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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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外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经验借鉴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对经济社会的重要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政府监督管理已成为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的建设主管部门把制定住宅、交通环境建设和建筑业质量管理的法规和监督执行作为主要任务,并把大型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质量监管重点对象。但政府主管部门是否直接介入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质量以及民间投资的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检查,即政府主管部门是否直接参与微观层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归纳后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一、政府间接参与微观层次工程质量监管机制

采用政府间接参与微观层次工程质量监管机制最为成熟的是法国。在法国,政府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而主要运用法律、市场、经济手段,促使各参建主体提高工程质量。法国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立法,为质量检查、质量鉴定提出必要的监管依据。法国的技术法规有“NF”标准和“DTU”规范。这两个技术法规对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是强制性的,对私人投资的民间工程(除涉及公众安全的)则是非强制性的。“NF”标准和“DTU”规范一般会随着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每隔1~2年修订一次。法国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管主体),是由独立于政府的质量检查公司担任,它以其第三方客观公正的地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贯穿于工程的招投标、设计、施工阶段和工程验收阶段。政府对质量检查公司实行准入管理,即质量检查公司在营业前必须获得政府认可的证书,此证书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审批颁发,获得证书的质量检查公司每隔2~3年须经发证机构复审一次。

法国政府另一监管手段为推行强制性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公司的保费调整来间接实现对各参建主体质量行为的约束。因此,间接监管机制的运行方式为:依靠独立的质量检查公司,在完善的法规基础上,以市场准入管理和强制性保险为手段保证工程质量。间接监管机制与其说是一种政府质量监管,还不如说是一种质量公共服务,体现了政府“有效服务”的柔性管理职能。

二、政府直接参与微观层次工程质量监管机制

采用政府直接参与微观层次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工程质量政府监管主要表现在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在美国,政府参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为政府自身检查人员;另一类为政府临时聘请或要求业主聘请的,属于政府认可的外部专业人员。这类监督检查人员都直接参与每道重要工序和分部分项工程,尤其是基础和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由他们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对工程材料、制品质量的检验由相对独立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美国在《统一建筑法规》中就建筑主管官员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职责做出相应规定。该法规规定,需要领取执照的所有建设项目和工程,均需接受建筑主管官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某些类型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连续检查。

新加坡也是采取政府直接参与微观层次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国家之一。新加坡建筑业发展局在每个大型工地上均派有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或工程监督员),负责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促使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一个分项工程完成后,工地督工首先检查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然后再由工程监督员进行检查,合格同意后才可以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三、政府直接与间接监管相结合的微观层次工程质量监管机制

德国政府对工程项目产品的监督管理,是以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政府的直接监管体现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和试用许可证。政府对工程项目产品施工过程的间接监督管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法规、规范、标准等对施工过程进行规范,如“建筑产品法”是对建筑产品的施工标准和施工过程有关规定的法律,是监管的依据;二是采取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由国家认可的质监工程师组建的质量审查监督公司(质监公司)对工程项目设计、结构施工中涉及公众人身安全、防火、环保等内容实施强制性的监督审查。质监公司是代表政府而不是代表业主进行工作,保证了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政府只对质监工程师的资质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不对具体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审查监督费用由业主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再由政府转给其委托的质监公司,业主不直接交给质监公司,避免了质监公司与业主质检的雇佣关系。德国的质监公司,不按国家的行政区域范围接受工程质量审查监督任务,而是按其工作业绩、能力和社会信誉,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的分配,避免了在同一地区范围内出现独此一家质量审查监督的垄断行为。

四、经验借鉴

虽然上述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质量的监管机制不同,但总体上体现出一些共同的经验和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内容:

(1)高度重视法律手段,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管法规体系。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建立在严格、完善的法制基础上的。各参建主体依法从事工程项目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各参建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管法规体系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法律;第二层次为条例和实施细则,是对法律条款的进一步细化,以便于法律的实施;第三层次为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侧重于对工程技术和管理的实施程序及细节做出规定。

(2)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工程质量。

1)充分发挥社会中介对提高工程质量的作用,如各类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保险和担保。各类专业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测,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企业保证体系的认可等。

2)建立了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巨大、工期漫长,从其策划、设计、施工到竣工后投入使用,整个过程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而这些风险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质量。上述发达国家推行的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对于分散或减小工程风险和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在美国,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或取得相应的保证担保,几乎无法获得工程合同。保险公司通过建设工程情况、投保人信用和业绩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保费的费率。承保后,保险公司(或委托其代理人)即参与工程项目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提供有效的风险控制咨询服务。工程担保的作用机理类似于工程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也是通过担保费率的调整实现对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约束。在法国,亦实行强制性工程保险制度。按照法国建筑法规《建筑职责与保险》的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质检等单位,均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每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质量检查公司进行质量检查,并给予投保单位可少付保费的优惠。

(3)重视市场信用建设,加大市场信用对质量责任主体的约束力。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信用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具有弥补市场和政府缺陷的补充性功能,也是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运行的基础。

(4)重视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价管理。在委托社会化、专业化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质监公司)时,德国政府为避免无序竞争和形成区域垄断,首先对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再考虑其能力和社会信誉;然后再对质量监督管理任务进行统一的分配。这种绩效评价无形中也促进了质监公司之间形成竞争的态势。

(5)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质量责任主体的约束力。发达国家对市场准入的普遍做法是依据法规,对专业组织和专业人才采取注册许可及工程项目管理许可制度。通过对专业人士的注册制度,承包商、供应商的市场准入制度或资质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建筑行业服务质量的控制和管理;而工程项目管理许可制度主要是通过实行项目的申报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以及生产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质量认知制度,实现政府对行业服务质量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