利益奠定了基础。在后《民法典》时代,此前的理论成果、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对于《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民法典》第1235条毕竟是新立法文本语境下的新规则,需要研究立法文本本身,并将前《民法典》时代的理论成果、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放在《民法典》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分析哪些理论观点、裁判方法被《民法典》采纳,哪些没有被采纳,以便发现、揭示、发展通说。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本书首先分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的规范定位(第一章),其次将其放在侵权责任编乃至整个民法典中分析(第二章),再次探讨以条款为请求权基础的裁量性赔偿问题(第三章),最后将该条款放在我国法律体系的总体中比较分析,发现公法、私法互动协力的问题(第四章)。
第一章通过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规范定位的研究,提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作为一项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被解释为直接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公共利益。以社会公共利益本身直接作为民事请求权的基础,是我国“绿色”《民法典》的创新和贡献。在第二章民法典内的研究部分,本书考察了“国家规定”的含义及其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成立的意义、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作为一种损害的性质、因果关系及其证明、抗辩事由等问题。第三章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成立的基础上,探讨裁量性赔偿。第四章在分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时,本书重点从程序发动者的视角,分析程序发动者“兵器库”中的各种“兵器”以及各种“兵器”的长短优势。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对于程序的发动者来说,代履行和罚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刑事责任与《民法典》第1235条之间具有一定的补充、替代、加强作用,是否选择以《民法典》第1235条为请求权基础发动民事诉讼,在法律实践中可能是程序发动者在比较其他“兵器”之后的选择。这种比较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反思《民法典》第1235条的适用。
本书的观点创新主要有三点:其一,本书提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价值定位的二元性,体现在目标的公益性和手段的私法性。其二,提出《民法典》第1235条法条性质是不完全规范,其功能不仅在于与其他私法规范结合成为完全规范,更在于通过“违反国家规定”要件,引公法规范进入私法适用。其三,从制度协动的角度进一步反思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制度。
[1] 《民法典》第1235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 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四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3] 我国环境立法长期实行陆地和海洋二分的立法模式。除非特别说明,“环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等词语都仅指陆地生态环境。本书采取相同的做法,除非特别指明,本书所说的“生态环境”,都仅指陆地生态环境。为使语言简洁,本书很多地方省去了“陆地”二字。
[4] 当时对于《环境保护法》第64条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原《侵权责任法》第65条至第68条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所以原《侵权责任法》无法适用于生态破坏。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原《侵权责任法》第65条至第68条不适用于生态破坏,但是原《侵权责任法》总则条款可以适用于生态破坏。
[5] 韩秀义、闫明明:《宪法性法律:党章之规范定位》,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6] 姚明斌:《〈合同法〉第114条(约定违约金)评注》,载《法学家》2017年第5期;金晶:《〈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之违约责任)评注》,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
[7] 吕忠梅、张忠民、熊晓青:《中国环境司法现状调查——以千份环境裁判文书为样本》,载《法学》2011年第4期;吕忠梅:《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初探》,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张宝著:《环境侵权的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6—193页。
[8] [奥]恩斯特·A.克莱默著:《法律方法论》,周万里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5—57页。
[9] [奥]恩斯特·A.克莱默著:《法律方法论》,周万里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5页。
[10] 吕忠梅:《〈民法典〉“绿色规则”的环境法透视》,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10期。
[11] [奥]恩斯特·A.克莱默著:《法律方法论》,周万里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5页。
[12] 尤明青著:《中国转型时期的环境侵权救济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22页。
[13] 张文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
[14] 吕忠梅:《〈民法典〉“绿色规则”的环境法透视》,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10期。
[15] 刘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制度创新》,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10期。
[16] 吕忠梅、吴一冉:《中国环境法治七十年:从历史走向未来》,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
[17] 欧阳志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价》,载《科学新闻》1999年第15期。
[18] 靳芳、鲁绍伟、余新晓等:《中国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评价》,载《应用生态学报》2005年第8期。
[19] 相关研究专著成果参见车辉著:《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陈晧著:《侵权法的矫正正义论》,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程啸著:《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杨会:《论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以及时死亡与间隔死亡的区分视角》,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7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姚辉、邱鹏:《侵权行为法上损害概念的梳理与抉择》,载陈小君主编:《私法研究(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相关期刊文献成果参见常鹏翱:《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奥]库奇奥:《欧洲损害赔偿法的立法模式与不法行为的归责要件》,朱岩译,载《北航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李友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模式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6期;鲁晓明:《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载《法学家》2010年第1期;覃有土、晏宇桥:《论侵权的间接损失认定》,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薛军:《民法典编纂如何对待司法解释》,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张新宝、张小义:《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张新宝、李倩:《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20] 程啸:《试论侵权行为法之补偿功能与威慑功能》,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
[21] 吕忠梅:《环境侵权的遗传与变异——论环境侵害的制度演进》,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1期;吕忠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吕忠梅、窦海阳:《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22] 巩固:《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化”构想》,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23] 徐祥民、巩固:《环境损害中的损害及其防治研究——兼论环境法的特征》,载《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5期。
[24] 相关研究主要是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以前,包括李钰:《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王辉:《煤炭开采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中国矿业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陈方淑:《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宫小伟:《海洋生态补偿理论与管理政策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粟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黄秀蓉:《海洋生态补偿的制度建构及机制设计研究》,西北大学2015年博士论文;龚思敏:《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江西理工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明智:《论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南京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史升伟:《生态损害赔偿额司法确定问题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石蕊:《美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浙江农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曲富国:《辽河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机制与保障政策研究》,吉林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蒋琳:《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法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田景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25] 相关研究成果参见赵丹:《中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浙江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李会兰:《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研究》,海南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滕海风:《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东北林业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曾旭:《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海洋环境赔偿范围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范庆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救济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闫吉顺、张广帅、蔡悦荫等:《浅析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载《海洋开发与管理》2020年第2期;蔡先凤、林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与制度保障》,载《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19年第4期;陈惠珍:《国家机构改革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体制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梅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新问题及其解释论》,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
[26] 参见《某市海洋局、某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诉某航运有限公司、某船东互保协会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2004)》,载正义网,http://www.jcrb.com/xztpd/ZT2018/fogang/fzjs/dayaoan/201812/t20181218_194397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5月5日。
[2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637号民事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28] 相关研究成果参见张灵犀:《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天津工业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李金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法律规制》,甘肃政法学院2018年硕士论文;张慧颖:《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研究》,郑州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陈殿栋:《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山东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曾丽渲:《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甘肃政法学院2019年硕士论文;赵莉:《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制度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王蔚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研究》,江西理工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谢春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追偿制度研究》,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卢秋怡:《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研究》,浙江农林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凌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制度研究》,华侨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罗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甘肃政法学院2019年硕士论文;倪菊红:《新时代背景下的生态利益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宁夏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冯雪:《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研究》,昆明理工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向春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
[29] 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救济的研究成果参见汤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王本强:《生态环境犯罪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南民族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赵俊博:《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司法认定》,西南科技大学2020年硕士论文;廖永彬:《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法律规制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0年硕士论文;李清、文国云:《检视与破局: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研究——基于全国19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的实证分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19年第6期;李国平、刘生胜:《中国生态补偿40年:政策演进与理论逻辑》,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王社坤、吴亦九:《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模式的比较与选择》,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张玉慧:《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之实证分析及其完善》,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徐以祥、王宏:《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确定》,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3期;周杰普:《论公司参与人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5期;李兴宇:《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损失”》,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0期。
[30] 相关研究成果参见王曦:《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载《社会科学文摘》2017年第3期;王明远:《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李艳芳、吴凯杰:《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王旭光:《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若干基本关系》,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21期;竺效:《论生态损害综合预防与救济的立法路径——以法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修改法案为借鉴》,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3期;梅宏、胡勇:《论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与可行性》,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胡静、崔梦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探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两周年回顾(理论篇)》,载《中国环境报》2019年12月19日第8版;张宝:《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监管权的适用关系辨析》,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
[31] 相关研究成果参见张梓太、席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分析与重构》,载《江淮论坛》2018年第6期;何燕、李爱年:《生态环境损害担责之民事责任认定》,载《河北法学》2019年第1期;宁清同:《生态修复责任之内涵探究》,载《学术界》2018年第12期;朱凌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制度缺陷及其改进》,载《学术界》2019年第12期;薛沛沛、周强、陈道静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讨》,载《四川林业科技》2016年第4期;贺震:《复盘首起省政府作为单独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省政府诉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亲历者说》,载《环境经济》2019年第22期;王世进、王蔚中:《论环境请求权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载《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卫草源:《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载《中国畜牧业》2016年第24期;陈泉生:《环境侵害及其救济》,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巩固:《2015年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16年第9期;侯佳儒:《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移转与预防:从私法到公法》,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李承亮:《损害赔偿与民事责任》,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李挚萍:《生态修复案件中的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以广州市白云区鱼塘污染公益诉讼案为例》,载《环境保护》2015年第8期;刘超:《环境修复审视下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形式之利弊检讨——基于条文解析与判例研读》,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吕忠梅、张宝:《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为视角》,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吕忠梅:《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吕忠梅:《论环境侵权的二元性》,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29日第8版;吕忠梅:《论环境侵权纠纷的复合性》,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12日第8版;吕忠梅:《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5日第8版;童光法:《环境损害概念辨析——兼论〈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文的理解》,载《清华法治论衡》2016年第1期;吴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生态修复制度的误解与矫正》,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实证检视:以环境审判机构和环境审判机制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张梓太、王岚:《我国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私法救济的不足及对策》,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2期;竺效:《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徐本鑫、刘清轩:《制度需求与供给视角下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进路》,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32] 相关研究成果参见李思璇:《论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河北经贸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苏青著:《鉴定意见证据规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吴在存、刘玉民、于海侠编著:《民事证据规则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郭华著:《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机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周彬彬著:《侵权因果关系不确定的解决路径——以美国侵权法为考察对象》,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郭金霞:《鉴定结论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孙佑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如何依法有序发展?》,载《环境保护》2016年第24期;张新宝:《美国有害物体侵权行为法介评》,载《环球法律评论》1994年第1期;朱晋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探索——基于环境损害责任纠纷实践的分析》,载《证据科学》2017年第1期;李路阳、陈醒:《尽早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认证规则》,载《国际融资》2017年第4期。
[33] 张双根、朱芒、朱庆育等:《对话:中国法律评注的现状与未来》,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黄卉:《法律技术抑或法律文化?——关于中德合作编纂中国法律评注的可能性的讨论记录》,载王洪亮、田士永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1期)·占有的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33—356页。
[34] 张双根、朱芒、朱庆育等:《对话:中国法律评注的现状与未来》,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
[35] 姜涛:《认真对待法学通说》,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
[36] 王剑一:《德国法律评注的历史演变与现实功能》,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1期。
[37] 本书写作时检索到的最早的译介外国法的法律评注类文献是董璠舆教授1990年翻译出版的《日本国宪法精解》。[日]宫泽俊义著,芦部信喜补订:《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
[38] 朱庆育:《〈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载《法学家》2016年第3期。
[39] 徐涤宇:《〈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评注》,载《法学家》2019年第1期。
[40] 王泽鉴著:《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公布)。
[4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2020年7月14日第17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43] 陈瑞华:《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王姝彦:《回望与反思:实证主义之于科学哲学的影响》,载《晋阳学刊》2015年第6期。
[44] 侯猛:《实证“包装”法学?——法律的实证研究在中国》,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4期。
[45] [美]艾尔·巴比著:《社会研究方法(第十一版)》,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18年版,第6页。
[46] [美]艾尔·巴比著:《社会研究方法(第十一版)》,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18年版,第22页。
[47] 刘树德、胡继先:《〈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25期。
[4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919号民事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49] 李楯主编:《环境公益诉讼观察报告(2015年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50] 吕忠梅、吴一冉:《中国环境法治七十年:从历史走向未来》,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
[51] 吕忠梅:《环境法的裁判解释初论》,载《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52] 黄卉:《法律技术抑或法律文化?——关于中德合作编纂中国法律评注的可能性的讨论记录》,载王洪亮、田士永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1期)·占有的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33—356页。
[53] 王剑一:《德国法律评注的历史演变与现实功能》,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1期。
[54] 本书写作时检索到的最早的译介外国法的法律评注类文献是董璠舆教授1990年翻译出版的《日本国宪法精解》。 [日]宫泽俊义著,芦部信喜补订:《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张双根、朱芒、朱庆育等:《对话:中国法律评注的现状与未来》,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徐涤宇:《〈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评注》,载《法学家》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