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苏州府赋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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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专门论著

对以苏州为首的江南重赋进行研究,始自明代,而顾炎武是集大成者。其《官田始末考》及《苏松二府田赋之重》[52]论述苏州重赋缘自官田比重甚多,租额甚重。迨至清代,由于苏州重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因而请求减免税粮的奏疏难以计数[53]。苏州重赋问题成为历史性的课题。

追索20世纪上半叶的民国学术史,苏州赋税的研究既是较早受到重视的区域性问题,也是研究成果较为集中的领域。传统见解把明代苏州田赋之重归因于政治说,即所谓明太祖怒苏松各府为张士诚守,为泄愤报复而籍没豪族富民之田为官田,按私租数额征其税。1935年梁方仲《近代田赋史中的一种奇异制度及其原因》[54]一文没有否定上述论点,但不认为这是唯一原因。作者对明代苏州赋率、赋额做了考订,指出苏、松、常、嘉、湖五府田赋之重,殊不一致,苏州最重,松江次之。苏州府属各县田赋亦轻重有别,崇明一县每亩税率最低,而长洲、吴江、昆山、太仓等州县则数倍之。该文从政治、历史、经济诸端分析了赋重的原因,并指出苏州等府赋重的原因主要在于官田之多,以及该地区经济状况的优越。

20世纪50—60年代,苏州诸府重赋成为热烈讨论的话题,但观点各异,众说纷纭。王仲荦《明代苏松嘉湖四府租额和江南纺织业》[55]从江南纺织业发达的征象出发,来解释苏州重赋的原因,认为超额的田赋乃变相的布缕之征,明政府制定繁重租额,是为加重对纺织业的剥削。周良霄《明代苏松地区的官田与重赋问题》[56]一文,从根本上否认苏州重赋的存在。苏松之所以存在重赋之名,根源在于大量官田的存在,使得赋税数字畸高于其他地方,而渲染“重赋”问题的目的,是地主阶级要变官田为民田,兼而并之。时至今日,此类观点已鲜有市场。台湾学者吴缉华《论 〈明史·食货志〉 载太祖迁怒与苏松重赋》[57]、《论明代税粮重心之地域及其重税之由来》[58],否定了“太祖迁怒”的传统看法,认为是唐宋以来历代延续积累下来的问题。另外其《论明代前期税粮重心之减税背景及影响》[59]一文,具体分析了对苏州等地赋税的减免,以及重赋对明代社会经济和财政的影响。

20世纪80—90年代,对江南重赋问题的讨论继续升温,苏州诸府不存在重赋以及赋重完全归因于政治说基本上被否定。林金树《试论明代苏松二府的重赋问题》[60]是研究苏州重赋的扛鼎之作。关于苏松是否存在重赋问题,作者首先厘清了官田之赋与民田之赋、官租与私租的概念,认为官田的“官租”和赋税没有什么不同,而是和赋税“合为一体”了。其次从税粮总额、亩均税额、人均税额、与全国重点产粮区比较、与江南地区比较、与南直隶诸府比较、与常镇嘉湖诸府比较七个方面得出苏松赋税确是全国之最的结论。最后,作者批驳了“私田变为官田没有增加农民负担”和“官田得免差徭”的观点。关于苏州重赋之原因,作者以大量史实否定了明太祖“迁怒”说,认为其根源在于历来官田多,并且赋苛重。《关于明代江南官田的几个问题》[61]以苏州为主要例证,从官田构成的角度,深层次探讨重赋的原因,认为占官田数额70%的宋元官田是重赋的主体。

郭厚安《明代江南赋重问题析》[62]认为江南是明朝立国的基础,苏州诸府重赋首先归因于这里的经济繁荣,其次继承了江南赋税不断加重的历史趋势,还在于朱元璋实行“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的政策。樊树志《明代江南官田与重赋之面面观》[63]对官田最多、赋税最重的苏州作了详细考察。指出苏州等地官田是特殊的民田,其重赋并不像人们估计的那么严重。苏州府税粮全国第一,是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同刊唐文基《明代江南重赋问题和国有官田的私有化》,也论述了明代苏州诸府的重赋问题。作者认为苏州赋税负担逐步加重的原因,是两宋以来尤其是明初统治者,用暴力抑制江南大地主土地私有制发展,扩充国有土地以增加财政收入的结果。亩均田赋负担最重的苏州,是全国平均数的八倍以上,以至于税征不及半,逋赋严重。

1993年,范金民、夏维中专著《苏州地区社会经济史(明清卷)》由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对苏州重赋问题着墨甚多。作者批评了苏州不存在重赋、重赋有其名而无其实、重赋归之于政治说等观点,指出重赋在于历代官田的存在和明初官田数额、赋额的巨大飞跃,而苏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重赋形成的内因。此后范金民专论《江南重赋原因的探讨》[64]则对上述观点有了进一步阐释。作者以苏州府为论述重点,认为江南重赋形成的过程,乃是官田不断扩充的过程,这与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不谋而合。但作者同时认为重赋是经济发展结果的说法不能成立,此与梁方仲、樊树志、郭厚安等学者的观点不甚一致。同时,该著亦是研究明代苏州经济史的权威著作,对社会经济各方面,尤其是赋役制度的演进,有较为深入的考察。

赵全鹏20世纪90年代发表的《明代漕运与江南重赋》[65],对重赋原因另有论说,且特别强调苏州诸府重赋与漕运的关系。通过考证分析,作者认为江南白粮运输实际耗费接近原额的十倍,漕运实际农民承担为原额的二三倍,其中苏州府仅耗米一项,数额几乎接近正额,因而漕运是江南重赋的原因。郑克晟《明代重赋出于政治原因说》[66]通盘考察明代江南、江西、陕西等重赋区,认为这些地区虽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不同,但其共同点亦非常明显。元末明初,上述地区均为朱氏敌对势力所盘踞,并与明军抗衡多日,此为其遭受重赋政策惩罚的原因。不仅众多明清学者将江南重赋归因于张士诚抵抗朱元璋,而且《明实录》《明史》亦如此认定。这为苏州重赋传统政治说提供了新的支撑。

上述论说,恰如郑克晟先生所言,“有谓朱元璋怒吴民附张士诚以惩一时之顽者;有谓江南重赋是由于朱元璋打击豪强地主所造成者,另有谓江南重赋乃由于宋元时期该地区本已重者,又有谓该地区明代官田甚多,官田本身必然赋重者;亦有谓系出于明朝统治者财政之需要者;还有谓苏松重赋是由于当地经济繁荣,是经济发展的结果”[67]。就苏州而言,重赋是客观存在的,是历史、政治的原因使得官田不断增加,以及经济发展等多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单纯强调某一种原因都是不足取的。尽管在一些大的问题,如政治原因说,和小的问题,如对官田性质的认识,学者们并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但不妨碍整体上大家对重赋的理解。

梁方仲是近代明代赋役制度研究的奠基者。其专著《明代粮长制度》[68]作为其代表作之一,对粮长制的渊源、职责、演变及粮长的特权、阶级演化,均作了细致入微的考辨,厘清了粮长制与里甲制的关系。梁著对粮长制度在苏州设立的原因、过程、变迁以及作用和危害皆有详细论证。为确保经济中心赋税的足额征收,正是于苏州设立粮长制度的原因。如梁氏所言,“苏州一府的夏税、秋粮额数,便超过了广东、广西两省的合计额数的180%以上”[69],也超过了江南杭嘉湖三府所在布政司浙江全省的税额。

伍丹戈《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70]是在论文《明代中期的赋税改革和社会矛盾:所谓均田、均粮运动的开始和周忱的平米法》[71]和《明代均田均粮运动的发展:欧阳铎的赋税改革及其征一法》[72]的基础上完成的。作者从官田、民田的分析着手,围绕均田、均粮运动的由来及发展,阐述赋役改革的历史意义。涉及苏州府部分,作者辨析了官田的种类、数量和科则,指出明代税粮从官田中征收到的部分,应该占有压倒性优势。而由于赋税苛敛、农户逃亡导致的逋赋,虽多次蠲免亦不能彻底解决,赋税改革是必然的路径选择。作者以较多篇幅阐述了周忱、欧阳铎在苏州实行的赋役改革。其中征一法改革重点在苏州,作者以昆山、嘉定两县为例,论证了明代只有苏州府做到了官民一则起科。

20世纪80年代,在大陆学者重点探讨苏松诸府重赋问题时,台湾学者则将视线投向江南赋税制度和赋役改革的研究。对苏州赋役制度史研究用力最深者,首先,当推赖惠敏专著《明代南直隶赋役制度的研究》[73]。作者以苏州等府地方志赋税资料,与官方文献互相印证,来诠释明代重要的赋税制度及其演变趋势。“赋税制度”一章,论述了苏州府鱼鳞图册的编定,官民田税则繁杂、轻重悬绝导致的弊端,以及为解决诸弊所进行的清丈和赋税改革。“徭役制度”一章,论及粮长制度时,引用了苏州府嘉定县方志资料。“税制结构”一章,以苏州府为例,阐述了明初税目结构,重赋的减征以及税制改革措施——加耗折征法和牵耗法。“赋税徭役与地方公费”一章,关涉苏州府赋役改革后,地丁派银之数量和役银的分配。

其次,郁维明亦对宣德时苏州诸府的赋役改革有较为深入的探讨。《明代周忱对江南地区经济社会的改革》[74]一书,对周忱所创立的均征加耗法、折征法、京俸就支法、均徭法以及济农仓等赋役改革措施进行了梳理,认为周忱江南的赋役改革对明代后期赋税制度的发展,具有先导性的作用。通过引用地方志书记载,并和官方文献相互印证,作者论述了周忱赋役改革的原因、内容和影响,主要包括赋税制度的流弊、徭役科派的不均、整顿税粮租额、创立折征法和均徭法等方面。

明代江南赋役制度也是日本学者重点耕耘的领域。清水泰次(1890—1961)是日本明代赋役制度史研究的开拓者,也是最早研究明代苏州经济的日本学者。早在1916年,清水氏即发表了《关于明初苏州的田租》[75]一文;《明の世宗朝に於ける蘇州地方の丈量》[76],最早对苏州土地的测量和注册更新进行了研究。其后,寺田隆信亦将明代赋税研究聚焦于苏州府,其论文《明代苏州平野の农家经济につぃて》[77],探讨了明代苏州重赋重役形成的原因,农民负担的不堪承受,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农家经营的转向。滨岛敦俊《明代江南农村社会の研究》[78],其中有专章探讨南直隶的役困,以及明末清初康熙、乾隆年间的均田均役法。另滨岛氏《明末南直隶苏、松、常三府的均田均役法》[79](《东洋学报》第57卷第3、4期),指出均田均役法是以限制豁免权和照田派役为内容的徭役改革。

森正夫是日本学者中研究苏州官田、赋役制度集大成者。《明初江南の官田につぃてーー蘇州·松江二府におけるその具體像》[80],详细探讨了明初以来苏州官民田数量、比例及增长情形;《16世紀太湖周邊地帯における官田制度の改革》[81]考察了太湖周边苏、松、常、嘉、湖五府的均田均役改革,其中重点论述了苏州府的均粮和征一法;《15世紀前半蘇州府における徭役労働制の改革》[82],论述了宣德时期苏州府实施的赋役改革,指出明代的某种徭役和附加税,从本质上来说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官田始末考〉 から 〈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へ——清初苏松地方の土地問题と頋炎武》[83],将官田制度与地主佃户关系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在上述论文基础上完成的《明代江南土地制度の研究》[84](同朋舍,1988年),基本上有体系地涵盖了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的各个方面。此外,森正夫《明中叶江南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明清时代》1985年),论述了15世纪后半叶至16世纪前半叶苏州税粮征收制度的发展,并阐明在制度改革的背景中,存在着明显的土地所有关系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