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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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照付不议”条款

“照付不议”源于国际大宗能源贸易,是指即使买方未提取产品或者服务,买方仍然需要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合同模式。国家能源局2014年2月25日印发的《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第七条关于“照付不议”的内容为:“就交付期内的任一合同年而言,卖方应在交付点销售并交付且买方应提取该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并为提取的和未提取的天然气付款。双方进一步约定,对于上述买方已付款但未提取的天然气,买方有权按附件三的约定进行补提。”该文本适用于天然气供应企业与城市燃气集团、直供用户签订一年期以上的天然气购销合同,合同标的物包括管道燃气、液化天然气。

面对强势的上游能源巨头,处于下游的城市燃气企业在合同谈判时往往处于劣势,上游提供的合同文本更多的是强调维护其利益的“照付不议”,而有意忽略下游关注的“照供不误”。为了降低风险,城市燃气企业往往把“照付不议”条款传递到终端大工业用户合同文本中。

尽管能源行业通说认为“照付不议”已构成能源贸易中的一种国际惯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适用“照付不议”条款则观点各异。

(1)有的法院支持适用。例如,在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林德气体(厦门)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未达到最低购买量时对差量的款项负有“照付不议”的义务。

(2)有的法院则并不认同。例如,在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燃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认为:燃气公司主张天然气行业中存在“照付不议”规则,但燃气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该规则的存在,即使其提供的学术论文也指出其目前范围为国际领域。燃气公司主张“照付不议”规则无有效证据支持。

(3)有的法院支持有限适用。例如,2016年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发布的涉自贸区十大典型案例中,普莱克斯(上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长兴凯鸿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照付不议”纠纷,法院总结其典型意义在于:本案双方签订的《产品供应协议》是典型的“照付不议”合同。(Take-or-Pay contract)“照付不议”合同形式目前被广泛用于天然气等能源供应合同中,其实质是将产品开发方、运输方与市场用户捆绑在一起,共同克服生产、输配和使用中的风险。但该类合同的货款、违约金等核心条款主要和“约定用气量”相关,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力量对比悬殊等因素,易突出强调买方的“照付不议”义务而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为此,在本案审理中,法院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既尊重商业习惯,也不机械适用,而是从合同履行情况、商业成本、行业利润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妥善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样本,具有典型意义。

笔者注意到,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涉及“照付不议”纠纷的近十起案例中,并无关于管道燃气“照付不议”纠纷的案例,多为液化天然气或者氧气等工业气体类案例。涉及管道燃气“照付不议”条款的适用,还有待更多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1] 王泽鉴先生认为,瓦斯、自来水、报纸或鲜乳等的供给属于继续性供给契约。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页。

[2]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沪0116民初1361号。

[3] 田乐:《四川省工商局加大格式条款监督力度,公布6大典型案例》,载《消费质量报》2014年7月22日第7版。

[4]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巴民二终字第42号。

[5]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分别为:(2013)苏商终字第0203号、(2014)宿豫商初字第0409号、(2014)沧民终字第2964号。

[6]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分别为:(2013)通中商终字第0286号、(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545号。

[7]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阿民初字第520号。

[8]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分别为:(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934号、(2016)辽0213民初685号。

[9]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虞民初字第595号。

[10]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豫03民终3239号。

[11]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西民初字第03335号。

[12]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桂10民终20号。

[13] 李虎、邵佳权:《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法律关系》,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5期,第181页。

[14]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川0683民初531号。

[15]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6号。

[16]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攀东民初字第1903号。2017年修订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经删除滞纳金内容。

[17]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114号。

[18]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分别为:(2016)浙0402民初233号、(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332号、(2016)川0683民初531号、(2016)赣0313民初745号。

[19]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渝05民终2125号。

[20]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2)永法民初字第05466号。

[21]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03846号。

[22]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让民初字第1122号。

[23]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鲁0782民初708号。

[24]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苏03民终1641号。

[25]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中民二初字第494号。

[26]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64号。

[27]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云0402民初2132号。

[28]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川1723民初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