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法务管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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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医疗机构法务概述

第一节 医疗机构法务的基本内涵与定位

一、医疗机构法务的定义与特点

随着医疗机构法治建设的推进,医疗机构内部法律事务与日俱增。通过设置医疗机构法务部门、配备工作人员,以预判法律风险,实现“依法治院”成为越来越多医疗机构的选择。参考企业法务的定义,本书将医疗机构法务界定为:医疗机构内设置的管理法律事务,对其各种医疗、科研、教学及其他管理行为进行法律审查、预防法律风险、处理法律纠纷的职位,以及受雇于该职位的人员和这些人员构成的执业群体。该定义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医疗机构法务这一术语的两层含义:从职业角度而言,医疗机构法务是指医疗机构内的一个岗位;从从业人员角度而言,医疗机构法务也可指在医疗机构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群体。

作为在医疗机构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岗位和群体,医疗机构法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专业性。随着医疗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的稳步推进,医疗机构身处的外部环境发生着革新变化。同时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也逐步增强,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案例越来越普遍。对此,医疗机构无论是在其内部的日常行政管理还是在医患纠纷的调停处理上,都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他们熟悉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实务,能够以专业化的角度应对医疗机构法务工作,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甚至为医疗机构创造价值。

第二,规范性。医疗机构法务是受雇于医疗机构,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专门人员。无论是遵照劳动合同还是医疗机构内部章程,医疗机构法务人员都必须受所在医疗机构自身规章制度的约束,其工作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明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其工作内容纪律性和规范性较强。另外,对于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的医疗机构法务当然还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有关律师执业相关规定的约束。

第三,复合性。医疗机构法务的工作围绕医院的日常管理展开,较之于社会律师其业务种类较为单一,但并不表示对医疗机构法务的专业性要求有所降低。医疗机构特殊的专业背景除要求其法务人员在熟悉民事、商事、医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之外,还需要具备相当的医学背景。可以说,医疗机构法务是一种复合型的专业人员,他们不只是精通法律的群体,同时还具备医疗机构管理者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在规范医疗机构决策制定、执行的合法性及后续权益保障的过程中,能更加全面、专业地为医疗机构服务。

二、医疗机构法务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区别

(一)医疗机构法务与医疗机构法律顾问的区别

医疗机构法律顾问,一般是指医疗机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其依法开展医疗活动及其他医疗机构相关管理活动、预防法律风险、寻求法律救济而聘请的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及技能,且通晓医疗机构运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主要有两种模式:外部律师事务所持证执业律师,与医疗机构采取委托合同的形式,在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专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即社会律师;受聘于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医疗机构法律顾问涵摄的范围比医疗机构法务更广,如图1 - 1所示。医院法务一般指后者。

图1-1 医疗机构法务与医疗机构法律顾问的区别

(二)医疗机构法务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医疗机构法务与社会律师均可不同程度地参与和处理法律事务,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如表1 - 1所示。

1.从业身份不同

社会律师为已经取得从事律师工作的执业证书、受雇于律师事务所并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医疗机构法务是由医疗机构聘任,专门从事医疗机构相关法律事务的内部工作人员,接受医疗机构的管理。

2.管理体系不同

社会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其进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法务人员主要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执业条件不同

社会律师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依据《律师法》取得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法务人员没有取得法律执业证书的硬性条件。

4.知识结构存在差异

社会律师知识结构以法律知识为主。医疗机构法务除具备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知识和经验。

5.承办法律事务的依据不同

社会律师承办医疗机构法律事务的依据是医疗机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承办法律事务具有被动性。医疗机构法务承办医疗机构法律事务是源于自身职责,在参与医疗机构管理的全过程中发挥作用,具有主动性。

表1-1 医疗机构法务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三)医疗机构法务与公职律师的区别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医疗机构法务与公职律师的主要区别如下,如表1 - 2所示。

1.身份不同

医疗机构法务是受雇于医疗机构的内部职工,公职律师是政府机关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设置目的不同

医疗机构法务的设置是为协助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并提供法律建议,以及妥善处理医患纠纷等。公职律师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分析和服务是履职行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赋予的一种义务。

3.执业条件不同

医疗机构法务人员没有取得法律执业证书的硬性条件。公职律师应符合《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应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表1-2 医疗机构法务与公职律师的区别

三、设置医疗机构法务的必要性

(一)适应法治社会建设形势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应当进入医院管理的场域,并成为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行业事关民生,贴近群众,是矛盾纠纷较多发的领域之一,迫切需要同时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医院内部管理及医学知识的专业人才参与医院法律事务的处理。设置专职法务机构,是提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的能力和水平,增强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的客观需求。

(二)妥善处理法律事务的现实需求

国家大力推进“落实公立医院运营管理自主权”“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等,医疗机构独立法人地位不断增强,已成为独立承担权利与义务的民事主体。医疗机构决策涉及合法性评估、医疗活动开展、医患纠纷处理、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工作,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实务,医疗机构需要一个专业的法务机构统筹协调、妥善处理,需要专业法务人员提供工作支撑。在这个层面上,医疗机构法务能及时有效地为医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负责医院各项合同的起草、审核和管理等事务、制定医院的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等。

(三)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67号),强调推动医疗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实现医院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制定医院章程、健全医院决策机制、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等;202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1〕18号),指出提升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效能,全面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提升医院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法治保障。设置医疗机构法务,对于推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依法运营,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应对传统外聘社会律师的弊端与不足

公立医院经常采用外聘社会律师的模式,医院内部没有专门的法务部门,所有涉及医疗纠纷、合同审查、法律培训等工作均由外聘律师完成。虽然这种模式法律专业性强,医院所涉及的风险均由律师把关,合法性得到很大的保障,但是医院全部法务事务工作量大,成本高,且所聘律师专业性有限,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律专业,医疗机构的法律事务涉及的专业领域除医疗外,还涉及民事、商事、行政、经济等多个法律领域,单一的外聘法律顾问显然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往往还需要咨询或聘请其他的律师。另外,外聘律师一般对医院的医疗管理制度和实际运作不够了解,其法律意见难以完全适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在此背景下,医疗机构内部通过设置独立的法务岗位和人员,凭借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来弥补外部法律顾问上述种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