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考案例
(一)天津××股份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被处罚
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针对天津××股份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该公司2006年半年报至2013年半年报期间均未如实披露A公司系其子公司,且未将A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虚计2006年至2012年各期年报合并利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兼副总经理、监事等对前述事实和性质进行了陈述和答辩。根据事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前述各位董监高的认识态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认为前述人员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决定对其分别作出警告、罚款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二)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被处罚
2016年11月8日,证监会针对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该公司在编制2013年半年度报告时,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其201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多计17163320.85元;在编制2014年半年度报告时,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其2014年上半年利润总额多计26448072.98元;2014年期末,该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未按该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会计估计政策对其全部期末存货测算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该公司2014年利润总额多计13838880.9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4%)。该公司上述行为直接主管人员为该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其他责任人员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证监会认定前述人员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决定分别对其作出警告和金额不等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