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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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总则》: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的法律规定。立法目的通常规定在一部法律的第一条,以开宗明义、总览全法。任何法律制定都有其要实现的预期目的,立法目的是法要实现的基本价值和法的基本使命,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观念。本次修订新增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立法目的,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保护野生动物,二是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三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四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五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理解与适用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要遵循自然规律,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推进野生动物保护科技攻关、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促进野生种群繁衍复壮,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给子孙后代留下自然遗产。[1]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颁布以来,曾于2004年、2009年、2016年和2018年修改。其中,前两次修改并未对立法目的进行修改,维持了1988年“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的表述。在2016年修订中,该表述被修改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并沿用至今。之所以作出这一修改,主要是为了回应当时社会上对本法立法目的的误解,即只有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才需要被保护,对于其他野生动物则更注重对其的合理利用。将“保护野生动物”作为立法目的的第一项,表明立法最重要的宗旨就在于保护野生动物,以更好地统领立法、容纳法条规范。本次修法保留了2016年的表述,对此未作修改。

但是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不能以当前是否“珍贵、濒危”“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来确定法律的保护范围,而是应当扩大到所有野生动物;[2]也有学者认为应扩展至大部分野生动物,特别是陆生脊椎野生动物,仅排除常见鱼虾等少数水生野生动物;[3]还有学者认为应将全部野生动物包含在立法范围之内,在不同事项上则可根据野生动物的类型采取不同的规制措施。[4]笔者认为,野生动物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不论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还是普通的野生动物,对生态平衡的维护均具有重要意义,均需要加以一定程度的保护。

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拯救”一词体现了立法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在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收录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在2021年公布的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上述物种中,686种为陆生野生动物,294种和8类为水生野生动物。[5]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对能源、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等的不断损耗,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面临着栖息地的退化、开发、外来入侵物种、污染、气候变化等生存危机。世界自然基金会(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 or World Wildlife Fund,WWF)公布的数据显示,由伦敦动物学会(The Zoological Society of London,ZSL)所负责监测的5230个物种、近3.2万个种群——包括哺乳动物、鸟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和鱼类,自1970年以来平均下降了69%。[6]同时,野生动物还面临着被人为非法猎捕、杀害的风险,为此,我国刑法共设置了5个与野生动物直接联系的罪名,分别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

三、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7]该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对中国生效。作为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积极履行缔约国责任,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施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根据《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8]生态平衡,是指生态系统中生物与环境之间、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而建立起来的,生产过程与消费分解过程基本相当的动态平衡。生态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具有一定的内部调节能力,为人类提供着赖以生存的、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物质资源。生态平衡一旦遭到破坏,很可能出现一系列连锁反应,从而使该系统内的各类生物濒临灭绝。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重要环节,两者密切相关:首先,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次,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活动是维持生态系统动态平衡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最后,当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达到良好状态时,也会反哺于野生动物,为之提供适宜的栖息地和生存物质。

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面临重大挑战。《2021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21年,全国339个地级市中,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仅为218个,占比64.3%;全国水土流失面积为269.27万平方千米,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为261.16万平方千米,沙化土地面积为172.12万平方千米;4357种已知脊椎动物(除海洋鱼类)中,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的脊椎动物2571种,其中受威胁的932种、近危等级的598种。[9]面对以上数据,必须承认,虽然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已趋于好转,但总体仍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更加重视生态问题,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并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目标。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建设,不仅有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持续性,更是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五、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本次修法的新增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10]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自然界为人类社会的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前提,而人类则通过活动影响和改变着自然并受到自然的约束。历史的经验表明,人类和自然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过度攫取自然资源以换取物质财富的结果只能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从而损害人类自身。野生动物作为自然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的关键一环。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体现了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注释

[1]《栗战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载全国人大网,

[2]宋蕾、秦天宝:《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之完善》,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3]常纪文、吴平、王克颖、尹立霞:《〈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热点问题与建议》,载《中国环境管理》2016年第1期;莽萍:《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应体现善治理念》,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4]李洪雷、戴杕:《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的检视与完善》,载《浙江学刊》2020年第3期。

[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6]《〈地球生命力报告2022〉: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在过去几十年内平均下降69%》,载世界自然基金会网站,

[7]载联合国网站,

[8]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9]《2021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

[10]《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