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与中央王朝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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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文[1]

翻开谭其骧先生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能清晰地看到中国疆域在几千年的朝代继替中呈现出来的伸缩性。这种伸缩性既是王朝时期经略边疆国家力量强弱的体现,也是全球范围内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形成前国家疆域的共同特征。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开疆拓土基本上奠定了现代中国疆域的基础。在清朝260余年间,经略西北、收复台湾和开辟苗疆等被时人认为是惊动朝野的边疆治理重大事件[2]。其中,雍正年间在西南地区大规模“改土归流”背景下对贵州黔东南“不隶版图”之“化外生苗”区域的开辟,先后设置了八寨厅、丹江厅、清江厅、古州厅、台拱厅、都江厅等,此后官方文献常以“新辟苗疆”“新疆六厅”[3]等指称。开辟苗疆,以及开辟之后“新疆六厅”区域内发生的历史事件、地方人群社会生活变迁等,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逐渐成为历史学、民族学研究的热点。特别是近年来年轻学者的不断进取,成果丰硕,中奎君已经出版的《改土归流与苗疆再造:清代“新疆六厅”的王化进程及其社会文化变迁》以及即将付梓的《清代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与中央王朝关系研究》即为代表。

一 地方自在社会体系形塑的国家与地方关系结构

在中国,自国家对地方进行开辟建置始,地方即被纳入“王化”的轨道,也就意味原属“化外”、依赖地方自在体系的自主社会管理的终结,代之而起是新生成的国家与地方关系。王朝时期,中国边疆开拓经略的历史显示,与权力均衡落地到边疆基层社会每一个角落的现代国家不同。王朝时期,中央对地方开拓建置的力度是不均衡、不对称的,并非取决于“五服”所表征的圈层空间距离由近及远次第推进,而是取决于地方所拥有的资源对王朝政治经济的重要程度。区域在不同历史阶段对国家的意义是不同的[4],一些蕴藏有丰富的盐、银、铜、铅等关系到国家财税收入、国家安全或军机大计的地方,哪怕地处僻远、道路崎岖,也早早被中央王朝开辟纳入版籍,编户齐民、完粮纳税,乃至委派皇亲国戚、亲信重臣前往驻牧。相反,那些对国家财税或国家安全影响较小的区域,则多采取较为松散的统治方式乃至放任其自理,从而造成若干内地“边疆”或“化外之地”的存在。雍正朝开辟之前的苗疆为何始终作为内地“边疆”,长期处于“化外之地”,值得进一步探讨。

同时,检视王朝时期对西南地区边疆经略大致显现为两种路径或两段过程。如温春来注意到早在《史记·西南夷列传》中所记载的“有君长”“有某种政权形式”与“无君长,不相统属”“缺乏制度化、阶层化的权力架构”两种社会类型。并将之视为形成两个并行且延续到近现代的秩序传统——西南国家传统和无君长传统。[5]换言之,西南地区边疆少数民族社会,存在着“等级”与“平权”两种自在社会体系,这两种社会体系既影响了中央王朝的开辟经营策略,也形塑着开辟后不同的国家与地方关系结构。一般而言,作为等级社会的地方,权力来源大致两种,一种是内生的以“神授”(巫术性)为表征而逐渐形成的“大人物”或“强势氏族”,他们通过对地方的扩张、征战等登上区域(或族群界域)内权力的顶端;一种是在地方各种强势家族竞争、征战中,为了强化自己的力量,一些家族(或氏族)向区域外更大的权力中心——国家(皇家)主动寻求庇护、认同或臣服于国家权力获得“授权”,以便在地方权力竞争中处于优势。对中央王朝而言,在这类地方社会开疆拓土时,因国力不足或出于治理成本等考虑,往往与某些地方势力结盟,先通过赋权使其成为代理人实现对地方的“羁縻”,“间接”辖制,进而再过渡到直接统治。土司制度在西南地区的置废变迁即是典型的例子。作为平权社会的地方,其社会中难以内生形成可以统辖区域地方社会(族群界域)内的权力中心,更难以诞生出代表地方权力顶端的“大人物”或强势家族。因而,难以出现主动寻求超越地方的对区域外或国家及其权力的认同、结盟诉求。在国家层面,对此类区域的“开辟”,寻求本土代理人是有难度的。于是,或直接将国家权力建制植入,或将强人派遣驻牧使用军事采邑制度方式治理。因此,在苗疆开辟过程中,难以实现内生与外来权力的衔接,只有任用“征苗有功者”为小土司或土弁等,某种程度上是清王朝的无奈之举。

聚焦开辟之后,清水江流域区域社会所形成的中央王朝与地方社会关系,是中奎君著作的核心议题。如何基于国家开辟策略和时代历史整体性去理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结构?如前所述,要准确理解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与中央王朝的关系,首先要把握苗疆社会的本质特征。为此,关注主导开辟者对开辟前苗疆社会及生活期间“苗民”的认知是十分必要的。开辟苗疆的过程历经雍正和乾隆两位皇帝[6],尽管高高在上的帝王对苗疆的认知主要来自地方官员的奏报,但他们形成的看法直接转化为决策,影响着苗疆的开辟与治理。开辟苗疆的主要策动者为时任云贵总督的鄂尔泰[7],具体参与者、执行者为时任黎平知府张广泗和镇远知府方显[8]。从留存的史料记载看,他们对苗疆社会及苗民的认知是有偏见的。雍正对开辟苗疆的应对策略是“‘恩威’二字,万不可偏用,偏用之,目前虽有小效,将来必更遗大患,非为国家图久安之策”[9]。鄂尔泰在《改土归流疏》中认为,“贵州土司向无钳束群苗之责,苗患甚于土司”[10]。有学者认为,在开辟苗疆态度及策略上,执行者张广泗为主“剿”者,方显为主“抚”者[11],但纵使是主“抚”的方显,在给鄂尔泰献策时也认为,“苗性反复,难于善后。畏蕙不足以图功,鲁莽适足以偾事”,并提出要“剿抚”并用,“二者不宜偏废”,应“先抚后剿,剿平之后,仍归于抚”。[12]鄂尔泰在听取张广泗、方显的建议后,形成了“若不先威后恩,则万难驯服,应定当剪伐,相机剿抚”[13]的看法。于是,“剿抚并用”成为主导开辟苗疆的基本方针。后人对当时开辟苗疆方略及开辟的意义已有各种评价,的确不能苛求300年前代表国家开疆拓土的官员们不带偏见去推进地方建置。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应该“回到历史现场”去审视“剿抚”兼施之后可能给苗疆社会及苗民投下的影子,它或许是理解开辟之后中央王朝与苗疆地方社会关系结构的锁钥之一。

“化外”“不隶版图”,不但是说开辟前的苗疆是一个无国家机构建置的自在体系社会,而且是“无君长”供奉、无完粮纳税制度责任、“不相统属”的平权社会。也意味着当时此地的“苗民”[14]尚不知国家为何物,没有国家概念,亦没有国家认同,更没有为国家纳税、服役的责任义务意识。进一步说,这就是开辟前苗疆地方与中央王朝的关系状况。在此背景下,鄂尔泰等一干封疆大吏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进入苗疆修城池,对“苗民”编户口,要求他们完粮纳税、服劳役等等。在鄂尔泰等官员看来,这是皇朝臣民对国家效忠,理所当然的责任义务。但这疾风暴雨式的国家制度植入,且在原本土地贫瘠、生产工具较为落后,生计不足以敷日常生活之用,处于极度贫困之下,还要完粮纳税、服劳役的苗民而言,无异于被外来势力“强取豪夺”,自然引起其激烈的反抗。于是,“反抗—平叛”在苗民和王朝君臣彼此都认为理所当然情况下,衍化成为开辟之后、有清一代苗疆出现的“三十年一小反,六十年一大反”奇特历史周期循环现象,个中原因值得深入探讨。这种“苗民”反抗与中央王朝平叛循环往复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地方各民族的国家认同,需要多长时间上才消弭地方与中央王朝的紧张关系,也是探讨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与中央王朝关系中不能忽视的因素。仅就开辟苗疆过程中,如史料所记录的大量苗民在兵威之下,寨与寨间,寨内家庭间,乃至家庭内夫妻、父子、弟兄之间为了活命不得不相互举报、献拿、杀戮等,大批村寨精英被消灭[15],由此造成的人际关系异化、社会性心理阴影,在多大程度上颠覆了苗疆社会人伦观念、道德体系与社会秩序,需要多长时间才得以修复等,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对此,中奎君在著作中作了很好的反思与讨论。同时,兵燹之后“凡经兵火之地,无不患病之寨”[16],造成清水江流域区域内村寨“户口较之从前繁盛之时,不过十存五六,或十存二三而已”[17]。此等惨烈,纵使是亲历此事的苗疆经略大臣张广泗也感叹“苗民虽属犬羊,其实具有人性,彼亦知无事为安,多事为扰。从前官吏之烦累,原不以赤子相看,而兵役之凌践,更不以人类相待,是以积忿成怒,积怒致变,其来已久”。[18]“且各苗寨自经大兵惩剿之后,巢穴燔毁,器具荡然,残败畸零,实属可悯。”[19]十之八九村寨的损毁[20],人口大幅度减少,幸存者奔匿逃窜,势必出现村寨的重组重建,人群的重新聚集。今黔东南苗族、侗族村寨普遍流传的祖先认弟兄故事正是拟宗族人群重组的历史记忆,此等为探讨开辟之后苗疆社会文化变迁不能忽视的现象。

二 王朝时期“因俗而治”与“移风易俗”的边疆治理传统政策

王朝时期的中国,边疆社会治理始终围绕着两个传统政策持续推进:一是“教化”(移风易俗),二是“因俗而治”。二者形影相随,相互交织,成为王朝国家边疆开拓和治理的主要举措。

“教化”与“因俗而治”的传统政策,源自“大一统”的王朝国家目标诉求。如中奎君在著作中所言,在中国的传统国家观念中,早已建构起“一点四方”或“华夏四夷”的王朝模式。它在“天下”观主导下秉持的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王朝愿景,“大一统”始终是国家治理所追求的目标。因此,一方面开疆拓土渐次向外扩张为国家性质事所必然,面对诸如脱离“王化”但地理位置居处汉地包围之中的苗疆,自然不会任其久居“化外”。在雍正看来“尺地莫非王土,率土莫非王臣,番苗种类固多,皆系朕之赤子”[21],“苗众繁多,朕亦不忍听其独在德化之外”。[22]另一方面,源于王权核心和文化中心主义的“五服”圈层空间“习俗”(文化)差异区隔,早早形成的“夷夏之辨”观,赋予了国家在拓殖过程中既要“因俗而治”,又要“移风易俗”的施政诉求。“夷夏之辨”即“依俗”对人群的文化类分,尽管有“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23]的“因俗而治”治边传统,但整体而言“因俗而治”只是阶段性的权宜之计,“移风易俗”实现“大一统”才是治理的终极目标。“化外”与“化内”之分指向的是必须通过“教化”去差异、求同一,这至少是必须追求的目标。

基于此,中央王朝在推进“王化”过程中往往“武功”与“文治”,“戎”与“祀”[24]并施。“武功”也好,“文治”也罢,目标在于“化生为熟”,在“化外之地”设置国家机构治理在所必然,府、厅、州、县等国家标准化的行政建置是常态。“文治”则以类似华琛所说的神明“标准化”(standardization)和仪式“正统实践”[25]的国家“礼仪标识”对边疆社会文化实施治理。在治理背景下,“文化被构建为既是管理的对象又是管理的工具:就对象或目标而言,指涉着下层社会阶级的道德、礼仪和生活方式;就工具而言,狭义文化成为对作为道德、礼仪和行为符码等领域的管理进行干预和调节的手段”。[26]因此,不难理解帝制时代国家在推进边疆民族社会治理中,除了兴办书院传播儒学进行“书同文”的文字治理外,城隍庙、文庙、武庙等象征性建筑成为治所城镇的标配,以“移风易俗”达成“化苗为民”是常见的边疆治理举措。[27]

检视苗疆历史,开辟之后采用什么框架进行治理是清中央王朝和苗疆大吏们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探讨和理解开辟之后苗疆地方社会结构应该注意的问题。“理苗厅”之“厅”显然不同于府县制下的县,是开辟苗疆后建置的府级机构,属于高配的行政建置。陆韧认为它是清代在边疆民族地区创设的一种特殊行政区划,具有掌地、治民、控土司、兼汛防、理刑案等职权,并具有行政双结构、民族构成多样性、户籍管理分类性、赋役征收的差异性和军事控管等特征。[28]设厅而非设县本身足以表明中央王朝和封疆大吏们对苗疆地方特殊性的认知。在厅以下,保甲、塘汛、屯堡的设置,通事任用、土弁与寨头佥立[29]等是开辟之后落地苗疆乡村社会的制度框架,是其社会再结构的基础,也是中奎君所言的“苗疆再造”“秩序重构”含义所在。值得注意的是保甲、汛塘、屯堡三种机构,都是在内地实践被证明对基层社会控制行之有效的制度,只是在苗疆复制或延伸而已。譬如,保甲这一缘起于宋代的制度,历经元明两朝的发展完善成为一项中国乡村社会治理行之有效的制度,且是元明以降帝制时代君臣治国理政的重要选项,有清一代又作为社会治理举措再次在全国推行。按常建华的观点,雍正朝君臣的西南大规模“改土归流”是因为在民族地区推行保甲、汛塘以控制地方社会而为之。[30]但保甲制度的推行显然受到了苗疆社会特性的形塑。如张广泗奏折中所言,“查内地民间编设保甲,每乡每里俱有乡保牌头,今苗疆地面虽不能尽如内地设立保甲门牌,应请就各本寨择其良善守法者,将姓名公举报官,酌量寨分大小,或每寨一二人,或二三人,佥为寨头,注册立案,各本寨散苗听其约束”[31]。之后经乾隆批准实施的显然是编设保甲与佥立寨头混融一体的制度。此外,鉴于苗疆“苗人风俗因与内地百姓不同”,乾隆批准“苗众一切争讼之事,俱令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32]等等,无疑是“因俗而治”治理政策的体现。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这些制度机制的设置,既是治理过程也是“教化”过程。依靠苗疆乡村社会的制度机制建设,以及屯堡、塘汛等机构建置带来的内地移民,最后让苗疆“渐染华风,变为内地”,苗民“尽归王化,然后成一道同风之盛”(乾隆朱批语)才是治理苗疆的终极目标。因而,开辟之初对苗疆巫师的禁止及后来对诸如“吃鼓藏”等习俗的禁革,都是出于“教化”目的而采取的“移风易俗”举措。开辟苗疆及其后的各种治理制度机制建设,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文化变迁,学界已多有研究,中奎君著作中已做较深入的论述。

三 作为苗疆“国家经纪”的通事与土弁

国家对地方基层社会的治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用无疑缺一不可。帝制时代的中国并非如一些学者所说的“皇权不下县”,特别在清朝,不但将元明等朝行之有效的保甲、里甲、乡约等制度继承下来在基层社会广泛推行,而且创新设置乡约宣讲体系,要求参与科举考试的学子和地方乡绅在乡村宣讲“圣训”,将皇帝规训百姓的语录传达到基层,意在强化对基层社会的治理与思想控制。[33]如前所述,苗疆在开辟之后除了设置“理苗厅”外,还设置了汛塘,驻扎绿营兵,在“形胜”“津要”之处设置屯堡,征用“苗民绝产”实行军屯。这些军事化、准军事化机构形成一张大网,覆盖了整个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34]汛塘、屯堡错落分布在苗疆村寨之间,是探讨苗疆地方社会与族群关系结构不可忽视的因素。如中奎君著作绪论第一节中所述:

县级衙门并非封建官僚统治的最末端,传统中国社会之所以能够得以维持长期的、正常的、有效的运转,有赖于县级衙门借助高度发达的各种民间社会组织、乡贤代为管理乡村社会。县级衙门以下借助各种民间社会组织、乡贤实际上还可以再细分出若干等级的次级县级衙门,通过民间社会组织、乡贤与乡村社会村民的直接联系成为可能。在清代的苗疆乡村社会里,县级衙门以下主要是通过土司、寨老、族长等非体制内的人员实施间接管理,维系乡村社会的日常运行。

更需要注意的是,在苗疆的通事任用和土弁设置,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清朝对苗疆乡村社会控制的制度创设。仅从开辟之初和开辟后引发雍乾“苗乱”短短几年间(雍正五年至乾隆元年[1727—1736])经理苗疆要员的奏折、皇帝的朱批及大臣们议政往复档案史料可见,对苗疆治理的制度设计曾有不同的论争。其他事项暂且不表,仅就苗疆是否需要设立“土司”一项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直接参与开辟、后升任贵州总督兼苗疆经略的张广泗和升任贵州按察使的方显等,希望在新辟苗疆能如内地一样编立烟户册,设立保甲;二是兵部侍郎王士俊、两广总督鄂弥达为代表,奏请按照过去“以夷治夷”策略治理,设立土司管辖苗民。爆发“苗乱”之后,被乾隆委任苗疆经略的张广泗等人的意见占据上风,通事与土弁之设成为定案。从张广泗的“奏苗疆善后事宜折”“奏革除苗疆派累厘定屯堡章程折”“奏屯户不敢滋扰苗民折”、鄂尔泰等“奏革除苗疆派累并厘定屯堡章程折”等史料看,张广泗等反对在苗疆设立土司的理由是:

所谓土司者,推其源流,多缘伊等祖人窃据山僻地方,自为酋长,在从前之廓清疆宇,此等土司或首先效顺,或慕义归诚。事定之后,悯其微劳,锡以爵赏。迨至积久相沿,尾大不掉,凶残贪暴,无所不为。[35]

按他的说法,苗疆的情况与有土司管辖的地方大不相同:

维此苗疆迴环二千余里,错杂数十万人,犹幸其各为雄长,向无统率,其情涣而不相联,人散而无所属,惟无所属,斯无定谋,惟不相联,斯无固志。上年生熟逆苗互相煽感,凶焰炽张,几乎有不可扑灭之势。臣以三路进攻,一经创败,则力不能支,数节之后,迎刃自解,奔溃惟恐不速,窜匿惟恐不深。数月以来,渠魁授首,党恶就擒,虽父子兄弟各不相顾,此则散而不整、无所统率之明验也。今设立才能土司以管辖之,设以阴谋狡黠之土司,统此凶悍繁多之苗众,联其心志,统以尊卑,兼以黔省山岭崇深,田畴错杂,路通一线,山险千寻。一旦凭险负嵎,深沟高垒,其为害有不可胜言者。且此一带苗人,向无酋长,今欲强立一人以为土司,苗人安肯听其约束。[36]

其实,不论是议设土司,还是议设保甲,都是牵涉寻找代理人的问题,也就是说官吏们都清楚要对清水江流域基层社会治理必须依靠扎根在苗疆乡村社会里的人,最好是由其社会土壤中内生者。但在苗疆社会能找到让官吏们满意的代理人有难度,原因如前文所说的国家权力难以在平权社会找到内生的权力衔接。开辟苗疆之初,方显向鄂尔泰献计时说“难于得人,得人则有志竟成,不得人则垂成亦败”。当然,这个“得人”无疑主要指开辟、经略苗疆的封疆大吏,但清楚苗疆“无君长,不相统属”的方显此处能否还意指难以从苗疆乡村社会中找到可以依赖的代理人呢?

苗疆经略张广泗为什么提出在苗疆任用通事的方案呢?他在奏报中说:

查苗疆初辟,言语不通,路径不熟,文武衙门各就近选取谙晓苗语、熟悉路径之人,委设通事,令其招徕苗民。凡宣布化导等事,借其传谕办理,各寨苗民,亦各惟其言语是听。迨后相沿日久,一切征收钱粮、查缉罪犯等事,俱借该通事传催,其奉差勤慎、办事小心者,固不乏人。[37]

其实,早在雍正十年(1732),张广泗还任贵州巡抚时就上奏,请求将开辟苗疆的“效力通事人等”,“分别勤惰等次,给予养赡,并授以土外委、千把总札付,令其宣布条约,化导苗民”[38]。乾隆元年(1736),张广泗提出的善后方案获得乾隆批准实施之后,有大批通事被任用,由官府发放俸禄,还有部分“征苗有功”的通事被授予“土千总”“土把总”“土舍”等,即在苗疆部分地区,通事与土弁身份是交叠的。从此后地方志将通事列入“土官”记载,通事同土把总等土官一样有职权范围、拿国家俸禄情形看,他们都是治理苗疆乡村社会的“官”。不论实施者张广泗等人是否承认,这就是因势而设、因时而变的苗疆“土司”制度。需要提醒的是这些通事作为“双语人”,大多出生、成长于“新疆六厅”周边府县,或为“熟苗”或为“汉民”,抑或土司后代,对“新疆六厅”内“苗民”而言,均属于外来的“他者”。换句话说,通事和土弁其实是苗疆社会的“国家经纪”(State brokerage),杜赞奇称之为“赢利型经纪”[39]。正因为意识到他们是“赢利型经纪”,包括张广泗在内的一批流官一开始就对通事、土弁设置了各种禁令,以防他们欺凌苗民滋生事端。

行文至此,有必要归纳一下开辟之后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形成的权力阶序:军事化的塘汛官兵,准军事化的屯堡屯民,国家经纪的通事、土弁,佥立的寨头。除佥立寨头勉强算杜赞奇笔下的“保护型经纪”外,其他人员都为国家掌控,属于“赢利型经纪”。杜赞奇认为,“由于赢利型国家经纪视其职权为谋利的手段,故其不能被视为正统权威之母体的文化网络的组成部分。与此相反,保护型经纪体制则包容于文化网络之中”。[40]很显然,在苗疆区域社会这张权力之网中,“苗民”处于权力的最底层,因而权力阶序化在根基上颠覆苗疆平权社会所带给“苗民”观念上的震撼以及催生社会分层是不能忽视的。

四 清王朝经略苗疆的历史经验总结

由于清代开辟苗疆的历史不太久远,历史脉络清晰,文献资料丰富,成为探索国家与地方互动、边疆治理实践经验、地方社会再结构、民族地方社会文化变迁等的优选案例。因此,中奎君在出版《改土归流与苗疆再造:清代“新疆六厅”的王化进程及其社会文化变迁》著作之后,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再次聚焦苗疆,对清代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展开探讨,将一些在前著中暂未展开深入讨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且意在从王朝时期国家经略边疆民族地区历史经验中为当代国家边疆治理提供某些有价值的参考借鉴。诚如中奎君在研究意义中所表述的,一是研究清代治苗政策,以史为鉴,改进、完善当下的民族政策;二是研究清代管理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的成功经验,古为今用,加强对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有效管理,努力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此,通过研究之后,中奎君在总结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与清中央王朝的互动关系所提出的五点启示是非常有价值的。

作为青年学者,中奎君在方法论上力求有所贡献,意在通过清水江流域区域社会的“小历史”研究着眼来把握国家全面的、整体的“大历史”。因此,本书中他力求从清王朝皇室族别身份引发的雍正等关于“夷夏之辨”到“天下共主”再到对苗疆治理方略的理解,从苗疆社会特性探索清水江流域地方乡村社会与土司、中央王朝的关系等,还涉及“苗疆缺”、驿道及水陆交通的改扩建、书院与科举、土地制度等,都是力求从整体上把握地方“小历史”的全貌。当然,本书所研究时间段是有清一代两百余年苗疆社会发展变迁,所呈现的中央王朝在不同时期对苗疆的施策是不同的,特别指出了开辟之初所设置的苗疆治理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的松弛乃至失控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醒后人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松弛带来的危险性,无疑加深人们对提升乡村社会治理能力和完善治理体系重要性的理解。

阅读中奎君著作,掩卷而思,检视清代开辟苗疆及其治理苗疆经验,在少数民族社会或边疆治理中如何处理好差异性与同一性的问题呢?鄂尔泰、张广泗等开辟苗疆之初,基本按照内地保甲、里甲制度疾风暴雨般将“苗民”编户齐民,完粮纳税,在短短几年内引起了“苗民”的激烈反抗,出现雍乾“苗乱”。如其著作中所言,中央王朝遭遇到这一地区作为“无君长”“不相统属”的“生界”社会所呈现出的是与大传统文化迥异的独特社会结构。于是,乾隆不得不下诏永免苗民赋税,且容许苗民“内部一切争诉俱照苗例完结”,并推行了前文所述的任用通事、设立土弁、佥立寨头等治理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调整实际上是对开辟苗疆依照内地乡村治理模式僵化地推行保甲、里甲等制度的否定,是基于清水江流域社会文化差异进行“因俗而治”的回归。由此检视,从“因俗而治”到“移风易俗”以实现“大一统”是王朝时期国家边疆治理实践中用血的代价形成的经验。要言之,“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只能通过包容边疆差异性进行渐进式、阶段性的“因俗而治”,然后通过文化治理推进同一性、强化同一性,最终达成“大一统”的目标。

对于清代清水江流域社会还有很多需要解答的问题,诸如苗疆处于汉地包围之中,为什么直到清初才作为“新疆”开辟?开辟之后“新疆六厅”已获永免赋税,苗民“内部一切争诉俱照苗例完结”情况下为何还出现“三十年一小反”“六十年一大反”等等,相信中奎君等青年学者会有更多成果问世。

承蒙中奎君的信任,有机会提前阅读即将付梓的《清代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与中央王朝关系研究》书稿。以上几点浅见,权当为序。


[1] 杨正文,贵州省雷山县人,西南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 参见(清)方苞《方望溪先生全集》第八册《集外文》卷六《叙交》,咸丰年间刻本。

[3] 在张广泗等参与开辟苗疆的官员给皇帝的奏折及私人著述等各类文献中,“新疆”“新辟苗疆”等词汇为常见,故序言里在不同处沿用“苗疆”“新疆六厅”“新辟苗疆”等表述。另,“新疆六厅”指雍正朝开辟苗疆过程中陆续设置的八寨厅、丹江厅、清江厅、古州厅、台拱厅、都江厅。

[4] 参见施坚雅《中国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版)中的相关论述。

[5] 温春来:《西南代理人与王朝秩序的展开》,载卢树鑫《再造土司:清代黔东南的社会治理及变迁》(代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第i—V页。

[6] 以雍正五年(1727年)鄂尔泰奏请开辟苗疆始,至乾隆元年(1736年)平定雍乾“苗乱”善后止,视为苗疆开辟期。见《清史稿》(卷308,列传95)“方显传”载:“自鄂尔泰议开贵州苗疆,事发于广泗,而策决于显,卒终始其事,崎岖前后七年而事集。”

[7] 有关鄂尔泰及其与雍正的关系,以及雍正认可并支持鄂尔泰在西南的“改土归流”及开辟苗疆等,已有不少学者讨论。参见张中奎《改土归流与苗疆再造:清代“新疆六厅”的王化进程及其社会文化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马国君《论雍正朝开辟黔东南苗疆政策的演变》(《清史研究》2007年第4期)等。

[8] 开辟苗疆过程中张广泗、方显职务屡有变动。

[9] 《清世宗圣训》卷十九,“雍正四年四月庚午”,载赵之恒《大清十朝圣训》,燕山出版社1998年版,第973页。

[10] 鄂尔泰:《改土归流疏》,载贺长龄、魏源等编《皇朝经世文编》卷86,“兵政”17。

[11] 马国君:《论雍正朝开辟黔东南苗疆政策的演变》,载《清史研究》2007年第4期。

[12] (清)方显:《平苗纪略》,清同治朝武昌刻本。

[13] “鄂尔泰奏八万古州一带苗民情形折”(朱批谕旨),引自《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6—8页。

[14] 主要指聚居于开辟苗疆后设置的“新疆六厅”区域内的苗族、侗族、水族。

[15] 鄂尔泰奏折中有“前大兵惩剿之时,所有起事凶恶头人,歼除殆尽”,参见“鄂尔泰等奏革除苗疆派累并厘定屯堡章程折”,引自《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前引书,259页;另《南征日记》记载有大批“巴尚”“老虎汉”被捕正法,参见(清)李椅《南征日记》,载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编《续黔南丛书·第7辑·上》,贵州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16] “张广泗奏撤兵缘由折”(乾隆元年九月初十),引自《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前引书,第202页。

[17] “张广泗奏撤兵缘由折”(乾隆元年九月初十),引自《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前引书,第202页。

[18] “张广泗奏苗疆善后事宜折”(乾隆元年八月初八),引自《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前引书,第195页。

[19] “张广泗奏严禁兵役骚扰苗民折”(乾隆三年九月二十日),引自《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前引书,第254页。

[20] “张广泗奏苗疆善后事宜折”(乾隆元年十一月二十日)载:“剿寨八百有余,皆痛加歼除,有未剿之寨,亦必责令将该寨所有附逆凶徒,全数拿献。每寨皆献至数十百余人不等,务期凶逆净尽,方准收抚。是以群苗畏慑,非复从前可比。”引自《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前引书,第225页。

[21] 雍正朝《圣训》卷21,励将士,第11—12页,引自程贤敏选编《清〈圣训〉西南民族史料》,四川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页。

[22] 雍正朝《圣训》卷17,恤兵,第9—10页,引自《清〈圣训〉西南民族史料》,前引书,第25页。

[23] (东汉)郑玄注:《礼记》第三册,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83页。

[24] 《左传》成公·成公十三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25] [美]华琛:《神明的标准化——华南沿海天后的推广,960—1960年》,陈仲丹、刘永华译,载刘永华主编《中国社会文化史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页。

[26] [英]托尼·本尼特:《文化、治理与社会》,王杰、强东红等译,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6年版,第210页。

[27] 如,雍正十二年(1734年),雍正派遣钦差大臣吕耀曾到苗疆宣谕:“父教其子,兄勉其弟,族党亲朋,互相劝励,共敦善俗,永息刁风,以副朕育正群生之至意。”载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贵州少数民族调查组《〈清实录〉贵州资料辑要》,贵州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35—336页。

[28] 陆韧:《清代直隶厅解构》,《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年第3期。

[29] 参见“鄂尔泰等奏革除苗疆派累并厘定屯堡章程折”,引自《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前引书,第259页;“张广泗奏议冯光裕治理苗疆事宜折”(乾隆元年十月二十八),引自《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引前书,第212—213页;“张广泗奏苗疆善后事宜折”,引自《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引前书,第213—228页。

[30] 常建华:《清雍正朝改土归流起因新说》,《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1期。

[31] “鄂尔泰等奏革除苗疆派累并厘定屯堡章程折”,引自《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引前书,第259页。

[32] “鄂尔泰等奏革除苗疆派累并厘定屯堡章程折”,引自《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引前书,第259页。

[33] 萧公权:《中国乡村: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九州出版社2018年版,第219—303页。

[34] 《清史稿》载:“古州、八寨、台拱、丹江、清江等五厅,设立九卫,共一百二十堡,屯军八千九百三十户。”载《〈清实录〉贵州资料辑要》,前引书,第635页。

[35] “张广泗奏遵旨复议王士俊条陈折”(乾隆元年八月初八日),引自《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引前书,第192页。

[36] “张广泗奏遵旨复议王士俊条陈折”(乾隆元年八月初八日),引自《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引前书,第192页。

[37] “张广泗奏革除苗疆派累厘定屯堡章程折”(乾隆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引自《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引前书,第240页。

[38] 《〈清实录〉贵州资料辑要》,前引书,第334页。

[39]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

[40] 《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的华北农村》,前引书,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