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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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一、制定红十字会法的必要性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并在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以法律的形式对中国红十字会工作作了规范。制定红十字会法,既是履行日内瓦公约及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需要,也是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制定红十字会法是履行日内瓦公约及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需要

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起源于战场救护,瑞士商人亨利·杜南(1828-1910)是其创始人。1859年,奥地利与法国—撒丁(意大利邦国之一)联军在意大利名为索尔弗利诺的村庄交战,大量伤员被遗弃在战场,亨利·杜南发动各方力量进行救护,后来他撰写并出版了《索尔弗利诺回忆录》,提出两项重要建议:一是在各国设立全国性的志愿伤兵救护组织,平时开展救护技能练习,战时增援军队医疗工作;二是签订一份国际公约,给予军事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及各国的志愿伤兵救护组织中立地位。1863年,亨利·杜南与其他四位瑞士公民在日内瓦成立“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并召集了日内瓦国际会议,16个国家和4个民间组织参加会议,会议通过的决议包括了亨利·杜南先生在《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中提出的两项重要建议以及采用白底红十字臂章作为救护人员的识别标志。1864年,“关于中立化在战地服务的军队医务部门的国际会议”的外交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参加会议的12个国家签署了第一个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吸收了1863年日内瓦国际会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并呼吁各国政府批准加入这一公约。红十字运动作为一个国际性的运动开始运作起来(1986年“国际红十字运动”更名为“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1875年,“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以及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三部分。

各国红会在本国是独立自主的全国性团体,依法开展人道主义活动,目前全球共有190个国家红会。成为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成员的国家红会,应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认可,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1)建立在一个独立的国家领土上,而且《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已在该国生效。(2)是该国唯一的全国性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并由一个中央机构领导;在与本运动的其他成员交往时,中央机构唯一有资格代表该会。(3)本国合法政府已依照日内瓦公约和国家立法正式承认它为志愿救护团体,担任政府当局的人道主义工作助手。(4)具有独立的地位,从而得以按照本运动的基本原则进行活动。(5)采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规定的一个名称及特殊标志。(6)组织机构应能便于履行该会章程所确定的任务,并在平时就做好准备,一旦发生武装冲突,应能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法定任务。(7)该会活动须遍及本国领土。(8)在吸收志愿工作者和专职工作人员时,不得考虑种族、性别、阶级、宗教和政治见解。(9)严守本章程,爱护团结本运动各成员的友谊,并与本运动各成员合作。(10)尊重本运动的基本原则,以国际人道法指导其活动。

国际红十字组织的成员国中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专门法律,如美国、瑞士、日本、德国、英国、奥地利等。我国红十字会于1904年成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改组建立了中国红十字会。我国于1956年12月28日批准日内瓦公约,1983年9月2日加入日内瓦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国际红十字运动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1986年在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章程中确立了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即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原则。中国红十字会于1985年当选为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执行理事,1989年成为该联合会副主席,是国际红十字组织的重要成员。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依法履行我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和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可的需要,也为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要求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法律上的确认与保障。

(二)制定红十字会法是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红十字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有了很大的发展,并协助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成为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不可缺少的社会组织。通过立法明确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地位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等,可以使其更好地配合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领域工作,使中国红十字事业沿着法治化轨道更健康地发展。

1993年8月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二、修订红十字会法的必要性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主要从总则、组织、职责、标志、经费与财产、附则等六个方面,原则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地位、性质和活动方式等相关规则,对促进和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红十字事业总体上也得到持续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要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会员管理、志愿者管理、统一标识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等。因此,通过修改红十字会法,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一些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新条款,为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红十字会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并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2014年2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了红十字会法修改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专家咨询组,正式启动了红十字会法修改工作。红十字会法修改工作小组通过实地调研、委托课题研究、组织专家论证、召开部门和地方座谈会、书面征求部门和地方意见等方式,多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及企业、有关社会团体、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并针对修改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召开过多次专题研讨会。在研究借鉴国外红十字会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现行红十字会法的内容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2016年6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发函、在互联网上公布、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16年10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三审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新法将于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本条是2017年修订时对原红十字会法第一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定“维护人的尊严”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两方面内容。增加规定“维护人的尊严”,主要是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国际人道法条约,将“维护人的尊严”增加为中国红十字运动的主要宗旨之一。增加规定“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是因为红十字会法除了规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方面的内容外,还有很多内容是“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定“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与法律规定的内容相符合,也是对实践中存在的红十字会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回应,使得立法目的更加全面,也更有针对性。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红十字会法的立法目的,即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一、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

“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作为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宗旨,是在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确立的,为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有关文件和各国所普遍承认。根据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世界性的人道主义运动,其任务是防止并减轻无论发生在何处的人类疾苦;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尤其是在发生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的时候;为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和社会福利而工作;鼓励志愿服务,鼓励本运动的成员随时做好准备提供帮助,鼓励对那些需要本运动保护和帮助的人持有普遍的同情感。我国在红十字会法中将立法目的确定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是与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宗旨和要求相一致的。

二、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要求、本法以及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红十字会从事人道主义工作,这些工作对于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法律在赋予红十字会一定职责的同时,也要为红十字会履行相应职责提供法律保障,这些保障包括组织保障、资金保障、权益保障等。比如,根据本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以上规定的保障措施对于红十字会履行职责是至关重要的,是其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妨害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本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除保障外,本法的另一个目的就是对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规范,红十字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履职。比如,根据本法规定,红十字会进行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当中,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否则即属于违法履职,按照本法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当中,出现过红十字会违反法律规定从事活动的情况,严重损害了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红十字会来说,“规范”和“保障”同等重要,不能因为本法是红十字会法就强调“保障”而忽视“规范”。

相关规定

《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