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慰安妇”问题与韩日关系:协议、争议与影响[1]
李婷婷
【内容提要】韩日政府就“慰安妇”问题达成的协议及其后续争议,对塑造两国关系的新近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协议内容与所称效力间的落差,即未就双方既有法律争议和史实争议取得本质进展,却宣称问题已获“最终和不可逆的解决”。在演变机制上,争议先在两国国内围绕本国得失、协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各自展开,尤以韩国批评者的集体行动为主要推动力;朴槿惠弹劾案后,争议以釜山少女像事件为转折点,升级为外交层面的国际法之争,两国围绕协议有效性和局限性各执一词。未来协议难免走向名存实亡,两国的历史和解因本轮争议更添复杂性。
【关键词】“慰安妇”问题 韩日关系 韩日“慰安妇”协议 历史和解 国际法
【作者简介】李婷婷,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助理教授、研究员。
韩日关系近年反复受到近现代历史遗留问题的困扰,随着2019年韩国三一运动暨临时政府成立100周年和2020年日本殖民朝鲜半岛110周年接踵而至,短期内仍将面临各种历史问题的持续牵动。对于研判韩日关系的新近变化和未来走向,“慰安妇”[2]问题可提供重要切入点:该问题自2012年底安倍再度执政后成为牵动两国关系全局的热点问题,2015年双方政府曾就此达成协议,却因饱受争议而迅速走向名存实亡。这一过程既体现出韩日关系的长期症结,也对两国关系的现状和前景有着重要影响。
“慰安妇”问题持续牵动韩日关系全局的症结和机制何在?两国政府间的官方协议为何不断引发争议?韩国政府在争议过程中的立场变化应该如何理解?协议从达成到迅速架空,给两国关系与历史和解等长期课题带来了哪些影响和启示?这些问题不但是韩日关系研究的前沿课题,对我国处理对日历史问题以及理解韩国的对外决策机制也有重要参考价值。国内学界对韩日“慰安妇”问题的历史和2015年协议的达成原因已有多方探讨,[3]但对于协议达成后两国的后续争议和外交博弈,虽有及时关注和评析,[4]却还未及从学理和政策层面加以深入研究。本文基于现有研究的成果和局限,聚焦于韩日“慰安妇”协议达成以来后续争议的内容及其演变,尝试分析两国“慰安妇”问题的症结、争议升级机制及其对韩日关系的影响。
一 协议内容:进展与局限
韩日两国关于“慰安妇”问题的交涉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尽管“慰安妇”强征事件本身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但战后因冷战格局、威权政治、历史认识等因素未受到充分关注,在对日本的战后处理和韩日邦交正常化等谈判中均未成为独立议题。直到1991年8月韩国“慰安妇”幸存者金学顺老人首次公开证言,“慰安妇”问题才进入两国公众的视野并渐受重视,韩日双方围绕史实、道义和法律责任三个层面的核心议题进行了多方交涉。2012年安倍再度执政后推行历史修正主义,“慰安妇”问题随着日方调查河野谈话出台过程等措施愈发受到关注,升级为牵动韩日关系全局的热点问题。
2015年的韩日“慰安妇”协议便是两国政府在上述背景下谋求终结争议、改善关系的产物。朴槿惠政府早期曾将“慰安妇”问题与两国关系挂钩,以日本纠正历史修正主义主张为发展关系的前提,双方一度陷入僵局。到2014年初,面对现实合作需求和美国的调解,两国政府开始尝试修复关系,于同年4月启动了关于“慰安妇”问题的外交部局长级会谈,次年初又增开了由韩国总统秘书室室长和日本国家安全保障局局长牵头的非公开高级会谈,谋求两国关系在二战结束70周年和双边关系正常化50周年的节点年内取得突破。截至2015年底,双方共进行了12轮局长级会谈和8轮非公开高级会谈,并于同年12月28日达成协议。[5]
韩日“慰安妇”协议并非书面文件,而是两国外交部部长以口头形式发表的三条共识,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关于“慰安妇”问题的史实和责任判断,日本外相岸田文雄称其为“在当时军方参与下对大量女性的名誉和尊严造成严重伤害的问题”,表示日本政府对此“痛感责任”,并宣布安倍将以内阁总理大臣的身份,向受害者表达“由衷的谢罪和反省之意”;第二,在补偿措施方面,日方承诺以政府预算出资约10亿日元,供韩国政府建立“支援”财团,两国政府合作“恢复前‘慰安妇’的名誉和尊严并治愈其心灵伤痛”;第三,关于协议效力范围,双方确认“慰安妇”问题将通过协议的履行得到“最终和不可逆的解决”,并同意在联合国等国际场合避免就该问题相互批判。此外,韩方表示有注意到日方对驻韩使馆前少女像的担忧,将与有关团体进行协商,努力寻求适当解决方案。[6]
协议内容看似简明,但两国政府对此的解读有显著分歧。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协议本身的局限——协议达成的主要基础不是两国历史认识差距的缩小和共识的扩大,而是政府恢复双边合作的政治决断,以及部分模糊表述和履约措施的创新。以下将结合韩日双方对各条内容的解读分歧,对协议的局限加以具体分析。
第一,在史实问题上,协议没有对“慰安妇”征用的强制性和日本军方的参与角色做具体判定,只是部分截取河野谈话的说法,模糊表述为“军方参与”和对女性的“严重伤害”。事后日方表示协议并不影响其近年提出的史实质疑,安倍本人也曾明确表示,日本政府的有关立场并未改变,军方或政府资料都没有证据显示“慰安妇”有被强制征用的情况。[7]对此,韩国外交部发言人强调,“慰安妇”强征是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否认的历史事实,“在受害者证言、联合国文件、远东国际法庭资料、对印尼三宝垄慰安所的巴达维亚临时法庭判决、库马拉斯瓦米报告、荷兰政府调查报告等多种资料中都已经得到证实”,[8]并呼吁日方克制可能阻碍协议履行的言行。[9]
第二,在责任性质上,协议笼统表述为日方“痛感责任”,去掉了日方看重的“道义的”等修饰语,但也没有体现韩方主张的法律责任。事后韩方认为这种模糊表述已是日方迄今的最大让步,相当于在法律问责上有所进展。时任外长尹炳世等外交界重要人士指出,这是日本官方首次在“责任”前不加修饰语,且履行措施中已事实上包括了法律责任的大部分组成要素,具有重大意义。[10]相反,日方称协议无关法律责任。岸田在协议当天强调,协议的责任表述是“基于历届内阁的立场”,“对日韩间财产请求权的法律立场与过去相比没有任何改变”;[11]安倍也指出,“慰安妇”问题通过1965年协定,“在法律上已得到完全且最终的解决,这一立场在此次共识中也毫无改动”。[12]
与此相关,协议对“慰安妇”受害者的弥补措施也较以往有所进展,但未明确这些措施是“道义补偿”还是“法律赔偿”,韩日双方对此各持不同意见。具体来讲,比起亚洲妇女基金会的民间筹款和民间运营,日本政府预算出资、韩国政府建立财团、两国合作落实等方式已部分反映了韩国受害者的法律问责要求,尽管也有批评者表示这种方式有将落实责任转嫁给韩国政府之嫌,但韩方认为这事实上已体现出法律责任的多个要素。对此,日方则强调政府预算出资的补偿方案“并非赔偿”,[13]意在划清其与法律责任的界限。
第三,在协议效力上,双方对如何理解“最终和不可逆的解决”也有严重分歧。日方认为这一表述宣告了两国“慰安妇”争议全面彻底的终结,为争议“画上了终止符”。[14]据称安倍本人也曾表示,协议是为了践行不让子孙后代背负谢罪宿命的决心,今后将不再就“慰安妇”问题对韩道歉。[15]而韩方则称该表述的适用范围有限。关于“最终”,韩国外交部指出,“慰安妇”问题包括外交悬案、普世人权、历史记忆和受害者尊严与名誉四个层面,政府间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外交层面,与恢复受害者尊严和名誉有关,但无法限制历史教育和女性人权等普世价值。此外,韩方认为“不可逆”亦有其前提,即双方的切实守约,包括“日方不得做出推翻或逆行于协议内容的言行”。[16]
此外,双方对少女像问题的解读也存在分歧。日方认为转移少女像是协议措施的组成部分和前提条件。岸田多次表示,据他理解,少女像将得到“适当的移除”;[17]自民党早期也曾提出将少女像的移除作为10亿日元划拨的条件,后又通过决议要求首相官邸就此加强对韩说服工作。[18]韩国政府则认为少女像问题与协议效力无关,强调协议内容的重点在于为寻求解决方案进行“努力”,韩方虽表示会与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协调,但无法强制后者采取特定措施,并指责日方不应做超出协议内容的解读。[19]
综上可见,韩日政府在“慰安妇”协议各项内容的解读上都有重大分歧,这反映出协议未能根本解决两国在法律和史实层面的争议,仅靠模糊表述和部分措辞或措施上的创新并无法掩盖这一事实。这样的协议内容或许有助于暂时搁置争议,但离两国政府宣称的“最终和不可逆的解决”,显然有明显差距。这种局限和落差也构成了协议达成后深陷争议的根本原因。
二 国内争议:焦点问题与演变机制
韩日“慰安妇”协议达成以来持续面临争议,根据争议的展开层面和主要参与者,以2017年初的釜山少女像事件为转折点,可以分为国内争议和外交博弈两个时期。本节聚焦于前期的国内争议,对其焦点问题与演变机制加以考察分析。
国内争议自协议达成之初便在两国社会批评者的推动下,在韩日内部分别展开。焦点议题涉及三方面,其中前两类在两国对称出现,第三类则仅见于韩国。
第一类是基于各自的国家利益认知,对协议具体内容的得失判断。韩国主要在野党和社会团体批评政府在史实等原则问题上过度让步,为日本开脱责任留下口实,且未充分体现韩国各界多年来在法律问责方面努力的成果;日方则有批评者认为政府在道歉和补偿问题上过分让步,给韩方留下了过多解读空间。
第二类批判针对的是协议整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韩国方面,批评者认为,本国在“慰安妇”问题上拥有对日外交优势,没必要强求形式上的和解,受害者补偿也无须日方出资,完全可以通过本国国内力量加以解决;在可行性上,鉴于日本右翼势力的历史修正主义认识,道歉和反省等协议内容难以得到切实履行。日方批评者则强调“慰安妇”问题通过1965年协定已完全解决,无须再订协议,更极端者则主张“慰安妇”是自愿商业行为,日方无须对此补偿或道歉;至于可行性,批评者认为韩方不会守约,还会再提新要求,使协议得不到切实履行。
第三类仅见于韩国的批判则直指协议的法理基础,从根本上挑战协议的有效性,其批判焦点主要有两方面。第一是针对协议的形式,即外长间口头协议是否具有国际法效力。时任最大在野党共同民主党党首的文在寅在协议达成后即主张其无效,指出协议内容相当于让渡国民权利,必须经过国会批准才能生效。[20]此后又有法律专家进一步撰文指出,协议刻意避开国会审议,涉嫌侵害国会的审议同意权。[21]此外,也有专家指出协议形式不符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条约的定义,即便是作为口头约定,也没能建立起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只是两国政府的政治宣言。[22]
法理批判的另一焦点议题是协议当事方权限,即韩日政府是否有权代表“慰安妇”受害者达成和解。韩国代表性“慰安妇”权益团体“韩国挺身队问题对策协议会”(以下简称“挺对协”)联合百家市民团体发表声明,指出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将“慰安妇”受害者排除在外,在内容上则“彻底背叛受害者和国民的愿望”。[23]韩国民主主义法学研究会也发表声明,认为协议排除“慰安妇”受害者的做法不但是无效的,还有违国际人权标准。[24]此外,“慰安妇”受害者代表和“挺对协”还通过每周三在驻韩日本使馆前例行集会和在韩、日、美等国召开记者会等形式积极发声,争取国际理解和支持。受其影响,联合国有关机构和官员也曾对协议未考虑“慰安妇”受害者的感受表示遗憾,指出只有受害当事人才有权判断是否得到了真诚的赔偿。[25]
面对国内批评,韩、日政府均采取了多方应对措施来维护协议成果,防止争议扩散。首先,双方积极进行对内说服工作,宣传协议对本国的有利之处,并强调尽快解决“慰安妇”问题的重要性。除了恢复双边合作的共同需求以外,朴槿惠总统强调应在更多“慰安妇”受害者在世时解决问题,安倍首相则强调不让后代继续背负道歉命运。[26]其次,双方还加紧履行和坐实协议。韩国在2016年7月成立了“和解—治愈财团”,日本内阁次月即批准从无须国会审议的年度预算预备费中出资10亿日元并完成汇款,随后财团按在世受害者1亿韩元、去世受害者2000万韩元的标准,开始向登记在册的“慰安妇”受害者及其遗属发放现金。此外,两国政府也相互保持克制,避免矛盾升级,即便出现应媒体要求不得不就对方政府的分歧解读进行评论的情况,也只是强调珍惜协议成果和呼吁为履行协议营造良好氛围,避免直接批评。通过这些措施,两国政府在协议达成之初得以将争议控制在国内层面。
但与此同时,两国国内争议的演变方向却背道而驰:日本的国内争议趋向收敛,而韩国社会与政府的矛盾却逐渐加剧。究其原因,日本批评者的国家利益认知和政策主张有极右倾向,经过政府的事后解读和强硬表态,初期争议逐渐收敛为几大共识,如日本对政府法律责任和“慰安妇”强征性问题的立场不变、日本已通过出资完成履约、对韩“慰安妇”问题已彻底解决、韩方应继续落实受害者补偿和少女像迁移等。相反,韩国批评者多属进步派,与朴槿惠保守政府的政见不同,在“慰安妇”问题上更看重受害者立场和女性人权等原则性问题,而非政府单方面判断的政治需求。再加上政府的事后应对背离批评者的诉求,愈发激起后者的不满,并逐渐演化为各种集体行动,如大学生守护少女像行动、社会团体建立替代性民间财团、律师团体起诉政府有关负责人、在野党提起废除协议的国会议案等,进一步扩大了批评者的社会基础及其与本国政府间的隔阂。
三 外交博弈:国际法之争及其政治含义
随着2016年底韩国爆出“亲信干政门”以及朴槿惠总统弹劾案的推进,两国政府分别管控国内争议的局面发生重大变化,韩国的舆论天平加速倒向批评者一方。以次年初的釜山少女像风波为标志,争议进一步扩展到了外交层面。此后韩、日政府作为协议当事方和国内外双层博弈的主要承担者,将争议焦点锁定在了国际法问题上。本节聚焦外交博弈的两大事件——釜山少女像风波和文在寅新政府对“慰安妇”协议的国内调查和处理,对韩日双方的争议焦点、博弈机制及其背后的政治含义加以深入解析。
釜山少女像风波的起因是韩国市民团体在日本驻釜山领馆门前新设“慰安妇”少女像,地方政府迫于舆论压力最终予以批准。日方对此高调应对,先是官房长官菅义伟要求韩方撤回许可,随后又宣布临时召回驻韩大使,并采取中断日韩货币互换协议磋商、推迟日韩高级经济对话、临时召回釜山总领事和暂停领事馆人员出席釜山市相关活动等措施。[27]这些措施在韩引发了强烈反弹,但由于总统弹劾和下届大选成为压倒性政治议程,政府无暇对日深入交涉,两国陷入长期僵持,直到韩国总统选举一个月前,日本大使才在离岗85天后返韩。
日方将其强势做法解释为守护国际法,指责韩国允许新设少女像有违“慰安妇”协议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慰安妇”协议,日方认为驻韩使馆前少女像的移除是协议履行措施的一部分,并根据自身解读,指责韩方在使馆少女像尚未移除的情况下又允许在釜山领馆前新设少女像有违协议精神。此外,日方还援引《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指责在其使领馆前建少女像“有损使馆尊严”。[28]对此,韩方认为日方的主张超出了协议和公约的原本内容,有滥用国际法之嫌。
少女像和两国的国际法解读差异都不是新问题,日方这次之所以如此高调回应,实因其背后有多重政治考量。首先,面对韩国的政治变局,安倍政府唯恐韩方推翻协议。日本各界从朴槿惠丑闻曝光之初就开始担心韩国改变“慰安妇”政策,到了2016年底,面对韩国国会通过总统弹劾案、相关舆论进一步恶化的局面,日方先发制人强硬表态,有助于遏阻韩方推翻协议。此外,在国内舆论较为统一的“慰安妇”问题上对韩发难,也利于安倍提振国内支持。基于多方考虑,安倍政府抓住釜山少女像设在日本领馆门前这一特殊行为,以守护国际法为由进行了强硬反击。
如果说釜山少女像风波是日方有意强调“慰安妇”协议的有效性,韩国政府对“慰安妇”协议的国内调查则重在凸显协议的局限性。文在寅总统当选之初便宣布成立外交部部长直属工作组,全面检验“慰安妇”协议的达成过程和内容,[29]还对协议的履行机构“和解—治愈财团”发起了审查,派会计和审计人员评估其运营和资金情况。[30]工作组在2017年底发布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协议在程序上未能充分体现受害者中心和国民中心原则,青瓦台和外交部沟通不足,在内容上则包括非公开约定。[31]据此,文在寅表示“协议在程序和内容上都有重大缺陷”,“不能解决‘慰安妇’问题”。[32]日本方面则对此发出了超强警告,称“日韩关系将无法管控”,协议“一毫米都不会改变”。[33]
韩方的用意在于通过论证协议在原则和程序上的缺陷,指出协议效力存在局限。在协议原则上,韩方指出协议有违国际社会在解决女性人权问题时普遍遵循的受害者中心主义原则,协商过程中,外交部在协议效力最终和不可逆、克制对日批判承诺和补偿金额等重要问题上未告知受害者。[34]在程序上,报告指出协商决策权过度集中于青瓦台,外交部被边缘化,不符合正当民主程序。[35]对此,日方则予以反驳,指出协议是“在民主选举的两国首脑领导下”,“经过正当谈判过程达成的”,表示“不认为谈判过程存在问题”。[36]
在此基础上,韩国政府又通过一系列国内程序,逐步架空了“慰安妇”协议的履行基础。2018年1月,韩国外长康京和宣布将以政府预算出资同等金额,抵换日方所拨的10亿日元;[37]这笔预算在7月下旬获批,国务会议同意以政府预备费向女性家族部下辖的“两性平等基金”出资103亿韩元。[38]此外,韩国政府还于2018年11月宣布将解散基于“慰安妇”协议建立的“和解—治愈财团”;关于日方拨款的余额(约57.8亿韩元)和韩方出资103亿韩元的后续用途,将与“慰安妇”受害者和相关团体协商规划。[39]
尽管如此,韩国政府还是反复强调并不准备推翻“慰安妇”协议或要求日方重新谈判,也不会单方面返还日方出资余额,[40]这较文在寅早期的政策主张和“慰安妇”受害者的要求已有所缓和,除顾及了日方的国际法指控外,也中和了多方政治考量。首先,韩国部分参与对日决策的政治精英反对推翻协议,担心这种做法会严重损害对日关系和本国信誉。这其中既有协议支持者,也包括虽不满协议、但反对过激应对的稳健派,其在韩国内外决策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其次,日方此前的强硬态度,尤其是在少女像风波中的强势应对,降低了韩国对重新谈判的预期。此外,韩日合作,尤其是在朝核问题上的美日韩安全合作的现实需求,也使韩方对过度激化韩日两国矛盾有所顾忌。
日本方面的反应同样带有折中意味,一方面延续既有立场、敦促韩方信守协议,另一方面则改变少女像风波时的强硬做法,采取了更为克制的应对方式。在国际法主张方面,安倍在韩国宣布解散财团后重申“日韩共识是最终且不可逆的解决”,并指出“若不遵守国际承诺,则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将无法成立”;外相河野太郎则称对韩方的决定“终究无法接受”,指出“履行共识固然是对我国(日本),更是对国际社会的职责”。对于拨款余额,官房长官菅义伟表示不打算要求归还,而是“将强烈要求剩余钱款从切实履行共识的观点出发被妥善使用,勿以与日本政府意向相悖的形式被使用”。但与此同时,日本方面并未提高调门将韩方决定定义为撕毁协议,或是采取召驻韩大使临时回国的对抗措施。[41]与韩方情况类似,这也体现了日方政府对国内政治、韩方立场和日韩合作需求的多方政治考量。
总之,经过两轮外交博弈,日本方面得以遏阻韩方推翻协议,韩国方面则得以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并加以架空,可以说双方都整合并代表了各自国内的主流民意,避免了对本国而言的最差结果。出于强调自身主张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两国在两轮外交博弈中都以国际法问题为中心,并将争议焦点落在了双方对协议效力的解读差异上。无论是从国际法争议还是从国内外双层政治博弈来看,韩、日政府短期内都难以在现有立场上做出让步,相关争议在未来很可能陷入长期僵持。
四 结论
本文研究表明,韩日“慰安妇”协议之所以深陷争议,根源在于其内容本身的局限,即仅重申了两国在道义层面的既有共识,却未能在法律和史实争议问题上取得实质进展,与两国政府宣布问题已获“最终和不可逆的解决”的政治宣言之间存在显著落差。协议先在两国国内引发批判,后以釜山少女像事件为转折点,演变为外交层面的国际法之争。其中韩国批评者的主张和集体行动是推动争议持续和升级的主要动力,而朴槿惠总统弹劾案则促使争议加速进入外交层面。韩日两国目前围绕协议的有效性和局限性各执一词,预计短期难以打破国际法争议的僵局。
关于韩日“慰安妇”协议及其后续争议对两国关系的影响,可从2015年协议本身、“慰安妇”问题乃至历史和解的长期课题这两个方面加以探讨。首先,2015年协议本身恐将随着国际法效力争议的长期化而名存实亡。尽管日方仍坚称协议效力无可争议、必须遵守,但韩方的不同主张已非常明确,并通过其国内措施在补偿金和财团等方面事实上架空了协议,即便协议不被正式废除或修订,也难免走向有名无实。其次,对于历史和解的长期课题,韩日“慰安妇”协议非但没能推进和解进程,反而扩大了两国的隔阂与问题的复杂性。具体来讲,协议未能缩小双方在日本政府法律责任和“慰安妇”征用强制性问题上的既有分歧,却引出了少女像和协议本身是否符合国际法等问题,两国相互间的舆论和国民感情也在争议过程中有所恶化。这种结果也说明对于“慰安妇”问题等历史和解课题,仅靠外交手段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重视与受害者和社会舆论的沟通协调。
The “Comfort Women” Issue and ROK-Japan Relations:From Agreement to Disputes
Li Tingting
Abstract The ROK-Japan Comfort Women Agreement and its related controversies hav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shaping the subsequent developments of ROK-Japan relations. The Agreement became the target of frequent controversies mainly because of the gap between its actual achievements and claimed effects:the two governments failed to achieve fundamental progress compared to their existing legal and factual disputes,yet went so far as to claim the agreement to be “final and irreversible”. Controversies first arose respectively in the domestic realms of ROK and Japan,with regard to the national gains and losses as well as the necessity,feasibility,and validity of the Agreement,and the validity issue kept escalating in Korea due to the collective actions of Korean critics and protesters. Shortly after the Park Geun-hye impeachment and triggered by the Pusan Statue of Peace incident,controversies about the Agreement upgraded to the diplomatic level and took the form of international law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governments. In the aftermath of such disputes,the Agreement could hardly maintain efficacy except for its nominal existence,which only added more complexity to the historical reconciliation between ROK and Japan.
Keywords The “Comfort Women” Issue;ROK-Japan Relations;ROK-Japan Comfort Women Agreement;Historical Reconciliation;International Law
[1]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项目号:15@ZH009)的阶段性成果。
[2] “慰安妇”是指日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强征的随军性奴隶,各当事方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方式有不同主张。本文出于表述一致性考虑,使用了韩日协议中的说法。
[3] 参见姜龙范《日韩建交后的“慰安妇问题”:政府、民意与美国因素》,《日本学刊》2018年第6期;李成日《安倍政府的“慰安妇”问题认识与日韩关系的困境》,《东北亚学刊》2018年第3期;张源《日韩“慰安妇”问题的历史演变及其原因分析》,《当代韩国》2018年第2期。
[4] 参见金嬴《韩日“慰安妇”问题:协议引分歧,和解尚难期》,《世界知识》2016年第2期;郑继永《韩日“慰安妇”问题:一个难解的结》,《世界知识》2017年第4期。
[5] 关于会谈详细经过,参见한·일 일본군위안부 피해자 문제 합의 검토 태스크포스,「한·일 일본군위안부 피해자 문제 합의 (2015.12.28) 검토 결과 보고서」,2017 년 12 월 27 일,외교부,2018 년 1 월 1 일,http://www.mofa.go.kr/www/brd/m_4076/view.do?seq=367886,pp.5-10。
[6] 「한·일 외교장관회담 결과 (일본군위 안부 피해자 문제 관련 합의 내용)」,외교부,2아5 년 12 월 28 일,http://www.mofa.go.kr/www/brd/m_4076/view.do?seq=357655&srchFr=&srchTo=&srchWord=%ED%95%9C%C2%B7%EC%9D%BC%C2%A0%EC%99%B8%EA%B5%90%EC%9E%A5%EA%B4%80%ED%9A%8C%EB%8B%B4%C2%A0%EA%B2%B0%EA%B3%BC&srchTp=0&multi_itm_seq=0&itm_seq_1=0&itm_seq_2=0&company_cd=&company_nm=&page=1&titleNm=;「日韓両外相共同記者発表」、外務省、2015年12月28日、http://www.mofa.go.jp/mofaj/a_o/na/kr/page4_001664.html。
[7] 《安倍否认日军强征“慰安妇” 称日韩协议有利于安保》,中国新闻网,2016年1月18日,http://finance.chinanews.com/gj/2016/01-18/7721054.shtml。
[8] 「대변인 정례브리핑」,외교부,2016 년 1 월 19 일,http://www.mofa.go.kr/www/brd/m_4078/view.do?seq=358218&srchFr=&srchTo=&srchWord=&srchTp=&multi_itm_seq=0&itm_seq_1=0&itm_seq_2=0&company_cd=&company_nm=&page=21。
[9] 「대변인 정례브리핑」,외교부,2016 년 2 월 2 일,http://www.mofa.go.kr/www/brd/m_4078/view.do?seq=358380&srchFr=&srchTo=&srchWord=2.2&srchTp=0&multi_itm_seq=0&itm_seq_1=0&itm_seq_2=0&company_cd=&company_nm=&page=2。
[10] 유명환,「위안부 협상에 담긴 정치적 결단」,서울신문,2015 년 12 월 29 일,http://www.seoul.co.kr/news/newsYiew.php?id=20151229030007;윤병 세,「일본군 위 안부 피 해자 문제 합의 관련 새누리당 의총 보고」,외교부,2015 년 12 년31 일,http://www.mofa.go.kr/ www/brd/m_20140/view.do?seq=302420;윤덕민,「한·일 위안부 피해자 합의 이후」,세계일보,2016 년 1 월6 일,http://www.segye.com/newsView/20160105003013。
[11] 「기시다 日외무상 “소녀상 적절히 이전되는 것으로 안다”」,연합뉴스,2아5 년12 월28 일,https://www.yna.co.kr/view/AKR20151228153152073。
[12] 《安倍称日韩“慰安妇”问题早已在法律上得到解决》,中国新闻网,2016年1月7日,http://www.chinanews.com/gj/2016/01-07/7706538.shtml。
[13] 「기시다 日외무상 “소녀상 적절히 이전되는 것으로 안다”」,연합뉴스,2015 년12 월28 일。
[14] 「기시다 日외무상 “소녀상 적절히 이 전되는 것으로 안다”」。
[15] 「安倍首相発言全文、『次世代に謝罪する宿命を背負わせない』決意を実行」、『産経新聞』2015年12月28日。
[16] 이상덕,「일본군 위안부 피해자 문제 타결과 그 의미」,『외교』116,2016,p.180;「일본군 위안부 문제 합의 관련 Q&A」,외교부,http://www.mofa.go.kr/www/wpge/m_20331/contents.do。
[17] 「기시다 日외무상 “소녀상 적절히 이전되는것으로안다”」;「岸田外務大臣会見記録」、外務省、2016年1月4日、http://www.mofa.go.jp/mofaj/press/kaiken/kaiken4_000281.html;「岸田外務大臣会見記録」、外務省、2016年1月8日、http://www.mofa.go.jp/mofaj/press/kaiken/kaiken4_000286.html。
[18] 「岸田外務大臣会見記録」、外務省、2016年1月8日;《日本自民党决议要求尽快撤走首尔“慰安妇”少女像》,人民网,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6/0127/c1002-28089686. html。
[19] 「대변인 정례브리핑」,외교부,2016 년 1 월 5 일,http://www.mofa.go.kr/www/brd/m_4078/view.do?seq=357741&srchFr=&srchTo=&srchWord=1. 5&srchTp=0&multi_itm_seq=0&itm_seq_1=0&itm_seq_2=0&company_cd=&company_nm=&page=1;이 상덕,「일본군 위안부 피해자 문제 타결과 그 의미」,『외교』116,2016,p.179。
[20] 「문재인 “위안부 협상,국회 동의 없었다...무효 선언”」,연합뉴스,2015 년 12 월 30 일,https://www.yna.co.kr/view/AKR20151230049400001。
[21] 방승주,「위 안부 피해자 문제에 대한 한일외교장관회담의 헌법적 문제점」,『민주법학』60,2016,pp.105-144。
[22] 조시현,「2015년 한일 위안부 합의의 법적 문제」,『민주법학』60,2016,pp.79-103;민주주의법학연구회,「일본군 ‘위안부’문제에 관한,한일외교장관 회담에 대한 교수,법 률가 의 견서」,『민주법 학』60,2016,pp.345-350。
[23] 「일본군‘위안부’문제해결을 위한 한일 외교장관 회담 합의에 대한 제 시민사회단체 입장」,한국정 신대문제대책협의회,2015 년 12 월28 일,http://www.womenandwar.net/contents/board/normal/normalView.asp?page_str_menu=335&action_flag=&search_field=&search_word=&page_no=0&bbs_seq=14429&passwd=;「‘위안부’문제해결올연대네트워크 성명서」,한국정신대문제대책협의회,2016 년 1 월 14 일,http://www.womenandwar.net/contents/board/normal/normalView.asp?page_str_menu=335&action_flag=&search_field=&search_word=&page_no=0&bbs_seq=14474&passwd=。
[24] 민주주의법학연구회,「12.28 일본군 ‘위안부’ 문제 ‘합의’를 규탄하는 민주주의 법학연구 회 성명서」,『민주법학』60,2016,p.352。
[25]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批日本在“慰安妇”问题立场》,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6-03/07/c_128780935.htm;《联合国人权高专:唯有“慰安妇”受害人能判断赔偿是否妥当》,环球网,2016年3月11日,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6-03/8690503.html。
[26] 「청 ‘위안부 문제 합의 관련 국민께 드리는 말씀’전문」,연합뉴스,2015 년 12 월 31 일,https://www.yna.co.kr/view/AKR20151231087400001;「安倍首相発言全文、『次世代に謝罪する宿命を背負わせない』決意を実行」、『産経新聞』2015年12月28日。
[27] 《日官方不满釜山少女像 召回驻韩大使等报复》,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j/2017/01-06/8116025.shtml。
[28]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第2款规定,“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29] 「‘한일 일본군위안부 피해자 문제 합의 검토 TF’출범」,외교부,2017 년 7 월 31 일,http://www.mofa.go.kr/www/brd/m_4080/view.do?seq=365986&srchFr=&;srchTo=&;srchWord=%EC%9C%84%EC%95%88%EB%B6%80&;srchTp=0&;multi_itm_seq=0&;itm_seq_1=0&;itm_seq_2=0&;company_cd=&;company_nm=&page=1。
[30] 「여성가족부,화해·치유재단 점검결과 등 발표」,여성가족부,2017 년 12 월27 일,http://www.mogef.go.kr/nw/rpd/nw_rpd_s001d.do?mid=news405&bbtSn=705334。
[31] 한·일 일본군위 안부 피해자 문제 합의 검토 태스크포스,「한·일 일본군위 안부 피해자 문제 합의 (2015.12.28) 검토 결과 보고서」,2017 년 12 월27 일,pp.30-31。
[32] 「위안부 TF 조사결과에 대한 대통령 입장문」,청와대,2017 년 12 월28 일,http://www1. president.go.kr/articles/1915。
[33] 「『慰安婦合意検討タスクフォース』の検討結果発表について(外務大臣談話)」、外務省、2017年12月27日、http://www.mofa.go.jp/mofaj/press/danwa/page4_003587.html;「日韓合意、首相『1ミリも動かず』」、『日本経済新聞』2017年12月28日。
[34] 한·일 일본군위안부 피해자 문제 합의 검토 태스크포스,「한·일 일본군위안부 피해자 문제 합의 (2015.12.28) 검토 결과 보고서」,2017 년 12 월27 일,pp.26-27。
[35] 한·일 일본군위안부 피해자 문제 합의 검토 태스크포스,pp.24,29。
[36] 「『慰安婦合意検討タスクフォース』の検討結果発表について(外務大臣談話)」、外務省、2017年12月27日。
[37] 「강경화 장관,한일 위안부 합의 처리 방향 관련 정부 입장 발표」,청와대,2018 년 1 월 9 일,http://www1.president.go.kr/articles/2017。
[38] 「‘위 안부 합의’ 日 출연금 10 억 엔 대체할 정부 예비비 편성」,연합뉴스,2018 년7 월24 일,https://www.yna.co.kr/view/AKR20180724050200005?input=1195m。
[39] 「여성가족부,화해·치유재단 해산 추진」,여성가족부,2018 년 11 월 21 일,http://www. mogef.go.kr/nw/rpd/nw_rpd_s001d.do?mid=news405&bbtSn=705987。
[40] 「강경화 장관,한일 위 안부 합의 처 리 방향 관련 정부 입장 발표」。
[41] 《韩宣布解散“慰安妇”财团致日韩关系紧张 安倍欲严正抗议》,中国新闻网,http://sports.chinanews.com/gj/2018/11-22/86826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