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普法节目有权披露未成年犯罪人的真实姓名吗?
案例背景
小林在16岁那年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监狱里,小林真心悔过,认真改造,多次获得减刑,于2020年2月刑满释放。但出狱后不久,小林发现,每当他走在路上时,都会引来他人异样的眼光,小林觉得很难过。回家跟父母说起这件事,家人都怀疑是刚播出的普法节目暴露了他的身份。原来,小林在刑满后接受了某电视台普法栏目的采访,当时小林的父母向电视台要求过使用化名和做相关图像处理,但没想到的是,采访的字幕中用的全部是小林的真实姓名。
学法有疑
普法节目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可以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吗?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讲堂
无论是什么节目,都不可以披露未成年犯罪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由此可知,新闻报道等不仅不能使用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其他任何可能识别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也均不得披露。本案中,电视台在字幕中披露了小林的身份,给小林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小林及其父母可依照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电视台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一句话说法
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都处于不定型阶段,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进行保密,使得他们在以后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工作,不会影响前程,这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