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033-2014 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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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坑排水

4.2.1 应根据泵站施工区的地形、气象、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和排水量大小,进行泵站基坑排水系统规划布置,并与场外排水系统相协调。

4.2.2 基坑排水应包括初期排水与经常性排水。初期排水量应为基坑(或围堰)范围内的积水量、抽水过程中围堰及地下渗水量、可能的降水量等之和;经常性排水应分别计算渗流量、排水时降水量及施工弃水量,但施工弃水量与降水量不应叠加,应以二者中的数值较大者与渗流量之和来确定最大抽水强度,配备相应的设备。

本条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泵站工程施工实践经验总结提出的。

4.2.3 基坑排(降)水,应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分别选择集水坑或井点等方法。对于无承压水土层,可采用集水坑排(降)水法;对于各类砂性土、砂、砂卵石等有承压水的土层,可采用井点排(降)水法。

4.2.4 集水坑排(降)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坑和排水沟应设置在基础底部轮廓线以外一定距离处;

2 集水坑和排水沟应随基坑开挖而下降,集水坑底部应低于基础开挖面1.0m以下;

3 基坑挖深较大时,应分级设置平台和排水设施;

4 排水设备能力应与需要抽排的水量相适应,并应有一定的备用量。

基坑水位的允许下降速度,要根据基坑土层特性与开挖边坡坡度、围堰形式及基坑内外水位差等因素确定,对一般土质围堰以0.5m/d左右为宜。

4.2.5 井点排水可采用轻型井点和管井轻型井点两类。井点类型的选择宜根据透水层厚度、埋深、渗透系数及所要求降低水位的深度、基坑面积大小等因素,通过分析比较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井点类型的选择可参考表1。

表1 井点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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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i为1~9的正数。

4.2.6 采用井点排水,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和降低地下水位的要求进行计算,以确定井点数量、位置、井深、抽水量以及抽水设备型号等。必要时,可做现场抽水试验,确定计算参数。

这4条主要是根据江苏、湖北等省泵站施工实践经验总结,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有关井点排水、布置、施工的规定提出的。

4.2.7 采用轻型井点的,基坑宽度大于6m时,宜采用双排井点或环形井点布置;降深超过5m时,宜采用二或三级(层)井点。孔距宜为0.8m~1.6m,最大不宜超过3m。

这4条主要是根据江苏、湖北等省泵站施工实践经验总结,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有关井点排水、布置、施工的规定提出的。

4.2.8 轻型井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敷设集水总管、沉放井点管、灌填滤料、连接管路、安装抽水设备的顺序进行安装;

2 各部件应安装严密、不漏气。集水总管与井点管之间宜用软管连接,集水总管、集水箱宜接近天然地下水位;

3 冲孔直径不应小于300mm,孔底应比管底低0.5m以上;

4 在井点管与孔壁之间填入砂滤料时,管口应有泥浆冒出,或向管内灌水时能快速下渗,方为合格;

5 井点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及时试抽,合格后应将孔口以下0.5m范围用黏性土填塞密封。

这4条主要是根据江苏、湖北等省泵站施工实践经验总结,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有关井点排水、布置、施工的规定提出的。

4.2.9 实际井点数宜为计算数的1.2倍,管井井点总降水位宜低于工程要求值0.5m。

这4条主要是根据江苏、湖北等省泵站施工实践经验总结,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有关井点排水、布置、施工的规定提出的。

4.2.10 管井井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井可用钻孔法成孔,且宜采用清水固壁;

2 管井各段应连接牢固,清洗、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滤网(滤布)应紧固于滤水管上,井管外围应按设计要求回填滤料;

4 成井后,应及时采用分级自上而下和抽停相间的程序抽水洗井;

5 试抽时,应调整水泵抽水量,达到预定降水高程。

在水利工程基坑排(降)水用的井管,一般采用过滤管。过滤管有无砂混凝土管、金属管,管身用滤布包裹牢固;井底是透水层时,其底部分层填反滤料,先底部后井周。

洗井能清除井底淤积沉淀物,除去井壁的附着泥浆和抽出渗入含水层中的黏土颗粒,并使周围地层成为天然反滤层,故回填滤料完毕后,要及时洗井,否则,将影响井管出水量。抽水洗井,一般是抽、停相间进行,这样能产生瞬时负水锤,易带动泥沙,效果较好。

4.2.11 井点抽水期间,应按时观测水位和流量,并做好记录;还应随时监视出水情况,如发现水质浑浊,应分析原因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增设观测井。对轻型井点,应观测真空度。

4.2.12 井点排水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拆除和填塞,并做好记录。

排水井点的拆除一定要按设计要求的顺序进行,否则会造成事故;其回填质量也一定要得到保证,否则会留下渗漏隐患。因此,本条规定当井点排水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拆除和填塞。填塞或用黏土球分层填塞,逐层捣实,确保排水井土层回填质量不低于原天然土层的干密度,并有专人记录,以便具有可追溯性。

4.2.13 基坑开挖范围及下层为砂、砂砾石等强透水地层,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基坑截渗处理和排水。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基坑截渗可选用置换法、搅拌桩法、高压喷射灌浆法和混凝土截渗墙法等。

4.2.14 当地下水位降低可能对邻近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设置沉降观测点进行监测;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2.15 排(降)水应有可靠的电源和备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