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管组织体系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管组织体系可分为国家、地方[省(直辖市)]和项目法人三个层面。每个层面监管组织存在差异,同一层面的组织也有不同形式。
一、质量监管体制框架
(一)“五部联处”和“三位一体”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工程特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准市场机制运作、企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原则,确立了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及管理模式,南水北调工程创建了具有特色的“横向到边、竖向到底”“三位一体”的质量监管体制。横向到边是指监管主体,除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质量的监管,还建立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协调管理的“五部联处”监管机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质量的监管。竖向到底是指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法人到建管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管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管,具体如图3-2-1所示。
(二)“五部联处”的市场监管体制
2011年工程进入高峰期、关键期之后,质量监管难度加大,传统的质量监管体制已不能适应工程建设需要,针对工程参建单位涉及部门多的特点,结合工程建设单位情况,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文件,共同部署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形成了“五部联处”的质量监管体制。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继续深入开展南水北调工程质量专项稽查和飞检工作,建立以政府质量监督、稽查、飞检等信息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信息库。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库是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作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资质、资格升降的重要依据。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发生的具体问题,依法需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处理的,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提出建议,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对责任单位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加强对所出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图3-2-1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管体制框架图
单靠一个部门的监管在监管力度上会大打折扣,“五部联处”质量监管体制形成了上层机构质量监管的合力,对参建单位或个人都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尤其是实施了“五部联处”后,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在南水北调工程上的建设行为直接纳入市场信用体系中,并且将各个市场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和质量管理效果直接与企业资质挂钩,一旦市场主体的质量违规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可以在资质等级上对市场主体进行处罚。
自从实施“五部联处”以后,各参建单位的最高或主要领导靠前指挥,专门成立相应的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协调机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指导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质量奖惩制度,通过检查、评比、考核等措施将奖惩制度落实到位,有效地提高了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工程质量总体向好。
通过建立“五部联处”体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获得了其他四部委积极主动的支持和配合。水利部及沿线省(直辖市)水利厅(局),进一步加强了对水利系统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处罚公示的责任单位,及时转载公示,并记入水利系统信用档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面加强了对建筑业领域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加大对人员的资格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了对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中央企业领导班子的教育和管理,多次对中能集团、中电集团、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其下属企业切实重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要通过南水北调工程树立中央企业的品牌和良好形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了对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企业在工商登记、年审时的把关控制。
“五部联处”体制沟通了南水北调工程情况,交流了经验,加强了部委间合作,对加强质量监管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三位一体”政府监管体制
2011年,随着南水北调工程进入高峰期和关键期,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大队,这是贯彻国务院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确定的建设目标所采取的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稽查工作的重要举措。组建这支队伍的目的是建设优质、高效、廉洁工程;在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关键期时,通过超常规稽查工作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控制;总结以往监督稽查工作经验,快速发现处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问题;营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系统更加重视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管理的氛围和环境。稽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飞检,快速检查并及时、准确地发现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进度、安全问题并得到及时解决,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满足要求。采取这项措施,对提高高峰期、关键期南水北调工程监督稽查工作效能,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控制与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为南水北调工程(包括治污及移民工程)的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查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包括治污工程及移民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和质量评价工作,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具体实施,为南水北调水质保护、工程运行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及承办具体工作。
监督司负责组织对南水北调枢纽和干线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稽查、专项稽查和稽查复查;督促检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查整改意见的落实;负责受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各类举报,提出办理意见,组织或协调举报调查;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单位,采取清退出场、留用察看、通报批评、向主管单位通报、约谈(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和经济处罚等直接责任追究措施。
监督司、监管中心与稽察大队构成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三位一体”的质量监管体制,按照分工独立工作,协同监管。监督司牵头组织,形成质量监管的合力,以月商季处为纽带,联动有序地落实质量监管各项措施,开展相关工作,将发现问题、认证问题、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闭环式”的质量监管模式,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能,完善了政府监管程序。
监督司、监管中心与稽察大队依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和《南水北调工程合同监督管理规定》,按照“三位一体”的监管体制全方位开展质量监管工作,扭转了质量管理被动局面,降低了质量风险。
通过“三位一体”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实施,各参建单位自觉对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和《南水北调工程合同监督管理规定》检查各自的质量管理行为和质量问题,客观上促进了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减少了质量违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数量,为保障南水北调工程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质量监管组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在建委会的领导下,自2002年年底工程开工建设以来,各项工作从无到有,组织、机制、制度等各方面的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建立工作联系、理顺管理关系、建立协调机制等方面逐步取得经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积极落实建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坚持质量第一,高标准、高效率地搞好工程建设”的目标,在国家社会监督体制下,监督司和监管中心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质量监督;制定了政府质量监督制度,包括《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举报受理及办理管理办法》;采取了相应措施,包括监督、稽查和巡查等措施,在一定时期对保证工程质量起了很大作用,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2011年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分水岭。2011年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关键期,原来的监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工程建设形势。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提出了“高压高压再高压,延伸完善抓关键”的质量监管工作方针,在原来监管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质量监管措施,逐步完善了质量监管制度,理顺了体制机制,加大了监管力度,对质量问题和质量违规行为从速、从严、从重进行责任追究,有效地促进了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
2011年国务院确定了东线一期工程2013年通水、中线一期工程2014年汛后通水的目标,南水北调全体建设者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在工程进度、质量和生产安全等方面承担着很大的压力。全线155个设计单元中还有41项控制性工程需完工,工期十分紧张,与此同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面对高峰期、关键期的紧迫形势,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11年成立了稽察大队,开展对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飞检。监督司、监管中心与稽察大队形成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质量监管的合力,构成了 “三位一体”质量监管体系。
三、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质量监管组织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主要包括南水北调工程所在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江苏省、山东省等7省(直辖市)的南水北调办公室或建设管理局。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的质量监管组织基本相同,一般下设质量监督站和建设管理处或工程管理处,山东省和河南省还分别设有稽察处和监督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质量监管组织如图3-2-2所示。
图3-2-2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质量监管组织
四、项目法人质量监管组织
组建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是保障工程顺利建设及工程建成后良性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的关键。南水北调工程主要设立的6个项目法人:东线江苏水源公司、东线山东干线公司、中线水源公司、中线建管局、湖北省南水北调管理局、淮委建设局,形成了相互合作、分工管控的组织体系,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外,各地方配套工程由地方组建项目法人,负责相应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由湖北省组建项目法人,负责相应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建委会二次全会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直接管理与委托和代建相结合的建管模式,这是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管理体制创新。
在质量监管方面,各项目法人一般设立建设管理局和工程建设部或监督管理中心、审计稽察部等,具体如图3-2-3所示。
图3-2-3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监管组织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各项目法人和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监督管理组织结构如图3-2-4所示。
图3-2-4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组织框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