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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家庭关系十分复杂,调整家庭关系既要依靠法律保障,也要依靠道德指引,社会道德和法律共同规范着婚姻家庭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既是对家庭成员行为的一种倡导,也是对处于婚姻家庭中每个个体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要求。家庭的主要功能之一,就在于家庭成员之间能够互相给予帮助和关爱,但是这种基本要求并不能完全由法律的强制性完成,还要依靠家庭成员自觉自愿的行为。在家庭领域中,只有在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特别是在家庭成员不履行一些基本的法律义务时,法律才会去采用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等问题上更多地依靠道德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来约束和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反家庭暴力法一方面要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同时也要注重从正面引领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教育义务或赡养义务等家庭义务,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有利于稳固家庭关系,消除家庭暴力存在的土壤,对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稳定,也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