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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哪些情况下房屋会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而被征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5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相应土地上建筑的房屋一并处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随地走”。当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土地上的房屋依照“房随地走”的原则也会一并被国家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民法典》第35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条等的规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如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在上述情况下,因第(1)(2)项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管是划拨土地还是未到期的出让土地,都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因第(3)(4)(5)项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非土地不再被投入使用,否则国家应当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上述土地上建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除上述第(3)项因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外,因其他情形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均涉及对用地单位、个人权利的剥夺,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