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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案例小结
紫荆花园案例分为两个阶段:运营阶段和分配阶段。
第一个阶段:运营阶段
在该阶段,纳税主体是海口城开,需要对销售房屋的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海南中建和海口城开是负税主体,按合作开发合同的约定分摊负担税款。
第二个阶段:分配阶段
税法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紫荆花园项目部作为虚拟公司,投资方海南中建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项目方海口城开支付的股息红利税前不能扣除。
最后,还有个很重要的提示。由于国税发〔2009〕31号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上述分配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1]。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