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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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聚众斗殴中行为人是否需要对自身的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梁某福聚众斗殴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7刑终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聚众斗殴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3日19时许,韦某李在参加宴席时无故被醉酒的黄某昌打了一巴掌,韦某李对此很气愤,便离开宴席。20时许,韦某李纠集了被告人梁某福等十多人手持刀具、炸炮等械具来到甲寄卖店处欲找黄某昌讨要说法,并因此与黄某辉等人发生争执。双方在争吵过程中,韦某安手持一把砍刀出来,在甲寄卖店门前来回走动,黄某辉的妻子韦某红担心韦某安用刀伤人,便夺走了韦某安手中的砍刀。韦某李等人见被害人韦某安手中的刀被韦某红夺走,便上前对韦某安进行殴打,正在附近的刘某长(已判决)见状,也持械参与殴打韦某安。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福因手持的炸炮在混乱中被碰撞不慎引发爆炸,致使被告人梁某福和刘某炎、杨某春、韦某安、李某庆、韦某桂等人受伤。经灵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梁某福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春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庆、韦某安、韦某桂、刘某炎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件焦点】

被告人梁某福是否需要对在聚众斗殴中造成自身的轻伤一级的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福结伙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四人轻微伤,被告人梁某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梁某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

被告人梁某福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福结伙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四人轻微伤,梁某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梁某福在聚众斗殴中,因其持有的炸炮爆炸造成其轻伤一级,该伤害的后果是其本人并非他人,原判据此伤害后果作为追究梁某福刑事责任的情节于法无据,导致对梁某福量刑畸重,本院予以纠正。鉴于本案的伤害后果是炸炮在混乱中不慎引发爆炸造成,非梁某福主动积极追求,其本人在爆炸中亦被炸成轻伤一级,主观恶意相对较小,且梁某福有自首情节,一审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认罪态度好。综上,根据梁某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梁某福减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6]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1刑初49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梁某福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1刑初49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梁某福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梁某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梁某福是否需要对在聚众斗殴中造成自身的轻伤一级的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综合本案证据,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福不需要对在聚众斗殴中造成自身的轻伤一级的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拥有自身身体处置权。身体处置权是指被告人拥有对其身体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身体性利益进行合理支配的权利。刑法对侵犯他人物质性身体权的严重行为进行规制,但是被告人自愿放弃身体处置权的行为可成为阻却刑事违法性的事由。法律禁止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但在一般情形下,法律不会干预被告人自我处置身体的行为。被告人可以自主决定限制自己的行动自由,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捐献、赠与自己的身体器官、血液等,可以毁坏自己的身体部位、器官。只有当自伤、自残行为涉及危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时才会加以干预。例如,我国刑法禁止军人战时为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自伤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福在聚众斗殴中,因其持有的炸炮爆炸造成其自身轻伤一级、其他被害人轻伤二级、轻微伤的伤害后果。对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其他被害人受伤的后果,被告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行为造成自己的轻伤一级后果是被告人对自身身体的处置,且不属于为逃避法定义务而自伤身体的行为,法律对此应持容忍态度,不能以其自身轻伤一级的伤害后果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综上,本案被告人梁某福不需对在聚众斗殴中造成自身轻伤一级的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