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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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危重病人导致严重后果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实录

2014年10月,赵某外出旅游,行至某偏僻山路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撞倒,肇事司机逃逸。后赵某被当地村民送往附近的私立医院救治。医生见赵某伤势严重,但无人替赵某交费,便以还有其他患者需要医治为由,未对赵某采取任何措施。等赵某的家人赶到时,赵某已死亡多时。赵某的家人遂以医院见死不救导致赵某身亡,构成医疗事故为由,要求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该医院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呢?

律师分析

医院拒收危重病人构成医疗事故。《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同样对医疗机构应对危重病人采取抢救措施作出了规定。所以,本案中,医院拒绝对赵某实施救治,并导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应认定此事件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温馨提示

一般来说,急危病症是指如果迅速救治,患者可能摆脱危险,如不迅速救治,则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导致患者死亡、致残或其他严重损害后果的病症。医疗机构如对一般的患者拒绝救治并产生损害后果的,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对急危患者则不同,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如不施救,患者将遭受重大人身伤害,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承担对此类患者的救治责任,这是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