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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致行动人

一、释义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并未明确定义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首次对一致行动人作出界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上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被《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废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以列举方式对一致行动人进行界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各自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除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安排形成一致行动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即对上市公司上述12种情形下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采取推定原则,且不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