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询问:人大监督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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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思想渊源

从社会学意义上看,监督“主要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方面的某种目的或目标,仰仗一定的权力,通过对社会公共治理中若干事务的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而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评议、督促活动”[1]。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较强的监督权力和价值,“不仅利于弥补我国国家监督体系的不足和缺陷,加强对权力的横向监督,而且还利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实现治国方略的转换”[2]

我国监督制度深受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和西方相关政治思想的影响。这种双重影响,不仅能使人大的监督职能发挥代议制制度的科学性,同时也可以避免西方代议制的某些弊端,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政治效能,维护我国的政治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