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评江苏阳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2012)常知民初字第202号
(2012)苏知民终字第0312号
【裁判要旨】
所谓等同特征,是指被控侵权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如果两者的手段不属于基本相同,实现的功能、达到的效果也存在明显区别,则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相比对,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情介绍】
2008年8月15日,杜建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应用于石英玻璃原料——高纯石英砂生产中的提纯方法”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0年9月29日获得授权。2012年3月1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由杜建中变更为本案原告江苏阳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阳山公司)。
阳山公司认为被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 在2009年之后利用已经公开的涉案提纯高纯石英砂的专利方法,生产、销售高纯石英砂。被告常州天龙光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龙公司)与金坛市酿造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酿造机械公司)明知是侵犯阳山公司专利权的产品,仍然在2009年至2011年1月期间,一直在阳山公司处购买高纯石英砂,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平洋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停止销售依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判令天龙公司和酿造机械公司停止使用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328.99万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控侵权方法因不具备涉案专利的水淬技术特征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当然也不落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5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阳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阳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太平洋公司的石英砂提纯工艺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其喷淋冷却特征与涉案专利水淬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太平洋公司采用的被控侵权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专利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等同原则的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所谓等同特征,是指被控侵权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方法中的“喷淋冷却”特征与涉案专利中的“水淬”技术特征是否属于相同或等同。在判断二者是否构成等同特征时,首先,必须弄清该专利必要技术特征采取何种手段,实现何种功能,达到何种效果,具体理解时可以结合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及专利权人自己的解释等进行分析。其次,固定被控侵权相应技术特征的具体内容。最后,将两技术特征按照等同特征中“手段、功能、效果”等要素进行比对,从而作出相应判断。
一、对涉案专利中“水淬”必要技术特征的理解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1有如下表述:“其特征在于对纯净石英砂进行高温煅烧、水淬的过程是:首先,纯净石英砂在以石英玻璃管为物料流经载体的连续式电炉中煅烧,煅烧温度以石英砂的软化温度为上限,煅烧温度为1000~1300℃,煅烧时间为20~40分钟;然后,高温煅烧后从出料口落入水槽水淬,水淬时水槽中水温80℃以下”。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载有如下内容:“本发明具有以下优点:(1)……在出料口下方安置水槽,使经过高温煅烧后的石英砂落入冷水中进行水淬,从而使石英砂中所含有的气液包裹体在水淬时爆裂溢出;……其中,水淬用水以经过净化处理的不含颗粒悬浮物的纯净水为好,使用冷的流动水或循环水,水淬后的物料及时清出,确保水槽中的水温在80℃以下,水温越低效果越好”。一审庭审中,阳山公司陈述:水淬是急冷的方法之一,主要是为包裹体的进一步爆裂提供条件。综合上述专利文献中的内容及阳山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中的水淬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在出料口下方设置一水槽,水槽中为80℃以下的流动水或循环水,经高温煅烧后的石英砂从出料口落入水槽,石英砂得到急冷而使其中含有的气液包裹体爆裂溢出,以达到进一步提纯的效果。
二、对被控侵权“喷淋冷却”技术特征的固定
经法院对太平洋公司生产过程中冷却喷淋环节具体情况的勘验,可得出太平洋公司在石英砂生产过程中,从煅烧到灌装的具体工序及温度变化如下:(1)石英砂在石英炉胆中加热煅烧至1000℃左右;(2)石英砂在煅烧炉出口处温度为500℃左右;(3)石英砂从煅烧炉出来后,经过石英玻璃制漏斗进入冷却石英管(长2.6M,外径200MM,管壁厚7-8MM)时的温度为300℃左右;(4)冷却石英管上部有常温水冲刷,石英砂在石英管底部,经石英管冷却后的温度为30℃左右,冷却后的石英砂直接进入包装桶。根据上述事实,被控侵权方法中喷淋冷却这一技术特征是指:高温石英砂(300℃左右)在冷却石英管内流动过程中热量由石英砂传导至石英管的内壁,再由石英管内壁传导至外壁,最后通过对石英管外壁进行常温水喷淋以带走热量,石英砂从冷却石英管的出料端流出时的温度为30℃左右,可直接灌装。整个喷淋过程中,石英砂与水不产生直接接触。
三、对是否属于相同或等同特征的侵权比对
将涉案专利中水淬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方法中喷淋冷却这一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具体理由是:1.涉案专利中的水淬是将经高温煅烧后的石英砂(1000~1300℃左右)从出料口直接落入装有80℃以下的流动水或循环水的水槽,而被控侵权方法的喷淋冷却是通过冷却石英管外设有喷淋装置对石英管外壁进行常温水喷淋。故两者不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2.所谓等同特征,是指被控侵权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的水淬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使石英砂温度骤冷的手段,实现石英砂中所含有的气液包裹体爆裂溢出的功能,从而达到去除石英砂内部微量杂质,提高石英砂纯度的效果。而被控侵权方法中的喷淋冷却,是以常温水喷淋石英管外壁的手段,实现提高石英砂散热效率的功能,从而达到迅速降低石英砂温度、以便灌装、提高生产效率的效果。由此可见,被控侵权方法中的喷淋冷却与上述涉案专利的水淬采用的是不同的手段,实现的功能及效果存在明显区别,无法实现将石英砂中含有的气液包裹体爆裂溢出的功能,亦无法达到进一步提高石英砂纯度的效果。因此,两者的手段不属于基本相同,实现的功能、达到的效果也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综合以上分析,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太平洋公司的石英砂提纯工艺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太平洋公司采用的被控侵权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天龙公司、酿造机械公司从太平洋公司处购买石英砂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王成龙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