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组织机构的规定。
立法背景
组织机构是一个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载体。原红十字会法第九条规定:“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在本次红十字会法修订过程中,许多意见提出,为了确保红十字会健康发展,应当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的机构设置,形成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本次修改对原法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相关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
一、理事会
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有效。理事会决议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会长可以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主持理事会的,可以由副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责:聘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审定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审定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等。
1993年红十字会法规定:“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本次红十字会法修订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严格来讲,不只是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在会员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也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立法机关采纳了该建议,修改为“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审议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等。
二、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具体人员,执行委员会主要负责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管理红十字会的财产,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等。地方红十字会有3名及3名以上专职常务理事的,需设立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三、监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虽然是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但由于每五年才召开一次,其平时难以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等进行监督。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是完善红十字会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红十字会的运行,提高红十字会内部治理水平。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通过民主选举程序产生监事会,确保监事会成员具备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以及独立性。由于监事会要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进行监督,理事不得同时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监事长可以负责召集、主持监事会,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主持理事会的,由副监事长召集、主持监事会。
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主要是监督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也包括监督其是否按照法律、章程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等情况。监事会可以就相关问题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提出质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无故拒绝、推诿。
监事会是本次红十字会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没有关于监事会的规定,红十字会之前也没有设立监事会。本次法律修改施行后,红十字会应当按照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设立监事会,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四、部分国家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设置
美国红十字会设全国理事会和常任理事会。全国理事会在地方设立分会和血站。常任理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补偿与发展管理委员会、治理与发展委员会。理事会是红十字会的内部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红十字会的业务开展等情况。
德国红十字会设全国大会、董事会、主席委员会、理事会。全国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全国大会下设董事会,负责促进并协调红十字会的工作,监督全国理事会和成员分会。主席委员会由地方分会的董事长等人员组成,通过经验交流和提出议案等方式推动德国红十字会的工作。理事会负责执行红十字会的相关活动。
瑞士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包括代表大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等。代表大会是最高领导机构,由各州红十字会的64名代表和红十字会急救组织的33位代表组成。理事会是红十字会的管理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等组成,主席对外代表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是执行机构,由5至7名成员组成。另外,代表大会每个财年需要任命独立的审计机构。
韩国红十字会设国民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国民代表大会由红十字会会长、韩国总统任命的8人、韩国国民大会任命的12人、部分地方政府任命的2人、红十字会地方分会选出的6人组成,负责选举中央委员会成员、批准预算和活动计划、审议红十字会会长提交的重要事项。中央委员会由红十字会国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19人和韩国国防部、司法部等8个部的部长组成,负责修订章程、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等事项。工作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中的部分成员组成,负责处理中央委员会委托的事项、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由中央委员会处理的事项,以及预先审查将由中央委员会审议的活动计划、预算等事项。
相关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