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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许经营期限
根据旧办法,“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各地的法规、规章也规定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部分地方如青海,规定项目的投资建设权和经营权可以分别授予特许经营者,因而规定:“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单独授予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河北省根据特许经营方式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期限:“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四)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采用(一)、(二)类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为25年和20年,最多不得超过30年;采用(三)类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得超过8年。”
而新办法作了例外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有的燃气企业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了5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一旦政府领导变化或者有新的竞争者进入时,往往质疑其合法性,不少新上任的政府领导只认可其不超过30年。因此,当涉及燃气企业并购时,过长或过短的特许经营期限,均应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