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哲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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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逻辑哲学论》出版于1921年,现在已经跻身于经典著作之列。购买这本书的读者,想必你是慕名而来。如果你只是碰巧拿起这本书,那我就希望对本书及其作者的简单介绍能勾起你继续读下去的兴趣。

维特根斯坦其人其书

这本书出自哲学家维特根斯坦之手。20世纪哲学家中声名最为显赫者当属海德格尔和维特根斯坦,他们的感召力远远超出哲学圈子,而变成一种文化现象。不过,海德格尔因为与德国纳粹的政治纠缠而蒙受污名,维特根斯坦则独享纯粹天才的荣光。在人们心目中,维特根斯坦遗世而独立,他可以独自面对哲学本身,仅凭个人之力为人类智识的最高事业负责。《逻辑哲学论》就是他一个人与哲学对话的结果。它成书于1918年,维特根斯坦认为自己在书中已经解决了所有哲学问题。之后,他不是像标准的学者那样去传播自己的思想、谋求名望和地位,而是像完成了一件私事一样,换个工作,去做园丁和小学教师。这部著作享有崇高的学术地位,这里就用哲学行内的一种说法来解释一下:当今西方哲学的主流是分析哲学;分析哲学在学理上的起点是人们称为“语言学转向”的转变;而语言学转向,则是在《逻辑哲学论》中完成的。换句话说,《逻辑哲学论》是当今西方主流哲学的奠基性著作。

维特根斯坦在1929年重拾哲学工作,并着手建立一种与之前迥异的哲学,被称为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尽管这种哲学的出现使许多人认为前期维特根斯坦哲学,即《逻辑哲学论》中表述的思想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但维特根斯坦本人认为,要在这种思想的基础上理解他的后期思想。就像黑格尔不会因为马克思的批评而过时一样,《逻辑哲学论》也不是一部过时之作,其中表达的哲学思想,仍然深邃且极具价值。事实上,它构成了理解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起点。跳过这部著作,直接读后期的《哲学研究》,是行不通的。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1889年生于维也纳的名门望族。那是一个真正的精英家庭。路德维希的父亲卡尔是当时欧洲最富有的人之一,他实际上掌控着整个奥地利的钢铁工业。卡尔也为自己的家庭创造了最高等级的精神生活。维特根斯坦家是当时维也纳文化生活的中心,像克利姆特、勃拉姆斯和马勒这样一些顶级的艺术家都与之过从甚密。路德维希是家中最小的孩子,他有四个哥哥和四个姐姐(一个女孩夭折了)。他在文化艺术的熏陶之中长大,并对音乐有很高的鉴赏能力。据说他是很罕见的拥有绝对音准的人。

然而,路德维希的家庭生活并不幸福。卡尔不仅让子女留在家中接受教育,而且为其规定好将来的职业。更加不幸的是,卡尔本人是一个完美主义者,并为这个家庭营造了一种紧张气氛,让孩子们生活在相互评判、挑剔中。这样的早期教育深刻地塑造了路德维希的性格。他敏感、易怒,对待自己非常苛刻,有道德洁癖。这种性格和他的哲学天分组合在一起,能够产出最好的精神成果,但同时又在某种意义上妨碍这些成果被充分理解。路德维希不是一个为读者着想的作者。他的写作有种强烈的个人色彩。在一个完美主义者那里,哲学思考和写作是很难按照与普通读者交流的目的客观地进行下去的。他的写作对象要么是他自己心目中的理想读者,要么干脆就是他自己。(希望这本《逻辑哲学论》通过我的翻译能够在这方面有所改善)理解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的哲学,就要在某种程度上面对他这个人。或许是由于这样的家庭生活,他的三个哥哥都死于自杀。自杀也是路德维希的生活中不太遥远的一种选择。可以说,哲学思考对他来说是一种自救。据说,路德维希的遗言是,“告诉他们,我过了幸福的一生”。这或许可以印证他的这一心路历程。

维特根斯坦(还是用回路德维希的姓氏吧)无疑具有那种极易产生神秘色彩的人格特征,这个人本身激起的兴趣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他的著作。他的著作本身就不易读懂,这就更加重了笼罩在他身上的神秘色彩。人们把他视为天才的典范。这种天才适合于待在空气稀薄的高处,而不是像苏格拉底那样,混迹于人群之中。人们觉得,对于他的著作,不理解是正常的。这些著作应该放在书架的顶层,属于那种从远处就能看到,但至少近期不会取阅的类型。这对维特根斯坦本人来说的确是极大的不幸。

事实上,他只是一个善于与物打交道远甚于与人交往的人。他对逻辑、数学以及语言的本质有着非常深入的研究,但其成果始终没有以明白易懂的方式表达出来。完美主义和自我审查是一种障碍。他只是一个孤独的劳作者,有着劳动者那种简单质朴的品格。他的著作也需要以一种简单质朴的方式去对待。它的目的是传达思想,表达对事物的理解,而不是说教和宣布真理。它需要的是知音,是主动参与的思考和理解,而不是单方面的被动接受,在阅读维特根斯坦时应该牢记这一点。

如何读《逻辑哲学论》

《逻辑哲学论》确实是一部颇为奇特的著作,它由一条条加了数字编号的格言式文字构成。编号表示内容之间的从属关系,而文字则简洁、直接。这些文字并没有包含所需要的论证,它们的作用在于建立直观的理解,展示其中的联系,从而获得整体性的图景。从维特根斯坦自己的笔记可以看出,他的思考方式是直观性的,很少诉诸逻辑推理。由此获得的成果则在于促成理解、建立世界观,而不在于形成哲学论辩,得出哲学结论。这样做可以直截了当地表达哲学的洞见,从而直接面对哲学问题本身,获得哲学的领悟。但是,缺点也很明显,那就是容易造成误解,难以保证读者能够确切把握所传达的见解。

论证就是建立一个结论时所采取的推理过程,即通常从不会有质疑或已经获得承认的前提开始,通过推理来获得确实无疑或者应当得到接受的结论。在哲学中,论证不仅被用来保证结论的可靠性,以说服读者,而且是哲学建筑术的一部分,可以用来在不同的哲学观点之间建立连接,使之形成一个系统。再者,论证由于是基于哲学观点的意义进行的,对于所建立观点的内容就构成了限定和澄清。如果你不太理解一个哲学观点在说什么,那就去看它是怎样得到论证的,或者看它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论证支持。维特根斯坦哲学思考和写作是直观的和私人性的,论证被大幅度忽略和压缩了。但是,一个足够结实的哲学系统还是可以用论证来表明各部分是如何联系起来的。在阅读《逻辑哲学论》时,我们仍然需要参与其中,通过自行建立论证,来连接其中的各个论点,以此来实现我们的理解。我认为这是阅读这部著作的正途。

在本序言后面大半部分,我将扼要解释《逻辑哲学论》的核心思想,以便为读者确立阅读的关注点和思考的方向。我也将以一种参与的态度来做这件事,把我自己的理解呈现给读者,而不是介绍“公认的”“权威性的”(在维特根斯坦研究领域,这两个词有种讽刺意味,它们总是被用于准备予以反驳的解释)解读。希望借此能够激发读者的主动思考,最终能够反过来从学理上来甄别我的解释。

哲学背景

维特根斯坦曾认为所有的哲学问题都在《逻辑哲学论》中得到了解决。这当然不是对事实的判断,而是针对他自己心目中的哲学问题。他对哲学的阅读面并不宽,主要从弗雷格和罗素那里了解哲学,而其最初的哲学科班教育则是罗素提供的。应该说,是罗素让他的思考活动得以与学科建制意义上的哲学联系起来。罗素认为所有的哲学问题都是逻辑问题。维特根斯坦认同这种看法。于是,只要弄清了逻辑是什么,并且弄清了逻辑问题都可以得到立即和确切的解决,所有哲学问题也就相应得到确切的解决。这正是维特根斯坦的立场。《逻辑哲学论》本质上是接着弗雷格和罗素的思路发展的结果,以他们为背景,才能正确理解它。

作为分析哲学的创始人,弗雷格和罗素都是从逻辑主义的数学哲学研究开创分析哲学的。他们对自然数的逻辑分析,是哲学完整分析的典范。逻辑主义的数学哲学主张把数学(至少是算术)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要从逻辑公理推出数学真命题。这本质上就是在为数学知识建立基础。把这个想法稍微向前推一步就会得到,一般意义上的知识(数学、物理这样的严格的科学知识是其典范形态)都应该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上。这个想法在罗素那里成为一种普泛的逻辑主义立场。贯彻这种立场的结果就是让人认为,通过逻辑分析就可以揭示所有知识性的内容是什么,并由此确定这种内容是否是有效的知识。这就是分析哲学的早期理念。在这一理念之下,逻辑是什么,也就决定了知识是什么,以及有什么样的知识。于是逻辑就成为哲学中最为重要的东西。

历史发展的结果是,弗雷格所建立的逻辑主义的数学哲学随着罗素悖论的发现而宣告失败。但是,这并不是逻辑主义一般思想的失败,而是特定的、弗雷格式逻辑主义的失败。如果对逻辑的本质以及所采取的形式有不同理解,也就会有不同的、或强或弱的逻辑主义思想。我们可以把逻辑主义看作推动分析哲学产生和发展的一种动机。

弗雷格与罗素以不同的方式来看待逻辑。弗雷格的立场接近康德。他认为,逻辑是理性能力本身的一种特性,只要是合乎理性的思考,就会遵守逻辑。这样,人们就可以通过研究,理性的思考者基于理性会把什么样的思想当作真的,来确定逻辑的具体内容。这种研究不需要借助经验,而只需要动用理性的思考能力,因此,逻辑是一种先验的研究,逻辑真命题也就是先验为真。逻辑命题同时也是自明的,这是因为理性的思考者动用理性即可发现这些命题为真,他直接就意识到其为真。此外,弗雷格还持有一种被称为实在论的观点,他认为逻辑命题表达的思想是一种抽象的存在物,它独立于人们的心理活动而存在。逻辑研究就是要刻画出思想的结构,这种结构会对应到真值函项上,从而为逻辑连接词所刻画。因此,要确定逻辑命题有哪些,其实也就是要找到能够保证命题为真的有哪些思想结构。理性的思考者能够直接认识到具有这些结构的思想是真的。人类的理性是不完全的,还不能直接认识所有的逻辑真命题,但还是可以通过逻辑公理系统和逻辑演算,从简单的逻辑真命题出发,来发现结构复杂的思想是否为真。这就是逻辑证明。

罗素对于逻辑的理解则接近于柏拉图,他不认为逻辑是理性的特征,而认为它是实在本身的特征,或者确切地说,逻辑是实在的一种普遍性的结构。罗素是柏拉图主义的实在论者,他认为中世纪哲学家称为“共相”(universal)的东西是存在的。他还认为,句子所陈述的内容就是由句子所谈及的事物本身构成的复合体。共相是这种复合体中的构成部分,它保证了同样的内容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特殊对象。比如,在“苏格拉底是要死的”这个句子所陈述的内容中,就包含了有死性这一共相。这个共相同时也适用于除了苏格拉底这个特殊对象之外的其他对象,比如柏拉图和罗素。这样我们就可以利用共相来表达普遍性,比如在“所有人都是要死的”这个句子中就是这样的。共相的存在保证了知识的普遍性。把句子中表示共相之外的东西变成变元,我们就得到了仅仅由共相构成的结构,普遍性就是属于这些结构的特性。包含逻辑连接词在内的逻辑常项就是一类特殊的共相,把句子中像有死性这样的逻辑常项之外的共相都替换成变元,就得到逻辑结构。如果这种逻辑结构可以保证具备这种结构的句子为真,那么这样的句子就是逻辑真命题。它表达了我们关于逻辑结构的知识,即逻辑知识。逻辑就是系统地识别这种逻辑知识的研究。

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建立的。确切地说,他要解决的问题、思考问题的起点,包括所使用的一些术语,都是罗素所提供的;但解决问题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以及解决问题之后得到的总体图景,却是在康德和弗雷格的方向上的推进。维特根斯坦实现了弗雷格和罗素的某种综合,从而确立了早期分析哲学的成熟状态。

逻辑图像论

你可以说,《逻辑哲学论》要解决的是人生意义问题,维特根斯坦本人也说过这是一部伦理学著作;但是,若要看出个门道,还是要从他要直接解决的问题入手。这些直接的问题是逻辑哲学问题,也可以说,是语言哲学问题。其中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句子是如何陈述事实的。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相当困难。它难倒了罗素。维特根斯坦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是他的逻辑图像论。逻辑图像论构成了整个《逻辑哲学论》的基础,由此可以通达他的其他思想。

稍加展开,这个逻辑哲学问题就是在问,为什么陈述句由词语构成,但有真假之别,而词语没有。

表面上看,陈述句要能够陈述事实,需要的仅仅是句子(即陈述句,下同)与事实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循着这种对应关系我们就能够依据句子来确定其所陈述的事实。但事情并不如此简单。从直观上看,“苏格拉底是柏拉图的老师”与“苏格拉底不是柏拉图的老师”这两个句子都对应同一个事实,即关于苏格拉底与柏拉图的师生关系的事实;这个事实使其中一个句子为真,而另一个句子为假。由此可见,句子与事实间的对应关系不同于词语与事物间的那种对应,它是一种有真假之别的“二值”关系。一个句子当其为真与当其为假时,对应于不同的事实。因此,为了知道句子陈述了什么事实,还需要知道它是否为真。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句子是由词语构成的,但为什么词语没有真假之别,而句子却有。

此外,只有句子才能够用来描述或陈述一个事实,词语则不能。我们可以用一个词语“整个地”确定一个事实,比如用“勾股定理”这个词语来确定那个关于直角三角形的事实。但这离描述或陈述这个事实显然还有一段距离。如果你事先不知道那个事实是什么,那么借助“勾股定理”这个词语你也不会知道。但借助“直角三角形的两个直角边的平方和等于斜边的平方”这个句子,你却能够知道那个事实。词语隐藏了一些对事实来说至关重要的“细节”,而句子则揭示它们。我们会感觉到,在这一点上句子与词语的区别与前面提到的真假之别联系在一起,看起来,似乎正是让句子有真假之别的东西让它能够描述或陈述事实,因此,这两个区别应该联系起来,一起得到解释。

这些问题与“知识内容本质上是什么”这个问题联系在一起。知识的内容可以用词语来表达,比如人们会说“祖冲之知道勾股定理”,从而用“勾股定理”这个词语来说明祖冲之的知识内容;但我们不会觉得这一点说明了知识内容的哲学本质,因为名词与知识内容的对应关系毕竟可以是任意建立的。勾股定理也可以不叫“勾股定理”。当用句子来表达知识内容时,这种任意性可以认为是消失了。能够用句子来表达,这一点构成了知识内容的一个本质特性。知识必须是真的,“真”这一特性被哲学家们高度重视,而实现这一特性的只能是句子而不是词语。句子不仅通过真这个概念与知识联系在一起,而且通过描述或者陈述这个概念与知识相联系。知识必定在某种意义上描述或陈述了事实,而这种描述或陈述的功能也要通过句子来实现;单靠词语是无法办到的。就此而论,只有解释了句子与词语的区别何在,才能从哲学上理解什么是知识。

为了了解维特根斯坦如何理解句子与词语的区别,我们先看看罗素。罗素在这个问题上尝试过好几个理论,这里只是用最简单的方式来说明罗素怎样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把这种理解方式称为“同构论”。比如“书在桌子上”这个句子,它描述事实的方式可以这样解释:“书”和“桌子”分别指称各自的对象,而“……在……上”充当句子结构,则表明这两个对象在事实中按何种结构连接到一起。因此,当看到“书在桌子上”这个句子时,我们也就知道书和桌子按照何种特定结构形成事实。许多学者认为《逻辑哲学论》所表述的逻辑图像论就是这种同构论,但事情并非如此。这种理论不能解释句子为假是怎么回事。按照这种理论,句子所表达的内容,就是词语所指称的对象按照句子结构所表示的那种结构连接在一起构成的。上述句子所表达的内容,就是书和桌子这样的对象按照一个指定的结构构成的一个整体。但是,如果句子所描述的不是事实,也就是说,当句子是假的,书和桌子之间就不存在那种上下级的关系,这样一来,原来的整体也就没有了。由此就得到假句子没有实质内容的结论,这当然是不可接受的。

在罗素看来,句子结构表示了事实的结构。按这种思维方式,句子描述事实,就像投影一样,句子中的词语与事实中的对象是点对点对应起来,句子结构再投影到实在中,从而确定实在是怎样的。这种想法在《逻辑哲学论》中遭到否决。维特根斯坦否认句子的结构表示实在的结构,当然,也就否认逻辑就是实在的结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语言之所以能够描述实在,并不是因为句子与实在具有共同的结构,而是因为它们共有可能性,也就是逻辑形式。逻辑形式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实在的东西。逻辑形式这个概念不太容易理解,但它非常重要。可以说,在《逻辑哲学论》中,它和描绘形式、逻辑形式、可能性、内在性质以及内在关系这样一族彼此接近的概念一起,不仅决定了维特根斯坦心目中的逻辑是什么,而且决定了他的哲学的基本面貌。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可能性以及逻辑形式是什么意思。在观察书和桌子之间的空间关系时,无须多少例子来进行归纳,我们立即就可以看出这种空间关系可能是什么样的。当书被放在桌子上,我们得到了一个事实。现在从可能性角度来看待这个事实,而不考虑它是否存在,这时候我们考虑的就单单是书在桌子上这种情况。书在桌子上,这与书在桌子下面是不同的。但是,从可能性角度来看,这两种情况之间会有一种关系,即当其中一种情况存在,另外那种就不存在。由此可见,可能性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它是有内在结构的。我们可以说书在桌子上是一种可能性,而书在桌子下是另一种可能性;这两种可能性相互竞争,只有一个能够成为实在。这两种情况间也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如果你不明白书在桌子上是怎么回事,那就不能理解书在桌子下面是怎么回事——一个只能生活在桌面上的二维生物就是这样的。这种依赖关系让我们明白,要确定书是否在桌子上,就要排除它在桌子下面的情况。它们可以说属于同一个可能性,是同属一个可能性的不同情况。在一个时刻只能有一种情况成为现实,于是,关于书的两种情况也就彼此排斥了。

这种情况在《逻辑哲学论》中就被称为“事态”。当我们从可能性的角度去看事实,所看到的就是事态。那么,书在桌子上,与书在桌子下面,这是一个事态还是两个呢?孤立地看,它们是不同的,它们在空间关系上不同。但是,如果从可能性角度看,可以说这是同一个事态。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理解为关于这些可能性的研究。如果在这种意义上使用“逻辑”一词,我们就可以说,书在桌子上,与书在桌子下面,两者在逻辑上是没有区别的。在逻辑上,它们本身是一同确定的,使它们区别开的是非逻辑的条件,比如经验,或者碰巧使用的不同词语。维特根斯坦说事态彼此独立(2.061),就是在后一种意义上理解,此时会把书在桌子上和书在桌子下面这两者看作同一个事态,或者只把这两者中实现的那个算作一个事态。在确定一个事态是什么时,其实就是确定共享同一个可能性的哪种情况得到了实现。

这种关于可能性的特征可以运用到书这个对象上,这样就得到了书的逻辑形式。书虽然可以不在桌子上,但它必然具备在桌子上的可能性。能够与其他东西建立空间关系,这种特性就是书的逻辑形式。在没有其他解释(比如桌子只是一个三维投影)的情况下,一本书如果无论如何也放不到桌子上,那么我们就会认为它不是书,不是那种我们可以手持捧读的东西。从逻辑上讲,空间形式构成了书的本质。当然,逻辑形式这个概念还可以用到比如说事实上,此时我们就在可能性角度来看待它。比如书在桌子上这个事实是一种空间关系,而这就是这个事实的逻辑形式。

只要抓住可能性这个要点,你就可以在或松或紧的尺度上使用逻辑形式这个概念。比如,对于书在桌上的笔下面和书在桌上这两个事实,你可以认为它们有同样的逻辑形式,它们都是空间关系;也可以认为其逻辑形式不同,因为一个是三元关系,即书、桌子、笔之间的空间关系,另外一个则是二元关系。这取决于你使用逻辑形式这个概念的目的。如果你要在对事实的描述中考虑,就可以认为它们的逻辑形式不同;而如果只是考虑这两个事实与书的逻辑关系,那就可以认为它们的逻辑形式是相同的,都是空间关系。

可能性这个概念决定了逻辑是干什么的。在2.0121中维特根斯坦说,可能性构成了逻辑的事实。这就是说,逻辑研究就是从已经确定了的可能性概念,比如前面我们关于书以及桌子的那些事态及其关系的理解,入手并展开的。这些理解构成了逻辑研究的素材和基础,我们以此来解释其他东西,比如解释为何可以用句子来描述事实。这就是逻辑图像论。

逻辑图像论中的“图像”并不是比喻。在严格的意义上说,句子就是图像,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可以描绘一切的图像。逻辑图像论是关于句子如何能够描绘事实的学说。在这个学说中出现图像,是取自图像的一个突出特征,即我们会按照对待实物的那种方式来对待图像,从而从图像中看出其所描述的实物是什么样的。这就与另一种看待语言以及句子的方式不同,而那种方式就体现在同构论中。同构论要求我们把语言中的要素对应到实在中,比如句子的结构对应于实在的结构,这样,语言就好像是“透明的”,人们的目光穿过语言,直达实在;但逻辑图像论则要求语言是“不透明”的,要求句子本身就是事实,人们通过看这个事实,知道句子所要描述的那个事实是什么。这两种理论的区别就是镜子(其实更准确地说,应该是玻璃,因为镜子可能是扭曲的)与图画之间的区别。在这个区别的基础上,逻辑图像论的核心观点就可以表述为,句子与其描述的事实共有逻辑形式,这使描述成为可能。

逻辑图像论能够解决同构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解释句子为假是怎么回事。按照同构论,像“书在桌子上”这样的句子所描述的是书在桌子上这个事实,但是,如果书实际上不在桌子上,那么这个事实也就不复存在,而这个句子也就什么也没有描述,它就没有内容。而按照逻辑图像论,句子描述什么,这不是通过投影到实在中才能最终确定的,句子本身就是一种事实,一种存在的东西。于是,当“书在桌子上”这个句子被摆在面前,而实际上书在桌子下面,这时若仍然以看待事实的方式来看待句子,我们就能看出它所描述的是什么了。按《逻辑哲学论》的术语,句子所描述的就是事态,即“书在桌子上”这个事态。现在,这个句子为假,就不是通过书在桌子上这种不存在的情况来解释,而要通过两个步骤,即(1)书实际上在桌子底下,以及(2)按照句子及其所要描述的事实的逻辑形式(它们有同一个逻辑形式),如果书在桌子底下,那么它就不在桌子上(参见5.5151)。

这样一来,通过引入可能性,进而引入事态、逻辑形式这样一些概念,维特根斯坦就解释了句子为假是怎么回事。进而,句子与名称的区别何在,句子为何可以描述实在,以及句子为什么能够表达知识这样一些基础性的问题,也就可以得到恰当的回答。

显示及其他

从对逻辑图像论的叙述中读者会看到,维特根斯坦是从非常平凡的事实入手来展开哲学思考的。他的哲学固然精深,但精深之处不在于有多么深奥的知识,而在于对待平凡事实的方式。维特根斯坦就像一个钟表匠一样,在哲学问题的指引下,认真处理关键性的局部,通过这些局部之间的配合,获得精确顺滑的整体效果。本序言后面的篇幅将简要说明,从逻辑图像论这个核心,如何通往《逻辑哲学论》的其他重要构件。

逻辑图像论要解决的是罗素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用罗素的框架表述的,要解决它们,也就要以这个框架为起点,看需要再引入些什么。维特根斯坦的解决,实际上是在向康德和弗雷格的方向靠拢。这体现在所引入的可能性以及逻辑形式等概念上。这些以可能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概念并不是实在世界的写照,它们并不像罗素所理解的那样,表现了实在的结构。这是逻辑图像论区别于同构论的要点所在。这些概念所表现的,是主体,即语言使用者的理性特征。比如,对于书是一种空间对象这意味着什么,我们肯定都会有种基本的理解;如果在看到书在桌子上的时候却又到桌子底下找它,那我们不会觉得这个人有理性。但如果问,具备理性意味着我们知道了什么,你肯定回答不上来。理性不是任何知识,它不是任何事物的任何特征,你也不能描述它。可以说,理性是人们对待事物的方式。若看到书在桌子上,就不会到桌子底下去找它,这是对待书的方式。

在逻辑图像论中,使用者的角色非常重要。句子与事实共有逻辑形式,这不是句子恰好具有事实所具有的那种逻辑形式,而是因为某个句子被用来描述某种事实,此时我们会把句子看作具备了这种事实的逻辑形式。我们会按照这种使用目的来设计句子,来决定该如何理解句子,因此,它不具备与事实相同的逻辑形式,那是不可能的。

我们可以说,语言的使用让人们对待事物的方式得以确定下来。心灵与世界之间应该有种协调有序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在《逻辑哲学论》中就体现为善和幸福。(读者可以循这一线索,看逻辑如何与伦理学联系起来。)按维特根斯坦的设想,要达到这种关系,就要在语言上做出努力。语言的重要性部分体现在语言学转向上。只不过语言学转向针对的是知识,是要求承认语言对于知识来说是必要条件,而在这里,语言的重要性体现在一切规范性的事物上,知识只是其中的一种。要真正论证语言对这些事物必不可少,要等到后期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论证。不过,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还是用了大量篇幅,来说明语言怎样能够让心灵与世界的关系协调有序。这就包括著名的言说与显示的区分,以及包括重言式理论在内的逻辑学说。

在《逻辑哲学论》中,最为人所知的莫过于最后一句话,“对不可说的,我们必须报以沉默”。这句话就来自言说与显示的区分。这个区分虽然在2.172-4中已经有所涉及,但主要还是在4.11-4.1212中做出的,此后又多次提及和运用。按照这个区分,所有能够显示的都不能言说。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个区分决定了人们应该如何看待他的所有学说,因而举足轻重。然而,这个区分不好把握。说有些东西不可言说,这显得很神秘。维特根斯坦因此也谈到了神秘(6.44、6.52)。在哲学中谈论神秘,这终究是件让人不安的事情。此外,就像罗素在为本书英文译本所写的序言[1]中曾经说过的一样,对不可说的东西,《逻辑哲学论》还是说了很多,这是自相矛盾。由此延伸出一些有趣的话题,比如近十几年兴起的“新维特根斯坦”解读法,或者说决然式解读(the resolute reading),就是试图解决这种自相矛盾的一种尝试。然而,言说与显示之分的产生,与逻辑图像论一样。

在逻辑图像论中,图像本身就是作为事实出现的。它不像透明玻璃一样是“虚的”,而是“实的”。当用一个图像来描绘一种情况时,图像本身的特征也就会说明一些问题。比如,当画面上某根线条被一个三角形所切断时,它就描绘了一条公路被山挡住的情景。在我们看来,图像本身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比如线条与三角形的关系,就属于显示的东西,而图像借助这些表现出来的特征来表现的东西,比如公路被山挡住的情景,就是图像所言说的东西。进而,语言本身的特征,就是显示的东西,而用语言来描述的情况,则是被言说的东西。逻辑图像论要求语言必须拥有某些特征,比如逻辑形式、句子的含义、记号的指称、逻辑复杂度、语法上的范畴区分、物理形态等等,这些都是显示的东西,而言说的东西则很少,只有句子所描述的那种情况。

显示的东西是言说的基础,比如逻辑形式,就是句子描述事实的必要条件。在不知道要言说的是什么具体的事态时,我们已经可以知道句子显示了什么。(当然,要描述的事态所属的范畴,比如是空间关系还是重量,决定了我们该如何看待句子,因此要先于句子确定下来。但是,这种先后顺序与这里所说的并不冲突。)句子所言说的东西是由它显示了什么决定的。不过,另外,显示就内在于言说行为本身。用一幅画来描绘一场宴席,这同时就是在让画本身显示出来。同样,把一个句子说出来,就是对句子本身是什么的显示,而这并不是在描述事实之外做出的另一件事。区分显示与言说,是从不同角度来看同一件事的结果。在用句子来描述事实时,我们期待着看到句子之外的事实,但是,当“调整焦距”看向句子,显示的东西就出现了。应当说,正是言说与显示之间的这种关系使得它们之间产生了区分,让显示的东西不能言说。

显示的东西只有在使用句子时才会出现。比如,“书在桌子上”这个句子只有在用来描述一种空间关系时,我们才能从这个句子中看出,它和“桌子在书上”不能同时为真,它们具有同样的逻辑形式,但属于两种相互排斥的情形。但是,如果我们用“书在桌子上”这个句子描述的是书和桌子的重量是否相等,那么这个句子就与“桌子在书上”具有同样的意义,或者说,描述了同样的情形。这样一来,我们也就不能在另外一次言说中,来描述显示出来的东西。比如,如果要描述“书在桌子上”这个句子(在我们正常使用它的情况下)所显示出来的东西,比如描述它逻辑形式上的特征,即它和“桌子在书上”不能同时为真,那么我们就办不到这一点。我们会觉得这是两个不同的句子,从句子本身无法看出它们为何不能同时为真。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在描述这两个句子本身时,我们没有在使用它们,而它们所显示的东西只有在使用时才显示出来。而如果从这两个句子的使用者的角度来看,它们显然不能同时为真因为它们所描述的是相互排斥的事态。从旁观者角度看,它们描述了什么是一回事,它们本身有什么特征,则是另一回事,因而无法用它们所描述的东西,来解释它们自身之间的这种排斥关系。

如果非要言说显示的东西,就会用不恰当的方式来对待语言。比如,对于“书在桌子上”与“桌子在书下面”这两个句子,从使用者的角度就很容易明白它们说的是同一回事。虽然关系词上有区别,但这种区别会通过调换“书”与“桌子”这两个词在句子中的位置而解除。出于对逻辑形式的理解很容易做到这一点。但是,当你脱离了使用的方法来看待句子,就会为关系词上的区别寻求解释,于是就会觉得它们描述了不同的空间关系。人们会像罗素那样,认为实在世界中有一类被称为“空间关系”的共相,以此来解释这两个句子间的区别和联系。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就产生了形而上学,同时也是混乱的开始。在这一背景下,“不能言说显示的东西”,就是一个禁令,其目的是恢复语言的秩序,或者说,恢复我们对于语言的正确理解。

逻辑研究的一个作用就在于让人们对这种秩序有自觉意识。这种作用可以通过重言式这个概念来加以说明。在当代数理逻辑中,“重言式”这个概念指永真式。用行话来说,对一个命题中的非逻辑常项无论赋予什么值,整个命题始终为真,这样的命题就是重言式。重言式依据其结构为真。按照当代逻辑学的解释,这些结构是纯形式的,它们可以视为是逻辑常项的定义,因此,重言式为真,就可以解释为是依据定义为真。维特根斯坦理解的重言式与此不同。按照他的理解,重言式也是依据结构为真,但其为永真式,不是依据逻辑常项定义,而是依据命题的逻辑形式。也就是说,重言式是在逻辑形式与命题结构共同作用下为真的。

比如,按照“书在桌子上”这个句子的逻辑形式,书可能在桌子上,也可能不在桌子上;而按照这个句子的结构(它包含的关系词以及与之连接的“书”和“桌子”这两个词),它排除了书不在桌子上的情况,而只留下了书在桌子上的情况,通过这一情况来决定句子的真值。这样,如果书实际上在桌子上,那么这个句子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由于只把书在桌子上这种可能性留给了实在,而句子并不决定实在是怎样的,因此这个句子就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

再考虑“书在桌子上,或者书不在桌子上”这个句子。其逻辑形式是相同的,也只包含了那两种可能的情况。其中,“书在桌子上”这个从句保留了书在桌子上的情况,而“书不在桌子上”则保留了书不在桌子上的情况。“或者”一词意味着,只要实在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句子就是真的。这样,基于这个句子的结构,这两种情况都被留给了实在。按照句子的逻辑形式,那就是所有的可能性,因此,这个句子把所有可能性都留给实在,也就是说,无论实在是什么样的,句子都是真的。这就是重言式。

容易看出,一个普通命题为真,就意味着它留给实在的那种可能性得到实现,因而也就可以从这个句子为真,知道实在是怎样的。重言式则无论如何都是真的,因此不能从中知道实在是怎样的。重言式不能描述事实,却有种非常特殊的功能。它可以表现构成重言式的命题的逻辑形式。因为重言式为真,是其逻辑形式和命题结构一同作用的结果,这样就可以通过其结构来表现逻辑形式的特征。这就与普通命题不同。普通命题为真,不仅取决于逻辑形式和命题结构,还取决于实在是怎样的。因此,要通过普通的真命题确定逻辑形式,就需要命题结构和实在协同作用。由于需要确定实在是怎样的,这就是一种经验研究。而通过重言式来确定逻辑形式,就只需要已知其为真,然后在命题结构得到确定的情况下,逻辑形式也就表现出来了。这是一种先验的研究。重言式让逻辑形式得到先验的显示。比如,“书在桌子上,或者书不在桌子上”这个重言式也就表明了,其逻辑形式中包含了两个互相排斥的可能情况。

逻辑研究就是揭示逻辑形式的过程。由于由此得到揭示的是理性本身的特征,逻辑研究对于理性主体来说,其实就是获得自我意识,确保自我一致的过程。可以说这就是让心灵与世界的关系保持协调有序。这个过程就是在操弄符号,因为,在逻辑研究中,一种恰当的、足以表明重言式结构的符号系统,本身就可以让逻辑形式得以固定下来,也就是说,让我们看待事物的方式得到固定。在沿用这种符号系统时,我们发现其所构造的重言式为真,就意味着自己在按照相应的逻辑形式看待事物。建立逻辑符号和重言式的系统,就好像调校望远镜一样,正确的位置就是从中可以看到正确图景的位置。这样,逻辑研究就是在语言的使用状态中来对语言本身进行规划和调整,而这也是言说与显示之分所允许的研究方式。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语言在维特根斯坦所理解的哲学研究中,占据了一个什么样的地位。维特根斯坦认为,哲学就是语言批判(4.0031)。这构成了《逻辑哲学论》中所表达的语言学转向。

除了逻辑哲学和语言哲学,《逻辑哲学论》还包含了其他方面的丰富内容,比如数学哲学、自然科学哲学、伦理学、美学、宗教哲学。这些内容都不是孤立的,它们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与关于逻辑和语言的思想联系在一起。这些联系都可以通过思考和揣摩,从文本所给出的线索中获得。大体上,数学哲学直接与逻辑哲学相联系,它构成了逻辑哲学的一种推论;其他东西则直接建立在心灵与世界的关系上,而这种关系是什么,则是由逻辑哲学和语言哲学决定的。当然,这里所说的“心灵”,不是心理学意义上的,而是5.641中所界定的那种哲学的自我或形而上学的自我。当你发现自己就是这种意义上的自我,就差不多理解这种心灵与世界的关系是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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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逻辑哲学论》的一个门槛是数理逻辑。本书的一些很重要的概念来自数理逻辑,比如函项、量词、普遍性、真值、重言式等等。读者需要具备关于一阶逻辑和公理系统的基本知识,对逻辑技术的了解则以达到掌握概念的程度为准。如果下决心要弄懂这本书,还需要有关于弗雷格和罗素的背景知识。读者可通过下列文献获取这些知识:

1.《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编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相关内容包括:概念文字的基本理念;函数和函项的概念;概念与对象的区分;普遍性的概念;含义与指称的概念(该书中译为“意义/含义”与“意谓”);否定的概念。

2.《逻辑与知识》(罗素著,苑莉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主要是其中的长文“逻辑原子主义”,其中罗素按照自己的方式思考了他曾经和维特根斯坦共同讨论的一些问题。读者可从中了解一些问题的背景,包括:名称与命题的区分;谓词与关系的概念;命题函项以及量词的概念;摹状词理论(这部分内容在同一本书中的另外一篇文章《论指称》中可以找到更加集中的讨论);关于否定事实以及复合事实的讨论;类型论。

3.《数理哲学导论》(罗素著,晏成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这是对于罗素的数学基础研究的简明而又系统的介绍,其中包括了命题函项概念、摹状词理论以及类型论。对于这些理论如何在数学哲学中起作用,本书也给出了很好的例示。

为了帮助理解,正文中还添加了一定数量的注释。其中大部分注释的目的是补充背景信息,用于说明作者未加解释的词语,以及未说明的文献来源,并对翻译时所做出的取舍做出必要的说明。还有少部分注释则是在不影响阅读进程的情况下,对原文的语言或相关的费解之处进行疏解。有些地方因为语言风格而为理解增加了不必要的难度,如果不能通过翻译上的调整而消除,就添加注释说明。原文中只有一个注释,因此只对这个注释用“原注”加以说明。其他未加说明的注释,都是译者所加。

译后记对本书的翻译原则进行了说明,并重点讲解了两个关系到全局理解的翻译问题。建议读者在阅读正文之前或者过程中对照阅读。主题索引是在皮尔斯版本基础上修改得到的,希望读者善用。此外,书中包括的数理逻辑符号以及个别术语在不影响表达思想的前提下做了调整,以便让读者不用查对过时的文献就能够理解。书中按照现在的标准形式使用存在量词(∃)、全称量词(∀)、合取(˄)、析取(˅)、否定(~)、实质蕴涵(➛)、合舍或者谢夫竖(|)、函项形式,以及像“概括”这样的术语。

《逻辑哲学论》是一部只能精读的书。如果没有找到恰当的关注点,不知道该以什么方式把那些格言式的句子连接起来,精读是不大可能的。希望本书译者的努力能够帮你调好焦距,找到关注点。

祝阅读愉快!

黄敏

[1]对于一般读者来说,罗素的序言总体上具有误导性,因此在本译本中没有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