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隋唐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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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唐后期的礼书修订与格敕代礼

——从吕温《代郑相公请删定施行〈六典〉〈开元礼〉状》说起

吴丽娱

唐代礼书的制作和行用是一个至今仍不甚明确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开元中有两部大制作引人注目:《唐六典》《开元礼》。众所周知,二书是玄宗粉饰太平之作,但是唐后期这样的制作不见了。那么,唐后期是否还有由朝廷组织的礼仪修订或者礼书制作呢?关于这一点,《文苑英华》卷六四四所载元和初吕温《代郑相公请删定施行〈六典〉〈开元礼〉状》很有启发。

人们最初注意到这件状文,乃因为它说二书“草奏三复,只令宣示中外,星周六纪,未有明诏施行”,就是都没有真正实行,接着就有下面的要求:“臣请于常参官内,选学艺优深,理识通远(《集》作‘敏’)者三五人,就集贤院各尽异同,量加删定。然后敢尘睿览,特降德音,明下有司,著为恒式。使公私共守,贵贱遵行,苟有愆违,必正刑宪。”于是引起学者的疑问和讨论。

首先是二书究竟有没有行用,吕温状中所说与其他文献记载不甚一致。

《旧唐书》卷八《玄宗纪上》、卷二一《礼仪志一》(《唐会要》卷三七《五礼篇目》略同),关于《开元礼》的撰成都有“制所司行用之”或者“颁所司行用焉”的说法。《册府元龟》卷五六四《掌礼部·制礼》二更将《开元礼》的“颁所司行用”换成了“颁示天下”。“颁示天下”显然就是“宣示内外”,比颁所司行用范围更广。

但《唐六典》似乎记载不同:《新唐书·艺文志》只说奏上,百僚称贺。《直斋书录解题》卷六引韦述《集贤记》说“(开元)二十六年奏草上。至今在书院,亦不行”。但刘肃《大唐新语》卷九却说《唐六典》“开元二十六年始奏上,百寮陈贺,迄今行之”。

所以关于《唐六典》记载是矛盾的,这一点在宋人程大昌已提出疑问。他以白乐天诗《新乐府·道州民》言“阳城不进矮奴”,有“城云臣按六典书,任土供有不供无”为依据,认为“岂是成而不用”[1]。近人胡玉缙提到这一点,说刘肃是元和人,那么是不是在郑相公状之后就用了呢?[2]这导致对《唐六典》行用的看法一直有所不同。

今人关于《唐六典》的研究也有不少,如内藤乾吉《唐六典の行用について》(《东方学报》7,京都,1936年,收入氏著《中国法制史考证》,有斐阁,1963年),严耕望《略论唐六典之性质与施行问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4,1953年),韩长耕《关于〈大唐六典〉的行用问题》(《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1期),刘逖《试说〈唐六典〉的施行问题》(《北京师院学报》1983年第2期),钱大群、李玉生《〈唐六典〉性质论》《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收入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钱大群《〈唐六典〉不是行政法典——答宁志新先生》(《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韩国磐《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戴何都《〈唐六典〉正确描述了唐朝制度吗?》(《中国史研究动态》1992年第10期),宁志新《〈唐六典〉仅仅是一般的官修典籍吗?》(《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唐六典〉性质刍议》(《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1期),以及吴宗国主编、撰写《盛唐政治制度研究》绪论第二节“《唐六典》与唐前期政治制度”(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汪超《〈唐六典〉研究》(安徽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等等。

诸多文章的一个共同目标,仍在讨论《唐六典》是否行用。而讨论说明,《唐六典》究竟实用与否,牵涉它的性质问题,即《唐六典》是不是真正的法典。其中宁志新和钱大群两位先生的辩论也集中于此。针对钱大群先生所认为的《唐六典》不具有法律的属性,从未作为行政法典行用,只是一部普通的官修典籍或供人阅读的官方图书的观点,宁志新先生则提出《唐六典》“应是一部存在严重缺陷的行政法典,或更准确地称之为准行政法则”,他在文中还指出德宗、宪宗以降援引《唐六典》以规范行政活动的史实有35例,用以证明《唐六典》与律、令、格、式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一部行政法典。

但是对《唐六典》,陈寅恪曾说它是童牛角马不今不古之书[3],多数人的看法也认为《唐六典》并不是一部有法律效力的法典。这一点严耕望关于《唐六典》“盖欲全部摹仿周礼”已经说明。其实如果将它与《开元礼》一样当作礼书,问题就迎刃而解。因为《开元礼》的目标是“改撰”《礼记》,而《唐六典》根本就是取法《周礼》,所以不管记载是怎样,作为中古唐代的礼书,它们是有共性的。

以往笔者对《开元礼》是否行用做过一些讨论,也兼及《唐六典》,认为两者作为礼书,对它们的行用问题不能简单地认定。因为现实中的礼是不断修改的,而元和状中提到开元两部礼典的落实,也表明并不是简单地恢复与照搬,而是从损益、弛张之间“量加删定”,这正是考虑到已经变化了的因素,是唐后期对待《开元礼》《唐六典》的原则。因此二者之作,虽然是粉饰太平,但具体实施与否也关系到法令。这一点通过下面的讨论就更清楚了。

其次,《开元礼》《唐六典》元和以后行用与否也牵涉状所说“删定施行”是否做了,或者说是不是本着这一原则落实《开元礼》《唐六典》,以及重修礼书?所以这里还要针对郑相公状的第二个问题进行讨论,即通过元和礼仪活动以及元和格敕与格后敕的增修对“删定施行”的具体内涵加以解读,证明礼、法同修及现实中礼的实行对法的依赖。

这个考察分为两点。第一,笔者发现元和初年确实有许多修订礼仪的活动及内容,其中确实有对《开元礼》《唐六典》删定施行的问题。其中有参考、肯定,但也不是照搬,都是结合现实进行的,宁先生提到元和以后关于《唐六典》的数十例也大都在这一范围内。

第二,从德宗建中、贞元到元和,有删定或者详定礼仪使的派设,而且删定和详定都是结合司法进行的,有时候刑部官员参与。最典型的是元和十三年(818)郑余庆领导的“详定”礼仪。参加者礼官、法官各占一半,而更重要的是其成果不称礼书而是所谓“详定格后敕”[4],也就是记载皇帝敕令的法书。可见元和时代对礼的删修成果不是礼书,而是现实中具体的法令格敕。

那么为何修礼最终又变成修格敕了呢?这一点还应结合唐初以来礼法同修的格局和惯例来理解。贞观律令、永徽律令和礼都是同修的。到《显庆礼》修成“其文杂以式令”。礼法的结合更密切了。而《开元礼》快成书的开元十九年(731)有主持人萧嵩“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于天下”,《唐六典》快成书的开元二十五年(737)有主持者李林甫等人对旧格式律令及敕“共加删辑”的《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颁于天下”。说明修礼之先须对以往所行法令制敕加以整备,礼有现行法作为支撑,而这些法令制敕实际上又是被吸收进《唐六典》和《开元礼》的。

既然礼书变成格后敕,说明所谓“删定施行”就是对格敕加以整理。因此从实用的角度讲,格敕修撰的意义越来越大于礼书,甚至取代了礼书。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唐后期综合性的官修礼书见不到了,格敕的修撰却甚多。《唐会要》记载了唐后期格敕的修撰,其中元和修制敕甚多。而对照元和十三年郑余庆修礼实际修成格敕的情况,我们也发现元和初许孟容等六人“删定《开元格后敕》”,开始于元和二年(807),结束于元和五年(810),与吕温状的时间和提到的选常参官进行完全对得上,所以无论是从一些实际的礼仪活动还是从人员,都证明元和确实是进行了修订礼仪的活动。只不过,这时已经不再修那些大而不实用的豪华礼书,而只剩下实用的礼法制敕了。事实上宁志新先生所总结的唐后期以后关于《唐六典》的吸收,也是经过制敕认定的,这样就使《唐六典》本身看起来具有了行政意义,像是一部行政法典。但它们所表现的作用其实是制敕的,而不是礼典本身原来就具有的。相关礼制的实行内容完全通过制敕规定,所以唐后期即使是由一些礼官个人所修的礼书,也都吸收了大量制敕。王彦威的《曲台礼》就是“或后敕已更裁成,或当寺别禀诏命”的“开元以后至元和十三年奏定仪制”[5]也就是由制敕集成。当然就像各种制度纳入《唐六典》一样,这些制敕也包括其他制度(戴建国说过,支持组成的格式当代法,不同于律令这样的前朝法令,现实意义很大),并不完全是礼了。

所以唐后期的修礼是将礼、法更密切地结合了。或者有人会问,为何《贞观礼》《显庆礼》都明确谈到颁行的问题,《开元礼》却颁而不行呢?笔者认为,这只能说明,唐前期的礼尚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礼、法可以分离,礼尚可以独立颁行,且有相对引用的意义。但从《开元礼》开始,礼的实行更依赖于法,礼的独立性减弱了。了解了这一点,《开元礼》《唐六典》有没有实行过就不成问题或者可以说是伪问题了。因为凡条文被现行制敕法令规定者、纳入者便是实行的,否则即是不实行的。礼书中的具体仪注与现实结合才是实行的,而今古、新旧混合的礼典整体性施行则是不可能的。明确了这一问题,《开元礼》《唐六典》实行与否的公案是不是就此可以了结了呢?

(附记:这是我在上海政法大学2013年举办的学术会议上的发言,是介绍我提交的《唐后期的礼书修订与格敕代礼》一文的内容观点,此文后经修改,以《从唐代礼书的修订方式看礼的型制变迁》为名发表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由于宁志新先生很早便在《历史研究》与《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了《唐六典》的相关文章,故虽观点不同但仍将此发言稿修改后寄赠宁先生,表明对朋友学术的褒扬关注以及祝贺华诞之礼,以共同促进学术的进步与昌盛)

(吴丽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1] 《考古编》卷九《六典》。

[2]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补正》卷上,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

[3]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职官》,中华书局1963年版。

[4] 《唐会要·定格令》,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5] 《唐会要·五礼篇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