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一次讯问的法定步骤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程序规定》的规定,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步骤是:[3]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根据这一规定,讯问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第一步就要依照这一规定逐一问明犯罪嫌疑人的上述基本情况。
讯问人员在问明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情况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要弄清每一个字的写法,不能以同音字进行代替。
2.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月日,要问明出生在哪一年、哪个月、哪一日,不能以年龄来代替出生年月日。
3.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问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要问明其属于哪一级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要问明在何时、何地、因何受到何机关的什么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理。
问明犯罪嫌疑人的上述基本情况,对于核实被讯问人的真实身份,确认被讯问人就是犯罪嫌疑人,防止发生错拘、错捕、错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同名、同姓的人很多。而且,有的犯罪嫌疑人伪造或使用他人身份证,或冒用他人的姓名进行犯罪,如果不问明犯罪嫌疑人的这些基本情况,就有可能张冠李戴,出现错拘、错捕、错审的情况,而冤枉无辜、放纵真凶。通过问明犯罪嫌疑人的上述基本情况,就可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避免错拘、错捕、错审的情况出现。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这一规定,讯问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就要依照这一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自我辩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一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享有自我辩护的权利。
自我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自己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的一种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护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有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约见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的权利。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这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正因为考虑到这些措施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对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定,并规定拘留、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等等。这些都是从严格规范有关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角度作出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利的规定,则是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这样,从两个方面加以规定,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是在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上应当采取审慎态度的立法精神的贯彻落实。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是强制措施种类的变更,由强度较大的措施变更为强度较小的措施,如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也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如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
(4)要求回避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所谓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不再参加审判、检察、侦查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就侦查而言,法定回避的对象包括:负责本案的侦查讯问人员、对本案有处理决定权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以及担任本案记录工作、翻译工作和鉴定工作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如果有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即,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犯罪嫌疑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是上述法律规定的这四种情形的回避对象,但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要求回避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讯问人员要向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这一项权利。
(5)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所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人员应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一项权利。
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是指与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等没有牵连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说,与犯罪嫌疑人有关,与案件的事实、情节有关,与案件的证据有关的问题,不属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与本案无关”为由而拒绝回答。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无论是什么民族的公民,都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讯问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一项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①各民族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在讯问中,讯问人员应当使用与犯罪嫌疑人相同的语言文字或者为其提供翻译。
②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讯问,并用当地通用的文字书写各种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
③办理外国籍人犯罪案件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翻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翻译。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聘请翻译。
(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根据这一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有让其法定代理人或有关人员到场的权利,讯问人员应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一项权利。
(8)对讯问笔录进行核对,提出补充、改正或者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对讯问笔录进行核对,提出补充、改正或者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讯问人员应将这一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
(9)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和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和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讯问人员应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和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
(10)申诉、控告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下列行为有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
①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
②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行为;
③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行为;
④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行为;
⑤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行为;
⑥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上述行为享有申诉、控告的权利,讯问人员应将这一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
2.告知犯罪嫌疑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对于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在讯问的时候要告知犯罪嫌疑人,但是犯罪嫌疑人既然享有权利,就要承担义务。因此,在第一次讯问时,也应把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如实回答讯问人员提问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
(2)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无论属于何方”,是指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诉讼参与人,抑或其他人,只要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犯罪嫌疑人有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义务。
(3)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此外,《刑事诉讼法》还对犯罪嫌疑人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签名或盖章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的告知形式,既可以是口头告知,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也可以制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让犯罪嫌疑人阅读后签名。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对告知他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讯问人员还应当向他讲解,并告知他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讯问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就要依照这一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1.告知的法律规定内容
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指应当告知具体的法律规定: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是指《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规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是指《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等规定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和制度的诉讼程序的规定。
2.告知中应注意的问题
讯问人员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原原本本地告知犯罪嫌疑人上述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以笼统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予以代替,或讯问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而胡乱发挥一通。
(2)要坚持原则性。讯问人员在告知的过程中要坚持原则性,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自行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某种承诺。
(四)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根据这一规定,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就要依照这一规定,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是指讯问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首先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其是否有犯罪行为的问题。这里有三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要“应当”,而不是“可以”,也就是必须要这样做;二是要“首先”,而不是“事中”“事后”,也就是一开始就要这样做;三是要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也就是不能先入为主,直接指认其实施了犯罪,提出其犯罪的问题。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讯问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是否有犯罪行为的问题后,就要让犯罪嫌疑人作出回答,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提出的其是否有犯罪行为问题的回答,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并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作出交代
对于这种情况,讯问人员要认真地听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并对其陈述的内容做好笔录。犯罪嫌疑人在陈述的过程中可能会避重就轻,对此,讯问人员不要急于进行驳斥,要耐心地听犯罪嫌疑人陈述完毕。
2.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并进行辩解
对于这种情况,讯问人员亦要耐心地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能一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就进行训斥、批驳、指责,因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的辩解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讯问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有理辩解要予以采纳;对于不能确定是有理还是无理的辩解要及时进行核实;对于无理的辩解,要从中发现矛盾,便于在后面的讯问中抓住其辩解中的矛盾予以揭露。
3.犯罪嫌疑人不作出回答
在讯问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持定势心理,以不开口说话的方式对付讯问。对于这种情况,讯问人员不要急躁,要耐住性子,并对其不作回答的情况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六)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讯问人员在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后,就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所谓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即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与其犯罪有关的问题,让犯罪嫌疑人回答,讯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在讯问中提出什么问题,以什么方式、方法提出问题,这要根据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具体确定,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下面介绍几种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方法:[4]
1.对于犯罪事实比较清楚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依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顺序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所谓依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顺序提出问题,顾名思义,是指依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预备、开始、经过、结束的先后时间顺序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比较清楚,证据也比较确实、充分。对于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可采取依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顺序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依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顺序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要做到以下几点:
(1)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预备、开始、经过、结束的先后时间顺序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一般都经过预备、开始、经过、结束这几个阶段,有着时间上的顺序性。讯问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过程中,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预备、开始、经过、结束的时间顺序,就每一个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逐一问清这几个作案阶段的情况。
(2)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关键性的问题
所谓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关键性的问题,是指所提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或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系的问题。
讯问人员就犯罪嫌疑人作案各个阶段提出的问题,一定要抓住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或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系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发问。也就是说,所提的问题直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或与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关系,犯罪嫌疑人只要对讯问人员所提的问题作出如实的回答,也就交代了其在该阶段的犯罪事实情节。在这里,特别要注意避免所提的问题切不中要害、抓不住关键性问题情况的出现,以至于向犯罪嫌疑人提了一大堆的问题,仍不能问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
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关键性的问题,主要是指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有关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问题;
②有关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目的的问题;
③有关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故意的问题;
④有关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的问题;
⑤有关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的问题;
⑥有关犯罪嫌疑人犯罪涉及的人、事、物的问题;
⑦有关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结果问题。
在讯问中,讯问人员要紧紧抓住上述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让犯罪嫌疑人回答。
(3)讯问人员提出的问话本身不能涉及案件的事实
所谓提问的问话本身不能涉及案件的事实,是指讯问人员向犯罪嫌疑人所问的话中不能包含案件的事实情况。
由于这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比较清楚,证据也比较确实、充分,讯问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时,往往容易在所问的话中涉及案件的事实,把案件的事实包含在问话中,甚至以案件的事实代替所提的问题。这样,讯问人员向犯罪嫌疑人所问的话就成为向犯罪嫌疑人指供。这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因此而拒绝回答讯问人员的提问,与讯问人员对立,或顺讯问人员的杆子爬,所作的交代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导致无法查清案件的事实。因此,讯问人员向犯罪嫌疑人提问的问题本身切不可涉及案件的事实,以免有指供之嫌,给讯问带来不利的后果。
2.对于已掌握其某一犯罪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可从该情节入手,循序渐进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所谓循序渐进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是指讯问人员根据案件的情况,从已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某个情节或细节入手,然后顺着这个情节或细节一步一步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关其犯罪的问题,让其回答,最后直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核心。
有的案件,讯问人员已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某一情节或细节,该情节或细节是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一个重要证据,或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存在内在的联系,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这个情节或细节,就等于承认这个案件是他作的案。对于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可从该情节或细节入手,循序渐进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从已掌握的某一犯罪情节或细节入手,循序渐进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要做到以下几点:
(1)这个已掌握的某一情节或细节,必须是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一个重要证据或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内在的联系
讯问人员运用这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首先要搞准这个情节或细节。也就是说,这个已掌握的情节或细节,不仅要真实可靠,而且是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一个重要证据或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内在的联系,只有这样,从这个情节或细节入手,所提的问题才能提得准,从而才能一步步地向纵深发展。如果这个情节或细节不真实可靠,那么就等于告诉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并未掌握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循序渐进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就无从谈起;如果这个已掌握的情节或细节不是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一个重要证据或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内在的联系,那么,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这个情节或细节,也不可能向纵深发展,无法渐进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上。因此,讯问人员在运用这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前,一定要搞准这个情节或细节,即这个情节或细节一定要真实可靠,并且必须是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一个重要证据或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内在的联系。
(2)从这个情节或细节入手,在开始的时候不要正面直接地接触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讯问人员从这个情节或细节入手时,在开始的时候所提的问题不要直接正面地接触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是应当从其他角度提出问题,逐步涉及这个情节或细节,使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警觉的情况下对这个情节或细节予以承认。这样就解决了从这个情节或细节入手的问题。如果讯问人员一开始就直接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对这个情节或细节进行否认、辩解,从而使讯问处于胶着的状态,无法实现从这个情节或细节入手的问题。因此,讯问人员在从这个情节或细节入手时,一定不能急躁,在开始的时候不要直接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3)渐进的过程要环环紧扣
讯问人员从这个情节或细节入手后,就要循着这个情节或细节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渐进。在渐进的过程中,讯问人员所提的问题要做到一环紧扣一环,环环相扣,不能脱节,形成一条无懈可击的链条,使犯罪嫌疑人在回答了前一个问题后,不得不对讯问人员提出的下一个问题作出如实的回答。只有这样,才能渐进得稳妥、牢固、扎实。也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得以渐进。如果在渐进的过程中,讯问人员所提的问题不能做到一环紧扣一环,环环相扣,而是脱节、断档,那么,渐进就无法做到稳妥、牢固、扎实,犯罪嫌疑人也就有可能对讯问人员提出的问题不作出回答,或作出虚假的回答,从而使渐进中断。因此,渐进的过程要做到环环相扣,不能脱节、断档。
(4)在渐进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堵死犯罪嫌疑人的退路
渐进的目的是要犯罪嫌疑人循着讯问人员既定的路线渐进到对犯罪事实作出交代的目的地。在循着既定路线渐进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或岔路,对此,讯问人员要及时地予以堵死,否则,犯罪嫌疑人在接触到其犯罪事实时,就有可能从这些漏洞或岔路逃走。因此,在渐进的过程中,一定要及时堵死犯罪嫌疑人的退路,使之欲退无路,只能乖乖地循着讯问人员的既定路线,到达交代犯罪事实的目的地,作出如实的交代。
做到了上述几点,也就实现了从某一犯罪情节或细节入手,循序渐进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目的。例如:
笔者在《讯问艺术》(增订版)中曾经介绍的应某强奸、抢劫案,[5]讯问人员在对应某的讯问中,就是以循序渐进的方法向应某提出问题的。
某地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尸体检验,该女系颈部受强力压迫窒息死亡,阴道有精液,被人强奸过。经查,该女系数日前走亲戚失踪的某村女青年周某。据周某兄反映:其出差去美国时在夏威夷购买一条挂坠系黑珍珠的项链送给其妹,那天其妹正是戴着这条项链走亲戚的。公安机关在发现周某尸体的地方重新进行寻找,但不见这条项链。
侦查人员在走访群众的过程中,据周某要走的亲戚村一群众反映:其隔壁女青年刘某突然有一条黑珍珠挂坠的项链。经被害人周某兄的辨认,该项链就是他从夏威夷买来送给其妹的。经对刘某突审,刘某供认该项链是其表兄应某向其求婚于二天前送给她的。于是,公安机关便拘留了应某。
侦查人员根据掌握应某涉嫌犯罪的这一证据,分析认为,应某送给刘某的这条项链这一情节,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证据,只要应某承认刘某的这条项链是他送给刘某的这个情节,也就等于其承认了强奸、抢劫的犯罪事实。于是,讯问人员决定对应某的讯问从这条项链入手,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向应某提出问题。
在讯问中,讯问人员从这条项链入手,循序渐进地向应某提出了下列方面的问题。
第一,围绕应某表妹刘某这条项链是应某送给她的事实向应某提出问题,让应某交代刘某的这条项链是他送给刘某的。
对于这方面,讯问人员是这样向应某提出问题的:
(1)先向应某提出刘某是其表妹的问题。问:“应×,××村的刘×是你表妹?”
对于这一问题,应某容易作出回答,其也不会不回答或作否定的回答。在应某作出肯定的回答后,又向其提出第二个问题。
(2)向应某提出其向刘某求婚的问题。问:“你在向她求婚?”
对于这一问题,应某也容易作出回答,其也不会不回答或作否定的回答。在应某作了“想是这样想的”回答后,又向应某提出第三个问题。
(3)向应某提出有什么东西送给刘某的问题。问:“你想求婚成功,不能空口讲白话,总要送点像样的东西给她,都有什么东西送给她了?”
对于这一问题,由于涉及应某犯罪的赃物这条黑珍珠项链,应某会作出否定的回答。于是讯问人员在提出这一问题时,就准备了针对应某否定回答的问题。果然,应某作出了否定的回答:“没有东西送给她。”在应某对这一问题作出否定的回答后,讯问人员根据已准备的问题向应某提出第四个问题。
(4)针对应某否定的回答,向应某提出促使其不得不回答的问题。问:“这有什么不好意思说的,送都送给她了,你不好意思说,她也会说的。”
这一提问实质是在向应某暗示其送给刘某黑珍珠项链这一证据。通过这样暗示证据,应某就不得不作出回答。应某在思考了一下后,作出了“我有条项链送给她了”的回答。在应某作出这一回答后,讯问人员为了把这一重要证据坐实,又向应某提出这条送给刘某的项链“是什么样子”的问题。在应某不回答的情况下,讯问人员又以暗示证据的方法向应某提出第五个问题。
(5)以应某自己所说的话向应某暗示证据的方法向应某提出问题。问:“项链送给她都说了,是什么样子的怎么不好意思说?”
对讯问人员的这一提问,应某只得作出如实的回答。应某回答:“是有一颗黑珍珠的项链。”至此,应某已经承认这条黑珍珠项链是其送给刘某的。
第二,讯问人员围绕堵死应某这条项链是抢来的退路方面向应某提出问题。
对于这方面,讯问人员是这样向应某提出问题的:
(1)先向应某提出其这条黑珍珠项链是哪里来的问题。问:“这条黑珍珠项链你是从哪里弄来的?”
对于这一提问,应某肯定不会承认这条项链是其从周某身上劫取的,也不会说这条项链是偷来的,或是捡来的,或是他人送来的。因为说偷来的是犯罪,而且还要说清是哪里偷的;说捡来的,脱不干净其抢劫的干系;说别人送来的,要说出是谁送来的。因此,其必然会作出这条项链是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买来的回答。果然,应某作出了“我是二天前到县城商店里买来的”回答。为了顶死应某的这一回答,不使应某在接下来的讯问中脱开这一回答,向应某提出第二个问题。
(2)以顶死应某的这一回答向应某提出问题。问: “真的是买来的?”
对于这一提问,应某肯定会作出肯定的坚决回答。果然,应某回答:“真的是买来的。”在应某作出这一肯定的回答后,讯问人员为了进一步地顶死应某的回答,又向应某提出第三个问题。
(3)提出了进一步顶死应某回答的问题。问:“这么说,既不是偷来的,也不是捡来的,真的是买来的?”
应某对讯问人员的这一提问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这是肯定的。”
至此,讯问人员已将应某的退路堵死。
第三,讯问人员围绕应某这条项链是抢来的方面向应某提出问题。
对于这方面,讯问人员是这样向应某提出问题的:
(1)以事实驳斥应某的谎言,向应某提出问题。问:“我告诉你,你送给你表妹的那条项链,不要说是县城商店,就是中国的所有商店都没有这种项链,你到哪里去买?”
对于这一问题,由于应某的谎言已被事实揭穿,其不可能再坚持“我是二天前到县城商店里买来的”这一说法,其肯定要作出其他说法的回答。果然,应某在慌乱之中出尔反尔,作出了“我是捡来的”回答。针对应某的出尔反尔,讯问人员向应某提出第二个问题。
(2)以以其矛攻其盾的方法向应某提出问题。问:“你刚才不是说肯定不是偷来、捡来的吗?这个我还再三问过你,怎么现在又说是捡来的?!”
对于这一提问,由于讯问人员是以以其矛攻其盾的方法提出的,应某肯定坚持不了。于是,应某改口回答:“我是向他人借来的。”应某的这一回答不仅于情理不通,显然是谎话。而且,其也说不出是向谁借的,即使能说出是向谁借的,也经不起查证。于是,讯问人员又针对应某的谎话向其提出第三个问题。
(3)针对应某的谎话向应某提出问题。问:“向谁借的?借来的怎么送人!这种谎话也说得出口?”
对于这一提问,应某肯定无言以对。接下来,应某只有如实说出这条项链的真实来源这一条路可走。至此,循序渐进已经到达了讯问人员的目的地。
接着,讯问人员对应某进行了政策、法律教育。应某经政策、法律的教育,作出了“我是从别人那里弄来的”回答。讯问人员接着向应某提出了直达案件事实的实质性的第四个问题。
(4)向应某提出了实质性的问题。问:“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怎么弄来的?”
对于这个问题,应某只能作出如实的回答。于是,应某交代了抢劫的经过。
至此,应某已承认抢劫的犯罪事实。
第四,讯问人员围绕应某强奸的事实方面向应某提出问题。
对于这方面,讯问人员是这样提出问题的:
(1)向应某提出了周某为什么会死亡的问题。问:“你只抢周某的项链,她怎么会死亡?”
对于这个问题,应某肯定不会作出如实的回答。因为作出如实的回答,就是交代强奸致周某死亡的事实,但其也没有其他的回答可作。因而,应某作出不可知的回答:“我怎么知道她怎么会死亡。”
讯问人员针对应某在这个问题上无路可退的情况,对应某进行了政策、法律教育,而后,以关心应某的态度向应某提出第二个问题。
(2)以肯定抢劫是其主动交代,可以从宽处理向应某提出问题。问:“我告诉你,刚才你交代项链是从周某那里抢来的,是你主动交代的,这肯定是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怎么,这个问题不要从宽了?”
讯问人员在向应某提出这个问题后,向应某暗示其留在周某阴道内精液的证据。接着,又向应某提出第三个问题。
(3)以给应某留从宽处理为条件,采用剑拔弩张的方法向应某提出问题。问:“你自己说清楚,同我把证据公开摆出来处罚肯定是不一样的。”
对讯问人员提出的这一问题,应某考虑了一下,便作出了“我交代”的回答。接着,应某又交代了强奸周某致周某死亡的事实。
上例应某强奸、抢劫案,讯问人员以循序渐进的方法向应某提出问题。在提问的过程中,先以已掌握的应某抢劫的赃物黑珍珠项链这一重要证据入手,在开始的提问中不正面直接接触应某抢劫、强奸的事实,而是环环紧扣地向应某提出问题,最后到达讯问人员的目的地。在这个过程中,又及时地堵死应某的退路,使之欲逃不能,从而促使应某如实交代了强奸、抢劫的犯罪事实,讯问大获成功。
3.对于只掌握一些犯罪疑点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旁敲侧击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所谓旁敲侧击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是指不直截了当地从正面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而是用若明若暗的语言影射或转弯抹角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有的案件,通过侦查,只掌握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些疑点,并未掌握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确实证据。但通过对这些疑点的分析,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已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对于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可采取旁敲侧击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以旁敲侧击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要做到以下几点:
(1)讯问人员所提的问题要围绕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疑点进行
讯问人员在侦查中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疑点。这些疑点,有的实质上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之间只隔着一层纸,捅破这层纸,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就跃然纸上,露出其本来的面目。旁敲侧击的目的就是要捅破这层纸。
为了捅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疑点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之间的这层纸,讯问人员的旁敲侧击就要围绕着这些疑点进行。因为只有围绕着这些疑点进行旁敲侧击,才能敲在犯罪嫌疑人的要害处,击在犯罪嫌疑人的担心上,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感觉到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产生心理上的压力,进而促使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作出交代。如果讯问人员的旁敲侧击不是围绕着这些疑点进行,旁敲侧击的目标就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远隔千山万水,毫无关系,也就不能敲在犯罪嫌疑人的要害处,击在犯罪嫌疑人的担心上,不可能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压力。这层纸也就无法捅破,即使捅破了,暴露出来的也不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因此,运用旁敲侧击这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所提的问题一定要围绕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疑点进行,切不可离开疑点提一些与疑点没有关系的问题。
(2)要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进行敲击
讯问人员在围绕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疑点进行旁敲侧击的过程中,要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敲击。
犯罪嫌疑人感觉到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并不是讯问人员的三言两语旁敲侧击就能奏效的。犯罪嫌疑人这一感觉的形成、判断的作出需要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来自不同角度、不同侧面的压力。为促使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感觉的形成、判断的作出,讯问人员要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种“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四面楚歌”的境况。而“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四面楚歌”境况的形成,离不开讯问人员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敲击。或者说,没有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敲击,“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四面楚歌”的境况也就无法形成,犯罪嫌疑人也就不会产生和作出讯问人员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感觉和判断。因此,讯问人员在运用旁敲侧击这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时,一定要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敲击,切忌简简单单几句话。
(3)要做到暗中点
所谓暗中点,是指用一种含而不露、若明若暗的语言影射、点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暗示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已经掌握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暗中点是由旁敲侧击这种方法本身和讯问人员只掌握其实施犯罪行为疑点的实际所决定的。旁敲侧击这种方法本身就是不直截了当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而是以若明若暗的语言影射或转弯抹角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讯问人员只掌握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疑点的实际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直截了当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而只能是以含而不露、若明若暗的语言影射或转弯抹角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讯问人员通过暗中点,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极大的悬念性、诱惑性和惧怕感,使其处于一种苦苦的猜测和极度的惊慌疑惧之中,从而在猜测和惊慌疑惧之中认为讯问人员已经掌握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因此,讯问人员在运用旁敲侧击这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时,一定要做到暗中点,暗示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已经掌握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切忌“三块板二条缝”,直来直去。
(4)要做到在“敲击”中有“拉”
所谓在“敲击”中有“拉”,是指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敲击的同时,要拉犯罪嫌疑人一把。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讯问人员的旁敲侧击后,认为讯问人员已经掌握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但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会立即对犯罪的事实作出交代,其思想上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顾虑,这些顾虑阻碍着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就要伸手“拉”犯罪嫌疑人一把,通过“拉”,使之认识到讯问人员是在教育、挽救自己,是真心帮助自己,从而消除犯罪嫌疑人的顾虑,看到希望,促使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人员的又“敲击”又“拉”中交代犯罪事实。如果讯问人员只“敲击”而不去“拉”,就有可能把犯罪嫌疑人“敲击”到绝路上去,破罐子破摔。因此,讯问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敲击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要伸手去“拉”犯罪嫌疑人一把,做到“敲击”中有“拉”,“拉”中进行“敲击”,又“敲击”又“拉”,而不能一味地“敲击”下去。
做到上述几点,也就实现了以旁敲侧击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目的。例如:
故意杀人、抢劫犯罪嫌疑人潘某,系农民,单身汉。
某地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抢劫案件。经现场勘查,作案者系爬墙潜入被害人院内,然后从窗户进入被害人睡觉的房间,在房间窗户下的桌上有似解放鞋鞋印一枚,但因模糊,没有鉴定价值;被害人直躺在床上,头、额部有三处锐器猛击的痕迹,一处深达颅内;被害人口中塞有自己裤子的裤管;被害人的左手腕有戴手表的痕迹,但手上已没有手表;被害人睡觉床上的床头板上和床沿下的地上溅有血迹;房间的地上有斧头一把,斧头口上有血迹,经对斧头柄进行检验,提取一前一后掌纹二枚,但因模糊没有鉴定价值;窗户下的桌上有电筒一支和钥匙一串,电筒上有带血的掌纹一枚,但由于电筒表面有花纹,无法对掌纹进行鉴定,钥匙上有血迹。房间柜、桌的抽屉有被翻过的痕迹;作案人从房间内开门离开现场,然后将房门反锁,在木门闩上提取指纹二枚,也因模糊没有鉴定价值。
侦查人员走访群众,潘某的邻居反映:潘某昨晚下半夜才回到家中,回来后,即换了外衣、裤子和鞋子,并对外衣、裤子和鞋子进行了清洗。今天一早就不知去向,所洗的外衣、裤子和鞋子仍晾在房中。经对潘某所洗的外衣、裤子和鞋子进行检验,有血的反应,但因已清洗,无法进行鉴定,将其鞋子与现场提取的鞋印进行对照,潘某的鞋与现场提取的鞋印的大小相符。据此,侦查人员认为,潘某有作案的重大嫌疑。于是便集中力量对潘某进行追捕。
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大喊冤枉。
侦查讯问人员对该案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案只掌握潘某的一些犯罪疑点,并未掌握其犯罪的证据。但从该案作案的事实经过来看,潘某从窗户潜入房间时脚踩在桌上要留下脚印,这一点潘某应当能够认识到;其拿过斧头,又拿过电筒,用手去拉门闩开门,能留下掌纹、指纹,这一点潘某也应当能够认识到;其在作案的过程中,血溅在床头板上和地上,同样也溅在他的身上要留下痕迹,这一点他应当也能认识到,正因如此,其才在深夜对外衣、裤子、鞋子进行清洗。根据上述分析,侦查讯问人员决定采取旁敲侧击的方法向潘某提出问题,对其进行讯问。
讯问中,讯问人员是这样向潘某提出问题的:
问:“你是几号从家中出走的?”
答:“我是大前天早上从家中出走的。”
问:“那你大前天的头天,也就是你出走的早一天的晚上你是几点钟回家的?回家以后都干了什么?”
答:“那晚我一直在家中,没有出去过,不存在几点钟回家的问题,更不存在回家后干了什么。”
问:“这有什么不好承认的。俗话说:‘床底角吃柿子都有人知道’,何况在不在家,几点钟回的家,回家以后干了什么。你知道为什么‘床底角吃柿子都有人知道’的道理吗?这是因为虽然一个人在床底角吃柿子,当时没人看见,但是,吃了柿子后牙齿缝中夹有柿子渣,口腔里留有柿子味,嘴边沾有柿子的痕迹,这不就被人发现了吗?有人为了消除这些吃过柿子的痕迹,就去刷牙、洗脸,但是,如果粗心,刷牙、洗脸不彻底,夹在牙缝中的柿子渣、留在口腔中的柿子味、沾在嘴边的柿子痕迹不一定能消除干净。他人通过对这些的查看,还是证明了这个人吃过柿子。所以,即使刷了牙、洗了脸,还是会被他人发现的。”
这是讯问人员在讲吃柿子,牙缝里、口腔中、嘴角边必然要留下柿子的痕迹,即使刷了牙、洗了脸,还是会留下痕迹来敲击潘某杀了人,身上溅有血,即使对衣服等进行清洗,还是会留痕迹的。
潘某听了讯问人员这一番话,当即木呆,显然同刚进讯问室时判若两人,但不开口回答。
问:“你不回答是吧,那我再问你:你在回家前都去了哪里,都干了什么,是从哪里离开回家的?”
答:“我没有去哪里,也没有干什么,更没从哪里离开回家。”
问:“还是不想讲是吧,我同你说,你去过哪里,要用脚走,脚要落地对吧,用脚走,脚落地就会留下脚印,特别是脚踏在比较平整的地方,例如桌子的木板上,脚印就会更加明显,如果是穿着鞋,穿什么鞋就会留下什么鞋印,这个鞋印是你留的,不是证明你去过那个地方吗?你干过什么,要用手去做,手要握住一个东西对吧,用手去做,手去握一个东西就会留下手印、指纹,如果这件东西上留下的是你的手印、指纹,不是证明了你拿这件东西干了什么吗?你离开某个地方,比如离开某个房间,要用手去拉门闩开门对吧,用手拉门闩开门,门闩上就会留下指纹,如果门闩上留下的是你的指纹,不是证明了你是从那个房间离开的吗?所以说,你去过哪里、干了什么、是从哪里离开回家的,你不说,别人凭这些也会知道的。”
这是讯问人员以讲去过哪里、干了什么、从哪里离开,要留下脚印、手印、指纹来敲击潘某,暗示在杀人现场留有他的鞋印,斧头柄上、电筒上留有他的掌纹、指纹,门闩上留有他的指纹。
此时的潘某已出现惊慌,但很快镇定下来。
问:“你说说看,是不是这个道理?”
答:“我不知道,反正我没有去过什么地方,也没有干过什么,更没从哪里离开回家。”
问:“我说过,这不是凭你说没有去过就没有去过,没有干过就没有干过,没从哪里离开回家就没从哪里离开回家,凭的是事实和客观证据。既然你说没有,那我再问你:你懂科学技术吗?”
答:“我一个种田人,不知道什么科学技术。”
问:“那我告诉你,有一种科学技术叫鉴定。鉴定就是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鉴定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下面说说物证类鉴定,物证鉴定包括文字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等。特别是痕迹鉴定,在案件侦查中运用最为普遍。痕迹鉴定就是鉴定人员对指纹、掌纹、脚印、血迹、弹痕等进行的鉴别判断活动。鉴定人员经过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6]是刑事证据的种类之一,也就是说,鉴定结论认定现场所留的脚印、指纹、掌印是谁的,谁就是作案人。谁的衣服上、裤子上或鞋子上留有被害人的血迹,也从一个角度证明了谁是作案人。
“哎,我差点忘了提醒你,我们在抓获你的时候就叫你按了掌印和指纹,你还记得吧?而且,我还要告诉你,你出走前洗的外衣、裤子和鞋子晾在你家中的,你不在家时,我们在村干部的见证下一起到你家把东西拿到我们这里了。你啊,就是粗心,洗都不洗干净。”
这是讯问人员以讲鉴定科学技术和已对其提取了掌印、指纹,提取其衣服、裤子、鞋子来敲击潘某,暗示现场所留的脚印、掌印、指纹,经鉴定就是他的脚印、掌印、指纹,其衣服、裤子、鞋子上留有被害人的血迹。证据已经确实、充分。
此时的潘某惊恐失措,冷汗从额头渗出,顺着脸颊流下。
讯问人员趁热打铁,对潘某进行了形势、法律、政策和前途教育。在教育的基础上,温和地向潘某指出:“从我上面问你话的情况中,你就可知道我掌握你作案的证据到了一个什么程度。否则,我是说不出这些话的。我之所以没有把证据公开地摆在你面前,是想给你留一个‘坦白从宽’的条件。我如果把证据都给你摆出来,那就不是你主动坦白了,你就没有从轻处理的条件了。现在特别注重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这期间,如果抗拒交代,那就会严到底,如果主动交代,态度好,那就会宽得幅度很大。所以,我给你留一个‘坦白从宽’的条件,让你自己主动地作出交代。”潘某听讯问人员这么一说,一边哭,一边交代了杀人、抢劫的事实经过。突破了潘某的口供。
上例潘某杀人、抢劫一案,讯问人员在只掌握潘某一些犯罪疑点的情况下,采取旁敲侧击的方法向潘某提出问题对潘某进行讯问。在讯问中,讯问人员围绕潘某的作案疑点向潘某提出了“你是几号从家中出走的”“你出走的早一天的晚上你是几点钟回家的?回家以后都干了什么”“你在回家前都去了哪里,都干了什么,是从哪里离开回家的”等问题。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潘某进行敲击:首先从潘某具有作案时间的角度侧面进行敲击;接着从潘某到过作案现场的角度侧面进行敲击;再接着从潘某拿过作案工具拉过门闩开门的角度侧面进行敲击;还接着从其作案时其衣服、裤子、鞋子上留有被害人血迹的角度侧面进行敲击。在敲击的过程中进行暗中点:首先引用俗语“床底角吃柿子都有人知道”的道理暗中点其在案件发生那晚出去过,回家以后干了清洗外衣、裤子、鞋子的事;接着以去过哪里要用脚走路,脚落地会留下脚印暗中点在案发现场留有潘某的脚印;又接着以干什么要用手去做,手要握住东西会留下手印、指纹,以离开房间要用手拉门闩会在门闩上留下指纹暗中点在作案工具、门闩上面有潘某的手印、指纹;再接着以讲科学技术鉴定暗中点现场所留的脚印、手印、指纹经鉴定是潘某的无疑;还接着以讲已到其家取得其已清洗过的外衣、裤子和鞋子和其粗心没有洗干净,暗中点其外衣、裤子、鞋子上留有被害人的血迹。在敲击中对潘某进行拉,讯问人员最后以给其留从宽的条件来拉潘某一把。通过上述旁敲侧击的方法向潘某提出问题对潘某进行讯问,顺利地突破了潘某的口供。
4.对于已掌握一些与犯罪有关表面问题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迂回围歼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所谓迂回围歼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是指先有意绕过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核心问题,对犯罪事实有直接关系或者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问题不予提问,而是从与案件和犯罪事实表面上关系不大,但又有内在关联的问题入手进行讯问,不让犯罪嫌疑人察觉到讯问人员的真正意图,逐步把讯问引向深入,最后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问题。
有的案件,讯问人员通过侦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一些与犯罪有关的表面问题,但这些与犯罪有关的表面性问题,从现象上看,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关系不大,或者说不是犯罪行为,但从联系的观点来看,这些与犯罪有关的表面性问题又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具有内在的联系。对于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可采取迂回围歼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以迂回围歼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要做到以下几点:
(1)首先要解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武装,松懈其警惕性
讯问人员运用迂回围歼这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首先要解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武装,使之松懈警惕性。
讯问人员虽然在开始向犯罪嫌疑人提问题的时候,所提的问题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关系不大或不是犯罪行为,但讯问人员毕竟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这些表面问题又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内在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保持高度的警惕,就不会对讯问人员所提的问题作出如实的回答。这样,迂回围歼的迂回就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思想武装被解除,警惕性得以松懈、丧失的情况下,认为对讯问人员所提的问题作出如实回答不会有什么危险,或认为作出如实回答对自己有利,才有可能对讯问人员的提问作出如实的回答,从而使讯问人员完成迂回的任务。因此,讯问人员在运用迂回围歼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时,首先要解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武装,使之松懈、丧失警惕性。
(2)在迂回的过程中,要从侧面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讯问人员运用这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在开始讯问的时候,也就是在迂回的过程中,要从侧面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从侧面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就是讯问人员对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有直接关系或者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问题不予提问,而是从侧面提出一些在犯罪嫌疑人看来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不大,或与犯罪嫌疑人关系不大的问题。而事实上,讯问人员所提的问题又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这样从侧面提出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摸不到讯问人员讯问的意图和进攻的路线,容易作出回答;二是能够进一步松懈犯罪嫌疑人的警惕性,使犯罪嫌疑人确信对讯问人员所提的这些问题作出如实的回答,不仅不会有危险,而且还有可能对自己有利,从而促使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所提的问题作出如实的回答,使讯问人员完成迂回的任务,实现迂回的目的。如果讯问人员在这过程中不从侧面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而是从正面提出问题,就会增强犯罪嫌疑人的警惕性,其就不会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提问而作出虚假的回答。这样,讯问人员迂回的任务就无法完成。因此,在迂回的过程中,讯问人员一定要从侧面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以保证迂回任务的顺利完成。
(3)迂回的过程要特别注意围绕扫清外围障碍、堵死犯罪嫌疑人退路的目标进行
在迂回的过程中,讯问人员要特别注意围绕扫清外围障碍、堵死犯罪嫌疑人退路的目标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迂回的目的是围歼,而要实现围歼的目的,做到彻底、干净地消灭,就要在迂回的过程中扫清外围障碍,堵死犯罪嫌疑人的退路,既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又使犯罪嫌疑人无路可逃。为此,讯问人员在迂回的过程中就要特别注意围绕扫清外围障碍,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充分暴露,堵死犯罪嫌疑人的退路,使之无路可逃的目标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通过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所提问题的回答,由犯罪嫌疑人自己将犯罪事实充分地暴露出来,自己把自己的退路堵死,从而为围歼打下扎实的基础。如果讯问人员在迂回的过程中所提的问题不是围绕扫清外围障碍、堵死犯罪嫌疑人的退路的目标进行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就无法暴露出来,在围歼时,犯罪嫌疑人就会从退路撤出,得以脱逃。因此,讯问人员在迂回的过程中,所提的问题一定要特别注意围绕扫清外围障碍、堵死犯罪嫌疑人退路的目标进行,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充分地暴露出来,并没有丝毫的退路余地。
(4)迂回过程的气氛要轻松,氛围要和谐
在迂回的过程中,讯问人员要努力营造轻松的气氛、和谐的氛围。
讯问人员迂回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在毫无警觉的情况下,将其自认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暴露出来。而要犯罪嫌疑人将其自认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暴露出来,迂回过程的气氛和氛围至关重要。
讯问气氛的轻松、氛围的和谐,不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与讯问人员相容,而且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放松警惕,从而将其自认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如实暴露出来,将其自己的退路堵死。如果讯问的气氛紧张、严肃,氛围恶劣、不和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就无法与讯问人员相容,其就会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性。这样,不利于迂回进行,难以扫清外围障碍,堵死其退路。因此,在迂回的过程中,气氛一定要轻松,氛围一定要和谐,使犯罪嫌疑人在毫无警觉的情况下,自己暴露犯罪事实,自己堵死退路。
(5)围歼的过程要做到迅猛、凌厉
围歼的过程要做到迅猛、凌厉。讯问人员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最尖锐的问题,直达要害。
讯问人员在扫清外围障碍,暴露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堵死其退路后,就要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泰山压卵的威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围歼,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最尖锐的问题,令犯罪嫌疑人回答。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做到迅猛、凌厉,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最尖锐的问题,才能使犯罪嫌疑人没有招架之功、还击之力,在其还没有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的情况下就束手就擒。如果讯问人员在围歼的过程中做不到迅猛、凌厉,所提的问题不尖锐、不直达要害,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对讯问人员所提的问题进行敷衍,待犯罪嫌疑人清醒以后,其就有可能无理也要辩三分,进行胡搅蛮缠,从而使围歼受阻。因此,讯问人员在围歼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迅猛、凌厉,所提的问题一定要尖锐,直达要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反抗机会和力气。
做到上述几点,也就实现了以迂回围歼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目的。例如:
笔者在《讯问艺术》(增订版)中曾经作过介绍的贺某受贿案[7],讯问人员在对贺某的讯问中,就是以迂回围歼的方法向贺某提出问题对贺某进行讯问的。
接群众举报,贺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在对贺某案的初步核实中,收集到一件贺某利用职务为他人安排工作,以借为名收受请托人5万元人民币的证据。
取得了这件证据后,讯问人员分析认为,贺某可能都是利用“借”的手段收受贿赂。讯问人员通过进一步的分析,认为现在掌握的这件证据只在表面上与贺某收受贿赂有关,并不能以此证明贺某就是收受贿赂。贺某既然是以“借”的名义收受贿赂,如果正面向其提出收受贿赂的问题,一方面,其会对拿到钱这个受贿基本事实的问题保持高度的警惕,不易暴露其受贿拿到钱这个基本事实;另一方面,即使其拿到钱这个受贿的基本事实暴露在那里,其也会以“借”为由与讯问人员抗衡。因而,无法使贺某交代受贿的事实。根据这一分析,讯问人员决定以迂回围歼的方法向贺某提出问题。为了使迂回围歼能够顺利,讯问人员又对迂回要解决什么问题、怎样迂回和如何围歼作出了详细的研究和谋划。
首先,讯问人员研究了迂回要解决的问题。经分析,讯问人员认为,迂回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迂回,暴露出贺某各向什么人“借”钱,借了多少钱,总共已拿到多少钱这一收受贿赂的基本事实。
(2)通过迂回,暴露出贺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借的钱有无归还,其与出借人的关系如何,是否具有借款的基础这几个区分是受贿,还是借款界限的标准的问题。
(3)通过迂回,暴露出贺某“借”钱不成立的事实理由,扫除认定其受贿的外围障碍,堵死其退路。
其次,讯问人员研究了怎样迂回的问题。经斟酌,讯问人员决定采取自由交谈的方式向贺某提出问题,并以“利”促使其“纵”起来,使之在没有警觉的情况下说出向谁借钱、他人因什么原因借给他钱、借了多少钱和借钱不能成立的事实。
最后,讯问人员研究了如何围歼的问题。对此,讯问人员决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区分受贿与借款界限的规定,揭露贺某“借”钱的事实与“借”钱不能成立的事实之间的矛盾,对贺某进行围歼,促使其交代受贿的事实。
讯问人员经上述研究和谋划后,便开始了对贺某的讯问。在讯问中,讯问人员根据上述的研究和谋划,以迂回围歼的方法向贺某提出了问题,对贺某进行讯问。
第一,讯问人员首先以解除贺某的思想武装,松懈其警惕性的方法围绕贺某向何人“借”钱、其“借”了多少钱的问题向贺某提出问题进行迂回。
对于这一步的迂回,讯问人员是这样提出问题的:
(1)讯问人员以淡化的手法向贺某提出第一个问题。问:“你讲讲与他人经济来往方面从表面上看同错误有关的事情吧。”
这个提问既淡化,又具有蒙蔽性,贺某会弄不明白什么是从表面上看同错误有关的事情,其一定会纳闷,向讯问人员打听。果然,讯问人员在提出这一问题后,贺某纳闷地回答:“经济来往方面的?经济来往方面怎么从表面上看好像同错误有关?”在此情况下,讯问人员向贺某提出了第二个问题。
(2)讯问人员以肯定贺某在经济上有从表面上看同错误有关的事情向贺某提出问题。问:“是啊!据我们调查所知,你与他人有表面上同错误有关的经济来往方面的事情。”
一方面,这个问题为贺某在接下来如实说出其经济上从表面上看同错误有关的事情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由于这个问题没有解决贺某的纳闷,其一定会要求讯问人员给他说说什么是表面上同错误有关的问题。果然,贺某在讯问人员的这一提问下,作出了“我还是听不懂,你说给我听听好吗”的表示。这样,讯问人员就可顺理成章地以解释什么是从表面上看同错误有关的事情向贺某提出第三个问题。
(3)讯问人员以解释什么是从表面上看同错误有关的事情向贺某提出问题。问:“那我就打个比方吧!比如:有人叫你办事,送给你钱,你不要,他说借给你,你把钱拿来了。像这种情况就是表面上同错误有关的事情。为什么说从表面上看同错误有关呢?你有这么一件事,如果你是收受的,为他人谋取利益,那就是受贿;如果人家是借给你的,你是借人家的钱,那就不是受贿——而是借。是受贿还是借这对你关系可大了。是受贿就得判刑,负刑事责任;是借就没有问题,更谈不上负刑事责任或纪律责任。如果你有这么一件事,钱在你这里,你却不讲清这个事,这说明你这笔钱是受贿,如果不是受贿,你怎么连拿到钱这个基本的事实都否认呢?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又是什么?没有问题不需要否认钱在你这里,越否认就越从另一个侧面证明这是受贿。本来不是受贿的,而你却否认钱在你这里这个基本事实,反而变成有受贿嫌疑了。就算定不了你受贿,但你总给领导、组织留下这么一个嫌疑,今后对你选拔任用时,有人就会说:‘他还有受贿的嫌疑问题没有搞清,先放着吧!’你就被打了闷棍了。”
在这一问题中,讯问人员以不搞清这些问题会影响到他以后的选拔任用,以此吊起贺某说清这些问题的兴趣。此时的贺某,急切地想知道其现在被调查是否影响今后选拔任用的问题。因而,贺某急不可待地问:“我都被你们采取调查措施了,今后还有被选拔任用的可能吗?”这样,讯问人员又顺理成章地向贺某提出第四个问题。
(4)讯问人员以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影响选拔任用,什么情况下不影响选拔任用向贺某提出问题。问:“怎么没有可能呢?这你就不懂了!采取调查措施只是一个查案的措施,不是处理决定,它同选拔任用没有必然的联系。你将问题解释清楚了,如果不是违纪违法的问题,就不影响提干。倒是你不解释清楚,那个嫌疑的事悬在那里,说你受贿,没有证据证实,说你没有受贿,又否定不了,到讨论你的选拔任用时,说你还有那么个事没有搞清,那就只能先放着了,那才影响你!我刚才说过,这叫‘打闷棍’。只有把事情弄清了,才不会给领导、组织留下疑问,也就没有了后患。这是其一。”
“其二呢!是不是受贿,只有你把事情说清楚了,才能分得清。如果你不说,那只能任凭人家说了。人家说是送给你的,而你又不说这事情,本来可能不是受贿的,却任凭人家说成了受贿。你能澄得清的,你又不去澄清,自己丧失了澄清的机会,那不是更可惜?有的钱即使人家咬定是送给你的,但你如果确实是借他的,也无法认定你是受贿。所以我说,把这些从表面上看同错误有关联的经济往来的事情说清楚了,只会对你有利,不会对你不利。其实,你说不说这些事,对于我们来说是无所谓的,因为是借的钱,根本就不是错误,不是我们所要管的事,但吃亏的是你自己。呀,我多管闲事了。”
在这一提出的问题中,讯问人员后面放的是一颗烟雾弹,这颗烟雾弹一方面松懈了贺某的警惕,另一方面又促使贺某讲清这些影响提干的事。贺某在听了讯问人员所说的话后,由于思想上对其所谓的向他人“借”还是不放心,于是,向讯问人员提出了咨询:“打个比方:为别人办了事,也向他借了钱,把这说清了就没有问题了?真的不是受贿?”在此情况下,讯问人员又顺理成章地向贺某提出第五个问题。
(5)讯问人员以解释什么是受贿向贺某提出问题。问:“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受贿最主要的,一是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要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而借,是向他人借钱,这个钱是向他人借来的,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来的。由此可见,受贿和借钱根本就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一个是犯罪行为,一个是借贷关系。”
在这个提出的问题中,讯问人员避开贺某咨询的要害,没有正面回答贺某咨询的问题,而是在说借与受贿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为了增强贺某对讯问人员所说的信任度,此时,辅审在一旁插了一句:“×局长是刑法专家,他著有刑法专著,还是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的研究员。”辅审又到隔壁房间拿来了主审参加编著的《新刑法全书》,并翻到《新刑法全书》顾问、编委、编辑人员、撰稿人名单这一页,把主审的名字指给贺某看。为了进一步使贺某解除思想武装,讯问人员又向贺某提出了第六个问题。
(6)讯问人员以自己是多管闲事向贺某提出问题。问:“贺县长,我也许是多管闲事了,你若愿意说,你就说,组织给你澄清不留下隐患。如果不愿意说,也就算了,但恐怕会有隐患。”
讯问人员在提出这一问题后,又从举动中表示出讯问人员对此事不感兴趣:主审跟辅审便开始闲聊其他一些事情,继而又跟贺某聊些琐事。此时,贺某已彻底丧失了警惕,解除了思想武装,讲出了“我向六个人共借了二十万元。在任镇长时,向金××借了五万元、向刘××借了二万元;在任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时,向胡××借了三万元;在任工业园区主任时,向季××借了五万元,向彭××借了三万元;在任副县长时,向金××借了二万元,共二十万元”的事实。
至此,贺某收受贿赂拿到钱这个基本事实已经暴露出来。第一步的迂回已经完成。
第二,讯问人员从侧面围绕受贿罪构成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区分是受贿还是借款界限中“钱是否归还,有无借款的基础”这两个标准向贺某提出问题,进行迂回。
对于这一步的迂回,讯问人员是这样提出问题的:
(1)讯问人员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贺某提出问题。问:“那他们是怎么把钱借给你的?”
这一提问,讯问人员顺着贺某说的借这一侧面向贺某提出问题,而不是从正面提出“你是如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们谋取利益”的问题。贺某在讯问人员的这一提问下,讲出了“金××贷去了一百万元,刘××贷去了五十万元,胡××向我包去了一个工程,季××让我安排他儿子工作,我将他安排在工业园区。彭××是包了一个工程,金××是审批一个项目。他们在要我办事时,有的是他们主动借给我,有的是我向他们借的。我虽为他们办了事,但都是借他们的钱。而且办的事都是正当的,没有为他们谋取利益”借钱的原因。接着,讯问人员又向贺某提出了第二个问题。
(2)讯问人员以区分是受贿还是借款界限的标准之一向贺某提出问题。问:“你借了钱有向借钱人还过或还给了他人吗?”
贺某在讯问人员的这一提问下,作出了“没有向出借人还过,也没有还给出借人”的回答。接着,讯问人员又向贺某提出了第三个问题。
(3)讯问人员以区分是受贿还是借款界限的又一标准向贺某提出问题。问:“那你借钱的经过是你到他们家去借,还是他们拿过来借给你的?”
这一提问,从侧面提出了他们之间有无借款的基础,即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而不是从正面提出“你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有无借款基础”的问题。贺某在讯问人员的这一提问下,作出了“是他们拿到我的办公室借给我的。不是我去他们家借的,我不知道他们住在哪里”的回答。
至此,第二步的迂回已经完成。
第三,讯问人员以轻松的气氛、和谐的氛围围绕其借钱不成立的事实理由,扫除认定其受贿的外围障碍,堵死其退路提出问题,继续进行迂回。
对于这一步的迂回,讯问人员是这样提出问题的:
讯问人员在贺某回答了讯问人员前面两个迂回所提出的问题后,以温和的语气说:“好的,这样组织就可以分清了。这事就先这样吧,现在我们谈点别的吧。”
(1)讯问人员提出了贺某家都有哪些家庭成员的问题。问:“你家四口人,妻子、女儿、儿子和你,没错吧?”
对这一提问,在贺某作出了“对”的回答后,讯问人员向贺某提出了第二个问题。
(2)讯问人员提出了其家庭成员都是干什么工作的问题。问:“你妻子、女儿、儿子都干什么工作?”
对这一提问,在贺某作出了“妻子是事业单位的职工,女儿高中毕业后,安排在机关单位工作,儿子去年大学毕业,也安排在机关工作”的回答后,讯问人员向贺某提出了第三个问题。
(3)讯问人员提出了经济收入怎么样的问题。问:“收入怎么样?”
对这一提问,在贺某作出了“都还可以,发工资,妻子再做点小生意,赚些钱”的回答后,讯问人员向贺某提出了第四个问题。
(4)讯问人员提出其家庭的积蓄情况的问题。问:“你一家四人都工作,不容易,妻子又做点生意,有不少积蓄吧?”
对这一提问,在贺某作出了“不多,也就是五六十万元吧!平时很节俭,也没有办过什么需要花费钱的大事,所以有这么多积蓄”的回答后,讯问人员向贺某提出了第五个问题。
(5)讯问人员提出了其家庭投资情况的问题。问:“投资了吗?”
对这一提问,在贺某作出了“没有,都存在银行,投资怕风险”的回答后,讯问人员为了坐实其以借为名收受的二十万元也存在银行,向贺某提出了第六个问题。
(6)讯问人员提出了其收受的二十万元也存在银行的问题。问:“包括‘借’的二十万元吧?”
对这一提问,在贺某作出了“对,包括借的二十万元,都一起存在银行,总共就这么多”的回答后,讯问人员为了顶实贺某所说的话,不使他在后面反口,又向贺某提出了第七个问题。
(7)讯问人员提出了其上述所说的是否都是事实的问题。问:“你以上说的都是事实?”
对这一提问,贺某作出了“说的都是事实,如有欺骗组织,愿从重处理”的回答。
至此,讯问人员已完成了第三步的迂回。
通过上述三方面问题的提问和贺某作出的回答,讯问人员已完成了迂回的全部任务,暴露出了贺某收受贿赂基本的事实和贺某“借”款理由不成立的事实,已堵死了贺某收受贿赂以“借”为借口的退路。接着,讯问人员对贺某进行了围歼。
第四,讯问人员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区分受贿与借款界限的规定,揭露贺某“借”钱事实与“借”的理由不能成立事实之间的矛盾,以迅猛、凌厉的气势对贺某进行围歼。
对于这个围歼,讯问人员是这样提出问题的:
(1)讯问人员一反常态向贺某提出了问题。问:“贺县长,那就有问题了。”
在贺某对这一提问作出了“我说的真的都是事实,不会有问题的”的回答后,讯问人员严肃地向贺某提出了第二个问题。
(2)讯问人员以严厉的措辞向贺某提出问题。问:“我说的有问题是你借钱怎么存银行?你家中有钱为什么要向他人借?又不还给他人,这能说是借吗?”
贺某在讯问人员严肃态度的揭露和质问下,说不出话,只发出“我……我……”的声音。讯问人员趁贺某在惊慌之中又提出了第三个问题。
(3)讯问人员又打又劝地向贺某提出问题。问:“贺县长,你应当知道党的政策,说实话吧!”
当贺某还想抵挡一阵,以“……我真是借他们的”进行抵抗时,讯问人员针对贺某的抵抗向其提出了第四个问题。
(4)讯问人员以法律的规定向贺某提出问题。问:“强辩是毫无作用的。关于区分是受贿还是借款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我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拿来让你看看,你对照对照,你那二十万元究竟是借还是受贿?”
讯问人员将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递给贺某,并责令:“贺县长,你自己看看这个规定吧!”贺某拿过《纪要》,认真地看了起来,边看冷汗边从额头渗出。一会儿,便手拿《纪要》呆在那里。在此情况下,讯问人员乘势向贺某提出了第五个问题。
(5)讯问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揭露和说理相结合的方法向贺某提出问题。问:“贺县长,根据这个规定,无论你是否作出如实交代都会认定你不是借,而是受贿:一是借款总得有借款的正当事由,而你却没有正当的借款事由,你不是说‘没有办过需要花钱的大事’吗?所以,你没有正当的事由需要借钱。二是真正的借款是急需使用才去借,而你不是需要用钱而去借,而是将所谓‘借’来的钱存入银行,哪有借款存银行的?三是真正的借款,借款人与出借人要有借款的基础,即两人之间要有较密切的关系,平时有过经济来往,而你与那六人平日关系有几个仅一面之交,有几个人你事前根本就不认识,以前更没有经济往来。你不是说‘我不知道他们住在哪里’吗?四是所谓的借给你钱的人都是因为要求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你也已经为他们谋取利益,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还是不正当的利益,都属于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你不是说‘他们有的是你贷款给他,有的是你为他儿子安排了工作’吗?……五是真正的借款,在借款后要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归还的行为,而你在所谓借款后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你不是说‘没有向出借人还过,也没有还给出借人’吗?六是真正的借款,在借款后一旦有归还的能力即归还借款,而你有归还的能力却没有归还。七是真正的借款没有归还,一定有没有归还的原因,而你没有归还却没有原因。说得难听点,实质上你未归还的原因是你不想归还。这七点,你说哪一点对不上你是受贿?我觉得如实交代对你有好处。说吧!说清了还有一个主动交代的从轻机会。”
经讯问人员的揭露和说理,贺某待了好一会,而后无可奈何又后悔地说了一句“我中计了,真该死,我怎么还会想提干呢”的话后,便开始交代以“借”为名收受贿赂的详细事实经过,突破了贺某的口供。
上例贺某以“借”为名收受贿赂一案,讯问人员在仅掌握表面上与贺某收受贿赂有关问题的情况下,采取迂回围歼的方法向贺某提出问题对贺某进行讯问。在讯问中,讯问人员以自由交谈的方式、轻松的气氛、和谐的氛围解除贺某的思想武装,松懈其警惕,从侧面向贺某提出问题进行了三大步的迂回,完成了迂回的任务。然后,讯问人员一反常态,以严肃的态度,迅猛、凌厉的气势向贺某提出问题进行围歼,从而一举突破了贺某以“借”为名进行受贿的口供,取得了讯问的成功。
5.对于在特定环境里作案,且已明确作案环境情况,但没有掌握直接证据的被讯问人,可从作案环境入手,采取虚实并举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所谓虚实并举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是指讯问人员把还没有掌握的案件事实或证据情况与已掌握的案件事实或证据材料结合起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有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的环境里实施,讯问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地点的环境情况和作案有关的一些情况已经掌握,但没有掌握其犯罪的直接证据。对于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可以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环境入手,采用虚实并举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从作案环境入手,采取虚实并举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要做到以下几点:
(1)已掌握的作案环境情况和作案有关的情况一定要搞准
讯问人员在运用这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时,首先一定要搞准已掌握的作案环境情况和作案有关情况,也就是说,实的方面一定要搞确实、准确。因为犯罪嫌疑人是作案人,其作案的地方环境情况怎样,其作案的有关情况如何,犯罪嫌疑人最为清楚。只有搞准了已掌握的情况,以这些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才能提得准,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认为讯问人员确实已掌握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如果讯问人员对这些已掌握的情况不准或不确实,就等于告诉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并未掌握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是在蒙自己。这样,虚实并举就没有了“实”的方面。因此,讯问人员在运用这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时,前提一定要搞准、搞确实已掌握的情况。
(2)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实的方面的问题,口气一定要坚定
讯问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实的方面问题的时候,口气一定要坚定,做到底气足,不能犹豫不定或迟疑,显得没有底气。只有这样,犯罪嫌疑人才能认为讯问人员确实是掌握了这些情况,才能造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如果讯问人员提出这些问题的口气不坚定,没有底气。犯罪嫌疑人就会认为这些问题虽提得准,但不是讯问人员确实掌握,有可能是讯问人员猜测的。这样,就形不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虚实并举提问题就不会有任何效果。因此,讯问人员在运用这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实的方面的问题时,口气一定要坚定。
(3)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虚的方面的问题,在内容上一定要提得抽象、笼统,在方法上一定要提得巧妙,加大迷惑性、悬念性
①在所提的内容上要提得抽象、笼统
由于虚的方面的问题讯问人员并没有掌握,只知道有这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但不知道是什么样的事实和证据,只有在内容上提得抽象、笼统,使犯罪嫌疑人只知道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这方面的事实证据,但不知道掌握的是什么事实和证据,“丈二和尚摸不到头脑”,才能使其认为讯问人员已真的掌握了这些事实和证据。如果讯问人员对这些虚的方面提的问题的内容不抽象、笼统,而是涉及具体的情况,由于具体情况讯问人员并未掌握,必然提得不准。这样,犯罪嫌疑人就会通过对讯问人员所提问题的分析,认为讯问人员并未掌握这些事实和证据,是在瞎蒙。这样,虚的事实和证据不仅起不了任何作用,而且会起反作用,从而使虚实并举的方法便失去意义。因此,讯问人员在运用这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虚的事实问题时,在内容上一定要提得抽象、笼统,切不可提出凭想象、猜测、分析或以往的经验得出的具体情况。
②在所提的方法上要做到巧妙,加大迷惑性、悬念性
虚的事实、证据由于并不是讯问人员已经掌握的事实、证据,它是靠犯罪嫌疑人的回忆、联想,而使其误认为讯问人员已经掌握而起作用的。因而,只有在所提的方法上做到巧妙,加大所提问题的迷惑性、悬念性,才能促使犯罪嫌疑人进行回忆、联想,在回忆、联想的过程中产生错觉,误认为讯问人员真的已经掌握了这些事实和证据。如果讯问人员在提问题的方法上不讲技巧,直挺挺地、干巴巴地提出问题,没有了迷惑性和悬念性,就无法引起犯罪嫌疑人的回忆、联想,也就不会有错觉的产生。因此,讯问人员在运用这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虚的问题时,一定要讲究技巧,提得巧妙,加大迷惑性和悬念性,从而引起犯罪嫌疑人的回忆、联想,在迷惑和悬念中产生错觉。
(4)向犯罪嫌疑人虚实并举地提出问题,还要辅之以道理
所谓辅之以道理,是指讯问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虚实并举地提出问题的过程中或以后,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关道理的教育。
讯问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过程中或提出问题以后,为了促使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所提的问题确信是讯问人员已经掌握的,讯问人员还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关道理的教育。通过讲道理,向犯罪嫌疑人说明讯问人员为什么会掌握这些事实情况的理由,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更加信以为真,没有任何怀疑。如果讯问人员不向犯罪嫌疑人辅之以道理教育,就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处于半信半疑的状态,下不了交代的决心。因此,在向犯罪嫌疑人虚实并举地提出问题的过程中或在提出问题以后,要对犯罪嫌疑人辅之以有关道理的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提出的问题深信不疑。
(5)要“拉”犯罪嫌疑人一把
虚实并举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实质上是以“打”的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但光打效果往往不好,容易把犯罪嫌疑人打到绝路上去,打得犯罪嫌疑人没有了希望。因而,在“打”到一定的时候,要“拉”犯罪嫌疑人一把,使之感到讯问人员理解他、同情他,使之看到出路。这样一打一拉,效果就会更为显著。因此,讯问人员在运用虚实并举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过程中,在“打”了犯罪嫌疑人一顿后,要“拉”其一把,把他“拉”到坦白从宽的道路上来。
做到上述几点,也就实现了以虚实并举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目的。
6.对于对犯罪证据思想准备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单刀直入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所谓单刀直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是指针对目标,猛勇精进,以事实或证据直截了当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其犯罪的问题。
有的案件,讯问人员已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主要的犯罪证据,而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已掌握其犯罪主要证据的情况毫无思想准备。对于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可采用单刀直入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以单刀直入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要做到以下几点:
(1)用以直入的“刀”,即案件的事实或证据一定要真实可靠,且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要事实或证据
由于单刀直入是以事实或证据直截了当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其犯罪的问题,让其回答实施犯罪的事实。因而,讯问人员用以直入的这把“刀”,即案件的事实或证据一定要真实可靠,且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要事实或证据。只有这样,犯罪嫌疑人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才没有任何反抗的余地。
所谓事实或证据真实可靠,顾名思义,是指事实是实实在在的、客观的,而不是想当然的,或捕风捉影的;证据是确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或半真半假有水分的。犯罪嫌疑人作为作案者,其经历了作案的全过程和细节,他对自己实施了什么样的犯罪行为,经过如何、犯罪的事实情况怎样,自己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留下什么证据、证据情况如何,最为清楚。讯问人员以真实可靠的事实或证据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其就会感觉到讯问人员已确实掌握了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这样,犯罪嫌疑人就不会、不敢反抗,只能乖乖地对讯问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如实的回答。如果讯问人员用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事实和证据不真实可靠,犯罪嫌疑人就会认为讯问人员并未掌握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这样,犯罪嫌疑人就会强化抗审的心理,与讯问人员对抗下去。因此,用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其犯罪问题的事实或证据一定要做到真实可靠。
所谓事实或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要事实或证据,是指该事实或证据能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行为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这样两个要害的问题。由于主要事实和证据证明着这两个问题,讯问人员以主要事实或证据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其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就不能反抗。如果其进行反抗,不仅毫无意义,而且要落得个“抗拒从严”的下场。在趋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其就会对讯问人员的提问作出如实的回答,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如果讯问人员用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事实和证据不是主要的事实和证据,也就不能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行为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的问题。这样,就击不中犯罪嫌疑人的要害,似隔靴搔痒,对犯罪嫌疑人毫发无损,没有丝毫威慑力,犯罪嫌疑人也就不会对犯罪的事实作出交代。因此,用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其犯罪问题的事实和证据一定要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2)要在犯罪嫌疑人对事实和证据没有思想准备时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所谓在犯罪嫌疑人对事实和证据没有思想准备时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向其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思想上的准备,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觉察和防备的情况下向其提出。
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向其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思想准备,在其没有觉察和防备的情况下向他提出问题,其在讯问人员提出问题前就不会对该事实和证据进行防备、想好对策。这样,一旦讯问人员以该事实和证据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其犯罪的问题,其就会毫无准备、惊慌失措、束手无策,只有被动挨打的份。正所谓“攻其无备、出其不意”[8],使之乖乖受擒,如实交代犯罪的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向其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已经有了思想准备,在其已经觉察和有了防备的情况下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早就做好了辩解或否认理由的充分准备,等待讯问人员的提出。一旦讯问人员以该事实和证据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其犯罪的问题,其就会胸有成竹地根据事先准备的理由对讯问人员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解或否认,与讯问人员相持、周旋,甚至胡搅蛮缠,使讯问处于僵持、胶着的状态,无法向纵深发展。因此,运用单刀直入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要在犯罪嫌疑人对事实和证据没有思想准备时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3)提出问题的气势要做到凌厉
所谓气势要凌厉,是指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要迅速而气势猛烈。
气势凌厉,表现出风驰电掣的迅速,无坚不摧、泰山压卵的威力,讯问人员持事实和证据这把“刀”乘着凌厉的气势就能长驱直入,直达犯罪嫌疑人的要害,任何阻挡都将是螳臂当车。如果讯问人员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气势不凌厉,用以提出问题的事实和证据就没有威力,犯罪嫌疑人就会认为讯问人员对事实和证据没有把握,底气不足,自己怀疑自己。这样,用以提出问题的事实和证据就发挥不出它的威慑力,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气势一定要做到凌厉。
(4)在适当的时候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或“拉”其一把
所谓在适当的时候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或“拉”其一把,是指在以事实和证据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后,抓准时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教育或以“拉”的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走“坦白从宽”的道路。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人员以事实和证据向其提出犯罪的问题后,虽然其在确实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面前已无反抗的余地,但并不表明犯罪嫌疑人就会因此对讯问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如实的回答,交代犯罪的事实。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处在激烈的思想斗争之中:是交代还是不交代,徘徊在这个十字路口。在这个思想斗争的过程中,其有可能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提问,交代犯罪的事实,但也完全有可能由于畏罪心理或其他原因不回答讯问人员的提问,或下定决心不作交代,死扛到底。为了防止后一种情况的出现,在犯罪嫌疑人思想斗争的过程中,讯问人员就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道理的、政策的或法律的教育,促使其走“坦白从宽”的道路,或以“拉”的手段把处于坦白与抗拒十字路口的犯罪嫌疑人从十字路口“拉”到“坦白从宽”的道路上来,为其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提问,交代犯罪事实铺平道路,提供帮助。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在讯问人员的指引、帮助下,选择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提问,作出交代。如果讯问人员在犯罪嫌疑人思想斗争的过程中任其自由,或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穷追猛打,犯罪嫌疑人就看不到希望,认为自己反正没有了出路,就索性来个“破罐子破摔”“躺在茅草丛中任蛇咬”,选择走“抗拒从严”的道路,拒不交代犯罪的事实。因此,讯问人员在以事实和证据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后,要抓住犯罪嫌疑人思想斗争的时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教育或“拉”其一把,促使其走上“坦白从宽”的道路。
做到上述几点,也就实现了以单刀直入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目的,从而就能取得讯问的成功。
7.对于对付讯问准备比较充分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以暴露矛盾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所谓以暴露矛盾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是指讯问人员用能够让犯罪嫌疑人暴露矛盾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促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矛盾。
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对如何对付讯问人员的讯问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堵塞了漏洞,准备了对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解的理由,对讯问人员可能采取的各种讯问策略和手段想好了对策,试图在讯问中做到滴水不漏、天衣无缝,胸有成竹地对付讯问人员的讯问。对于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可采取以暴露矛盾的方法向其提出问题。
以暴露矛盾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围绕暴露矛盾的目的设计问话,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这种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在讯问前已对如何对付讯问人员的讯问作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其在讯问中就会按照事先的准备对付讯问人员的讯问,对讯问人员提问的回答做到滴水不漏、天衣无缝,对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辩解理由充分,对讯问人员的讯问策略和手段应对自如,使讯问人员抓不到、抓不住他的把柄。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只有以暴露矛盾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打乱其先前的准备,才能促使其在回答讯问人员的提问中暴露出矛盾,从而让讯问人员抓到、抓住把柄。
而要促使犯罪嫌疑人在回答讯问人员的提问中暴露出矛盾,讯问人员就要围绕暴露矛盾的目的设计问话。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矛盾并不会凭空暴露出来,它依赖于讯问人员的问话。但并不是讯问人员的任何问话都能让犯罪嫌疑人暴露出矛盾,而只有围绕暴露矛盾的问话,才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在回答讯问人员的提问中暴露出矛盾。因此,讯问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前要围绕暴露矛盾的目的设计好问哪些话,先问哪些话,再问哪些话,怎样去问。只有这样,在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过程中,才能心中有数、有条不紊,句句问话都是促使犯罪嫌疑人对矛盾的暴露,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在回答讯问人员的提问中暴露出矛盾。
(2)要采用多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讯问人员在暴露犯罪嫌疑人矛盾的过程中,要运用多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只有方法多样,才能使犯罪嫌疑人顾此失彼,防不胜防,从而彻底暴露出各种矛盾。如果讯问人员问话的方法单一,是很难让犯罪嫌疑人暴露出矛盾的,更不可能彻底地暴露出各种矛盾。因此,讯问人员要采取多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以促使其彻底地暴露出各种矛盾。
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方法主要有:
①纵横交错地提出问题
纵横交错地提出问题,即把时间上、空间上的问题交叉错杂在一起,对犯罪行为从开始到结束、从结束到开始、从人到事、从事到人、从因到果、从果到因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这种方法是寻根究底、详细讯问,促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矛盾。
②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提出问题
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提出问题,即对同一犯罪事实和情节不从一个角度、一个侧面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而是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用不同的话题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这种方法是通过不同的话题,使犯罪嫌疑人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中,在编造谎言中考虑得不周到而于一些细节上暴露出矛盾。
③间隔重复提出问题
间隔重复提出问题,即对同一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提出问题后间隔一段时间再次提出。这种方法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对编造虚假谎言的印象不深刻,间隔一段时间再提出,使之在回答中同先前的回答产生矛盾。
④化整为零提出问题
化整为零提出问题,即把同一犯罪事实和情节,拆散成多个具体问题,夹杂在其他事实和情节中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这种方法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和情节中一些具体细节容易疏忽的弱点,分散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力,造成其思维上的混乱,暴露出矛盾。
⑤集零为整提出问题
集零为整提出问题,即把某一事实和情节同其他的事实和情节混合在一起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这种方法同样是通过分散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力,造成其思维上的混乱,暴露出矛盾。
⑥针对疑问,对照客观事实提出问题
针对疑问,对照客观事实提出问题,即针对一些有疑问的事实情节,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已客观存在的事实问题,例如自然条件、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科学常识等。这种方法是通过将客观事实与疑问问题相对照,暴露出矛盾。
(3)加快提问的节奏
讯问人员在以暴露矛盾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时,要加快提问的节奏。
讯问人员要趁犯罪嫌疑人的思维停留在已作准备的问题上,对暴露矛盾的提问没有准备之机,根据暴露矛盾的方法,加快提问的节奏,连续向犯罪嫌疑人发问,责令其作出回答,使犯罪嫌疑人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击之力,不让犯罪嫌疑人有时间和条件来考虑如何回答,如何对付讯问人员提出的问题。这样,犯罪嫌疑人要跟上讯问人员提问的节奏,要么作出如实的回答,要么“临时抱佛脚”,匆忙编造谎言。犯罪嫌疑人作出如实的回答,正是讯问人员所需要的;而犯罪嫌疑人“临时抱佛脚”,匆忙编造谎言,就不可避免地要露出“马脚”,出现矛盾。这样,讯问人员就可以揪住其“马脚”,拖出其犯罪行为这匹“马”来,或对矛盾进行揭露,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促使其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提问,交代犯罪事实。如果讯问人员不能加快提问的节奏,而是慢慢吞吞的,犯罪嫌疑人就有时间考虑如何回答讯问人员的提问,如何应付讯问的问题。这样,矛盾就难以暴露出来。因此,讯问人员在运用这种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时,一定要加快提问的节奏,使犯罪嫌疑人没有时间进行考虑。
做到上述几点,也就实现了以暴露矛盾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目的,从而暴露出矛盾,对矛盾进行揭露。例如:
贪污犯罪嫌疑人华某,系某局代理会计(因正式会计生产,由其暂时代理)。
华某在任代理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购货发票进行平账的手段贪污公款二万元人民币。正式会计产假期满上班后,其将财务移交正式会计,一年后,经审计发现单位并未购置发票所称的物品而案发。
华某自知贪污的行为已经暴露,无法继续隐瞒。经思考后,主动向单位领导作了交代,并退还了二万元。在向单位领导交代中,华某以四点理由将贪污行为辩解为挪用公款行为。讯问人员在讯问华某前,对该案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华某将贪污行为辩解为挪用公款行为,并提出了辩解的理由,说明其已作了充分的准备,在讯问中,其会按照自己的准备进行辩解,难以突破其贪污的口供。要突破其贪污的口供,就要抓住矛盾进行揭露,使其挪用公款的理由不能自圆其说。而要抓住矛盾进行揭露,首先要发现矛盾。于是,讯问人员决定以暴露矛盾的方法向华某提出问题,暴露矛盾,而后对矛盾进行揭露,促使华某交代贪污的事实。为此,讯问人员根据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分的标准和华某的辩解理由,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暴露出矛盾:
(1)华某辩解是在其妻子难产时急需交医疗费的情况下动用了这笔款。据此,要暴露出与此辩解相矛盾的即华某不是在此时动用了这笔款的问题。
(2)华某辩解虚开发票进行平账是在动用了这笔款后,在要移交财务的前一天,生怕暴露挪用的事实,为暂时隐瞒而虚开发票进行平账。据此,要暴露出与此辩解相矛盾的即华某不是在要移交财务的前一天,为暂时隐瞒而虚开发票进行平账,而是远在移交财务前就虚开发票进行平账的问题。
(3)华某辩解自己在虚开发票前就要归还此款,曾向他人借款归还,因借不到款,才去虚开发票进行平账,移交账目后也曾多次向他人借款要归还这笔款。据此,要暴露出与此辩解相矛盾的即其没有向他人借款有归还意思和行为的问题。
(4)华某辩解自己是能够归还这笔款的。据此,要暴露出与此辩解相矛盾的即华某归还不了这笔款的问题。
讯问人员在对该案作了上述分析后,围绕要暴露的矛盾,对问话进行了设计。在讯问中根据设计向华某提出问题,对华某进行讯问。
第一,围绕要暴露出与华某辩解“是在其妻子难产时急需交医疗费的情况下动用了这笔款”相矛盾的问题向华某提出问题。
对这一问题,讯问人员是这样提出问题对华某进行讯问的:
问:“你是因为什么用途拿了这二万元的?”
答:“我妻子到医院生产,因难产需做手术,急需交一笔款。由于当时紧急,我即到保险箱取出这未入账的二万元现金用于交医疗费,我并不是要贪污这二万元,只是暂时移用一下,我是要归还的,而且一直都在设法归还。”
问:“这二万元未入账的现金来自哪里?”
答:“是当天办事大厅送来的,我打了收条给办事大厅。”
问:“你平时对办事大厅送来的钱都是如何处理的?”
答:“平时对办事大厅送来的钱,我都及时送到银行,保险箱里是不放钱过夜的。”
问:“都是这样的吗?”
答:“都是这样的,这是财务制度所规定的。”
问:“那你有在保险箱中放钱过夜吗?”
答:“肯定没有,这次的钱我也不准备过夜的,要送交银行的。”
问:“办事大厅都在什么时候把钱送到你这里的?”
答:“办事大厅都是在下午四点左右把钱送过来的。送过来后,我就送到银行去,每天都是这样的。”
问:“有上午送过来的吗?”
答:“上午肯定没有。因上午刚开始办事,收的钱不多,不可能有钱送过来的。”
第二,围绕要暴露出与华某辩解“虚开发票进行平账,是在要移交财务时才去开的”相矛盾的问题向华某提出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讯问人员是这样提出问题对华某进行讯问的:
问:“你开假发票平账是什么时候?”
答:“是我移交财务的前一天去开的。我挪用了这二万元后,因一时无钱归还,又值我要移交财务。我怕这样交出去暴露了挪用这二万元的问题,在移交财务的前一天,我想去向他人借二万元,把挪用的款还上。但借不到钱,所以我在情急之下去商店开了二万元的假发票先予以冲抵,缓一缓,暂时瞒一下。我交给了财务后,到处向他人借钱,但都没有借到。”
问:“这张发票是你自己去开的,还是你叫别人去开过来给你的?”
答:“是我自己去开的,我还同开票人说了很多好话他才开给我的。”
问:“你是穿什么衣服去开的?”
答:“具体穿哪件衣服记不清,我只记得是穿衬衫去的。”
问:“肯定是这样吗?”
答:“绝对肯定。”
第三,围绕要暴露出与华某辩解“其在移送财务前和移交财务后曾向他人借钱要归还此款”相矛盾的问题向华某提出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讯问人员加快提问节奏,是这样提出问题对华某进行讯问的:
问:“你在移交财务的前一天向谁借过钱?”
华某迟疑了一下。
问:“说!”
答:“是我初中的一个同学。”
问:“叫什么名字?”
答:“他叫胡××。”
问:“你是怎么去向他借的?”
答:“我是骑自行车过去借的,但胡××说自己没有钱。”
问:“你交了财务后,向谁借过钱?”
答:“也都是朋友、同学。”
问:“他们都叫什么名字?”
华某又迟疑。
问:说!
答:“周××、李××、谷××。”
问:“你是怎么去向他们借的?”
答:“向周××借是骑自行车去的,向李××、谷××借是坐公交去的。”
问:“你都碰到他们了?”
答:“都碰到了。他们都说没有钱。”
第四,围绕要暴露出与华某辩解“自己是能够归还这笔款的”相矛盾的问题向华某提出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讯问人员是这样提出问题对华某进行讯问的:
问:“你挪用公款想让人知道吗?”
答:“当然不想让人知道,挪用公款也是犯罪。”
问:“那你怎样才能不被人知道?”
答:“我想凑到钱后,偷偷地把钱还回去。”
第五,再次围绕要暴露出与华某辩解“是在妻子难产时急需交医疗费的情况下动了这笔款”相矛盾的问题向华某提出问题。
对此讯问人员是这样提出问题对华某进行讯问的:
问:“你妻子是什么时候生产出现难产的?”
答:“我妻子是那天凌晨开始肚子痛,我即将她送到医院,到上午八时,进了产房,医师一检查,说是小孩的脚先出来,要马上手术,叫我立即去交钱。我就到办公室取出二万元钱到医院交了钱。”
第六,再次围绕要暴露出与华某辩解“其在移交财务前和移交财务后曾向他人借钱要归还此款”相矛盾的问题向华某提出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讯问人员是这样提出问题对华某进行讯问的:
问:“胡××住在哪里,在什么单位工作?”
答:“他是××乡人,也住在那里,在什么单位工作不清楚。”
问:“周××、李××、谷××都分别住在哪里,在什么单位工作?”
华某支支吾吾了半天也回答不上来。
第七,围绕华某暴露出来的矛盾,向华某提出问题,对矛盾进行揭露。
对于这个问题,讯问人员是这样提出问题对华某进行揭露的:
(1)揭露华某不是在其妻子难产时动用了这笔款:“你说二万元是当天办事大厅收入未入账的现金。而你又说你的妻子是上午八时进的产房,发现难产要立即手术,你即去拿了这二万元交给医院作医疗费。你还说,办事大厅都是在下午四时左右交给你钱。那么,我问你:你到保险箱拿钱是在上午,当时钱都没有交来,你保险箱里没有这笔钱,你怎么能拿到钱?”
(2)揭露华某不是在要移交财务时去开假发票:“你移交财务是12月5日,而你刚才说,你开假发票是为了应付移交财务,在移交财务的前一天去开的,你还说是穿衬衫去开的。那么,我问你,你在冬天怎么穿衬衫?”
(3)揭露华某在移交财务前和后都没有向他人借钱要归还这笔款:“你说在移交财务的前一天曾骑自行车去胡××那里借钱,但没有借到钱。而胡××居住在××乡,离你单位所在地五十多公里,那么,我问你:你怎么骑的自行车?你说移交财务后曾骑自行车或坐公交去向周××、李××、谷××借过钱要还款,并都碰到了他们,但又不知道这三个人住哪里,在什么单位工作,那么,我问你:你又是怎么碰到的?”
(4)揭露华某是不可能把钱还回去的:“你说想凑到钱后偷偷地把钱还回去,那么,我问你:你已交了财务账目,怎么能偷偷把钱还回去?还到哪里去?”
最后,讯问人员提出:“你把这几个问题解释清楚!”
华某理屈词穷,哑口无言,一个问题也解释不了。在讯问人员的教育下,华某交代了先开了假发票平账后贪污这二万元的犯罪事实。
上例华某贪污一案,犯罪嫌疑人华某已作了对付讯问的充分准备,将贪污辩解为挪用公款。针对华某已作充分准备对付讯问的情况,讯问人员采取以暴露矛盾的方法向华某提出问题,对华某进行讯问。在讯问中,讯问人员围绕要暴露的矛盾,采用纵横交错,从不同的角度、就同一个要暴露的矛盾间隔提出问题和加快讯问节奏的方法向华某提出问题,从而暴露出了华某的各个矛盾。在华某暴露出各个矛盾后,讯问人员又用“以其矛攻其盾”的方法对各个矛盾进行了逐一的揭露,揭得华某无言以对,最后交代了贪污的事实。
[1]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进行讯问。《监察法实施条例》提出了首次讯问的概念。本章所论述的第一次讯问,仅依据《刑事诉讼法》展开论述。
[2] 见《讯问艺术》(增订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282—310页。
[3] 下面阐述的六个步骤是第一次讯问的法定步骤,讯问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好这六个步骤。讯问人员在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一步后,其余五步的实施顺序,讯问人员可以根据案情、被讯问人情况和自己的讯问风格而定。但不论以什么顺序进行,一是一定要把法律规定的这五步的内容在第一次讯问中反映出来;二是(四)、(五)、(六)这三步的前后顺序不能变,即(四)在前,(五)居中,(六)最后。这是法律的规定,不能随心所欲。
[4] 这里所介绍的在第一次讯问中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的方法,同样适用于不是第一次讯问的继续讯问。
[5] 见《讯问艺术》(增订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418—420页。
[6] 办理该案时,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称这种证据为鉴定结论。
[7] 该例所介绍的对贺某的讯问,不属于刑事诉讼意义上的第一次讯问。虽然如此,但向贺某提出问题所运用的是迂回围歼的方法。见《讯问艺术》(增订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704—711页。
[8] 见《孙子兵法·始计篇》,载马肇基主编:《国学经典》(第二卷),线装书局2012年版,第2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