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抗震等级及调整
2.4.1 抗震等级及抗震措施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是重要的设计参数。钢筋混凝土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区分为不同的抗震等级。抗震等级的划分,体现不同抗震设防类别、不同结构类型、不同烈度、同一烈度但不同高度的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延性要求的不同,以及同一种构件在不同结构类型中的延性要求的不同。抗震等级的高低,体现了对结构抗震性能要求的严格程度。
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应根据抗震等级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抗震措施是在按多遇地震作用进行构件截面承载力设计的基础上保证抗震结构在可能出现的最强地震作用下具有足够的整体延性和塑性耗能能力,保持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维持结构不发生严重损毁或倒塌的基本措施。这里,抗震措施主要包括两类措施。一类是宏观限制或控制条件和对重要构件在多遇地震作用的组合内力设计值进行调整增大;另一类则是保证各类构件基本延性和塑性耗能能力的各种抗震构造措施。由于对不同抗震条件下各类结构构件的抗震措施要求不同,故采用“抗震等级”对其进行分级,抗震等级按抗震措施从强到弱分为一、二、三、四级。
内力调整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分别从两个方面保证结构和构件的延性。
(1)内力调整措施是通过内力调整系数使构件在多遇地震作用计算时的内力设计值得到不同程度的增大,从而使结构和构件达到不同层次的延性水平。为此将结构和构件的抗震要求分成不同层次的“抗震措施等级”。
(2)抗震构造措施是采用具体构造规定来使结构和构件达到不同层次的延性水平,相应地将结构和构件的抗震要求分成不同层次的“抗震构造措施等级”。
“抗震措施等级”和“抗震构造措施等级”均分为四等,通称为“抗震等级”。在多数情况下“抗震措施等级”和“抗震构造措施等级”是一致的,但亦可能不一致。
2.4.2 抗震等级划分及调整
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类别、结构类型、烈度和房屋高度4个因素确定。《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第11.1.3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1.2条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
规程》第3.9.3条规定:
表2.41中仅考虑了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3个因素,表2.41的“设防类别”为“丙类”,其他“设防类别”应用时要调整。乙类建筑应提高一度并查表2.41确定其抗震等级。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丁类,场地类别为Ⅰ,Ⅲ,Ⅳ的抗震等级不能直接应用表2.41,应对“设防烈度”进行调整后再查表2.4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1223—2008)第3.0.3条及《高层建筑混凝土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3.2条、第3.3.3条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3.9.1条、第3.9.2条规定了场地类别为Ⅰ,Ⅲ,Ⅳ时设防烈度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