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隋唐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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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尚书左右丞的监察与勾检职能[1]

杜文玉

关于唐代尚书左右丞的监察与勾检职能的研究,直到目前尚未见有专文讨论,而左右丞的这一职能又十分重要,不能不加以研究。众所周知,唐朝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有权监察在京百司及各地官员,那么由谁来监察御史们,这就涉及了左右丞的职能。此外,唐朝在各级官府均设置了主管勾检的官员,却在尚书省没有设置专职官员,也牵涉左右丞的职能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尚书左右丞的这两种职能进行研究,其余职能则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

一 唐以前左右丞的监察职能

尚书左右丞的设置由来已久,《初学记》卷一一《职官部上》载:“尚书丞,秦官也。汉因之,至成帝分置列曹尚书四员,便置丞四人;至光武减其二,唯置左右二丞。”故《晋书》卷二四《职官志》说:“左右丞盖自此始也,自此至晋不改。”实际上自此以后,历代相沿,皆置有此官。《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记述其设置沿革时写道:“魏、晋、宋已来,左、右丞铜印、墨绶,绛朝服,进贤一梁冠。自魏至宋、齐,品皆第六,秩四百石。梁左丞班第九,右丞班第八,并第四品,秩六百石。陈因之。后魏、北齐左丞正四品下,右丞从四品上。隋初,左丞从四品上,右丞从四品下;炀帝左、右丞并正四品。皇朝左丞正四品上,右丞正四品下;服冕、六旒,三章,两梁冠。龙朔二年改为左、右肃机,咸亨元年复为左、右丞。永昌元年为从三品,神龙二年复故。”可见左右丞品秩的确不高,但事任却十分重要。

关于左右丞的监察职能,《初学记》说:“尚书令与左丞总领纪纲,仆射与右丞掌禀假财谷。魏晋以来,左丞得弹奏八座,故傅咸云:‘斯乃皇朝之司直,天台之管辖是也。’(原注:《宋书·百官志》曰:晋宋之世,左丞主台内禁令,宗庙祠祀,朝仪礼制,选用署吏,纠弹不法;右丞掌台内库藏庐舍,凡诸器用之物及刑狱兵器。)”同书引蔡质《汉官典职》曰:“尚书左丞,凡台中纪纲,皆无所不总。”[2]这里所谓“台”,指尚书台。从这些记载看,似乎左丞握有监察之权,然仅限于台(省)内官员的监察。不过综合其他史籍的记载,尚书左丞的监察范围并不仅限于台内,而是扩展到朝廷其他机构。王隐《晋书》曰:“郄弘始为尚书郎,转左丞,在朝为百寮所惮。”又曰:“刘恢,字长升,为尚书左丞,正色在朝。三台清肃,出兼中丞。”[3]从“在朝为百寮所惮”“三台清肃”等语看,显然其监察职权并不仅限于尚书省内。

傅咸《答辛旷诗序》曰:“尚书左丞,弹八座以下,居万机之会,斯乃皇朝之司直,天台之管辖。余前为右丞,具知此职之要,后忝此任,僶俛从事,日慎一日。”[4]可见尚书左丞的监察范围包括八座在内的以下官员,这样就将朝中绝大部分官员都囊括进去了。傅咸是晋朝人,其说的“皇朝”自然指晋朝。他说晋之左丞相当于汉之“司直”,而汉代的丞相司直主管朝中百官的监察,既然两者的监察职能相当,则左丞的监察范围就不应仅限于尚书省内,而是扩展到了朝中百官。从其他史籍记载的情况看,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如北齐晋昌王唐邕,“既被任遇,意气渐高,其未经府寺陈诉,越览词牒,条数甚多。俱为宪台及左丞弹纠,并御注放免”[5]。又如“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时娄睿为司徒,滥杀人,为尚书左丞宋仲美弹奏,经赦乃免”[6]。以上两人虽然经皇帝赦免而未治罪,但也说明了即使贵族高官也在左丞的监察范围之内。北朝如此,南朝亦不例外,据《梁书》卷二五《徐勉传》载:“高祖践阼,拜中书侍郎,迁建威将军、后军咨议参军、本邑中正、尚书左丞。自掌枢宪,多所纠举,时论以为称职。”说明在这一方面南北制度完全是一致的。梁人庾仲容“除尚书左丞,坐推纠不直免”[7]。这是尚书左丞失职而被免官的例子。《文献通考》卷一六五《刑考四》载:北齐“豫州检使白标为左丞卢斐所劾,乃于狱中诬告斐受金。文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无其事”。此事《北齐书》亦有记载,但文字繁多,不如《通考》记述简洁,故引之。这就说明左丞不仅有监察在朝百官的权力,即使地方官犯罪亦在其监察权限之内。

尚书左丞既然是尚书省之官员,有权纠弹八座以下官员,因此尚书省官员应该是其监察的重点,因为省外官员毕竟还有御史等专职监察职官负责。关于其纠弹尚书省官员的记载也是有的,据王隐《晋书》载:“傅咸为尚书左丞,时尚书郭奕,咸故将也。累辞疾病不起,复不上朝。又自表妹葬,乞出临丧。诏书听许,咸举奏之。又曰:郄诜为尚书左丞,推奏吏部尚书崔洪。洪曰:‘举诜丞而还奏我,此谓挽弩自射。’诜曰:‘赵宣子任韩厥为司马,而厥以军法戮宣子。崔侯为国举才,我以才见举,唯官是视,各明至公,何故其言乃至于此也。’洪闻而悦服之。”[8]郭奕、崔洪二人皆为尚书省官员。王隐《晋书》亡佚不传,故引之。

晋及南北朝时期皆不置御史大夫,以御史中丞为台主,其职能是对内掌兰台秘籍,对外则负责监察百官,纠弹不法,统领御史,是这一历史时期的最高监察官员,然包括其在内的监察官员却在尚书左丞的监察之下,从而形成了权力相互制约。关于此事,以齐高帝建元元年(479)发生的尚书左丞任遐纠弹御史中丞陆澄案最为典型,据载:这年“骠骑咨议沈宪等坐家奴客为劫,子弟被劾,宪等晏然。左丞任遐奏澄不纠,请免澄官。”陆澄上表自我辩解,认为自晋、宋以来,左丞弹劾御史失职,虽“乏于时,其及中丞者,从来殆无”。他还列举了自晋代以来许多事例,证明监察官员失职,多不应牵连中丞。又列举了近代以来的事例,“左丞江奥弹段景文,又弹裴方明;左丞甄法崇弹萧珍,又弹杜骥,又弹段国,又弹范文伯;左丞羊玄保又弹萧汪;左丞殷景熙弹张仲仁;兼左丞何承天弹吕万龄。并不归罪,皆为重劾。凡兹十弹,差是宪、旷之比,悉无及中丞之议。左丞荀万秋、刘藏、江谧弹王僧朗、王云之、陶宝度,不及中丞,最是近例之明者”。然皇帝认为 “(陆)澄表据多谬,不足深劾,可白衣领职”[9]。尽管对陆澄处罚较轻,仅免去其爵位却仍保留了本职,仍然可以证明左丞确有监察纠弹包括中丞在内的御史等监察官员的权力。

正因为左丞负有极大的监察职权,所以《册府元龟》将其事迹列入《宪官部》。南朝梁人徐勉曾撰有一部名为《左丞弹事》的书,共5卷。[10]之所以将左丞视为宪官,是因为监察职能在其全部职能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除了以上职能外,左丞还兼管百官朝仪,《续汉书·百官志》曰:“左丞掌录尚书吏人上章,百官威仪。”[11]这里所谓掌“百官威仪”,实际上是指监察祭祀与朝会礼仪,所谓掌“宗庙祠祀,朝仪礼制”[12]。这一职能在唐代则划归御史台。此外,左丞有时奉命兼管刑狱之事,如北齐卢斐,“天保中,稍迁尚书左丞,别典京畿诏狱,酷滥非人情所为。无问事之大小,拷掠过度,于大棒车辐下死者非一。或严冬至寒,置囚于冰雪之上;或盛夏酷热,暴之日下。枉陷人致死者,前后百数。又伺察官人罪失,动即奏闻,朝士见之,莫不重迹屏气,皆目之为卢校事”[13]。这种情况在其他诸朝也有出现。

至于尚书右丞则无以上这些方面的职能,其职能主要体现在经济事务方面。《汉官典职》曰:“右丞与仆射掌禀假钱谷诸财用。”[14]这一记载较为简略,具体而言,“右丞掌台内库藏庐舍,凡诸器用之物,及廪振人租布,刑狱兵器,督录远道文书章表奏事”[15]。这是汉晋时期的规定,另据《宋书·百官志》记载,右丞的上述职能并没有大的变化,从而证明在汉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右丞的职能并不包括监察之权,这一点与唐制颇不相同。

二 左右丞的监察职能

隋代的左右丞仍然沿袭了前代之制,所谓置“左、右丞各一人,佐令、仆射知省事。左掌台内分职仪、禁令、报人章,督录近道文书章表奏事,纠诸不法。右掌台内藏及庐舍、凡诸器用之物,督录远道文书章表奏事”[16]。唐代之制在沿袭前代制度的基础上,也有所变化。最主要的变化是赋予了尚书右丞与左丞一样的监察之权。《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说:“左丞掌管辖诸司,纠正省内……若右丞阙,则并行之。……若左丞阙,右丞兼知其事。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之。”《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的记载更加简洁,所谓左右丞“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册府元龟》卷五一二《宪官部·总序》亦载:唐“尚书左、右丞,掌纠举宪章,御史纠劾不当者,兼得弹奏,亦宪官之任也”。其余政书所载大同小异。唐代的这种变化,是这一历史时期强化对官员监察的一种反映,有利于吏治的改变。

此外,从上述关于尚书左右丞监察职能的记载,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其监察的对象有所变化,即强调对尚书省内部和御史的监察。这是由于唐朝的监察制度比前代更加健全,把监察权力集中到了御史台,其下设的三院御史将监察的触角几乎覆盖了所有政府部门,使得魏晋以来因事而设,职权不清,多头监察的情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秦汉时期以御史大夫的属官御史中丞为监察官员,却又赋予其许多其他方面的职责;又以丞相司直为监察官员,同时也兼管其他事务;此外,又以尚书左丞兼管监察之务,在地方除了设置督邮之外,还由中央派出刺史负责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这些监察官员之间又没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且都或多或少地掌管一些非监察方面的政务或者事务,因此这一时期还不存在独立的监察机构和专职的监察官员。南北朝时期虽然出现了御史台这一机构,不置御史大夫,而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下辖若干御史,与左丞、司隶校尉之间仍缺乏明确的分工,致使监察之权不能集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官员的监察效力。

至唐代监察大权集中于御史台,使其真正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朝廷百司及地方官员无不在其监察范围之内,事权更加集中。在这种情况下,尚书左右丞对尚书省之外官员的监察权虽然没有削夺,但却集中在对尚书省内部的监管和对御史台的监察上。对尚书省内的官员御史台亦有权监察,左右丞在这方面的作用与其他诸司内所设的负责风纪的官员一样,其性质只是本部门内部一种纠纪官员,所谓“纪正省内”[17],就是这个意思。至于其对御史台的监察,这正是唐朝完善的一种表现。因为御史台的监察权力加强后,如何对其进行监察便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把这种权力赋予左右丞,既是沿袭历代旧制的体现,又可将所有机构和官员都置于监管之下,互相制约,不留监察死角,此种制度的设计是唐代职官制度的一个优点,很值得学习和借鉴。

唐制,左右丞有决定尚书省郎官选任及黜陟之权,唐德宗时虽然一度改为“令尚书及左右丞、侍郎各举本司”[18]郎官,但很快又恢复了旧制,故白居易在《庾承宣可尚书右丞制》中说:左右丞“坐曹得出入郎官,立朝得奏弹御史”[19]。元稹在文宗大和年间任尚书左丞时,“振举纪纲,出郎官颇乖公议者七人”[20]。又由于其拥有纠举尚书省官员的权力,故对左右丞敬畏者并不仅限于郎官,包括诸部尚书亦畏惧三分。关于这方面的记载颇多,以下略举数例,以见其一斑。

崔善为在唐高祖时,“擢累尚书左丞,用清察称。诸曹史恶之,以其短而伛,嘲曰:‘曲如钩,例封侯。’欲沮罢所任。帝闻……因下令购谤者,谤乃止”[21]

倪泉在开元时,“再为尚书右丞,复如前政矣。……公之再持省辖也,裨补阙典,贯穿庶务。指冰释,人吏惮其锋芒;臧否区分,郎官畏其沙汰”[22]

元和八年(813)六月,“裴佶为左丞。时兵部尚书李巽兼盐铁使,将以使局置于本行,经构已半,会佶拜命,坚执以为不可,遂令撤之。巽恃恩而强,时重佶之有守”[23]

韦弘景,“征拜尚书左丞,驳吏部授官不当者六十人。弘景素以鲠亮称,及居纲辖之地,郎吏望风修整”[24]

杨于陵任右仆射时,“郎官惰于宿直,临直多以假免,公白右丞,建立条例,郎官不悦,为作口语”[25]

“韦温为尚书左丞,开成三年,弹奏吏部员外郎张文规:长庆中父弘靖陷在幽州,文规逗留京雒,不便赴难,不宜在南宫。故出文规为安州刺史。”[26]

尚书省诸部郎官的日常工作自有本部长官管理,左右丞的责任是纠举其违法以及施政不当的行为,同时由于左右丞负责都省工作,所以对省内政务亦负有管理之责,加之其拥有选任郎官之权,郎官对其敬畏亦在情理之中。至于诸部尚书虽然其品秩高于左右丞,权任颇重,由于唐朝制度赋予左右丞这方面的权力,所以才出现了上述裴佶督促兵部尚书李巽撤去盐铁使局的现象。这样的事例还很多,如唐德宗贞元七年(791)八月,“尚书左丞赵憬言前荐果州刺史韦诞,坐赃废,请降其考。校考使、吏部尚书刘滋以憬能言其过,奏中上考”[27]。这是尚书左丞监督负责百官考课的吏部尚书的事例。总之,尚书省内部的官员不论地位高下,都处在左右丞的监察范围之内。正因为如此,所以皇帝每有整顿吏风的命令,凡涉及尚书省的,莫不委派左右丞负责。如玄宗开元十一年(723)六月,“帝谓宰臣曰:‘尚书省诸曹,事多因循,颇亏格式,伪滥之辈,缘此得行。可令左右丞申明勾当,勿使更然。’”[28]类似这样的命令玄宗还多次下达过。其在《饬尚书诸司诏》中指出:

如闻诸司郎中、员外郎,怠于理烦,业唯养望,凡厥案牍,每多停拥。容纵典吏,仍有货赇,欲使四方,何以取则?事资先令,义贵能改。宜令当司官长殷勤示谕,并委左右丞勾当。其有与夺不当,及稽滞稍多者,各以状闻。[29]

这道诏书将左右丞与尚书省诸司长官对郎官的管理分工说得十分清楚了。唐代宗在《南郊赦文》中也说:“尚书省政理所系,左右丞纲辖攸归,比来百司,职事皆废,宜令明征式令,各举所职。”[30]

即使郎官奉命出使在外,仍然要受到左右丞的监管,这一点在唐文宗太和七年(833)闰七月的诏书中有明确的反映,原文如下:

前后制敕应诸道违法征科及刑政冤滥,皆委出使郎官、御史访察闻奏。虽有此文,未尝举职,向外生人劳弊,朝廷莫得尽知。自今已后,应出使郎官、御史所历州县,其长吏政绩、闾阎疾苦及水旱灾伤,并一一条录闻奏。郎官宜委左右丞勾当,法官委大理卿勾当,限朝见后五日内闻奏。[31]

郎官出使由左右丞监督,御史则由大理卿监督,这一分工说明尚书省的官员无论是在京还是出使在外,也仍然要接受左右丞的监管。

尚书左右丞既然负有纠举御史的权力,因此在唐代凡涉及御史台职责时便指使左右丞监督之,如太和四年(830)六月诏:“如闻御史台、大理寺、京兆府及诸县囚徒,近日讯鞫,例多停滞。自今已后,宜令所司速详决处分,其诸司应推狱,有稽缓稍甚与夺或乖者,仍委尚书左右丞及分察御史,纠举以闻。”[32]因为其中涉及御史台,故不可能全都命分察御史纠举,其纠举的只能是御史台之外的其他部门,而纠举御史台者为左右丞。类似史料还有不少,证明左右丞的确履行了其在这方面的职责。左右丞在这方面的职责直到五代时期仍然被沿袭下来了,如后唐时张鹏任御史中丞,清泰元年(934),“鹏又自举内殿起居,门外序班与御史晚到失仪。诏各罚一月俸料”。原注曰:“故事:御史府不治,尚书左右丞举奏,今鹏自弹,则尚书左右丞可知矣。”[33]这里所谓“故事”,就是指唐制,由于举行内殿起居时,御史晚到失仪,本该由左右丞举奏,反倒是御史中丞纠弹了本部门的官员,故曰“尚书左右丞可知矣”,意为其没有尽到责任。

在唐代左右丞除了必须履行对本省官员和御史台的监察外,并不表示其已失去了对省外官员的监察之责,只不过其监察的重点不再是其他诸司而已。有关这些方面的记载也颇多,试举数例:

贞观时,“时司农市木橦,倍直与民,右丞韦悰劾吏隐没,事下大理讯鞫”[34]

元和十五年(820),“吕元膺为左丞。时度支使潘孟阳、太府少卿王遂互相奏论,孟阳除散骑常侍,遂为邓州刺史,皆假以美词。元膺封还诏书,请明示曲直。又江西观察使裴堪奏处州刺史李将顺赃状,朝廷不覆按,遽贬将顺道州司户。元膺曰:‘廉使奏刺史赃罪,不覆验即谪去,纵堪之词足信,而亦不可为天下法。’又封还诏书,请发御史按问”[35]

唐穆宗时,驸马都尉于季友,请求穆宗改其父于頔谥号,“会徐泗节度使李愬亦为请,更赐谥曰思。尚书右丞张正甫封还诏书”[36]

在这几条史料中,除了第一条为右丞主动弹劾司农寺官吏外,其余两条均为左右丞在执行诏书时,发现处置不当,而封还了诏书,这也是其覆行监察之责的另一种形式。正因为尚书左右丞仍然具有纠举其他诸司的权力,所以唐朝的文献在提到这一官职时,往往有“纪纲一台,弥纶百事”[37];“决会政要,扶树理本”[38]的说法。贞观时人刘洎在论曾任过左丞的戴胄和右丞的魏徵时,也称赞他们:“并晓达吏方,质性平直,事应弹举,无所回避。”[39]

由于左右丞负有监察之责,所以在唐代凡刑狱之事或命其监察,或命其参与审理。如“德宗贞元二年七月,司门员外王休为左赞善大夫,以判刑部断狱失理,为右丞元琇所奏,故就冗秩。时政尚因循,宰相简辖琇,独举其职,议者多之”[40]。这是其监察刑狱之事的例子。大历三年(768)八月,“御史大夫崔涣为税地青苗钱使,给百官俸钱不平,诏尚书左丞蒋涣按鞫,贬崔涣为道州刺史”[41]。这是其直接负责审理刑狱的例子,之所以命其负责此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审理对象是御史大夫,这正是左右丞监察的对象。左右丞参与刑狱之事更多的还是纠举监督,如玄宗时曾颁制规定:“其诉枉屈人,任申牒刑部;事状似枉者,为牒本使勘问,尽其道理;无本使者,追本案为其寻究;应雪者,本司断后,委左右丞更审详覆。”[42]开元二年(714)四月五日又颁敕曰:“在京有诉冤者,并于尚书省陈牒,所由司为理。若稽延致有屈滞者,委左右丞及御史台访察闻奏。如未经尚书省,不得辄入于三司越诉。”[43]由于有唐一代左右丞常参与刑狱之事,所以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其也经常参与,如太宗时,魏徵为尚书右丞。时“庆州乐蟠县令叱奴盗用官仓,推逐并实”,太宗下令处死。“中书舍人杨文瓘奏,据律不合死。”太宗不听,“尚书右丞魏徵对曰:‘陛下设法,与天下共之。今若改张,多将法外畏罪,且后有重者,又何以加之?”[44]

由于左右丞与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均负有监察之责,所以唐朝也往往命其兼任御史台的官职,或者命御史大夫、中丞等兼左右丞。如苗晋卿,天宝中“召为宪部,兼左丞”[45]。韦思谦,高宗时由尚书左丞,“进御史大夫”[46]。李涵,永泰元年(765)七月,以尚书左丞兼御史大夫。[47]齐映,贞元中“为尚书左丞、御史大夫”[48]。武宗会昌时,李让夷为尚书右丞兼御史中丞。[49]大中十一年(857),夏侯孜为御史中丞,兼尚书右丞。[50]乾宁四年(897)九月,“以御史中丞狄归昌为尚书右丞”[51]。类似的史料还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唐朝之所以这样做,目的恐怕还是在于加强对百官的监察。贞元元年(785)颁布的《冬至大礼大赦制》说:“自顷制敕颁行,所司多不遵守,王臣奉职,岂所宜然?委御史台、左右丞切纠稽违,无壅朕命。”[52]可见以御史台与左右丞加强对臣僚的监察,以维持政令的畅通是唐朝一贯的做法。

三 左右丞的勾检职能

唐朝在中央诸司与地方各级官府中皆置有专职勾检官员,唯独尚书六部不置,原因就在于六部隶属于尚书省,并非独立的机构,因尚书省置有勾检官员,故六部就没有必要再设置了。那么尚书省的勾检官员有哪些呢?从史籍记载看,主要是尚书都省的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和六都事,严格地说左右丞也属于勾检官员。《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载:“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掌付十有二司之事,以举正稽违,省署符目;都事监而受焉。”即六部二十四司分别由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负责十二司的勾检之务,郎中、员外郎勾检完毕后,则由都事进行复查,准确无误后,则盖印施行,上述的“监而受焉”一句就是这个意思。

唐朝的勾检制度规定:“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讫,皆书其上端,记年、月、日,纳诸库。凡施行公文应印者,监印之官考其事目,无或差缪,然后印之;必书于历,每月终纳诸库。”[53]

关于尚书都省的勾检职责,史籍中有详尽的记载,录之如下:

凡天下制敕计奏之数,省符宣告之节,率以岁终为断。京师诸司,皆以四月一日纳于都省。其天下诸州,则本司推校,以授勾官。勾官审之,连署封印,附计帐,使纳于都省。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诸司令史对覆。[54]

可见不论是中央诸司还是地方官府的各种文件,每年都要汇总于尚书都省,唐人将其称为“司会之府”[55],就是这个意思。从“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诸司令史对覆”一句看,其复查的文案不仅限于六部,也包括在京诸司和地方官府在内。

唐朝置都事六人,从七品上,分掌六部文案的复查,《册府元龟》卷四五七《台省部·总序》载:“(尚书)省又有都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分行曹事。”说的也是这个意思。其复查中央诸司与地方文案时,也是通过六部分别汇总呈报的,“分行曹事”一句,将这一规定表达得很清楚了。至于“都事集诸司令史对覆”一句中的“诸司令史”,是指在复查时,由六部诸司的令史与都事以及尚书都省的主事、令史等共同覆核。这一点《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说得很清楚,所谓都省“以主事、令史、书令史署覆文案,出符目”。这种工作实际上是由主事、令史、书令史等具体完成的,都事并不承担具体任务,其作用在于主持和督察,以防止错失脱漏,都事具体职责是“受事发辰、察稽失、监印、给纸笔”[56]。其中“察稽失”,就是指其在对覆文案中的这种职责。正因为如此,武则天在神功元年(697)才说:“尚书都事,七品官中,亦为紧要。”[57]

从上引《唐六典》左、右司郎中、员外郎的职能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掌付十有二司之事”。因为不论是上行或者下行的公文皆要汇总于尚书都省,然后由都省交付六部二十四司去办,引文所谓的“付”字,就是指此意;二是“举正稽违,省署符目”,这属于其勾检职责。另据《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载:

(大历)十四年六月敕:“天下诸使及州府,须有改革处置事,一切先申尚书省。委仆射以下商量闻奏,不得辄自奏请。”建中三年正月,尚书左丞庾准奏:“省内诸司文案,准式,并合都省发付诸司判讫,都省句检稽失。近日以来,旧章多废。若不由此发句,无以总其条流。其有引敕及例不由都省发句者,伏望自今以后,不在行用之限。庶绝舛缪,式正彝伦。”从之。

其实自唐朝建立以来一直就实行这一制度,只是由于唐后期诸制废弛,于是才在这时再次强调。引文所说的“委仆射以下商量闻奏”,其实无法实施,因为左右仆射自从退出宰相行列后,“仍然不主尚书省事务,便成为优崇退位宰相及文武大臣的空职,而左右丞则成为都省的实际长官”[58]。上引《唐会要》中建中三年的这一条记载,正好是对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职能的最好说明,“并合都省发付诸司判讫”,是指其第一种职能;“都省句检稽失”,是指其第二种职能。这一切与前引《唐六典》之文完全吻合。有关这一问题,敦煌文书P.2819开元《公式令》残卷亦可得到证实:

36.尚书省下符式。凡应为解向上者,上宫(官)向

37.下皆为符。首判之官署位,准郎中。其出符

38.者,皆须案成并案送都省检勾。若事当计会者,仍别

39.录会日与符俱送省。其余公文及内外诸司应出文书

40.者,皆准此。

可以看出所有政务皆由诸司郎官主判,案成后则送都省勾检,然后以尚书省的名义颁出。

众所周知,唐代的勾检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辰”,也就是受(付)事发辰;二是“检稽失”,即勾检稽失;三是“省署钞目”。尚书省的这三个方面职能均由都省承担,其中受事发辰,由都事承担;勾检稽失与省署钞目,则由左右司郎中与员外郎共同承担,所谓“举稽违,署符目”[59],就是这个意思。这一切都是针对尚书省内部事务而言的,至于都事主持的由诸司令史和都省之主事、令史、书令史承担的对覆文案、符目,则不局限于尚书省内部诸司,也包括了京师诸司和天下诸州在内。尚书省大量的政务通常由诸司郎官承担,案成后送都省勾检,各部尚书、侍郎一般只是签名连署而已。由于尚书省六部没有部印,[60]因此其文案完成后,送都省勾检,再由监印的都事“考其事目,无或差缪,然后印之”[61]。这种制度安排遂使得六部诸司判成的文案不得不送交都省勾检盖印,否则便很难产生效力。

至于尚书左、右丞在都省勾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领导和督察方面。《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载:“左丞……勾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右丞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这里只说了右丞管兵、刑、工十二司,没有使用“勾”字。《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载:“吏部、户部、礼部,左丞总焉;兵部、刑部、工部,右丞总焉。郎中各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上。掌付诸司之务,举稽违,署符目,知宿直,为丞之贰。”《新唐书》虽然只说了左右司郎中、员外郎的勾检职能,但从其为“为丞之贰”一句可知,这一切都是在左右丞的主导下进行的。故《册府元龟》卷四五七《台省部·总序》说:“左丞勾吏部、户部、礼部三司,右丞勾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事。”其中左丞应为勾吏、户、礼十二司之事,而不是三司。

以上所谓左丞与右丞各勾十二司的记载,只是其分工而已,并不表示这些具体事务需要他们亲自去干。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狄仁杰对武则天的一席话说清楚了这个问题,他说:“至于簿书期会之间,则有司存之而已。故左右丞已下不勾,左右丞相流已上方判,以其渐贵所致。”[62]这就是说明左右丞并非不勾,而且因为其地位渐高,非大事或疑难文案不亲自勾检而已。下面举一右丞亲自勾检的例子:

龙朔二年,有宇文化及子孙理资荫,所司理之。至于勾曹,右肃机杨昉未详案状,诉者自以道理已成,而复疑滞,劾而逼昉。昉谓曰:“未食,食毕详之。”诉者曰:“公云未食,亦知天下有累年羁旅诉者乎?”昉遽命案,立判之曰:“父杀隋主,子诉荫资,生者犹配远方,死者无宜使慰。”[63]

右肃机即右丞的改称。“所司理之”,说明吏部司已经成案,只是在都省勾稽时被右肃机杨昉驳回,推翻了原来的判案。这说明左右丞对尚书省文案拥有最后的裁决权,一旦发现有误,则有权改判,从而保证了尚书省诸司判案的正确性。不过在唐代也存在“勾司以案成为事了,不究是非”[64]的情况存在,因此左右丞的人选便显得十分重要了。

需要说明的是,都事率诸令史所进行的对覆文案,却不必驳回的,“若有隐漏、不同,皆附于考课焉”[65]。这是因为这些文案大都来自中央诸司及地方官府,且为上一年已经执行了的文案,只能在复查以后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官员考课的依据。

唐朝规定左右丞若未全置,则一人可代行另一人的职权。“《唐职员令》曰:‘左右司郎中,掌副左右丞所管诸司事,署抄目,举稽失,知台内宿直。若本司郎中不在并行之。’”[66]即左右司郎中不全置时,其中一人亦可代另一人的职权。

在唐代以左右丞为首的都省与六部诸司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监临”关系。那么,何谓“监临”呢?唐律规定:“诸称‘监临’者,统摄案验为监临。”又曰:“若省、台、寺、监及诸卫等,各于临统本司之内,名挂本司者,并为‘监临’。…… 尚书省虽管州、府,文案若无关涉,不得常为监临。内外诸司皆准此。”[67]也就是说,负有“统摄案验”职责者,并且属于临统本司之内者为“监临”;尚书省虽管府、州,只有在文案相关涉时才发生关系,没有文案关涉时,则不发生关系,且不在本司之内,故不能称为“监临”。尚书都省与六部诸司为同一机构,又有“统摄案验”的职责,所以其关系为监临关系。这种监临关系不仅表现在文案勾检和监察上,日常事务也在其管理之下。唐德宗贞元七年(791)敕旨:“宜委诸曹司,各以本司杂钱,置所要律令格式。其中要节,仍准旧例录在(郎)官厅壁。左右丞勾当事毕日奏闻。”[68]之所以要求左右丞奏闻,原因就在于其负有管理之责。

四 结语

由于左右丞是所谓“会府之枢辖”[69],事权甚重,所以有唐一代对其选用颇为重视,但是在实际上左右丞行使职权却步履艰难,原因就在于唐制在这方面存在着关系不顺的问题。唐制:左丞正四品上,右丞正四品下,而六部尚书却是三品官(其中吏部尚书正三品,其余为从三品),如果尚书再由勋贵担任,左右丞就更难以行使职权。即使在唐朝初期的贞观时期,也出现过“比者纲维不举,并为勋亲在位,品非其任,功势相倾”的现象。[70]这里所说的“勋亲”就是指时任尚书的人,“功势相倾”的结果,便是“纲维不举”。在政治混乱的唐后期,左右丞行使职权的环境就更加恶化了。自“魏晋以来,左丞得弹奏八座”[71],其中就包括六部尚书在内,但实际上这一情况却较少出现。左右丞强势者,虽然也能震慑八座,制约宰臣,但往往也会由此引来祸患。如“窦参为中书侍郎、平章事。德宗贞元中,赵景为尚书左丞,纲辖省务,清勤奉职,参恶其能,请出为同州刺史”[72]。此次诬陷虽然没有得逞,然中枪落马者,也不在少数,以至于有些左右丞“虽欲自强,先惧嚣谤”[73]。这种所谓“嚣谤”,也包括来自尚书省内部的诸司郎官以及主事、令史等。

唐初,尚书都省有左右仆射坐镇,其品秩崇高,地位尊贵,左右丞为其副职,品秩稍低,尚不构成大的问题。自从左右仆射成为闲职后,尚书都省的政务全靠左右丞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品秩就说不过去了。于是在永昌元年(689),升左右丞为从三品,却在如意元年(692)又恢复了旧制。[74]至唐朝灭亡也再没有发生过变动,直到后唐明宗时,才将右丞升为正四品上,与左丞为同一品秩的官职了。[75]

我国历代的监察制度长期以来坚持所谓以卑临尊的体制,即以地位较低的监察者,对地位较高的被监察者实施监察,这种体制之所以能长久存在下去,原因就在于监察者与被监察者没有横向关系,且不在同一部门内任职。而左右丞与六部尚书处在同一机构之内,再要按照这种体制执行,不免就有些强人所难了。因此,对唐朝的这种体制不应给予过高的评价。

宋金官制大体沿袭唐制,却有所不同,“金制,尚书令、左右丞相、平章政事,是谓宰相。左右丞、参知政事,是谓执政。大抵因唐官而稍异焉,因革不同,无足疑者”[76]。可见金代的尚书左右丞的地位已有所提高,权位皆在六部尚书之上。

宋代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在北宋前期其为寄禄官,“旧班六曹尚书下”[77],这是沿袭唐制的结果。元丰改制,恢复三省制,“废参知政事,置门下、中书二侍郎,尚书左、右丞以代其任”,均为执政官。又曰:“左丞、右丞,掌参议大政,通治省事,以贰令、仆射之职。仆射轮日当笔,遇假故,则以丞权当笔、知印。”[78]另据《宋史》卷一二〇《礼志二三》载:煕宁二年(1069),御史台言:“‘左丞蒲宗孟、右丞王安礼贺仆射上尚书省,于都堂下马。按左、右丞上下马于本厅。请付有司推治。’”安礼争论上前,以为今日置左、右丞为执政官,不应有厚薄。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马自此始。据此可知,左右丞为执政官应在元丰正式改制之前。宋哲宗时,规定尚书省事类应分轻重,“某事关尚书,某事关二丞,某事关仆射。于是三省同进呈,今欲应尚书省事旧有条例,事不至大者并委六曹长官专决。其非六曹所能决者,申都省委仆射、左右丞同商量,或送中书取旨,或直批判指挥”[79]。可见此时的左右丞地位已远在六部尚书之上,就其权位而言,相当于宋朝前期的副宰相参知政事。南宋建炎时,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门下、中书侍郎均为参知政事,于是“尚书左右丞并减罢”[80]

综上所述,可知宋制与唐制一样,左右丞虽仍然“掌贰仆射之职”,但品秩却升到了正二品。[81]其制与唐制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左右丞的权位已经远在六部尚书之上,从而理顺了唐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需要说明的是,元丰五年(1082),“诏尚书都省弹奏六察御史,纠不当者”[82]。这也是恢复唐制的表现。自南宋初罢废左右丞后,元代虽然在中书省设置了左右丞,却不再拥有监察之权。

(杜文玉,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1]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唐宋时期职官管理制度研究”(编号12BZS032)阶段性成果之一。关于唐代尚书左右丞的研究,主要有吴鹏《论唐代尚书左右丞进退郎官》(载《新疆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79—84页)一文,但未涉及其勾检及监察职能。此外,雷闻《隋与唐前期的尚书省》(收入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一文,其中第三节有一小部分内容涉及尚书都省的勾检职能,然并非专论左右丞的职能。

[2] (唐)徐坚:《初学记》卷一一《职官部上·左右丞》,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67—268页。

[3] 《初学记》卷一一《职官部上·左右丞》引,第268页。

[4] (宋)李昉:《太平御览》卷二一三《职官部十一·左丞》,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018页。

[5] (唐)李百药:《北齐书》卷四〇《唐邕传》,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532页。

[6] 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三三三《宰辅部·罢免二》,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927页。按:这条记载不见于《北齐书》与《北史》等书,《元龟》所记当另有所本。

[7] 姚思廉:《梁书》卷五〇《庾仲容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724页。

[8] 徐坚:《初学记》卷一一《职官部上·左右丞》,第268页。

[9] 《南齐书》卷三九《陆澄传》,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683页。

[10] 《册府元龟》卷六〇七《学校部·撰集》,第7281页。

[11] (唐)徐坚:《初学记》卷一一《职官部上·左右丞》,第268页。

[12] 《晋书》卷二四《职官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31页。

[13] 《北齐书》卷四七《卢斐传》,第657页。

[14] (唐)徐坚:《初学记》卷一一《职官部上·左右丞》,第268页。

[15] 《晋书》卷二四《职官志》,第731页。

[16] 《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721页。

[17] 《册府元龟》卷四五七《台省部·总序》,第5421页。

[18] 《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7页。

[19] 《全唐文》卷六六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2980页。

[20] 《旧唐书》卷一六六《元稹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336页。

[21] 《新唐书》卷九一《崔善为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795—3796页。

[22] 《大唐故尚书右丞倪公墓志铭并序》,收入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开元028,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页。

[23] 《唐会要》卷五八《左右丞》,第1172页。

[24] 《旧唐书》卷一五七《韦弘景传》,第4153—4154页。

[25] 《全唐文》卷六三九李翱《唐故金紫光禄大夫尚书右仆射……赠司空杨公墓志铭》,第2857页。

[26] 《册府元龟》卷五二〇下《宪官部·弹劾四》,第6219页。

[27] 《唐会要》卷八一《考上》,第1781页。

[28] 《册府元龟》卷一五五《帝王部·督吏》,第1878页。

[29] 《全唐文》卷二六,第126页。

[30] 《全唐文》卷四九,第234页。

[31] 《册府元龟》卷六五《帝王部·发号令四》,第724页。

[32] 《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第1827页。

[33] 《册府元龟》卷五一七《宪官部·振举二》,第6180页。

[34] 《新唐书》卷一〇三《孙伏伽传》,第3997页。

[35] 《唐会要》卷五八《左右丞》,第1173页。

[36] 《新唐书》卷一七二《于頔传附季友传》,第5201页。

[37] 《全唐文》卷三〇八孙逖《授张绍贞尚书右丞制》,第1383页。

[38] 《全唐文》卷六六二白居易《庾承宣可尚书右丞制》,第2980页。

[39] 《全唐文》卷一五一刘洎《论左右丞须得人表》,第675页。

[40] 《册府元龟》卷五一六《宪官部·振举一》,第6160页。

[41] 《旧唐书》卷一一《代宗纪》,第290页。

[42] 《全唐文》卷二五三苏颋《洗涤官吏负犯制》,第1130页。

[43] 《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第1155页。

[44] 《唐会要》卷五八《左右丞》,第1170页。

[45] 《新唐书》卷一四〇《苗晋卿传》,第4643页。

[46] 《新唐书》卷一一六《韦思谦传》,第4228页。

[47] 《册府元龟》卷一三六《帝王部·慰劳》,第1646页。

[48] 《新唐书》卷一五〇《齐映传》,第4815页。

[49] 《新唐书》卷八《武宗纪》,第241页。

[50] 《旧唐书》卷一八下《宣宗纪》,第635页。

[51] 《旧唐书》卷二〇上《昭宗纪》,第762页。

[52] 《全唐文》卷四六一,第2085页。

[53] 《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1页。

[54] 《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第1817页。

[55] 《全唐文》卷三〇八孙逖《授崔翘尚书右丞制》,第1383页。

[56] 《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第1185页。

[57] 《唐会要》卷七五《选部·杂处置》,第1610页。

[58] 张国刚:《唐代官制》,三秦出版社1987年版,第60页。

[59] 《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第1185页。

[60] 雷闻:《隋与唐前期的尚书省》,载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一书,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85、89页。

[61] 《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1页。

[62] 《唐会要》卷五一《识量上》,第1042页。

[63] 《唐会要》卷五八《左右丞》,第1172页。

[64] 《全唐文》卷一五一刘洎《论左右丞须得人表》,第675页。

[65] 《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第12页;《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亦同,第1817页。

[66] 《太平御览》卷二一三《职官部十一》引,第1019页。

[67] 《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9页。

[68] 《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第825页。又《全唐文》卷四四二韩洄《请诸司于刑部检事奏》一文中,有“录郎官厅壁”一句,据此则引文中在“官厅”二字前当脱漏一“郎”字,第1995页。

[69] 《全唐文》卷三八四独孤及《为李给事让起复尚书左丞兼御史大夫第二表》,第1730页。

[70] 《全唐文》卷一五一刘洎《论左右丞须得人表》,第675页。

[71] 《初学记》卷一一《职官部上·左右丞》,第267页。

[72] 《册府元龟》卷三三九《宰辅部·忌害》,第4013页。

[73] 《全唐文》卷一五一刘洎《论左右丞须得人表》,第675页。

[74] 《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第1816页。

[75] 《全唐文》卷一〇七后唐明宗《升尚书右丞为正四品诏》,第480页。

[76] 《金史》卷八九《移剌子敬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990页。

[77]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789页。

[78]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789页。

[79]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三,哲宗元祐元年七月己卯,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330页。

[80]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二,建炎三年四月庚申,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474页。

[81]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六,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2439页。

[82]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第3788页。另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载:“监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则奏劾,小事则举正,号六察御史。”第38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