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私自接生致产妇子宫被切除属于医疗事故吗?
案例实录
李某系某镇卫生院妇产科医生,因卫生院待遇不高,李某便凭着自己多年的从医技术经验,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开始私自在家中接诊。2014年11月6日下午,孕妇杜某来到李某家中等待分娩,至当天深夜产下一名女婴,产后杜某出现大出血,李某虽采取措施,但情况并未得到有效控制,李某赶紧将杜某送到县医院救治,但县医院条件有限,杜某不得不转入市医院治疗。经救治,杜某脱离危险,但子宫被切除,构成七级伤残。后杜某起诉李某,要求其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而李某认为自己在接生过程中没有任何技术上的失误,也没有延误抢救时间,出现大出血是杜某自身功能障碍所致。那么,本案能否以医疗事故请求损害赔偿呢?
律师分析
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李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私设诊所,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在产妇出现大出血在后,由于其家中不具备抢救设施,丧失了最佳抢救时机,由此造成并扩大了杜某的损害后果,李某的行为与杜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李某在家中接生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杜某可以提起普通的人身损害之诉请求赔偿。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温馨提示
生活中,一些产妇为图便宜或者方便,在一些无证的黑诊所就医,这些诊所卫生条件不合格,极易造成产妇因感染死亡,有些婴儿因接生方法不得当而导致死亡的事故也时有发生。所以,待产孕妇应及时到正规的专业医疗机构就诊,否则不仅给自己造成伤害,还可能失去性命。